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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興建營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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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鐵融資契約彙整分析探討

4.2 高鐵興建營運合約

立合約書人:中華民國交通部(以下簡稱甲方),台灣高速鐵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約範圍包括如下:台北(汐止)至高雄(左營) 間之臺灣南北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及移轉,以及與台灣鐵路管理局(以 下簡稱台鐵)及捷運車站之共站、共構設施之興建及移轉[22]。

4.2.1 名詞定義與解釋

名詞定義與解釋名詞定義與解釋 名詞定義與解釋

一、 「獎參條例」: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二、 「智慧財產權」:指依據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所保護之 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祕密及電路布局權等。

三、 「融資機構」:指就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 或其他形式上之授信予乙方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四、 「交通建設用地」:指為完成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而由甲方所提供 之路權範圍用地,包括路線用地、車站用地、維修基地用地及其 他必要之土地。

4.2.2 特許期

特許期特許期 特許期

一、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

特許期間自本合約簽約日起算,包括「特許興建期」及「特許營 運期」,合計三十五年,但得依本合約之規定延展之。

二、站區之開發經營

站區之開發經營分為車站用地與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經營。車站 用地之開發經營期間與高速鐵路興建營運特許期間相同;事業發展用地 之開發經營期間為自事業發展用地交付乙方之日起五十年[23]。

分析:這裡提到台灣高鐵 BOT 案特許期規定,但還得以依規定延展。

4.2.3 聲明

聲明聲明、聲明、、、承諾承諾承諾承諾、、、、擔保擔保擔保 擔保

雙方共同聲明,為使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順利成功,願本於民 間與政府共同辦理重大建設計畫之「興建、營運、移轉」之精神,以 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原則履行本合約。

一、甲方承諾協助事項

於高速鐵路興建營運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影響高速鐵 路之興建營運時,甲方承諾協助協調金融機構提供乙方天然災害復舊

貸款或緊急紓困貸款等。

二、甲方擔保事項

甲方擔保自本合約生效日起三十年內,不自行或許可增設台北至 高雄間平行競爭路線之高速鐵路(但不包括台鐵性能之提昇)。

分析:政府只承諾協助及擔保三十年內不增設新高速鐵路,並無其他保 證事項。

4.2.4 財務條款

財務條款財務條款 財務條款 一、發起人之持股

於高速鐵路興建期問,乙方發起人持有之股份總數合計不得低於 己方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財務報表

乙方於特許期間內,應每季編製財務報表,並於每季終了後一個 月內向甲方報備。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柬權益變動 表及現金流量表。

分析:對於台灣高鐵公司財務規定。

4.2.5 移轉

移轉移轉 移轉

一、 甲乙雙方同意於特許期限屆滿前五年開始協商簽訂「資產移轉契 約」,並於特許期限屆滿前三年完成「資產移轉契約」之訂定。

二、 依本章規定於特許期限屆滿時移轉之標的,為乙方於特許期間 內,依本合約規定,因興建營運高速鐵路而取得之現存所有全部 營運資產及其他為維持高速鐵路營運所必要之資產。但乙方自行

取得之土地不在此限。

三、 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之移轉對價,如經乙方請求,甲方得直接給付 予融資機構或己方指定之受益人。

分析:對於移轉時之規定與準備。

4.2.6 融資

融資融資 融資

融資協助:甲方同意就以下事項提供協助。

一、 視融資需要,依獎參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乙方將 其因興建、營運而取得之資產、設備設定負擔予融資機構或其指 定之第三人。

二、 協助乙方依有關規定向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申請運用中長期資 金。

三、 協助乙方依有關規定申請運用其他來源之長期優惠融資。

四、 依獎參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洽請金融機構提供乙方長期 優惠貸款。

五、 其他甲乙雙方認為必要之融資協助。

六、 與融資機構之關係:為保障融資機構之權益,並讓融資機構有機 會協助解決本合約之違約或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甲乙雙方同意 融資機構享有介入之權利。有關融資機構行使該權利之時機、範 圍、方式將由甲乙雙方與融資機構另行議定。

分析:由上可知政府須依合約協助台灣高鐵取得融資。

4.2.7 履約保證

履約保證履約保證 履約保證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約之義務與責任,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提供履 約保證金:

一、興建期履約保證

(一) 乙方應於簽署本合約之同時提供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之履約保 證金, 以作為對高鐵建設興建期間履行興建責任之保證。

(二) 乙方於興建期間,得以其投資興建陸續完工之資產價值作為擔保 替代相等之保證金額(惟該項資產如有提供做為融資擔保者,其融 資擔保額度應予扣除),但得以擔保替代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新台 幣一百三十億元為限。作為擔保替代之資產須已完工堪用並無其 他負擔,且不以設定抵押權予甲方為必要。

二、營運期履約保證

(一) 乙方應於開始全線營運前提供新台幣五十億元之履約保證金,以 作為對高速鐵路營運期間營運責任履行之保證。

(二)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自營運開始日起,於乙方無違約情事時,每 屆滿一年遞減新台幣伍億元之履約保證金但遞減總數不得超過 新台幣三十億元。

(三) 履約保證之期限

乙方興建期履約保證應持續至乙方全線通車營運日後六個月。履 約保證的方式:

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無記名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 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甲方認可之方式為之。

所提供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分析:台灣高鐵公司若違約將沒收履約保證金一佰五十億元,在這合約 規定下保障了政府及融資銀行團,台灣高鐵公司勢必盡力依照合約依 序完成建設以避免違約。

4.2.8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情事,係指下列事件或狀態,且足以嚴重影響興建或營 運事項之履行者。除外情事,係指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件或狀態,

足以嚴重影響本合約之興建或營運事項之履行者:

一、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洪水或其他重大天然災變所造成 之意外災害。

二、 工地對外交通遭遇變故,致交通延續中斷者。

三、 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封鎖、恐怖活動、武裝衝突 或其他敵對行為之影響者。

四、 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社會發生叛亂、暴動或非乙方公司內部之 罷工者。

五、 興建或營運期間,遭受民眾抗爭或阻撓、佔地不交、杯葛、破壞、

或惡意行為,經甲乙雙方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仍無法排除者。

六、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其他放射性污染。因傳染病、瘟疫或環境 污染等人力、醫學、科學等一時尚無法控制所至之不可抗拒事項。

七、 非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任何為履行本合約所需之政府證 照,經甲方協助後仍未予核發者。

八、 損害之補救:乙方同意因除外情事或不可抗力所受之損害,應先以 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專業顧問機構所投保之保險優先

補償。

九、 乙方於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應依政府 相關法令協調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變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 方案。甲方得同意乙方暫緩提撥回饋金。乙方得請求政府提供必 要之融資協助。甲方得同意停止特許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 度延長特許期間。

分析:對於執行計畫時遇到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可請求政府協助及避 免合約終止。

4.2.9 違約及合約終止

違約及合約終止違約及合約終止 違約及合約終止

一、違約處理:經甲方報請主管機關認定乙方違約 (一) 停止興建或營運

(二) 撤銷興建或營運許可 (三) 終止合約

主管機關撤銷乙方之興建或營運許可時,甲方應報請主管機關強 制收買。

二、甲方得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分。

三、雙方應依本合約第十一章規定辦理資產之移轉,但其收買價金須 扣除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

四、甲方得依法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分析:違約時之處理與合約終止報請啟動強制收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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