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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在文檔中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頁 95-10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10 月 31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143546900 號函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績效評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作準 確客觀之評核。

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核:指於每年年終評核連續任職滿一年者當年度聘用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績效評核:指於同一績效評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 月者辦理之績效評核。

(三)專案績效評核: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評核。

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平時評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辦理。

平時評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五、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應以平時評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 核之;單位主管應就所屬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及學識嚴加評核,詳予紀 錄,作為年度績效評核之依據。其中工作分數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評 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評核之格式及細目,如附表一、附表二。

六、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 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本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應由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完成初核工作後,由 臺北市政府授權本局覆核;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應由學校完成初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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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由臺北市政府授權本局覆核。

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惟因特殊 原因,經單位主管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

(五)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八、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者。但因特殊原因且其 平日表現優良者,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經考績委員會初核、由首長核定,得 考列乙等以上。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七)曠職繼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九)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九、專案績效評核獎懲之標準如下:

(一)一次記二大功: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一次記二大過: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十、專案績效評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給予獎座、獎狀、公開表揚之獎勵。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自核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專案績效評核不得與平時評核功過相抵銷。

十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離職時,單位主管應填具離職人員評核表,逐級陳核後送人事室存 參,作為日後聘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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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學識

(15%)

專業研習 積極參與 樂於承擔研習工作(資料收集、整理、紀錄、回饋等)

出席情形 能準時並積極參與專業研習 主動分享 能積極主動分享研習成果 持續進修 能勤於進修充實學識知能

專業評估 專業評估 能對所處遇之個案/團體方案提出專業評估與具體計畫 紀錄品質 紀錄品質 檔案資料完整及經常管理

紀錄內容具專業品質且完整 紀錄確實,並依規定準時繳交 才能

(15%)

創造力與革新 創造力與革新 能為解決問題和優化工作而尋求新方法,並提出新構思,以提升個 人、團隊和組織之工作效能。

特殊表現 特殊表現 自述

總 評 直 屬 或 上 級 長 官 考 績 委 員 會 ( 主 席 ) 機 關 首 長

分 數

簽 章

備註:符合下列事項請勾選

□ 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期限內完成,績效良好。

□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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