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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關係 1. 當事人的福祉

在文檔中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頁 155-159)

臺灣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1. 總則

2. 諮商關係 1. 當事人的福祉

2.1.1.諮商關係的性質: 諮商師應確認其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專業、倫理及契約關係,

諮商師應善盡其因諮商關係而產生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

2.1.2.諮商師的責任: 諮商師的首要責任是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與潛能,並保障其 權益,促進其福祉。

2.1.3.成長與發展: 諮商師應鼓勵當事人自我成長與發展,避免其養成依賴諮商關係 的習性。

2.1.4.諮商計劃: 諮商師應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狀況,與其共同研擬諮商 計劃,討論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儘量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並為 其最佳利益著想。

2.1.5.利用環境資源: 當事人的問題多與其所處環境有關,諮商師應善用其環境資 源,特別是家庭資源,協助其解決問題,並滿足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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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價值影響: 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價值觀,不應強為當事人做任何的決定,或 強制其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

2.2. 當事人的權利

2.2.1.自主權: 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

a. 諮商同意權: 當事人有接受或拒絕諮商的權利,諮商師在諮商前應告知諮商關係 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的運用、限制及損益等,以幫助當事人做決定。

b. 自由選擇權: 在個別或團體諮商關係中,當事人有選擇參與或拒絕參與諮商師所 安排的技術演練或活動、退出或結束諮商的權利,諮商師不得予以強制。

c. 未成年當事人: 為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應以未成年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

並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監護權,需要時,應徵求其同意。

d. 無能力做決定者: 若當事人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時,諮商師應以當事人最 佳利益著想,並應尊重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意見。

2.2.2.公平待遇權 : 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諮商師實施諮商服務時,應尊重 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 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

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2.2.3.受益權: 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當事人專業諮商服務, 維 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參看 2.1)

2.2.4.免受傷害權: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a. 覺知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 案。

b. 覺察個人的需要: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的需 要。

c.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 當事人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參看 2.1.6)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

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 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 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 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 展自諮商關係。

f. 團體諮商: 諮商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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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 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 受身心的傷害。

2.2.5.要求忠誠權: 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諮商師應對當事人忠誠,

信守承諾。

2.2.6.隱私權: 當事人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諮商師應予尊重。

2.3. 諮商機密

2.3.1.保密責任: 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師為其保密,諮商師也 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2.3.2.預警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 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2.3.3.保密的特殊情況: 保密是諮商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 保密的特殊情況: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b. 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c. 諮商師負有預警責任時。(參看 2.3.2)

d. 法律的規定。

e. 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f.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g.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等。

2.3.4.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諮商師必須透露諮商資料時,應先 考慮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2.3.5.非專業人員: 與諮商師共事的非專業人員,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 等,若有機會接觸諮商資料時,應告誡他們為當事人保密的責任。

2.3.6.個案研究: 若為諮商師教育、訓練、研究或諮詢之需要,必須運用諮商資料時,

諮商師應預先告知當事人,並徵得其同意。

2.3.7.團體諮商: 領導諮商團體時,諮商師應告知成員保密的重要性及困難,隨時提 醒成員保密的責任,並勸告成員為自己設定公開隱私的界線。

2.3.8.家庭諮商: 實施家庭諮商時,諮商師有為家庭成員個人保密的責任,沒有該成 員的許可,不可把其諮商資料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2.3.9.未成年人諮商: 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 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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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諮商資料保管: 諮商師應妥善保管諮商機密資料,包括諮商記錄、其它相關的 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a. 諮商記錄: 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形式的諮商記錄不得外洩。

b. 本人查閱: 當事人本人有權查看其諮商記錄及測驗資料,諮商師不得拒絕,除非 這些諮商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

c. 合法監護人查看: 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諮商資料 時,諮商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d. 其他人士查看: 其他人包括導師、任課教師、行政人員等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諮商 資料時,諮商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須徵得 當事人的同意後,審慎處理。

e. 諮商資料轉移: 未徵得當事人同意,諮商師不可轉移諮商資料給他人;經當事人 同意時,諮商師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諮商資料之轉移。

f. 研究需要: 若為研究之需要須參考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身 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

g. 演講或出版: 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當事人的諮商資料 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當事人預閱稿件的內容,才可發表。

h. 討論與諮詢: 若為專業的目的,需要討論諮商的內容時,諮商師只能與本案有關 的關係人討論。若為諮詢的目的,需要做口頭或書面報告時,應設法為當事人的 身份保密,並避免涉及當事人的隱私。

2.4. 諮商收費

2.4.1.免費諮商: 服務於學校或機構的諮商師為本校學生或機構內人員諮商,乃係諮 商師的份內事,不得另外收費。

2.4.2.收費標準: 自行開業或服務於社區諮商中心的諮商師可以收費,但應訂定合理 的收費標準。合理的收費標準應比照當地其他助人機構一般收費的情形而定,並應顧 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容有彈性的付費措施。

2.4.3.預先聲明: 實施諮商前,諮商師應向當事人說明諮商專業服務的收費規定。

2.4.4.收受饋贈: 諮商師應避免收受當事人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諮商關係或引 發誤會及嫌疑。

2.5. 運用電腦及測驗資料

2.5.1.電腦科技的運用:在諮商過程中運用電腦科技時,諮商師應注意以下的事項﹕

a. 確知當事人是否有能力運用電腦化系統諮商。

b. 用電腦化系統諮商是否符合當事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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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是否瞭解用電腦化系統諮商的目的及功能。

d. 追蹤當事人運用的情形,導正可能產生的誤解,找出不適當的運用方式,並評估 其繼續使用的需要。

e. 向當事人說明電腦科技的限制,並提醒當事人審慎利用電腦科技所提供的資料。

2.5.2.測驗資料的應用: 在諮商過程中運用測驗資料時,諮商師應注意﹕

a. 解釋測驗資料應力求客觀、正確及完整,並避免偏見和成見、誤解及不實的報導。

b. 審慎配合其它測驗結果及測驗以外的資料做解釋,避免以偏概全的錯誤。

2.6. 轉介與結束諮商

2.6.1.轉介時機: 因故不能繼續給當事人諮商時,應予轉介。

a. 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 若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而諮商師研判其需要繼 續諮商時,諮商師應協調其他輔助資源,予以轉介。

b. 專業知能限制: 若當事人的問題超越諮商師的專業能力,不能給予諮商時,應予 轉介。(參看 2.2.4.a)

c. 雙重關係的介入: 若因雙重關係的介入而有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或對當事人 有傷害之虞時,應予轉介。

2.6.2.禁止遺棄: 諮商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忽略或遺棄當事人而終止諮商,應為當事 人安排其他管道,使能繼續尋求協助。

2.6.3.轉介資源: 為便利轉介服務,諮商師應熟悉適當的轉介資源,協助當事人獲得 其需要的幫助。

2.6.4.結束諮商的時機: 在以下的情形下,諮商師可徵求當事人同意結束諮商﹕

a. 當事人不再受益時,可結束諮商。

b. 當事人不需要繼續諮商服務時,可結束諮商。

c. 諮商不符合當事人的需要和利益時,可結束諮商。

d. 當事人主動要求轉介時,無須繼續諮商。

d. 當事人主動要求轉介時,無須繼續諮商。

在文檔中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頁 15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