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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契約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92-97)

第四章 高鐵融資契約彙整分析探討

4.5 聯合授信契約

借款人為興建營運高速鐵路之需要,特委任主辦銀行團籌組銀行 團提供總授信額度不逾新台幣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之聯合授信(以下 稱「本授信」),並由各授信銀行依本授信契約之規定,於其個別授信

額度之範圍內對借款人提供授信[25]。

4.5.1 名詞定義與解釋

名詞定義與解釋名詞定義與解釋 名詞定義與解釋

一、 「經建會中長期資金」:係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依「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核准由資金供 應單位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轉存各授信銀行,由代理 銀行依融資機構契約規定,代理各授信銀行撥交借款入,以支應 本授信甲項額度之資金來源(目前為郵政儲金及郵政簡易人壽保 險積存金)。

二、 「專業機構」:係指代理銀行依三方契約規定,經交通部及借款 人同意所委任於借款人請動用本授信任一額度時出具暫定資產 價金報告之機構。

三、 「暫定資產價金」:係指專業機構依三方契約第 5.6 條之規定,按 興建營運合約第 11.2.2 條之方式,就高速鐵路興建之工程完工程 度定期以書面所提出之價金,用以提供銀行團為每次動用本授受 信任一額度時之依據,並於交通部及借款人於特許興建期辦理資 產移轉時作為資產計價之重要參考。

4.5.2 授信額度與用途

授信額度與用途授信額度與用途 授信額度與用途 一、甲項額度

新台幣三千零八十三億元。用於支應興建高速鐵路各主體工程、

附屬工程、配合工程(含管線遷移)、假設工程、設備、附屬設施及完成 興建高速鐵路計畫所需其他相關工作之工程費用,以及辦理各項工作 之設計、審查、施工、監造、管理及稅捐等所需之一切直接與間接成 本及費用,包括特許興建期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

二、乙項額度

新台幣七十五億元。用途同甲項額度。惟本項額度佩於支應因甲 項額度資金在基金管理機關未能於借款人之動用甲請書所載之預定動 用日將相關之經建會中長期資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 基金或勞工保險基金款項存入相關授信銀行前所需之過渡性融資。

三、丙項額度

新台幣二百八十三億元。本項額度限由丙項銀行為借款人開立擔 保信用狀予壽險公司,由借款人憑以向壽險公司申請貸款,用於支應 甲項額度所允許之用途。

四、丁項額度

新台幣三十三億元。用於借款人為進口興建營運高速鐵路所需之 貨物,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向中華民國海關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而由丁項銀行提供保證。

五、戊項額度

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用於借款人為履行興建營運合約,依興建 營運合約之規定向交通部出具興建期履約保證或營運期履約保證,而 由戊項銀行為借款人提供履約保證。

分析:規定各額度資金來源及用途,不會亂用。

4.5.3 資金來源及動用順序

資金來源及動用順序資金來源及動用順序 資金來源及動用順序 一、甲項額度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經建會中長期資金(目前為郵政儲金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基存

金):新台幣二千一百億元。

(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各新台幣 一百億元。

(三) 銀行資金新台幣六百八十三億元。

二、甲項額度資金以先動用經建會中長期資金,最後動用銀行資金為 原則。

分析:各項額度及一定的動用程序。

4.5.4 計畫專戶

計畫專戶計畫專戶 計畫專戶

借款人應於代理銀行開設並維持本章所定之計畫專戶,並出具授 權書(其格式詳如附件 12.1)予代理銀行管理該等計畫專戶。計畫專 戶中之備償專戶及資產增置與汰換準備金專戶中之款項應以定期存款 或經代理銀行同意之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公債、國庫券或短期票券)

之形式儲存,並應設質或轉讓予代理銀行。借款人應開設之計畫專戶 包括:

一、興建專戶

借款人應將其股東依增資時程表所繳納之股款(於申請首次動用 前已繳納者依第 7.1.1 條第(12)項規定辦理)、因請求原履約保證金保證 書出具銀行出具原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而設質予其等之定期存款、動用 甲項額度及或乙項額度所取得之貸款金額、依壽險公司貸款契約自壽 險公司所取得之貸款金額及於特許與延期依其他方式取得之資金(但 保險賠償金不在此限)存入此一專戶。

二、收入專戶

借款人應將高速鐵路營運收入、經營附屬事業收入、站區之開發 使用權利金收入(如有該等收入)、借款人於特許營運期辦理現金增資 取得之股款。

三、營運專戶

於高速鐵路之興建工程經交逼部履勘合格後,代理銀行應准許借 款人自興建專戶撥入借款人預估之相當於營運及維修高速鐵路及其附 屬設施與附屬事業第一個月所需營運資金至營運專戶。

四、備償專戶

預留次年第一個月所需營運及維修高速鐵路及其附屬設施與附屬 事業之營運資金外,全數以定期存款存入備償專戶,或經代理銀行同 意購買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公債、國庫券及短期票券)。

五、資產增置與汰換準備金專戶

借款人應自 2008 年 12 月起,每年提列未來三個會計年度依高速 鐵路計畫預估之資產增置及汰換支出所須金額之三分之一,存入資產 增置與汰換準備金專戶。自 2009 年起,借款人母年應按代理銀行同意 之期限,將為支應當年度所需而已提行之資產增置及汰換支出金額,

自資產增置與汰換準備金專戶撥入收入專戶。

六、 保險賠償金專戶

借款人應將所有依保險計畫規定需存入本專戶之保險賠償金,存 入保險賠償金專戶中,再依保險計畫之規定用以修復、重建高速鐵路 或提前償還各項授信。

七、 零用金專戶

於高速鐵路特許興建期,借款人得經代理銀行同意自興建專戶不 附用款憑證提領一定之金額存入借款人於代理銀行所開設之零用金專 戶,以供借款人於高速鐵路特許興建期支應日常營運所需之雜項支出。

分析:台灣高鐵需在代理銀行建立專款專戶,由銀行監督每一次的用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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