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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自由貿易協定之重要內涵

杜巧霞、梁逸韵(2010)在其研究中整理並說明了 FTA 涵蓋之重要內容及面 向,以下分別概述之。

(一) 農、工產品之市場進入

WTO 對於 FTA 的規範中,FTA 必須超越 WTO 會員國在多邊貿易談判中 所承諾的最惠國待遇,然目前呈報給 WTO 的 RTA,其對產品的零關稅包含範 圍缺乏一致標準。一般而言,零關稅涵蓋的產品範圍會根據協定夥伴國的競爭 者潛力來決定,其範圍和深度尚未有放諸四海皆適宜之標準,例如日本為保護 本國農民,過往通常將大範圍的農產品項目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此外,WTO 允許協定生效後有過渡期的時間讓各成員國執行降稅承諾。

(二)原產地規則(Rule of Origin, ROO)

此規則立意在於確保優惠待遇為協定簽署國的產品所享有,認定原產地的 方式除了完全生產2以外,由非原產原料所產生出來的產品必須經過實質轉換

3,而此實質轉換之認定方式有三,一是產品從原料投入到完成,必須經過一定

2 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及 RTA 中心之公開資訊定義,完全生產的定義為,當一項貨物完全 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內生產,其原產地即為該國家或地區。

3 當一項貨物之生產過程在二個以上國家進行,或曾使用自其他國家進口之原料時,世界各國 一般係以完成最終實質轉型(last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作業之國家為該項貨物之原產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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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稅則代號之轉換4,二是必須完成特定的製程,三是在該出口國境內生產 過程中所增加的產品價值必須達到一定的比率5

(三)非關稅貿易障礙(Non-Tariff Barriers, NTB)

主要在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6和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協定)致力於確保法規、標準、檢驗 和驗證程序不會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

7 食品安全檢驗和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 SPS 協定) 係規範各國政府有權採取 SPS 措施,惟應僅限於基於保護人類、動

14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協定)最大特色 為設定智慧財產權最低保障水準,要求 WTO 會員應修改其國內法以達到該協定對各項智慧財產 權所要求之最低保護水準,例如會員之國內法對專利至少應給予二十年之保障期間;對著作權 應給予不低於著作權人終身加五十年之保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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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提供法律協助、通知、諮商以及交換訊息等。

(七) 環境議題

綜觀有訂定環境章節之 FTA,環境議題多屬非強制的承諾規範內涵,基本 上只宣告締約國對於環境維護的目標及期待,並引述國際環境相關原則作為參 考。仍有少數 FTA 對締約國規範強制性的環境保護義務(enforceable

commitments),例如要求電子產品的塑膠製品必須使用再利用之塑膠製品才能 進口。在某些以美國為主的 FTA 中,規定環境議題的公眾參與、提升意識與透 明化等要求,重點包括要求環境主管機關具體規範公眾參與環境的方式與程 序、主管機關執行該 FTA 的環境相關事務時應與公眾溝通並尋求公眾意見回 饋、建立有助於公眾取得環境相關資訊與法規的管道、舉辦公開座談會或說明 會、定期發布環境保護政策執行報告等等。

(八) 勞工議題

一般多於協定中明文採認(recognition)國際勞工組織(ILO)訂定的勞工標準,

有些 FTA 則會採認更多其他的標準,主要為最低工資工時與職場健康安全、超 時工作的費用標準、職業傷害或病痛之賠償、移民勞工之權利與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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