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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反對體罰論點

中世紀的歐洲雖盛行體罰,但其實也有教育學者提出反對體罰的觀點 如羅馬 最出色的雄辯教育家昆體良嚴厲譴責體罰學生是下流及卑鄙的行徑 ,主張教師應 以獎勵方式代替體罰。因為「學習要出於學童的善意自願 ,這種特質不能由強迫 中得來」(林玉体,1993)。

十八世紀,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宣揚符合自然發展與人道主義 的「性 善」,他基本上是反對體罰, 並主張以「自然懲罰」作為替代方式,也就是可由 兒童的行為結果,自然糾正他們的所作所為 。盧梭的「自然」教育,和當時的傳 統教育, 強調以懲罰來控制兒童行為的想法相對立 。德國的巴澤多宣揚熱愛兒 童,為了實踐盧梭的教育學說 ,在德國建立「泛愛學校」,並主張學校給予兒童 充分的自由,不要強迫兒童遵守紀律,也不要施以懲罰。巴澤多的教育實踐, 掀 起了德國「泛愛主義」運動( 陳佩英、洪嘉敏,2004)。

祿貝爾深受盧梭影響,還親自在斐斯塔洛齊辦的學校 ,經過斐氏的洗禮,因 此,他一再強調兒童「本身」具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自我價值存在 ,絕對不是成

人的工具或附庸(林玉体,1994)。福祿貝爾也曾說過「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 樣而已。」

愛倫認為,體罰的教育方式是把人當作動物來訓練 ,或是只能培養出沒有思 想和只會聽從命令的奴隸 。她於1900年的世紀之交,出版「兒童世紀」一書,她 在書中大膽地規勸大人廢止體罰教育 ,以培養新世紀愛好和平和具有理性的新新 人類(陳佩英、洪嘉敏,2004)。

英國經驗派大師洛克對傳統的體罰風氣不以為然 ,他主張教師若能提供有用 教材,並改善教學法,則不必使用體罰。洛克認為鞭打兒童是一種奴隸式的管教 , 所養成的也是一種奴隸式的脾氣。有教鞭威迫時,兒童會屈服,但卻是佯作服從,

一旦不用教鞭,或沒人看見,知道不會受處罰時,他將放任其本來的行為 。所以 洛克認為以鞭撻的體罰方式是不適合的 ,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時候 ,才能偶爾施用

(傅任敢,1992)。

一般人在討論「體罰」時,大多認為「體罰」的理論基礎乃是桑代克的 「效 果率」,「效果率」的定義是:「給予動物的刺激若伴隨著不愉快的反應 ,則其 與情境的結合就減弱;同時,再次給予同樣的情境時,就不容易發生反應。滿足 或不快愈大,則結合的增強或減弱就愈大。」桑代克以動物和人做了許多實驗後 , 覺得懲罰的效果並非如此簡單,西元1932年,他修正了前一段說明:「給予酬賞,

則結合一定會增強,但給予懲罰,則幾乎不會減弱。」由此可見強烈的懲罰可以 暫時壓制錯誤行為,也許也能達到永久消滅行為,但此懲罰乃是極殘酷的行為 , 恐對身心造成傷害,大大違背了教育的本意。

瑞士教育心理學家皮亞傑的研究,確實提到「兒童必須先經過他律的階段 , 才能發展出自律來」。至於皮亞傑所研究之他律 ,是否直接涉及所謂的體罰 ,仍 未可知。皮亞傑不曾直接談到體罰 ,但在他花了很多力氣批評社會學最重要的理 論家之一涂爾幹的嚴格紀律式的教育主張之後 ,還特別強調:「我們應該注意,

雖然像這種類型的學校 (涂爾幹所主張者)是壓制式的,涂爾幹還是極力反對體 罰。」皮亞傑說:「多數原始社會並不知道的體罰 ,是隨著學校而發展,並在家 庭中起了反應的。它是怎樣在學校裡產生的呢 ?這是一個一般性原則的一例 ,這

個一般性原則可以描述如下 ,當兩群文化水平不同的人相遇的時候 ,有一種感覺 就會產生,這種感覺會使那文化較高 、或自以為較高的一群人,傾向於對另一群 人動粗。因此,面對學生時,教師很容易就陷入暴力,甚至自大狂:因為『學校 在本質上是個君主專制的形式 ,它容易變成暴政』!」(史英,2004)。

英國進步主義教育學者尼爾 ,以「自由、民主與愛」為教育思想的核心,創 辦夏山學校,在夏山學校教師要拋棄 「權威」的角色,與學生充分溝通,使兒童 感到真正被愛與讚許(盧美貴,1993)。

1962 年 美 國 人 本 主 義 心 理 學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Humanistic

Psychology)成立,他們認為:「人性本質是善的;人生而具有善根,只要後天的

環境適當,它就會自然的成長。」。因此,所謂人本,就是以每個人完整的主體為 根本,他們所重視的是每個個體對自己的 看法而非別人對個體的觀點 (李宗誼,

2003)。

人文心理學以存在主義為基礎 ,相信人的本質無法完全被界定 ,雖然認為人 類的存在有其先天上的一些限制 ,但堅信人類品質上的自由與自律 ,因此,也是 反對體罰制度(盧美貴,1993)。

向來反對體罰最力的民間團體 -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1999年有83.4%中小學 生在校遭體罰,2000年為74.2%,2001年為70.9%,2004年則為69.6%。其提出體罰產 生的影響如下(人本教育基金會,2004):

一、剝奪學生思考行為對錯的機會 。

二、造成學生「認同暴力為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的潛在意識。

三、在接受體罰的同時,學生會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 四、學生因為畏懼體罰而降低學習的樂趣 。

五、學生對體罰的「耐受力」會逐步增加,而必須給予更激烈的體罰才能制 止原先的行為。

六、經常或過度被體罰的學生 ,較有明顯的暴力傾向。

七、老師容易忽略學生的深層理由 ,而直接訴諸行為表面的處理 。

探究以上學說得知,每個兒童都是有尊嚴的個體,體罰只是壓抑本身的行為,

並無法真正改變、內化他的行為,這樣的管教只是教師權威的膨脹 ,並非教育的 本質,而且受體罰者可能因為強烈 、殘暴的手段而懼怕,更可能受到影響,而模 仿其暴力行為來面對事物 。

第二節 各國體罰法制規定與台灣之

體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