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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減租政策之實務案例與修法方向

第四章 減租租約限制解除討論 : 從契約自由與佃農保護法益折衝為中心

第二節 耕地減租政策之實務案例與修法方向

第四章 減租政策限制解除之討論

第一節 耕地減租政策限制之現況討論

第二節 耕地減租政策之實務案例與修法方向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耕地租約下歷史、經濟及國土改革之總檢討 第二節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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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耕地減租政策之沿革與問題

由於耕地減租條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尤其是契約自由之部分有莫大之限制,因 此本文除於此章介紹耕地減租政策之概念並對其進行檢視外,亦針對減租條例之性質 予以論述,以及對於減租條例中,直接涉及人民契約自由限制之部分,藉由實務案例 進行較深入之探討與研究。

第一節 耕地減租政策之沿革

耕地承租人之租賃權,係以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租金,使用他人農地的契約,涉 及承租人的保護及農地政策,於民法、土地法及減租條例均有規定。在法律適用順序上,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故而以減租條例為優先、土地法次之,母法之民法有關耕地租賃 的規定適用,自然是更為更次之,足顯出特別法及普通法之適用關係,具有方法論上的 意義。然而,在此僅就減租條例的面向探討耕地租約的實質內涵。

第一項 耕地減租之法源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0號解釋內文可知:「減租條例,原本之立法精神,其本意在 實現憲法中規定,國家政策針對於土地之分配之立法意旨,……」,故憲法第143條第4 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以及憲法第153條第1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均係 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另在我國憲法第23條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基於法律保留 與公益精神訂有規定,在基於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避免緊急危難、例如為防止災害 或社會不公義之情事的發生,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特殊理由,在必要得 情形時,得例外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以上等規定,可謂減租條例之上位法源。1951 年制定公布該條例,旨在秉承憲法意旨精神,為1949年已實施之減租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並確保實施該政策所獲致之初步成果。藉由限制地租、嚴格限制耕地出租人終止耕地租 約之條件,重新建構耕地承租人與出租人之農業產業關係,俾合理分配農業資源,及落 實憲法國土政策規範,其立法目的洵屬正當。

國民政府遷台後,政府為實施土地改革,訂定「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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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臺灣省耕地之租佃問題,於1949年開始,就私有耕地,推行減租,經兩年之大力 推展,亦告完成。惟以此項工作係以臺灣省政府所訂頒之「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及 其施行細則」為依據,法位階不足,致使地主常循其他途徑,脫法逃避,或脅迫利誘佃 農放棄佃權1。為解決耕地租賃之陋習,於1951年6月7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耕地減租條例,

旨在保障佃農,以提高所得,進而安定耕地承租人之生活。該條例公布實施後,歷經1954、

1983及2002年共修正3次。

事實上,減租政策在臺灣實施2年後的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依照立法院議事 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2,正式通過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 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正突顯出國民政府當局長久以來,對牽涉到 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必須依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規定之,並不在意,因此立法目的縱 然出於善意,卻違背民主憲政體制運作的常軌,更遑論政府以行政命令,不當限制人民 之基本權利3。該條例之立法程序,存在嚴重瑕疵,當時卻無人膽敢提出異議,該條例 制定之合法性,實令人質疑。

第二項 耕地減租之時代與政治背景

第一款 時代背景

臺灣的租佃制度早在清朝已形成,當時投資開發土地的墾民多為渡海來臺的大戶 (墾首),而實際耕作則為一般佃戶。佃戶向墾首繳租、向政府繳稅。後因人口增加,原 有佃戶又將土地細分給小佃戶耕種,於是形成三級租佃,此種三主制的租佃制度,使現 耕佃戶遭受雙重地租的剝削,加上轉讓、轉租盛行,使當時之地籍極為紊亂。

根據當時北京政府農商部統計,浙江佃農在全部農戶中所占的比例在66%以上,與 廣東、福建省同為最大佃農人口數量之省分,故而在1929年,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通過

「二五減租」案決議,浙江省政府據以訂頒「浙江省二五減租暫行辦法」,此即減租之

1 張維一,「中華民國地政史」,頁 118,內政部編印,1993 年 1 月。

2 蓋依照程序原則,國會議事均採三讀制度。所有重大議案,必須經過三讀,否則不得交付最後表決。

但因然依十七年公布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院長得酌量情形,議長或議員 10 人以上,或依全體委 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提出動議,可以省略三讀會之程序。

3 薛化元,「台灣法律事件百選─戰後土地改革」,月旦法學雜誌,100 期,頁 253,200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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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過去一般地租習慣對半分租,先在大陸浙江倡議「二五減租」,二五減租是從總 收穫量中直接減千分之二五○,減後收穫剩七五○,再以地主佃農各半,其值為三七五。

而減租即直接將收穫分為兩部分,例如收穫一○○○,一份六二五由佃農取之,餘三七五 由地主得之。二者名雖異,實則同4;湘、鄂、蘇等省儘管也都相繼頒布了減租法令,但 往往是多減租條例而無具體的實際行動。不是命令停止,就是被無形擱置了。惟獨浙江 有所不同,無論就其推行的範圍、推行時間,還是減租的成效,都是其他省份所不可比 擬的。

國民政府遷台初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農業人口中,百分之七十左右為佃農,由於 日本50餘年的統治與受歷史封建傳統影響,私有耕地租佃制度極不合理,當時各地業佃 間通行之習俗,一般均為「五五對分」,將地主應得之百分之五十地租,減去百分之二 十五,而將減去之百分之二十五地租加給佃農。新竹、苗栗一帶高於百分之六十以上,

或地主七成佃農三成者亦非少見;甚至連佃農所植之蔬果、家禽,亦須與地主分享。地 租甚高、租率大多超過農作物收穫總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租期不定、押租金、預收地租、

田寮租5、鐵租6、副產物租、無書面租約,以及地主任意增租撤佃等,都對佃農形成極 大之束縛與剝削。在此種不合理之租佃制度下,佃權毫無保障,不僅負擔過重,生活艱 苦,且隨時有失去工作和生活依據之虞。佃農處於弱勢,導致地租收取不合理,佃農生 活毫無保障,租約糾紛頻起,弱勢的佃農往往成為犧牲者。由此可知,臺灣舊有租佃制 度對農民甚苛,當時臺灣農地分配之不合理與社會問題之嚴重7

第二款 政治背景

二次大戰結束,雖讓中華民國列為世界四大強國之一,可惜未能妥善處理後續復原 工作,致中共乘機而起,內戰擴大,一發不可收拾。1949年冬,國民政府因國共內戰失

4 陳明,「臺灣農地改革的故事」,頁 6,內政部編印,1994 年 11 月。

5 大地主為招來佃戶,在出租耕地附近,另劃基地,以充佃戶居室建築之用,俗稱「田寮建地」,並收 取租金。

6 即約定之「呆租」,不論土地性質、天災人禍,佃農均須照約定租額全數繳付。

7 熊夢祥等編著,「臺灣土地改革紀實」,頁 1-3,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1989 年 6 月;張維一,「中 華民國地政史」,頁 322-323,內政部編印,1993 年 1 月;吳生賢,「臺灣光復初期土地改革實錄專集」, 頁 282,內政部編印,199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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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被迫退到臺灣,當時情勢非常危急,而中共又適時喊出「土地改革」口號,獲得中 國人民支持,很快建立其新政權。相對地,退守到臺灣的國民政府若未能及時站穩腳步,

獲得臺灣居民的支持,則後無退路。而二二八事件之陰影,更讓臺灣士紳階層人士與統 治者存在著各種利益糾葛與猜忌。在這種環境下,唯有獲得大多數的農民支持,才能穩 定政局,東山再起,爭取反攻大陸的機會8

因臺灣舊有租佃制度對農民甚為苛刻,又鑑於農民運動係造成大陸淪陷之重大原因,

因而政府於1949年起,推行農地改革,包括1949年實行的「耕地減租」、於1951年實行

「公地放領」及1953年實行的「耕者有其田」三大政策;放領的地價是耕地正產物,為 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 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為落實孫中山先生所主張的平均地權理論之土地政策,實施 上述的土地改革,當時的臺灣經濟以農業經濟為主幹,土地利用以農業利用為主軸,而 大部分的農地為地主所擁有,不合理的租佃制度,致佃農生活貧困,呈現當時臺灣農地 與社會問題之嚴重,故國民政府適時推動農地改革有其必要性。此一階段土地問題的重 心在於「地權分配不均」,故土地改革著重在農地的地權改革,為了保護佃農,1951 年制定減租條例。

當時臺灣的土地政策和法律互動,主要是受到國民政府與1950年代的美國經援之影 響。政府來臺後推行土地改革之成效,有歸納為「國民黨政權來臺初期與臺灣較無直接 利害關係」,故比較容易從地主手中釋放土地出來,達到孫中山先生所謂「扶植自耕農」

的憲法理念。當年中國大陸土地改革進行困難重重,因為地主士紳和既得利益者的反對,

而在臺灣利用搭發土地債券方式,進行土地改革,不僅得到廣大農民階級支持,有利於 地主累積資本,投入工商業,也造就了中產階級和資本家的興起,臺灣的土地改革可說 是充分發揮天時、地利、人和的成功因素。其次,「美援」的適時協助和「農復會」的 技術指導,帶給臺灣農村希望和貢獻9。因此農地改革使農民投入土地經營改良、增加

而在臺灣利用搭發土地債券方式,進行土地改革,不僅得到廣大農民階級支持,有利於 地主累積資本,投入工商業,也造就了中產階級和資本家的興起,臺灣的土地改革可說 是充分發揮天時、地利、人和的成功因素。其次,「美援」的適時協助和「農復會」的 技術指導,帶給臺灣農村希望和貢獻9。因此農地改革使農民投入土地經營改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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