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自我設限概念與相關研究
相信許多人都有過類似的經驗,在面臨重大表演或考試之前,會做起一些平常不會 做的事,例如打掃起久未整理的房間、看起自己平常不看的書,甚至突然出現感冒、頭 痛、失眠、身體不舒服等症狀。如此一來,表現得不理想,就不是自己能力不足,而是 上述原因影響正常水準的發揮。日常生活中,常會面臨許多挑戰,沒有人能百分之百掌 握住每一次的挑戰,所以當面臨無把握的挑戰時,人們為了維護自尊,避免因失敗帶來 的傷害,可能會採取自我保護的策略。而這種情形社會心理學家 Berglas 與 Jones (1978) 將這些個人針對可能到來的失敗威脅,所事先計畫的防衛行為稱之為「自我設限」行為 (self-handicapping)。
一、自我設限的定義
「自我設限」一詞最早由社會心理學家 Berglas 與 Jones (1978) 所提出,描述個體 面對失敗威脅情境時,為了避免自尊受創,透過表現前任何的行動與選擇,以提高失敗 的外在歸因與成功內在歸因機會的前導歷程。自我設限背後動機被認為源自於自我保護 (Berglas & Jones, 1978) 與自我呈現 (Kolditz & Arkin, 1982)。在 Berglas 與 Jones (1978) 藥物與智力表現的實驗中,將參與者分成兩組,一組接受二十題簡單的智力測驗題目,
並提供關聯性正向回饋,由於這些題目不難,故參與者會接受這樣的回饋,並相信在類 似情境中皆能獲得成功;相對的,另一組接受困難智力測驗題目,並提供非關聯性正向 回饋,由於題目難度高,參與者對於隨之而來的回饋產生疑惑與不確定,造成歸因上的 混淆,並懷疑在相似情境中,是否能維持相同表現。進行前述操弄後,全部參與者進行
智力測驗,在智力測驗前,實驗者向參與者宣稱有增進智力與干擾智力兩種藥物可以自 越多,在能力與特質上越會被同儕視為負面 (Martin, 1996; Rhodewalt, Sanbonmatsu, Feick, Tschanz, & Wallers, 1995),並且在體能測驗上的表現越差 (Elliot, Cury, Fryer, & Huguet, 2006)。更有縱貫性研究顯示,此策略對於自尊、心理康寧、健康、表現產生長期負向影 響 (Eronen, Nurmi, & Salmela-Aro, 1998; Martin, Marsh, & Debus, 2001; Zuckerman, Kieffer,
& Knee, 1998; Zuckerman & Tsai, 2005)。
因此,「自我設限」策略雖能短暫維持自我價值,但在實際上卻阻礙成功和進步的可 能性。在競技運動領域上,運動員若為了短期利益而經常使用自我設限,以導致長期處
於失敗的情境下,最後反而會傷害自我價值與運動表現。所以總體來說,自我設限是一 個負面的策略。
二、自我設限的分類
自我設限依照障礙性質可分為實際的或行為的 (acquired or behavioral),以及宣稱的 或自陳的 (claimed or self-reported) (Leary & Shepperd, 1986; Snyder, 1990):
(一)實際的自我設限:
指個體以實際做出某些會阻礙表現的作為,例如:運動競賽前不當練習或練習不足、
賽前多與家人或朋友聚會、旅遊及延遲練習等不努力行為。當預期失敗結果出現,可將 失敗歸因於事前自己製造的阻礙上,以避免歸因於自我能力,降低自我價值的損害。
Baumeister 與 Scher (1988) 認為這種歸因的利益是個人犧牲成功機會所換取的,因此將 此類自我設限又稱為「交易式的自我擊敗行為」(trade-offs of self-defeating behavior)。
(二)宣稱的自我設限:
指個體以口語的方式宣稱有一些阻礙表現的因素存在,例如:口頭宣稱自己受傷或 生病、心情不好、或是自己遭受到生活中的重大變故等。也就是個體可能會產生干擾行 為表現的藉口,同時這些藉口往往兼具難以測量和容易博取他人諒解等特性(林宜螢,
2002)。
而在實際的或宣稱的自我設限上,皆可以依照歸因向度,分成內歸因與外歸因。內 歸因指個體可將失敗歸因於自身能力以外的其他內在因素,實際自我設限的內歸因如服 用藥物、降低努力程度;宣稱自我設限內歸因如宣稱生病、身體狀況不佳等。後者指個 體可將失敗歸於外在情境因素,實際自我設限的外歸因如選擇困難目標;宣稱自我設限 的外歸因如宣稱工作困難。如表 2 - 1 所示:
表 2 - 1
資料來源:修改自 Self-handicapping (p. 169-202), by R. M. Arkin and A. H.
Baumeister, 1985,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三、自我設限的相關研究
根據自我設限使用的動機源自於自我保護 (Berglas & Jones, 1978) 與自我呈現 (Kolditz & Arkin, 1982)的論點,自我設限最可能發生在公開、對於個人自我概念有重大 影響,或是個人表現必須與高標準或是他人表現相比較時 (Berglas & Jones, 1978; Self,
Brunel, 2005; Martin & Brawley, 2002; Prapavessis & Grove, 1998)。根據在競技情境下的 研究結果顯示,運動員最常使用的宣稱自我設限包括了身體狀況、受傷、生病、運動相 關的問題或干擾等,而最常出現的實際自我設限則是減少努力或練習等 (Hausenblas &
Carron, 1996; Prapavessis & Grove, 1998; Ryska, Yin, & Boyd, 1999; Ryska, Yin, & Cooley, 1998)。而運動員使用自我設限的情況,已廣泛的出現在個人與團體運動項目中,例如:
田徑、柔道、籃球與足球 (Coudevylle, Martin Ginis, Famose, & Gernigon, 2008; Finez, 2008;
Greenlees, Jones, Holder, & Thelwell, 2006; Kuczka & Treasure, 2005)。
過去學者除了研究有關競技運動領域內自我設限的類型之外,也針對使用自我設 限所帶來之影響加以探討。研究發現,短期的使用自我設限可帶來一些正向結果。
Prapavessis 等人 (2003) 以 340 位運動選手為對象,使用自我設限量表 (Self-Handicapping Scale, SHS) 與競技狀態焦慮量表 (Competitive State Anxiety Inventory, CSAI) 進行測量,結果發現,自我設限能降低賽前的狀態焦慮。Greenlees, Simon, Holder 與 Thelwell (2006) 以柔道選手為對象的研究指出,高自我設限者較常將失敗歸 因在外在原因,並且在失敗之後較少回報自我能力的降低。然而,少數研究雖證明使 用自我設限的短期利益,卻有更多的實證研究指出,與自我設限相關的負向結果,例 如:自我效能的降低、經常使用情緒取向的因應策略、低自尊與較差的表現等 (Carron, Prapavessis, & Grove, 1994; Coudevylle et al.,2008; Prapavessis et al., 2003;
Kuczka & Treasure, 2005)。
這些自我設限所帶來的負向結果,讓運動心理學家開始關注其現象,並且開始研究 運動員使用自我設限策略時,其個人變項(例如:自尊、能力知覺、目標取向)與情境 變項(例如:動機氣候、團隊凝聚力)(Elliot et al., 2006; Ferrand et al., 2005; Greenlees et al., 2006; Kuczka & Treasure, 2005; Prapavessis & Grove, 1998; Ryska, Yin, & Boyd, 1999),
並希望透過這些變項的操弄,降低運動員使用自我設限的頻率,以利於提供體育教師、
運動教練與運動指導員有關降低運動員使用自我設限策略的資訊與方法,進而減少其策 略所帶來的負向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