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臺灣民宿產業
「民宿」所發生的主要原始原因,就實際上的需求因子而言,當是以解決住 宿的問題為首要,而發生的地點,通常是具有觀光遊憩潛力之環境資源,因此民 宿的環境型態也會有所不同。民宿活動產生之動機除探訪親友、聯絡彼此感情之 外,從觀光旅遊的觀點來看,其通常位於具有豐富觀光資源的地區,一般而言,
旅館提供了主要的住宿服務,民宿是遊客住宿選擇時的另一個選擇,而人情味濃 厚且有家的溫馨感是民宿迥異於一般旅館的最大不同處。
Alastrir (1996) 等人認為民宿應該具有下列特質;具有私人服務的,與主人 具有某一程度上交流;具有特殊的機會或優勢去認識當地環境或建物特質;通常 是產權所有者自行經營,非連鎖經營;特別的活動提供給遊客及較少的住宿容 量。Alastrir 同時指出民宿規模大小,大多為小尺寸的房間供客人居住,一個經 營單位很少超過 25 個單位或房間。而民宿發展之重要性可由二方面敘述之,一 是對地方而言,一是對遊客而言,分別詳述如下:對地方而言;對自然環境保護、
對文化保存、對產業發展、生活環境改善及知識與技能之學習。另對遊客而言:
具有解決住宿問題、認識地方自然資源、了解地區文化特色、品嚐地區農業特產 及體驗農村生活等特質。
韓選棠(1994)指出民宿為一般個人住宅將其一部份居室,以「副業方式」
經營的住宿設施。其性質與普通飯店或旅館不同,除了能與旅客交流認識外,旅 客更能享受經營者所提供之當地鄉土味覺及有如在家的感覺。因此民宿除具有增 加個人收入,改善當地居民及生活環境之好處外,亦有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等積極 意義。民宿通常存在著幾點實質上的意義:解決觀光據點遊客的住宿問題,並提 供一般較為廉價舒適的住處;在住宿的同時,可讓住宿者在同時認識到各種農村 傳統文化、風俗習慣及增加農業生產知識;民宿的發展,可將觀光所產生的收入 帶入地方;並為居民提供兼業收入,尤其是可為目前人口嚴重外流的農村地方,
帶來新的觀光收入;適度的開發觀光地,在有計畫的措施中,保存了自然景觀,
故民宿的發展亦屬環境保全政策之一;農村民宿的發展更可以直接銷售的交易方 式提高農業生產之利潤。同時亦能以「民宿」發展為起點,改善整個農村之產業 環境、實質環境,並使農業的生產、生活、生態功能得以整體發展。以下就民宿 的空間型態、經營管理型態以及旅客的停留型態作一分類說明:(東管處,1990:
鄭詩華,1996)
依空間型態分類:空間型態可分為套房、一般式家庭式隔間和通舖三種;套 房:是一種比較完整的客房,或是小型旅店的房間。每一房間均具有衛浴設備,
收費較高,亦較強調個人主義,重視個人穩私與使用之方便。一般式家庭隔間:
接待家庭或農舍提供的房間,通常無裝潢可言,但可完全融入當地居民的生活當 中,體驗當地的生活習慣並深入的瞭解其風俗文物。通舖的最大的優點即在於其
價格便宜且容納的人數較不受限制,可解決團體住宿的問題。
依經營管理分類:比較常見的兩種經營型態是「獨立經營」及「加盟經營」
兩種方式;前者較沒有太重的商業氣息,但是收費沒有一定的標準可循。費用的 標準可能會因季節性而調漲,其調漲的幅度因經營者而異;而經營者亦有絕對的 權力來選擇他的顧客。而聯合加盟的情形就不同,業者不能自由選擇客人,因為 聯絡站在事先就已向旅客收費了,主人沒有理由拒絕連絡站介紹的客人。此種方 式較常出現在日本,其他各地仍是以獨立經營為主,最多成立一處理旅客預定房 間時業務單位。
依停留型態分類:停留型態往往對住宿的要求條件有決定性的影響。是以就 以往的從事民宿的目的來說:一種是純粹為解決住的問題,一種是加入居民的生 活。前者又有兩種可能:一是只住一晚,二是停留一段時間。而後者「加入居民 生活」,就得需停留一段時間才能達到目的。
依地區及特色分類:民宿類型依地區及特色來區分,共有 6 個類型,其除提 供住宿外,亦可提供不同的遊憩活動,分述如下:(1)、農園民宿:採菜、採水 果(草莓、蘋果、柑橘)、採茶、採集昆蟲及自然教育。(2)、海濱民宿:海水浴、
海草採集、釣魚、舟遊。(3)、溫泉民宿:砂溫泉浴、岩石溫泉浴、天然瓦斯利 用等。(4)、運動民宿:滑雪場、滑草場、自行車運動場、桌球、登山、健行、
射箭、柔道、劍道、槌球等。(5)、傳統建築民宿:古代建築遺址、古街道、古 代驛站、古牧場、古官家、古民宅、古域、古都等。(6)、料理民宿:河川魚料
理、自然料理、火鍋料理、海鮮料理、特殊產品料理(蓮藕、蓮子…)等。
民宿的經營與一般旅館經營最大不同的特色在於強調大眾化的合理收費與 自助性的服務。設備雖無須強調其豪華氣派,但必須要注意其安全與衛生設備:
服務雖不甚精緻,但卻富有鄉土味、家庭味與濃厚的人情味氣氛。更重要的是利 用天然的資源,配合當地的人文特色,讓遊客能夠感同親受的體會到當地的風土 民情,除此之外更可提供運動、休閒、娛樂功能,讓遊客充份享受到休閒的情趣。
台灣民宿的發展與推動
臺灣目前「民宿」活動的推展,尚屬新興的事業,從臺灣農業的推廣來看,
是近六、七年來開始的,為配合農委會所推動的休閒農業政策下的一個環節。是 以就現階段研究臺灣民宿活動的推廣而言,應從休閒農業的發展,來了解臺灣民 宿活動的現況。
根據農委會之休閒輔導辦法中第三條第一款釋義「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 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 活,提供國民,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又第三款:「休 閒農場:指經主管機關輔導設置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臺灣休閒農業的發展,
可推至民國五十年代森林遊樂區之開發。
由於觀光農園的性質以作物生產為主,且僅提供短時間(一天內)之入園活 動,無法滿足國人渡假休閒的需要,加以農委會有意將農業之傳統初級產業的角 色,導向提供休閒服務的三級產業,以突破農業發展的瓶頸,提高農民的所得。
目前休閒農業有幾種不同的型態:可分為觀光農園、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 民 宿、市民農園(體驗農園);其中民宿是包含於休閒農場之中的。
國內的民宿非正式的發展,是從幾個吸引力較大的觀光勝地開始,如墾丁、
阿里山與鄰近的豐山以及北部的九份等觀光旅遊的勝地。總括來說,臺灣民宿發 展的成因,大多數為當地的旅館無法消化遊客量,使得民宿逐漸風行;而九份在 近年來媒體的強勢傳播下,以體驗當地生活方式的觀光活動,亦造就了當地「民 宿」的特出文化。
目前台灣的民宿如雨後春筍般的興起,根據交通部觀光局 2005 年 4 月的資 料顯示,全台約有 822 家業者從事民宿的經營(包括離島的澎湖、金門、連江), 而這些民宿皆是屬於營利的方式在經營。目前民宿的種類繁複且尚未整合(潘正 華,1994;林宜甲,1997;林梓聯,2001),經營方式可分為有機關輔導與無機 關輔導二種。屬於有機構輔導的包括休閒農業與原主民山村,其他分布全省各 地、大多屬於自行營業的都是沒有機關輔導。又根據交通部觀光局依民宿管理 辦法定義,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 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 活之住宿處所。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 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 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 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 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 1 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
地板面積 2 0 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有鑑於此將介紹「休閒農業」、「原 住民山村」、「自行營業」這三大類的民宿,並說明台灣民宿的發展過程。
台灣的休閒農業形態非常多,像是市民農園、觀光果園、觀光花園、休閒農 場、休閒林場、生態教育農園…等,有些有提供住宿場所,有些則無,其中有無 提供住宿的服務是遊客選擇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而其住宿設施施均可泛稱為民 宿。民宿在政府尚未立法管理之前,其實就已經存在。1991 年初,台灣省政府 時代,當時的原住民行政局在其部落產業發展計畫中自訂規則,輔導原住民利用 空屋與當地特有環境經營原住民地區的民宿,以提高原住民的收入;平地地區當 時雖然並沒有政府在政策上的輔導,但位於特色、風景區均有民宿的經營(林梓 聯,2001)。經過行政機關改制,目前已轉由台灣省原住民事物委員會產業組負 責原住民在民宿事業的推動。經過了歷年來的發展,這些民宿不僅提供遊客一個 休憩的場所,更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使得鄉村與都市居民的有相互交流的機會。
原住民山村的經營方式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組織的經營,由地方機關或地 方團體(山地鄉公所或地方農會)負責規劃;另一類就是獨立經營,無機關團體 輔導(郭永傑,1991)。原住民山村民宿的特色是以原住民居住的社區為中心,
原住民山村的經營方式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組織的經營,由地方機關或地 方團體(山地鄉公所或地方農會)負責規劃;另一類就是獨立經營,無機關團體 輔導(郭永傑,1991)。原住民山村民宿的特色是以原住民居住的社區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