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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背景資訊

第三節 背景資訊―TPP 與 RCEP 簡介

(一) TPP 與 RCEP 之起源─FTAAP

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FTAAP)的概念始於 2004 年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亞太經合會;英語: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

ABAC),當時企業界鑑於區域內 RTAs/FTAs 疊床架屋,使經商環境嚴重惡化,

因此向 APEC 領袖們提出建議,希望透過 FTAAP,解決 APEC 茂物目標尚未實 現、WTO 杜哈回合談判延宕及區域 RTAs/FTAs 疊床架屋等困境。2006 年 APEC 河內領袖宣言採納 ABAC 建議,指示進一步研究促進區域經濟整合之途 徑,包括作為長期發展願景之 FTAAP;2007 年 APEC 雪梨領袖會議通過「經 濟整合報告」,以建立 FTAAP 為長期願景。2010 年 APEC 的領袖會議中,通過 以 TPP 和 RCEP 作為達成「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之兩大重要途徑,致使 TPP 與 RCEP 的重要性大增。

(二)TPP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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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緣起及發展

TPP 於 2005 年 6 月由新加坡、紐西蘭、汶萊即智利四國共同發表簽署跨太 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SEP),由於成員僅四經濟規模較小的經濟體(簡稱 Pacific 4 或 P4 )、缺乏較大 規模之經濟體參與的情況下,TPSEP 並未受到其他國家太大的關注。2008 年 9 月,美國邀請 P4 國家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為名另啟談判,而後澳洲 (2008)、祕魯(2008)、越南(2008)、馬來西亞(2010)、墨西哥(2012)、加拿大 (2012)及日本(2013)陸續加入談判。

2. 重要性及特色

作為第一個連結亞太地區的區域貿易協定,目前共有 12 個成員國,分別為 新加坡、紐西蘭、汶萊、智利、美國、澳洲、祕魯、越南、馬來西亞、墨西 哥、加拿大、日本。TPP 生效後,預計經濟規模高達 27.25 兆美元,佔約全球 生產總值的 38%,高於歐盟的 23%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區的 26%,是亞太地區最 大的區域經濟整合體。

TPP 之特色為標榜其為高品質及高標準之協定,所有部門均須納入協定範 圍,議題範圍超過 WTO,並且納入超出過往自由貿易協定之新興議題例如環 保、勞工等等,且未來的談判會與時俱進,不斷增添新的議題。

3. 談判進展

成員國直至目前已進行 19 回合的談判,原定於 2013 年 10 月之 APEC 領袖 會議後完成談判,然因部分議題仍存在歧見而延宕。2013 年 12 月 7-9 日於新加 坡舉行部長會議,隨後即發表部長暨團長聯合聲明,就大多數待決議之議題指 出可行的「降落區(landing zones)」,亦即可能的共識範圍。2014 年密集進行工 作階層會議,據悉目前文本可能包含的 29 個章節當中已有 15 章結束談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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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法規一致性、中小企業、合作與能力建構、競爭力與便捷化、電信及商業人 士暫時進入等;而電子商務及國營企業等議題已接近完成談判,並已針對完成 談判之章節展開條文法律檢視作業(legal scrub)。

各成員國持續於 2015 年召開首席談判代表會議,目前尚有智慧財產權、國 營企業、原產地規則、是否允許投資人向地主國政府提出爭端解決訴訟及關稅 減讓模式等待決議題,其中美國與日本之間汽車及農產品的市場進入議題相當 高程度的影響 TPP 是否能完成談判,各國期望能於 2015 年上半年完成談判。

4. 協定內容

TPP 的協定內容尚未正式發布,以目前之談判及資料判斷,可能包括定 義、貨品市場進入、農業、紡織品與成衣、原產地規定、關務、食品安全檢驗 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規定、技術性貿易障礙、貿易救濟、投資、跨境服務貿 易、金融服務、電信、電子商務、商務人士暫准進入、競爭政策(含便捷化與供 應鏈)、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勞工、環境、透明化、法規調和、中小企業、

競爭與國營事業、合作與能力建構、爭端解決、發展議題、行政與制度條款及 最終條款等章節。

5. 加入要件

I. 新成員須經 TPP 全體成員以共識決同意後方可加入

II. 新成員須全盤接受 TPP 現有成員達成之協議,以確保 TPP 進程不會倒退

III. 新成員必須能夠實踐 TPP 成員所建立之具企圖心的開放政策及須證明 TPP 談判不會因為其加入而減緩

6. 對我國之重要性

20 峰會通過「東協 RCEP 架構文件」(ASEAN Framework for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而後邀請與東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六個對話夥伴國,

分別為澳洲、中國大陸、印度、日本、韓國與紐西蘭參與 RCEP。201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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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RCEP 的十六個成員國於在柬埔寨舉行之東協高峰會議中,正式宣布於 2013 年初啟動 RCEP 相關談判,並且 2015 年底完成談判為目標。RCEP 協定生 效後,預計其經濟規模將達 23 兆美元,佔全球年生產總值的 29%。

2. 特色及重要性

RECP 為達成亞太自由貿易區重要途徑之一,目前成員除東協 10 國外,還 包括中國大陸、印度及日本等亞太地居重要的大型經濟體,2014 年 RCEP 成員 國經濟規模達 23 兆美元,佔全球 GDP 約 29%,僅次於 TPP 成員國之 36%。一 旦 RCEP 完成談判及生效,必將對亞太經濟整合發展及全球經濟局勢帶來重大 影響。

此外,其成員涵蓋全球經濟成長重心之新興市場國家,隨著新興市場之經 濟影響力與消費力不斷上升,全球經濟成長重心已從美國、歐洲、日本等成熟 的已開發國家經濟體轉移至亞洲新興市場,預估未唻全球 80%的中產階級會來 自於亞洲國家。而 RCEP 成員國中包含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 和印度等新興市場國家,不僅經濟發展強勁,內需市場也極具發展潛力,亦是 各國海外拓銷的焦點。

3. RCEP 談判進展及架構

RCEP 之相關談判在 2013 年 5 月於汶萊正式展開,直至目前已完成 7 個回 合之談判,各成員國主要討論 RCEP 之談判架構、時程、範疇、談判進行方 式、協定之章節架構以及談判減讓模式,分別簡述如下。

談判架構:目前已成立貿易談判委員會,下設貨品、服務、投資、競爭政 策、智慧財產權、經濟與技術合作、法律及制度性議題等七個工作小組,並於 貨品貿易工作小組底下設立原產地規則、關務程序及貿易便捷化、食品安全檢 驗與動植物防疫及技術性貿易障礙(SPS/TBT)、「標準、技術性規範及符合性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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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程序」等 4 個次級工作小組,未來計畫成立電子商務(E-commerce)及中小企 業(SME)等 2 個小組。

4. 協定內容

依據 2012 年 8 月東協經濟部長會議採認通過之「RCEP 談判指導原則與目 標」,RCEP 將涵蓋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與技術合作、智慧財 產權、競爭政策、爭端解決等議題。目前以貨品、服務及投資為三大優先談判 議題,其他議題則進行議題盤點及意見交換,簡述如下。

I. 貨品貿易:納入 5 個「東協加一」FTA 中未涵蓋之關稅減讓項目,關務程 序、標準、技術性法規及符合性評估等領域之合作,並撤除非關稅障礙。持續 討論市場自由化模式(談判方式及目標等)、非關稅障礙、動植物防檢疫、技術 性貿易障礙、原產地、關務程序、貿易便捷化及 STRACAP 等議題。RCEP 各 成員原則上同意採共同減讓(common concession)的談判模式,將訂定「單一減 讓表(single schedule applied for all)」,並容許各成員有限度的彈性(limited flexibility)。大部分成員傾向生效日起立即實施 65%貨品稅項(tariff line)之關稅 減讓,並於 15 年內分階段再減讓 15%,然因各成員國應濟發展程度存在差距,

關稅結構差異大,例如紐西蘭貨品零關稅之比率為 53%,印度僅 2%;且部分 東協 FTA 夥伴之間尚未洽簽雙邊 FTA,例如中國大陸與印度,故於關稅減讓模 式及自由化比例部分之談判尚無太大進展。

II. 服務貿易:以 RCEP 成員在 WTO 及「東協加一」FTA 的服務業自由化承 諾為基礎,進一步推動自由化;日本、印度與東協間尚無相關協定,在服務業 與投資部分,東協與日本僅於條文中提及應儘快成立相關委員會已推動後續談 判事宜,尚未達成共識,而東協與印度則已在 2012 年底完成服務貿易與投資協 定諮商,簽署日期未定。各國已討論服務貿易之基本要素、協議文本、涵蓋範 圍、市場進入方式與門檻、市場開放時程與投資關聯性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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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投資:將涵蓋投資促進、投資保護、便捷化、自由化等四大重點。日本、

印度與東協間如上述原因,尚無相關協定。

IV. 經濟與技術合作:將縮小 RCEP 成員之間的發展差距,給予開發中及低度 開發成員國技術協助與能力建立,協助成員國利用此協定實施與中小型企業 (SME)相關的輔導措施。

V. 智慧財產權:透過促進經濟整合與在智慧財產權的利用、保護及執行之合 作,降低智慧財產權對貿易及投資的相關障礙。

VI. 競爭政策:提供成員國在促進競爭、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反競爭行為 等方面之基礎。

VII. 爭端解決:提供有效及透明的諮詢與爭端解決程序。

RCEP 談判目前難題在於,第 7 回合談判中,印度、韓國與中國大陸提出 的初始清單自由化比例為 40%,然日本、紐西蘭與澳洲堅持至少涵蓋 80%貨品 稅項之關稅減讓清單,目前各成員國尚未就關稅減讓模式及自由化水準達成共 識,可能考慮交由部長階層決定。

5. 談判原則

I. 東協中心性(ASEAN Centrality):以東協 10 國為核心,藉由東協主導推動 建立 RCEP。其主要精神為兩個層面,一為「東協方式(ASEAN Way)」的延 續,另一為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防止區域霸權產生。

II. 與 WTO 一致性(Consistency with WTO):尋求與 WTO 規範相互一致的規 範,避免發生排除或限制其他協定外國家之產品進入其市場,而造成區域壁壘 (regional block)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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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以既有的 5 個「東協加一」FTA 為基礎,進一步深化與廣化自由化的程 度。

IV. 彈性談判過程:可透過連續、單一承諾或其他會員同意之方式來達成,顯 示 RCEP 談坢模式之門檻較低且具有彈性。

V. 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 Treatment):給與東協低度開發國 家,例如柬埔寨、寮國、緬甸等會員國特殊與差別待遇,使其在經濟自由 化的過程中,獲得較長時間的調適期,降低其國內經濟之衝擊。

VI. 開放性(Open Regionalism):允許其他未參與 RCEP 談判之東協 FTA 夥伴 以及其他外部的經濟夥伴(external economic partners)與 RCEP 完成諮商(預

VI. 開放性(Open Regionalism):允許其他未參與 RCEP 談判之東協 FTA 夥伴 以及其他外部的經濟夥伴(external economic partners)與 RCEP 完成諮商(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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