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上米®」於2003年12月1日經商標局核準核發,申請核准後並未立即實施。
「池上米®」是全國第一張地理認證標章,截至2006年底,全國也僅發出第二章認 證標章「鹿谷茶®」,「鹿谷茶®」地理認證標章目前尚未施行。地理標章認證是 在歐、美國家行之多年的規範,因台灣加入WTO之後才引進國內,對台灣來說,
不論公、私部門,對於地理標章是完全陌生的,誠如池潭源流協進會理事長所說:
「個地理標章的認證是依據WTO的TRIPs規範,這樣是對農產品最大的好處,可以 區別農產品的品質和產地,但是也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這在亞洲算是一個很 新的觀念,歐洲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了,就像法國的香檳葡萄酒產地就有上百年 的歷史,但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觀念,很多地方都不是很清楚。」(E-12),
所以對池上鄉來說,在國內是無前例可循,必須自行摸索的。
池上鄉公所取得「池上米®」後,從規劃到施行,承受的壓力非比尋常。首先,
必需面對來自於全國稻米產業界的壓力,池上鄉鄉長提到:「民國94年11月的時 候發第一張證照,就是第二期稻作的時候,之前我們有用鄉徽去做過。我們沒有 一申請下來就做,怕上面的壓力太大,阻力太大,怕一次搞砸了就影響到整個發 展,加上全國米穀工會外面的壓力,這樣會被智財局收回認證。」(A-11),因為
「池上米®」順利施行的話,除池上鄉以外的米糧商必定首當其衝,面臨銷售、降 價壓力,其利益是以億元為計算單位,是以,必採取各種手段阻擾「池上米®」順 利推行;第二,來自池上鄉內的壓力,主要的壓力來源應是鄉內米糧商,「池上 米®」未施行前,碾米工廠只要設於池上鄉內,不論稻穀來源是否為池上鄉所生產,
因其具備設廠地點上的優勢,銷售的白米容易取信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只要池 上鄉碾米廠販售的都是真正的池上米。然而非池上鄉所生產的稻穀原料成本較 低,如「池上米®」施行後,池上鄉內碾米廠成本勢必增加,故枝節橫生;第三,
來自時間的壓力,依據商標法相關規範,取得地理標章認證後,必需於三年內施 行使用,但是,「池上米®」是全國第一張地理標章,在完全沒有可供參考的資訊 下,池上鄉公所必需設法訂出施行規範,碾米廠負責人F君不諱言表示:「修法之 後92年那時候我們就取得全國第一張地理標章,真正核發執行是94年11月28號,
第一張標章那是我申請的,所以我記憶非常清楚。依據規定是說他宣布你取得之 後你3年之內就要執行,不然就會取消那時候我們有很大的時間壓力,不可諱言,
當時我們也給鄉公所很大的壓力,那時候我們也有跟農民說時間的威脅性,你不 得不執行。」(F-11);第四,池上鄉農民的壓力,依據TRIPs及國內商標法有關 地理標章的規範,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生產者,「產地」指的當然是池上鄉所 生產的稻米,而農民就是池上鄉稻米第一線的生產者,但是因為農民對法令的不 解,加上加入WTO之後稻穀收購價格收到影響,在有心人士的鼓動下,有少部分 農民因誤解而未予支持。
「池上米®」於2003年12月1日由經濟部核發,直至2005年11月28日池上鄉公 所才發出第一張認証標章。二年的時間,池上鄉各界從稻農、鄉公所、鄉民代表 會、農會、各米糧商及池潭源流協進會,不斷折衝協調,未貿然實施,這應是一 個明智的作法。試想,這個全新的政策,從微觀的角度來看,是關係著池上鄉稻 米產業的未來;但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池上米®」的成敗可能影響到全國農業在 面對WTO的未來發展。
2005年11月28日「池上米®」管理規範(詳見附錄「池上米®」管理規範)正 式上路,從其管理規範內容來看,起主要規範範圍包括四點:一、產地,必需是 池上鄉行政轄區內農地生產之稻穀;二、安全,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所加工之稻米符合稻米衛生安全標準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三、品質,
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所加工之稻米符合國家CNS白米或糙 米標準、食味值達65分(含)以上;四、倉儲,申請認證之稻穀應專倉或明確區 隔儲存。四點主要規範,提供消費者在地、安全、高品質及不混摻的池上米。規
範的重點不外乎提供消費者安全、健康、美味的池上米。
2003年底池上鄉取得「池上米®」,2004年第二期稻榖就反映了品牌所代表的 利基,該期池上鄉稻穀收購價格最高為每百台斤1,500元,比公糧保價收購價格1,260 元高出240元,初步反應了池上米其應有得價值,也証明了「品牌」的重要性。
財政為庶政策之母,為了讓「池上米®」管理規範能順利施行,以及使用者付 費原則,讓使用「池上米®」的農民、農會及米糧商,能珍惜「池上米®」這項公 共財,「池上米®」認證標章訂有規費標準,依據現行池上鄉公所規定,每張認證 標章收費2元(不論重量),申請者須將申請所得認證標章張貼於申請標的所碾製 的白米包裝上。標章核發並有流水號管理,執行單位池上鄉公所除了事前的規範 檢驗外,依據管理規範,可針對各使用標章包裝白米抽驗,如經抽驗發現與管理 規範不符,訂有罰則處置。
「池上米®」是依據商標法取得,受商標法規定保護,非經池上鄉公所印製核 發,市售稻米不得使用「池上米」字樣,違者依據商標法及其子法予以處罰。這 樣的保護,讓市售仿冒的池上米,自2003年12月1日後,開下架,至2006年仿冒池 上米已近杜絕。
「池上米®」為便利消費者辨識,採納消保官建議,設計規範「池上米®」公 版米袋包裝,要求農會及米糧商小包裝白米使用,圖18。
資料來源:1、池上鄉公所。
圖18 「池上米®」公版米袋正面
使用「池上米®」認證標章之農會、米糧商,除包裝上半部約三分之一區域統 一外,下半部約三分之二可依各家品牌、特色,加以設計印刷,方便消費者辨識。
自2005第二期稻作「池上米®」開始實施至2006年第一期(2006年11月3日止),
依據池上鄉公所統計,「池上米®」認證標章總計發出755,866張,申請稻穀總重量
為4,629,738.45公斤。以池上鄉耕作面積約1,500公頃,每公頃產量約6,000公斤計算,
一年二期稻榖總產量約為18,000,000公斤,申請比率僅約占池上鄉稻榖總產量26
%。依據標章申請規費一張2元計算,初估施行一年以來,池上鄉公所標章規費收 入達1,511,732元。
回顧分析「池上米®」能夠規劃執行,池上米「共同品牌」時期打下的制度基 礎是主要原因,「共同品牌」時期建立了池上鄉農民、農會及米糧商品值計價的 觀念,也讓池上鄉稻米產業界有了品牌與技術的觀念與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