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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措施

我國於民國 76 年採取開放天空政策後,各機場航空器的起降班次明顯增加,

加上臺灣地狹人稠,航空噪音影響居民的問題日驅嚴重,民眾抗爭事件時有所聞。

航空器飛行產生噪音無可避免,雖可藉由減低航空噪音源或阻絕傳播途徑之方式 防制,但因航空噪音為高空傳遞且影響面積廣而不易實施(民航局,2007),或因 涉飛航安全及運輸服務水準致改善程度有限,故世界各國均有採取補助機場周圍 地區建築物設置防音設施之措施(環保署,1998)。

一、我國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歷程:

(一)自民國 76 年至 84 年間,航空噪音陳情案件日益增加,民航局開始採 編列預算的方式補助桃園機場及小港機場周圍受航空噪音影響地區的地方公 益經費。同時於民國 81 年,環保署也開始著手修訂「噪音管制法」、「噪音管 制法施行細則」,並於民國 83 年發布實施「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要求民航局處理各機場周圍地區的航空噪音問題,由於各項噪音防制及補助 措施所需經費龐大,民航局遂於民國 84 年修訂「民用航空法」第 34 條及「民 用航空器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收費標準」,自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 起向航空公司徵收「降落費(2)」作為防制經費來源(民航局,2007)。

(二)民國 86 年頒訂「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相關經費補助原則」及「機 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相關經費補助原則執行要點」等規定,開始補助桃園、

松山等機場周圍受航空噪音影響嚴重之學校噪音防制設施,但因補助數量及 優先順序等問題難以解決,補助推展困難(民航局,2007)。

(三)民國 87 年民用航空法第 37 條修正,「降落費(2)」更名為「噪音防制 費」,正式賦予民航局收取噪音防制費之法源依據,並規定徵收之費用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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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噪音防制之用。民國 88 年因機場周邊居民受噪音所導致之健康與生活品 質問題仍無法藉之改善,因此擴大噪音防制費補助之適用範圍,修定為費用應 優先用於機場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維護居民健康相關設施 及活動等。

(四)民國 88 年「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頒布,並於 89 年 6 月 施行,國內各機場隨即依法全面推動航空噪音防制的補助作業,其中噪音防制 費的用途規定如下:

1. 辦理各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2. 委託辦理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3. 民航局、各航空站及機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噪音防制 經費所需之作業費用。

4. 辦理其他航空噪音防制相關工作之費用。

5. 維護相關居民健康設施及活動之費用。

而對第 1 項的噪音防制設施規定如下:

1. 防音門窗。

2. 空調設備。

3. 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檣壁粉光、吸音壁面、吸 音窗簾、開口部消音箱及吸排氣機等。

4. 具隔離航空噪音源或減低航空噪音效果之鄉、鎮、市道路及橋樑。

5. 具有吸收或隔離航空噪音效果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公園設施。

6. 運動遊憩:體育館、社區活動中心、運動場、兒童遊樂設施。

7. 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 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8. 其他有助減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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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國 94 年修正公布民用航空法第 37 條條文,再次放寬噪音防制費之 用途,納入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惟因相關配套 措施與標準作業流程均未建置完善,各機場於實際執行補助工作時遭遇許多 困難(民航局,2007),綜整如下(民航局,2006,2007):

1. 無明確規定噪音防制設施應優先補助之項目,造成民眾多選擇空調設 備,無法達到防音之效果。

2. 補助對象限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前既有合法建築物,惟各地方政府每 二年檢討並重新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無統一律定「公告前」之時間點,

造成補助資格認定上的問題。

3. 僅規定合法建築物具申請資格,未就「住戶」予以規定,造成補助空屋 或儲物間等未實際居住建物之不合理情形。

4. 未規定裝設之防音設施應具備之減音標準及裝設區域,造成防音設施 驗收認定上之困難。

5. 未規定補助戶之先後順序應考量因素,造成補助排序爭議。

因此民航局與專家學者合作,檢討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工作缺失及推動「航 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之修正,民國 96 年 12 月頒布「國營航空站 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將條文大幅修改及增加,增修下列規定:

1. 住戶應優先申請防音門窗。

2. 補助之建築物必須為地方政府於民國 92 年 1 月 8 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 噪音防制區前已設立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者。

3. 建物不得供工商營業使用、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供公共用途、儲 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之使用。

4. 防音門窗設置完成後應具一定減音值,裝設位置須可直接通達戶外。

5. 應考量航空噪音影響程度、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建造時間排定補助順序。

民航局並於民國 97 年公告「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文書格式」,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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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國 103 年民用航空法第 37 條條文再度修訂,考量民眾於申請噪音防 制費時每每因現勘、審查等作業擾民且費時,修訂得以現金發放辦理噪音防制 工作。

(七)民國 104 年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應係屬補償性質,民用航空法第 37 條條文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 辦法」因此更名為「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並配合民用航空 法修定,不再規定住戶應優先裝設防音門窗;補償金的用途除保留原補助噪音 防制設施之設置費用外,增加經航空站研擬之噪音補償計畫,其補償金發放方 式得以現金或舉辦活動等方式辦理。

二、我國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歷程之探討:

我國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法源依據為民用航空法第 37 條,補助執行依「國營航 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辦理,本質係用於保障住戶生活環境之安寧,因 此相關法規訂定之初均以需達到噪音防制之目的為優先考量重點,惟因相關標準、

程序及配套措施不齊全,造成空調設備成為主要補助項目,無法達到噪音防制的效 果,失去保障住戶生活安寧的原意。民國 96 年相關法規大幅修定後,明確指示防 音門窗為優先申請及補助的項目,補助的標準及流程也清楚規定,使補助作業能更 確實的推展。民國 103 年雖然法源已修定補助得以發放現金之方式辦理,惟各航 空站每年經費有限,現金發放金額多寡、頻率、方式等需考量的問題甚多,未來的 補助方向尚待進一步與民眾溝通及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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