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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辦市地重劃概述

第三節 自辦市地重劃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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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自辦市地重劃辦理程序

依據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辦理程序始於發起重劃成立籌備 會,終於報請解散重劃會,以下謹彙整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 辦法相關規定,簡要說明各階段程序應辦事項。

一、重劃會之發起及籌備會成立

自辦市地重劃程序,始於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依 據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成立籌備會,應獲得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 數 10 分之 3,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 10 分之 3 同 意,檢具申請書、擬辦重劃範圍圖及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於經核准後接續辦理重劃會成立前各項前置作業。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籌備會成立後,應勘選擬辦重劃範圍,調查擬辦重劃範圍現況,申請都市計 畫與地籍資料。自辦市地重劃範圍,除有明顯天然界限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 外,原則上不得小於一個街廓,又擬辦重劃範圍剔除已有經權責機關核定具體利 用或處分計畫之公有土地後,其範圍必須仍屬完整,且擬辦重劃範圍土地不得有 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有重大建設、經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或位於都市計 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情形(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8 條、第 9 條)。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籌備會應於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依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事項包含重劃會名稱及會址、重劃範圍、會員大會召 開之條件及程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理監事之名額與選任及解任、理事會及監 事會權責、出資方式、財務收支程序及財務公開方式、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不服 重劃土地分配結果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獎勵辦法第 9 條之 1 規定,籌備會經核准成立後,應於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前,載明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土地所 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舉辦重劃工程項目、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舉辦座談會 說明重劃意旨,同時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

舉辦座談會後,籌備會則應依據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通知擬辦重劃範圍 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審議重劃會章程草案,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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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印鑑證明書,或經依公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之同意書。惟一定 期間內因繼承以外原因取得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且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 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或未達該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者,不計入同意或不同意人數及土 地面積比例(獎勵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

八、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

重劃會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後,應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4 條 第 3 項所定應記載事項,擬具重劃計畫書草案提請會員大會審議。經審議通過 後,檢附申請書、重劃計畫書草案、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之重劃 範圍土地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等資料,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獎勵辦法第 25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獎勵辦法第 27 條規定,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予 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以合議制方式審議,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而為准駁決定。經核准實施市地重 劃案件,主管機關應將核准處分、重劃計畫書、聽證會紀錄及審議紀錄送達全體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再由重劃會於重劃計 畫書核定後公告 30 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核准者則應 敘明理由駁回。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獎勵辦法第 28 條規定,重劃會於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得視需要向主 管機關申請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復得依該辦法第 29 條之規定,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送請主管機關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

分割或設定負擔,以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採取土石或變更 地形。

重劃會於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開工後,辦理重劃結果分配設計前,委託不 動產估價師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

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再 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 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再由理事會將查估之 重劃前後地價提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獎 勵辦法第 30 條)。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獎勵辦法第 31 條規定,妨礙重劃土地分配結果或工程施工之土地改良物或 墳墓,應予拆遷補償。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土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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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查定,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對於補償數額有 異議或拒不拆遷時,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則報請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

不服調處者應於 30 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重劃會亦得就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 不拆遷者,訴請司法機關裁判。倘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理事會應予以協 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在工程施工方面,依據同辦法第 32 條規定,係由理事會依有關規定辦理自 辦市地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由合格技師簽證;設計書 圖及工程預算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 包施工。監造執行計畫,應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備查。理事會應於施工期間督 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於總工程進度達一定比例時申請 查核,由主管機關成立查核小組辦理。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獎勵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負擔係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五章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等規定,計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 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以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中臨街地特別負擔與一 般負擔,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分配設計,依公式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 重劃後得分配土地面積,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

重劃會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計 算負擔總計表中工程費用為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拆遷補償費為理事 會查定與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重劃費用依重劃計畫書所載金額;貸款利息 則以工程費用、拆遷補償費及重劃費用加總後重新計算金額為準(獎勵辦法第 33 條第 2、3 項)。至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原訂有耕地租約惟經抵充為公共 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 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3 分之 1 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亦列為重劃共 同負擔(獎勵辦法第 37 條)。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依據獎勵辦法第 34 條規定,檢具計 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以及 重劃前後地號與地價圖等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公開閱覽 30 日並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由理事會 予以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訴 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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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獎勵辦法第 35 條規定,重劃會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即於實地 埋設界樁,檢附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

申請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經辦竣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就重劃 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面 積,再行辦理土地登記。俟土地登記辦竣,且重劃區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 管後,再通知重劃會依規按宗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 請審核後,發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獎勵辦法第 36 條)。

獎勵辦法第 38 條規定,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土地,倘於 重劃後經分配土地,惟經重劃會邀集權利人無法達成協調者,由登記機關轉載於 重劃後分配土地;為合併分配者,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後 辦理轉載。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經重劃會邀集權利人協調不成,則將其地價補 償費提存法院,列冊送請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重劃會於土地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 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 裁判(獎勵辦法第 40 條);工程完竣後,由理事會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

重劃會於土地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 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 裁判(獎勵辦法第 40 條);工程完竣後,由理事會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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