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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倫理規範

在文檔中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頁 166-177)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緒論

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全體臨床心理師訂定「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 範」(以下簡稱「本倫理規範」),目的在於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 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本倫理規範為一套臨床心理 工作的專業倫理行為準則,內容包含緒論、總說明、基本準則、及各類行為規範。「緒論」

陳述本規範的主旨、架構、與適用範疇;「總說明」與「基本準則」宣示臨床心理師的專業 承諾,指引臨床心理師關於專業倫理的理想方向及原則。雖然「總說明」與「基本準則」本 身不是強制性規則,但是臨床心理師在涉及專業倫理程序時應該據以考量,而在討論倫理爭 議的場合也可以做為解釋「行為規範」的參酌。

本規範適用於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各種形式專業服務,但不包括臨床心理師的私人行為 領域。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體會員均應遵守本倫理規範,並落實於專業工作中。本 倫理規範亦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之基礎。

第二章、總論

臨床心理師致力於增進人類行為的科學與專業知識、人們對自己與他人的理解,並應用 這樣的知識去改善個人、組織和社會的狀況。臨床心理師尊重及保護個人與社會的權利與福 祉,並重視研究、教學和出版品中探究與表達的自由。臨床心理師也致力協助大眾理解人類 行為的諸多樣貌,從而發展出適當的判斷與選擇。在這過程中,臨床心理師將被賦予多種角 色,諸如研究者、教育者、診斷者、治療者、督導、顧問、執行者、社會介入者及專家證人 等,也因此必須要求自己去具備各種角色所需要的能力與態度。

本倫理規範為臨床心理師最常遭遇的各種境提供具體標準,讓臨床心理師據以進行自己 的專業工作。它的目標在於保護臨床心理師所服務之個人與團體的福祉,以及教育此一專業 成員、學生與大眾相關的專業倫理事務。

臨床心理師之專業服務的倫理標準是動態發展的,需要每一位臨床心理師個人承諾和終 生努力去實踐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且要鼓勵期勉學生後進、受督導者、及同事表現符合倫 理之行為,並於必要時,與專業領域者諮詢相關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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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準則 1、保護與發展

臨床心理師瞭解到社會大眾尋求臨床心理服務是為了讓自己與相關人士獲得保護與發 展,因此承諾自己以最大的努力去回應這樣的要求。臨床心理師在致力於服務對象的保 護與發展外,也將時時覺察自己與專業服務的限制,避免傷害。當臨床心理師的職責與 關懷發生衝突時,將以負責任的態度採取合理行為來解決衝突。

2、人道與尊嚴

臨床心理師尊重每一個人的自由意志與人性尊嚴,並盡力去維護服務對象的穩私與自由 選擇的權利。但對於心身脆弱而影響其自主能力的個人或群體,臨床心理師也認為特殊 的保護措施是需要的,才能維護其權利與福祉。臨床心理師應對文化、族群、與個人條 件的差異具有敏感度,並在其專業活動上避免偏見,採取行動消除專業知識上的誤差。

3、能力

臨床心理師瞭解到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建立在對他人的關懷、社會利益、及專業知識上。

臨床心理師除了盡力提昇自己對他人的關切、對社會利益的覺察、以及對專業知識的掌 握外,也認識到這三者的指向並非完全一致。臨床心理師瞭解到倫理議題必然發生於模 糊與不一致的價值之間,因此也認識到在矛盾衝突間提供適當之服務是重要的專業能 力。總的來說,臨床心理師盡力讓自己擁有足夠的能力去執行現實處境中的臨床心理專 業工作。

4、專業責任與價值

臨床心理師瞭解到,臨床心理專業能夠對社會做出最大貢獻的基礎之一是社會大眾對此 專業的信任。每一位臨床心理師的作為都對此一信任的建立負有責任,也因此會影響到 其他專業成員。臨床心理師致力於提昇臨床心理專業對社會大眾的價值,從而在此一方 向上彼此激勵,且與其他專業建立良好合作關係。

第四章、各類行為規範 第一節 能力 1.01 能力的範圍:

(1)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與教學,以及所進行的研究,必須在自己能力範圍所 及的領域與群體之內。能力範圍的界定是根據其所受的教育、訓練、被督導、諮詢、

專業實務或研習的經驗。

(2)有效履行專業服務或研究必須奠基於心理學科中的科學與專業知識所建構出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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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性別、性別認同、種族、文化、信仰、性取向、失能、語言或社經地位等相關因 素之理解;因此,臨床心理師必須具有足以確保能夠勝任專業服務的能力之訓練、經 驗、諮詢或被督導。若未達前述之規範,除非是吻合 1.02 所述的情況,否則就要適當 的轉介。

(3)當臨床心理師計畫提供的專業服務、教學或進行的研究涉及到新的群體、領域、技 術或科技時,必須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督導、諮詢或研習。

(4)當臨床心理師被要求服務那些未能得到適當心理健康服務的個體時,或當機構內並 無具有所需能力的臨床心理師時,具有最接近業務需求之訓練或經驗的臨床心理師在 付出合理的努力,以及透過相關的研究、訓練、諮詢或研習以獲取所需的能力時,則 可提供該項專業服務。

(5)在新興領域中,當準備性的訓練標準尚未建立共識之前,臨床心理師應採取合理的 步驟來確保自己具有專業工作能力,同時,應保護案主、學生、被督導者、研究參與 者、機構型案主或他者,避免他們受到傷害。

(6)從事司法心理學業務時,臨床心理師需要合理地熟悉與該角色有關的司法與行政法 規。

1.02 在緊急狀況中提供專業服務:

在緊急情況中,當個體尚無法得到其他的心理健康服務或當臨床心理師並未具有所需 的能力時,為確保個案獲得及時的專業關照,臨床心理師可提供服務。當緊急狀況結 束或合適的服務已可獲得時,該項緊急狀況中的專業服務應予中止。

1.03 專業能力之維持:

臨床心理師應持續投注努力,以發展並維持自己的能力。

1.04 科學與專業判斷的基礎:

臨床心理師的工作是奠基於學科中已建構的科學與專業知識。

1.05 將工作委任他人:

臨床心理師委任工作給屬下、被督導者、研究助理或助教,或委請他人(譬如測驗解 說者)服務時,應採取適當程序,並遵循下列事宜:

(1)避免將該工作委任給與服務對象有多重關係的人,因為這將會導致剝削、利用或喪 失客觀性;

(2)所委任的任務,僅限於授權給那些受委任人的教育、訓練或經驗足以勝任在獨立或 督導下完成的責任;

以及(3)檢視受委任人執行該項服務確實勝任無虞。

1.06 私人問題與衝突:

(1)當臨床心理師覺察(或應該瞭解)其私人的問題有可能會讓其無法以有效的方式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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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工作相關的活動時,應該避免進行該項活動。

(2)當臨床心理師覺察私人問題會干擾其工作職務的適切表現時,應採取合適的措施,

如尋求專業諮詢或協助,以決定是否要限制、中止或結束工作相關職務。

第二節 心理衡鑑 2.01 臨床心理師使用心理衡鑑工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之要求。

2.02 在編製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遵循既定的科學程序,並遵照台灣心理學會的標 準,使其所編的心理衡鑑工具達到標準化。

2.03 在使用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以科學的態度解釋 心理衡鑑結果,以提昇當事人的福祉。

2.04 在選擇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注意當事人的個別差異,慎重審查心理衡鑑工具的 效度、信度、及常模,選用自己熟悉而且對瞭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具有實用價值之心理衡 鑑工具。

2.05 臨床心理師在實施心理衡鑑工作前,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有權利要求以 其能懂的語言,獲知心理衡鑑的性質和目的、心理衡鑑結果的參考價值與限制,及其何以 需要接受心理衡鑑。唯有在當事人對心理衡鑑工作所提疑問全部獲得釐清,並同意接受之 後,始得進行心理衡鑑工作。

2.06 在實施心理衡鑑時,應注意維持心理衡鑑的標準化程序,以保障心理衡鑑結果的可靠性和 真實性。

2.07 在解釋心理衡鑑結果時,臨床心理師應力求客觀正確,並審慎配合其他報告或病史資料,

提出有效的適當證據,作嚴謹而適度的邏輯推論,再撰寫成衡鑑報告,提出有助於當事人 的建議。而為避免對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產生誤導或造成不良後果,臨床心理師應在其報告 中註明該次心理衡鑑結果之可靠度。

2.08 臨床心理師對當事人之心理衡鑑原始資料、衡鑑報告、及建議內容,應視為專業機密,善 盡保密之責任;未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公開。若為諮商、研究與教育訓練目的而作適 當使用時,不得透露當事人的身份。

2.09 臨床心理師應在合法的範圍內,盡力保持心理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以免因為一般大眾熟悉 其特殊內容及相關之應試技巧,而損害其原有功能。

在文檔中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頁 16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