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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屬性證書(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s[EAC])可作為環境屬性(environmental attributes)的 證明 ,特 定國家的 EAC 有著 不同的 名稱 ,包 含有 :美國 及印 度的 RECs(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墨西哥的 CELs(Certificados de Energías Limpias);

澳 洲 的 LGCs(Large-scale Generation Certificates) 及 STCs(small-scale technology certificates) ; 南 非 的 zaRECS ; 歐 洲 的 GO(Guarantees of Origin) ; 在 英 國 則 名 為 ROC(Renewable Obligation Certificate),目的在於激勵英國當地大規模的再生能源發電 (OFGEM, 2019);日本的グリーン電力證書(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s[GEC]);中國的 綠色電力證書(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以及臺灣的 T-REC 等。

從第二節可以看到世界上已經有這麼多能源政策工具,為什麼各國政府還需要 量轉換的計算,以達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效益(Gkarakis & Dagoumas, 2016)。

EAC 是一種利用數量管制 (Quantity control)的市場機制,在歐美,再生能源裝置每 發出一百萬瓦/小時(megawatt-hour,以下簡稱[MWh])的電力,即可申請一個單位的 REC 或 GO (Cox, & Esterly, 2016),在臺灣則是再生能源裝置發出 1,000 度電(1,000KWh=1 MWh),可獲得一張 T-REC 的證明,用詞不同,但換算的電量是相同的,各類的 EAC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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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交易的工具,亦可作為驗證和追踪再生能源發電的來源工具。

以EAC 的追蹤系統(Tracking systems)來區分可分為特定國家的 EAC 及跨國的 EAC。

跨國的EAC 則包含 I-RECs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及 TIGRs (Tradable Instruments for Global Renewables)。I-RECs 的成員遍及全球,在缺乏 REC 與 GO 電力憑 證的地區,則使用國際再生能源憑證(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I-REC]) 作為一種可交易的契約型工具,TIGRs 則主要為南亞 31區域型REC 追蹤系統。

本研究中EAC 主要涵蓋 GO 及 REC 兩大類,差別在於 GO 的核發範圍除再生能源 以外還包含化石燃料及核能,而REC 以及中國和日本的 GEC 其核發範圍則僅限於綠色 電力,本研究以T-REC 為中心,故本節將著重在 REC 的介紹。

每張REC 上會呈現的資訊包含:憑證序號、發電類型、發電地點、發電量、再生能 源發電期間、證書發行日期(Issue date)、持有人名稱、驗證(發證)單位等。

2-3-1 世界採用再生能源憑證類別分布圖

資料來源:ECOHZ32

31 菲律賓、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等。

32 ECOHZ。Retrieved May 1, 2020, from: https://www.ecohz.com

GO 或是 REC 認定是屬於財物(goods)或是勞務(service)性質(Doukas, Flamos, & Lieu, 2019)。但在美國,REC 是被認定為商品。在臺灣,T-REC 也只屬用電證明文件,不屬 於商品或勞務,但交易過程卻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印花稅等,就整體而言,REC 比較像是 一種交易的工具(tool/instrument)。

肆、 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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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再生能源的市場交易可分為強制性市場及自願性市場。在強制性市場下,

政府要求發電業者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供電,也就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PS),發 電業者可透過三種模式達到RPS 的目標,第一種是自行開發設置再生能源電力;第二種 是「再生能源購電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簡稱[PPA]),目前世界上主要 採用PPA 的市場是美國,造成此現象的主因是補貼制度的不同,美國是透過稅額減免進 行綠電的補貼,而臺灣和歐洲多採用 FIT,由政府收購綠電進行補貼。第三種是透過購 買REC 以達到 RPS 的目標。所以 REC 的強制性市場是為再生能源需符合並達成政府制 定的再生能源配比制度配合 RPS 機制所產生的;而 REC 自願性(voluntary)市場則是認 購者為了要滿足其”自願”達成的環境目標(例如公司為了展示企業領導力、減少環境衝 擊、建立品牌形象等,如圖2-3-2)而存在的自願性市場,而 REC 則為交易的工具。

自願性市場的優點,包括輔助 RPS 制度,刺激電力市場增加、擴大再生能源發電 量、提升環境效益的流動性,貢獻超出法規要求的溫室氣體減量與降低執行義務性政策 的監管成本(Perez, A. P., Sauwa, E. E., Munoz, F. D., & Hobbs, B. F., 2016),現階段在臺灣 的T-REC 是自願使用的憑證制度,屬自願性市場,待用電大戶條款頒行後,才會進到如 歐美等國的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併行的雙軌制。

2-3-2 國際企業自願性購買再生能源之驅動力調查

資料來源:陳彥豪(2018)33

33 陳彥豪(2018)。我國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發展趨勢與機會。台灣經濟研究院。2020 年 5 月 1 日,

取自:: https://www.trec.org.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2018-10-30%2014-35-02/get/pkD7a1fZZlztrcPzH9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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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電力及 RECs 的交易模式

資料來源: 再生能源資訊網34

伍、 電證分離與電證合一

REC 的交易模式可分為電證合一(bundled)及電證分離(unbundled)兩種(如圖 2-3-3)。

電證合一意味著消費者要獲得REC,必須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綠色電力數量,在美國大多 是採再生能源憑證伴隨購電合約移轉,就可確保使用的電力量與 REC 的量是相等的;

電證分離則是消費者可以單獨購買REC,無須考量使用的電量是否為綠電,在歐美主要 是透過仲介商(brokers)在平台上銷售媒合。用多少綠電,獲得多少憑證這不是很合理嗎?

為何又要設立電證分離制度? 因為電證分離可提供的功能性更為廣泛,以美國為例,有

34 再生能源資訊網(2017 年 8 月 3 日)。認識再生能源憑證。2020 年 5 月 1 日,取自:

https://www.re.org.tw/news/more.aspx?cid=219&id=201

(arbitrage game)(如圖 2-3-4)。

什麼是電證分離下的 REC 套利賽局? 首先,REC 的價格會因市場供需和市場政策

(例如公用事業必須遵守的再生能源法規)而異。當自願市場和強制市場之間的REC 價 格存在明顯差異時,則公司或機構可以通過在強制市場上以更高的價格賣出其合格的 REC 數量,同時從另一個可再生項目購買價格較低的 REC 來補足數量,既符合政府要 求的RPS 數量又可從中賺取價差,這通常稱為再生能源憑證的套利行為(REC arbitrage),

也稱為再生能源憑證互換(REC Swap)。

這種套利行為可以發生於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或是公司/機構以電力直接從再生能源 發電業者以PPA合約購買電力的情況下。無論哪種情況,REC持有者都可以選擇保留REC 或將其出售給REC價值更大的強制市場。美國環境保護局(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U.S.EPA])於2017年時就已經發現這類問題存在,但同時也承認這類的 套利策略行為是可被接受的35,好比在股票市場及外匯市場也都存在套利行為,但也不 違法。

35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17).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 Arbitrage. Retrieved May 1, 2020, from: https://www.epa.gov/greenpower/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rec-arbit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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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電證分離下的 REC 套利賽局

資料來源:美國環境保護局36

陸、 民間驗證機構與官方驗證機構

要發售 REC 之前,再生能源機組都需先經過驗證(Verified),驗證內容包含能源屬 性、裝置容量及發電量等,驗證需要驗證費用,各個國家/機構的收費不一,但機組都需 經驗證通過後,才能核發REC。認證是一種昂貴的信號機制,除了顯示用電屬性外,還 透過市場價格傳輸信息,進而產生信號賽局 (signaling games)。當驗證者的目標偏離了 社會福利最大化(例如:利潤最大化或環境品質最大化時),驗證者就有提供不誠實信息 的動機。但若驗證者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公司時,透過驗證者之間的競爭,則有助於提 升驗證的可信度。驗證機構的公/私性質將透過驗證的可信度和驗證費用影響 REC 市場 績效表現(Performance),假設政府比企業更傾向於將社會福利最大化,則民間驗證者比 官方驗證者更有動機提供不誠實的驗證,意即在驗證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時,有可能放水 或是灌水,以增加驗證收入(Mahenc, 2017)。

36 Id.

Amundsen, Baldursson,及 Mortensen 等人(2006)建議分別設置價格上限及下限以保護消費 者和再生能源發電商。價格下限保證了再生能源發電商的最低營收,對於再生能源開發 造成環境影響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機制(Menanteau, P., Finon, D., & Lamy, M-L., 2003)。

EAC 交易可作為補充強制性市場的 RPS 或者發生在自願性的綠色電力市場。大部分國 家都將 EAC 限制在不受政府其他補貼(如:FIT)的發電機上,這造成了 EAC 與 FIT 的替 代效果,因為當FIT 補貼超過 EAC 價格時,EAC 對發電業者的誘因相對降低(Lis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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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pe, C., Jansen, J., Ten Donkelaar, M., 2007)。

EAC 市場的許多優勢,包括:吸引投資,允許可再生能源發電機作為獨立系統運行,

以及為履行RPS 提供靈活的機制。但 EAC 的發展對於刺激新的再生能源裝置投資計畫 並不顯著,反而是FIT 的效果較佳(Bergek & Jacobsson, 2010),主因是 FIT 對再生能源 裝置投資計畫可提供穩定的收益,同時投資商也方便向銀行融資貸款,這是 EAC 做不 到的,但FIT 的缺點就是會造成國家財政負擔,這問題在各國都已顯現。本研究整理 RPS、

FIT 及 EAC(包含 REC 及 GO)三種機制之關聯圖整理如圖 2-3-5。

2-3-5 RPS, FIT, EAC 之關聯圖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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