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自來水公司現況
民國五十三年政府開始實施臺灣省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畫,第一期為五 年,自民國五十三年元旦起至五十七年十二月底,普及率提高至40.9%,而 台北市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改制為直轄市,供水普及率扣除臺北市部份後,
臺灣省部份剩餘普及率為34.6%。復因第二期發展計畫執行自民國五十八年 元旦至六十一年十二月底止,臺灣省供水普及率再提高為40.8%。
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蔣經國先生在行政院院長任內,於健全都市發展 重要措施中指示:「為有效發展各地之公共給水,應即成立全省性之自來水 公司,統一經營,同時加速實施全省自來水長期發展計畫,以期集中有限人 力與財力,提高投資效益,減低營運費用。」,臺灣省政府乃遵於六十二年 四月一日成立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籌備處,釐訂臺灣省自來水事業實施統一經 營及長期發展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將全省128個水廠逾60種不同的水價,
分三期合併統一經營自來水業務,重新編組,統一營運制度。至六十五年三 月一日全部合併完成。成立時,公司資本額900 億元,股權分屬省政府占 50.67%及各級地方政府占49.33%,全省的自來水普及率為41.03%,出水能 力每日155.2 萬立方公尺,供水用戶數為73.4 萬戶。八十八年七月配合省府 組織調整政策,改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目前全年營業額230 億 元,出水能力每日907.8 萬立方公尺,普及率88.61%,供水用戶數527 萬戶。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設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業務之推展採整體經 營分區作業方式,目前公司設有總管理處綜理通盤性制度規章之設計與考 核,統籌人力、財務之調度,內設企劃、工務、營業、供水、財務、材料、
水質七處,行政、會計、人事、政風四室及檢核室(任務編組) 、資訊中心;
外設有十二個區管理處、南、中、北區三個工程處及二個水表修理場及一個 員工訓練所。區管理處負責生產、操作、維護、營運及用戶服務等實際業務,
現共轄二十四個給水廠,九十五個營運所及四十個服務所。
在91、92 年完成裁併33 個營運(服務)所及二個給水廠。區工程處內設課 及外設工務所,辦理自來水新擴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區水表修理場 辦理各型水表之保養整修。
目前台灣除台北市、台北縣之新店、永和二市全部,三重、中和二市大部分 及汐止鎮小部分劃歸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負責供水外,其餘均為台灣省自來 水公司之供水範圍,共分為十二區。第一區﹝基隆﹞供水區域包含了基隆 市、淡水鎮、三芝鄉、金山鄉、萬里鄉、烏來鄉、深坑鄉、石碇鄉、坪林鄉、
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瑞芳鎮、汐止鎮等。第二區﹝中壢﹞為桃園縣、
台北林口鄉、泰山鄉、新竹縣湖口鄉、新豐鄉。第三區﹝新竹﹞新竹市、新 竹縣、苗栗。第四區﹝台中﹞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第五區﹝嘉義﹞嘉 義縣、嘉義市。第六區﹝台南﹞台南市、台南縣。第七區﹝高雄﹞高雄縣、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第八區﹝宜蘭﹞宜蘭縣。第九區﹝花蓮﹞花蓮縣。
第十區﹝台東﹞台東縣。第十一區﹝彰化﹞彰化縣。第十二區﹝新莊﹞板橋 市、三重市、新莊市、中和一部份、土城市、蘆洲市、樹林、鶯歌鎮、三峽 鎮、五股鄉、八里鄉。
二、自來水事業特性
自來水事業之經營不同於一般生產事業單位,其經營業務必須秉承政府政策 外尚應兼顧社會需要。因此,自來水事業之經營有其特定任務及特殊生產與 銷售之產業特性,分述如下:
1. 自來水事業之任務特性:
(1)政策性:自來水公司經營之決策方針,係依政府施政計畫,基於國家整 體利益為考量依據。
(2)社會性:自來水事業經營,講求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確保民眾福祉為基 本目標。並負供應消防與災害防治等社會安全功能暨維護用戶用水權益。
(3)公用性:自來水事業屬公共服務事業,本公平、合理之原則對社會大眾 提供服務,不因各地區經營條件不同而所有差別。
(4)服務性:自來水為民眾生活之必需品,產品之提供為24 小時不斷。
(5)無可替代性:自來水是民生不可或缺無可替代的物質。
2. 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特性:
(1)生產特性
投資大,固定成本高:自來水之生產係由「原水」經取水、淨水場之加藥、
混合、膠凝、沉澱、過濾等各種處理程序而完成之工業產品,最後以抽水機、
管線等輸送到個別用戶。其投資包括開發水源、興建淨水處理設備、埋設管 線、工程龐大,並隨著生產規模之擴大,佔總成本比率大,與一般生產事業,
其固定成本未必隨生產設備初設費用擴充而增加之情形不同。
產能利用率低:自來水生產設備之產能利用率平均維持在70%以上,即須再 投資辦理擴建,規模呈階梯式擴建,以維持正常供水,其產能利用率遠較一 般生產事業為低,投資報酬率不易提高。
生產與銷售合一,人工成本高:自來水事業自水源開發、淨水處理、配水、
收費至用戶服務等、集產銷於一身,無法如一般事業,可依市場狀況機動調 整生產與銷售之關係,且自來水事業需每日二十四小時供水不斷,所需投入 之人力多,人工成本高。
(2)服務及銷售特性:
普及率愈高,單位成本愈大:省自來水公司供水管線隨著普及率之提高而延 伸至偏遠地區,用戶稀落零散,且水源開發日益困難,邊際成本逐漸上升,
生產投資單位成本愈來愈大,無法如一般生產事業銷售量愈大,生產單位成 本愈低。
營業週轉率低:自來水事業需考量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與政府政策而先行投資 辦理新擴建工程,所增加產能往往超過實際用水成長需求,如配合水庫興建 辦理之下游自來水工程及配合道路開闢、新市鎮開發埋設管線等,先期用戶 及收入少,投資後需經一段時日始能逐漸回收,造成營業週轉率低,資金積 壓之現象。
水價未能適時反映成本:公司現行水價若依法定投資報酬率核算,應在每度 十五元以上,但因水價調整程序受政府立法政策之影響,並為照顧一般民眾 之政策考量亦不宜太高,以及尚未建立客觀合理的水費計價制度,致現行水 價平均每度僅九元,無法適時反映合理成本。
無自行選擇供應市場之自由:由於自來水事業屬公用事業,自來水又為民生 必需品,對供水區之選擇,必需依政府政策,地方建設發展,以及民眾需求,
即使不敷成本之偏遠地區、山地及離島亦必須提供服務,無法如一般企業,
可就營利考量選擇供應地區或對象追求利潤。
自然獨占:自來水事業因受水源分佈及輸配水之地域性限制,在經營型態上 形成自然獨占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