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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所述,除中研院的內規外,我國並無關於政府機關與私人企業從 事合作研發之相關法律規範;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係針對政府「補 助、委託、出資」所為之研究,定其智慧財產權歸屬,該等研究之行為主 體係受補助或委託之私人,政府機關本身除提供資金外,並未直接參與研
82 參照美國能源部 CRADA 手冊第 23 條。
83 參照美國能源部 CRADA 手冊第 28 條。
84 參照美國能源部 CRADA 手冊第 30 條。
科技法律評析 第一期
究,故與政府機關本身直接參與部分研究之作成的合作研究制度有所不 同。況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之精神係權利全部歸屬受補助或受託單位,
然合作研究制度下,因政府機關參與部分研究之作成,研發成果所生之智 慧財產權如類推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而將之全部歸屬於與之合作之私 人,恐亦不盡符合公平原則,對政府機關之權益恐亦嫌保障不週,此觀之 美國法制,於史蒂芬生-懷德勒科技創新法案中,並非皆由私人取得研發成 果之智慧財產權即得明知。因此,本文以為現行科學技術基本法未規範合 作研發制度,實有所缺漏。
若不於科學技術基本法中制訂合作研發制度的統一規定,而由各國家 實驗室制訂內規,則恐因各機關規定不同,而使合作研發者需注意各機關 不同內規,付出較高之交易成本,而使廠商卻步85。尤其,合作研發成果 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牽涉國有財產的處分,若無法律依據或授權,得否逕 以機關內規而決定原屬國有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實有疑問。因此本文以 為,政府相關單位應參考美國 CRADA 制度,於科學技術基本法中,制訂 我國合作研發制度之法源依據。
或謂我國國家實驗室數目甚為有限,縱認本文前述論點可採,亦無修 法實益可言。自形式解釋言,國家實驗室必定為我國國家機關,並由政府 直接以預算直接支持者,目前確實僅有三個研究單位屬於此一類型:(一)
直接隸屬於總統府之「中央研究院」;(二)國防部軍備局所屬之「中山 科學研究院」;(三)行政院農委會所屬各個農業試驗所。
惟若從實質意義上來看,原為國家實驗室但現已改為財團法人組織之
「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衛生研究院」等,本文以為,該等財團法 人組織的實驗室,若政府出資占多數(逾 50%者),應與其他形式意義的 國家實驗室一般,同受相同關於合作研發的法律規範。因其本屬政府機關,
而政府出資仍為其主要之經費來源,若許可其藉由變更組織之方式,即得
85 關於交易成本概念之介紹及法律制度相對應之設計,請參 WEI-LIN WANG, Technology Transfer from Academia to Private Industry: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Bayh-Dole Act, in J.S.D.
DISSERTATION 68(2003).
美國聯邦實驗室之合作研究暨發展協議(CRADA)制度之研究
不受合作研發制度相關法規範,尤其是國有智慧財產權處分之限制,恐易 生流弊,並變相鼓勵所有國家實驗室均變更組織以規避監督。
因此,目前我國的國家實驗室,不論其為政府機關組織之中央研究院、
中山科學院;抑或財團法人組織的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等,
均為我國最重要之研發機構,其研發成果對我國之學術水準及相關產業之 發展,均有重要影響。是故,應有良好的之法規以完善此些重要機構的合 作研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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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目前合作研發案例有限,以致合作研發契約不被相關單位重視,
中研院所頒布之合作研究發開契約的內容,可謂錯誤百出,錯、漏字有之、
條文矛盾有之、語意不通亦有之,與前述美國能源部 CRADA 手冊之規定 相較,高下立見。舉例而言:「合作研究開發契約」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甲 方得與乙方簽訂適當的授權契約後,授予乙方享有對合作研發成果專屬授 權之優先選擇權。…」似指甲方(即中研院)得選擇是否授予乙方專屬授 權;然同條第 2 項卻謂「乙方於得知提出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起 三個月內,得享有優先專屬授權之選擇權。…」,係規定乙方得擁有選擇 專屬授權之權利,是甲方是否得不予乙方專屬授權,即有爭議。又何以以 乙方得知智慧財產權申請之三個月內,為其專屬授權選擇權之行使期間,
則不得其解,如係不需申請之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乙方行使選擇權之 期間又為何?均不得而知。
本文無意批評中研院之契約範本,僅有感於如此不周詳之契約文字,
係凸顯政府機關內部缺乏相關技術授權專業人才。既然於各國家實驗室內 設置足夠之授權專業人才,以目前資源而言係屬不可能,則相關部會更應 制訂完善的契約範本及相關配套措施,如授權前對合作廠商實地稽核(due diligence)86之步驟與程序,及各種標準作業流程,以使各實驗室得以按表 操課而有所遵循。因此,國科會及相關主管機關除增訂合作研發制度的法
86 關於 due diligence 之介紹,請參見王碩汶,專利稽核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 班)碩士論文,2007 年。
科技法律評析 第一期
源依據外,亦應制訂契約範本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以促進各實驗室簽訂 合作研發契約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