•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老人福利機構避難器具設置之檢討

第一節 老人福利機構避難相關文獻分析

一、老人福利機構避難特性及方法

老人福利機構收容人員,從有意識反應轉換成意識薄弱、從需以 柺杖輔具自行避難到需維生器材擔送、從可行動到不可移動等病患的 差異,此特性對防火安全評估就會出現極大的不同。這也是國外在災 害應變時考量會將病患區分一般、護送、擔送及不可移動等類別,然 後針對不同類別的照護醫療環境,做不同等級的防火安全及避難逃生 設施規劃要求。

日本建築防火工學學者野口貴文提出醫院及老人福利設施機構 火災時,除了避難逃生設施規劃,如面向外氣流通的陽台,避難的設 置及操作訓練之外,人命救助上仍應考量以下事項:

1. 多數人員為自力避難困難者的可能性。

2. 病院關係者或消防隊人員之避難引導。

3. 擔架、 搬運椅架、椅子車等器材使用。

4. 單獨成員拖拉或救援的方法,狀況是被救者躺在被褥、墊子、

床單、毯子上。

5. 被救者與救助者體重相當時,得以背負方式救援。

6. 被救者體重較重者時,以兩名成員搬送方式救援。

7. 著呼吸管理機器醫材者或重傷者,則應經醫療專職人員指示撤 離之必要。

生理方面的障礙是老人社福機構在災害發生時主要影響避難之

因素,例如失智、重聽、視力退化(白內障或青光眼等)、膝關節退化 assessment supplementary guide-Means of Escape for Disabled People》, 其中有對於各種障礙者所選用之避難方式作建議可供參考,如下表所

10 支持下自行輪

助行器等)及藉全部輔助移動器具者(如他人背負、輪椅、座椅車等) 三種類型。後二者有些只能水平方向移動,卻無法垂直方向移動。因 此,避難器具設計即針對垂直避難使用之輔助措施。

早於 1980 年英國 Surrey 大學 David Canter 所編輯出版一書《火 災及人類之行為》,其中 Janet Hall 提出醫院病患各種避難疏散方式 與其相關速度之研究,圖 5-1 呈現使用簡易器材協助病患避難之方法,

除單純人背負式外,座椅式或背靠椅、毛毯布等拖行方式、包覆式軟 墊拖行、救護搬運椅等水平移動或垂直移動方式。

圖 5-1 使用簡易器材協助病患避難之方法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72)

近 2016 年英國 Greenwich 大學 HUNT 為電腦模擬避難軟體 (buildingEXODUS)未來參數建立所需,進行醫院病患避難疏散時間等

確效性之實證性研究,亦使用簡易器材協助病患避難之方法,其器材

如搬運椅、爬梯機及擔架等 20 餘項設備,考量火災發生時能夠更有 效率地進行垂直疏散; 因此,設備是否能夠連續性疏散? 即為首要之 重點。研究結果發現能夠連續疏散的避難設備有緩降機、救助袋、自 走式避難梯、Escape Chute 及 Escape Rescue System 等五種設備。其 中緩降機、救助袋經由文獻與實際使用後證明確實不符合老人福利機 構人員特性,Escape Chute 則類似國內救助袋,使用上也有相當的困 難,Escape Rescue System 相對而言造價昂貴,對於老人福利機構是 一大負擔,唯自走式避難梯為一較可行之設備。

另外,救援器材中緊急救護避難椅、折疊式搬運椅以及履帶式爬 梯機,皆屬輔助進行樓梯垂直移動用,如考慮須連續性疏散之因素,

對於將病患送至地面層後,必須以人力方式再將設備拿至需避難之樓 層,在效率上相對而言就降低了許多。緊急救助滑墊部分,其在樓梯 運行的過程中,所伴隨的震動所產生之不適感,對於身體機能較弱的 高齡者而言,恐怕也不適合用於老人福利機構。【33】

二、現行消防避難器具之設置相關法令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除 11 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台、

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 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圖 5-2 避難器具之種類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6)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0 條規定,長期照護 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 的避難器具需求的收容人員數計算方式,為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

身體障礙者、精神耗弱者及其他需保護者之人數合計之。

(三)可選用之避難器具種類及設置數量(第 157 條)

設於建築物二層以上或地下層之樓層時,收容人員數在 2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含未滿)設置 1 具,超過 100 人時,每增加 100 人(含 未滿)增設 1 具。但其下面樓層有甲類其他用途,乙類金融機構類、

辦公室、老人文康機構、診所、寄宿舍等類場所、室內停車空間、工 作場所等用途者,收容人員數在 1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含未滿)設置 1 具,超過 100 人時,每增加 100 人(含未滿)增設 1 具。可選用之避 難器具依樓層決定,如下表 5-3 所示:

地下層選用避難梯,第二層得選用避難梯、避難橋、緩降機、救 助袋、滑台,第三層以上至第十層樓層得選用避難橋、救助袋、滑台 等。

同標準第 157 條表註:「設置場所各樓層得選設之器具,除依本

置。

3. 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應就滑台、避難橋及救助袋選擇設置,不 得設置緩降機。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適用之救助袋以斜降式居多,垂直式較少,近 年日本有適合老年福利設施和兩戶家庭的垂直下降救助袋,袋體內部 呈螺旋狀下降,著陸表面透過提供墊子來緩衝震動,並可以簡單地操 作使用。其設置方式如下圖 5-3、圖 5-4 所示;滑台有區分為直線式 與螺旋式,其設置方式如圖 5-5、圖 5-6 所示。【E】

圖 5-3 斜降式救助袋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E)

圖 5-4 垂直式救助袋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F)

圖 5-5 直線式滑台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E)

圖 5-6 螺旋式滑台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E)

(四)得減設避難器具的條件如下:

1. 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及設有二座以上不同方向安全梯 者(剪式梯視為一座),上述收容人數 100 人可加倍數值,重新 核算應設避難器具數。

2. 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台,直下層有兩座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 平台淨空面積 100m2以上、出入口設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防火門窗,避難橋出入口易開關之構造者,直下層每一座避難

橋可減設兩具。

3. 設有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使用的架空走廊樓層,為防火構造,

架空走廊兩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防火門,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兩具。

(五)得免設避難器具的條件如下:(107.10.17 新修條文)

設置標準第 159 條規定:「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1.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 難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 築物之設施。

2.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 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 防火門 (不含防火鐵捲門) ,且收容人員未滿 30 人。

3. 供第 12 條第 2 款第 6 目、第 10 目或第 4 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 層,符合下列規定者:

(1)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2) 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 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4. 供第 12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2 目、第 5 目、第 8 目或第 9 目所 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88 條規定者。」

5.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 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

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

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 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 (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 家、產後護理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 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下列規定 者:

(1) 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 接不同安全梯。

(2) 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3) 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 之滅火設備)。

以上設置標準第 159 條第 1 款之「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 等有效避難設施」及同條第 3 款之「該樓層各部分」及「二個以上不 同避難逃生路徑」,經內政部 85 年 9 月 5 日(85)台內消字第 8584130 號函,函釋說明如下圖 5-7,圖 5-8 所示:

此即檢討建築構造設置連續性之陽臺或走廊,以及設有可通往地 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圖 5-7 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圖 5-8 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

(圖 5-7、圖 5-8 資料來源:內政部 85 年 9 月 5 日(85)台內消字第 858413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