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治時期菸草專賣制度之建立與花蓮菸草產業 …
第二節 花蓮港廳黃色種菸草之試種與拓展
一、從私營移民到官營移民
(一)東臺灣拓墾先鋒——賀田組
明治維新以來,福澤諭吉、田口卯吉等人紛紛鼓吹進行海外移民,以解決日 本國內人口繁衍和農村人口過剩的問題,所以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後,殖民地台灣 自然成為輸出海外移民的首選之地。461896 年(明治 29 年)民政局長水野遵向 總督樺山資紀提出的行政計畫書中,指出移住日人來台開發經營臺灣利源,是總 督府施政急務之一,且此一移民興利事業應該由大企業家來經營,可以杜絕少數 有意投機的個人,有效而快速達到移民興利的目標。47
早期的移民政策是以資本企業家自行招募日本移民來台開墾,但日治之初台 灣人抗日事件頻傳,局勢尚未穩定,總督府暫時沒有明確的政令和辦法。後來,
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在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協助下,以「生物學原理」改革殖 民施政,陸續完成有助於殖民經濟的基礎工程,遂開啟日本企業家及資本向台灣 擴張之途徑。48台灣產業發展逐漸開發興盛後,總督府才開始獎勵日人來台開 墾,允許大資本家預約某處土地,限定招募日本農民前來開墾,到 1912 年(大 正元年)獲得許可的計有 38 件,而實際執行者僅有 9 件。49
當臺灣治安未靖,大資本家尚裹足不前之際,「賀田組」已搶先進駐東部進 行拓墾,50負責人就是賀田金三郎。1899 年(明治 32 年)11 月依總督府訓令第
46林呈蓉,〈日據時期台灣島內移民事業之政策分析〉,《淡江史學》第七期,民 86 年 6 月,頁 166。
47陳錦堂編譯編,《日本據台初期重要檔案》,南投:省文獻委員會,民 67,頁 143。
48曹永和等編著,《台灣歷史人物與事件》,台北縣:空大,民 91,頁 347-350。
49 台灣總督府,《台灣總督府官移民事業報告書》,頁 19-20。除了賀田組,實際從事移民事業的 其他八件為源成農場、辜顯榮農場、竹一市二外九名の開墾地移民、臺灣蠶業獎勵會移民、大日 本製糖株式會社臺灣工場移民、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手巾簝庄移民、南隆農場、臺灣製糖株式會 社後壁林農場。
50 賀田組是 1899 年「大倉組」台北支店長賀田金三郎以「驛傳社」為起點,脫離大倉組後獨立 創設的組織,經營官衙用達、建築、物品販賣、運送等業務。鍾淑敏,〈政商與日治時期東臺灣
1585 號,賀田組取得花蓮港至臺東之間,從加禮宛(今花蓮新城嘉里村、佳林 村)、吳全城(今花蓮縣壽豐鄉志學)、馬黎馬憩原野(今花蓮縣鳳林鎮萬里橋一 帶)、直到加路蘭(今花蓮縣豐濱鄉磯崎村)約 2 萬町步土地的承租權(約 19‚822 公頃)。51開始在東部吳全城、璞石閣等地從事開墾,並試種甘蔗、菸草、瞿麥 等數十種作物,其中,只有菸草和甘蔗最見成效,但是從日本來的農民時常水土 不服,罹患傳染病,因此招來阿美族木瓜蕃社 27 戶協助種作。52賀田組的農事 主任芳賀龜太郎從事菸草研究,他分析吸菸嗜好將慢慢由菸絲轉向捲菸,未來馬 尼拉種雪茄(馬尼拉葉卷菸草)勢必大流行,而日本的國分種和指宿種試種達到 不錯的成效,所以在品種的選擇上,宜先種植該兩種菸草兼其他外國種菸草。53 至於種植面積,根據 1904 年(明治 37 年)實施菸草專賣前的統計,雖然只有 5 甲,但這是花蓮除了原住民種植的「番產菸草」外,首度有企業家種植菸草的紀 錄。54
為響應總督府移民政策,以及擴大賀田組在花蓮港廳的勢力,賀田組於 1906 年(明治 39 年)再從日本福島縣和愛媛縣移入日本農民共 385 名,55對於願意 前來臺灣的農民,賀田組提供各項補助,包括船費、建屋費、醫療保健費、農耕 費以及第一次收成前的糧食和生活費,總計每戶約補貼 300 圓,另招募華工(粵 籍),補助項目大致與日籍農民雷同,補助金額酌予減少,亦即華工相對較廉價。
56後來總督府頒訂糖業獎勵規則規定,57移民全部種植經濟作物——甘蔗,導致
的開發——以賀田金三郎為中心的考察〉,《臺灣史研究》,11:1,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 處,民 93 年 6 月,頁 81-84。
51鍾淑敏,前引文,頁 92-93。
52 〈賀田氏の開墾事業〉,台灣日日新報,明治 33 年(1900-12-12)2 版。
53 〈賀田氏の煙草栽培業〉,台灣日日新報,明治 34 年(1900-06-05)2 版。明治 34 年(1901 年)賀田組獲得美國來的菸草種子,不過栽種後枯損嚴重且遭蟲害,導致無法收成,推估當時「美 國種」菸草,後來應沒有繼續試種。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台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 明治 29-34 年度》,臺灣總督府,1897-1901 年)。
54稅所重雄,前引書,頁 56-57。
55台灣總督府,《台灣總督府官移民事業報告書》,頁 10。
56 鹿子木小五郎,《臺東廳管內視察復命書》,台北:成文出版社,民 74,頁 63-65。
57 臺灣總督府,《台灣地理例規》,臺灣總督府,1929 年,頁 160-161。明治 35 年(1902 年)頒 佈的「臺灣糖業獎勵規則」,規定凡是從事甘蔗栽培者,總督府補助蔗苗、肥料、開墾、灌溉、
排水及製糖機器等相關費用,可以無償租用官有原野為蔗園,且日後開墾成功後,可無償獲得土
糧食不足,只好再增種稻米,從農作項目的搖擺不定,顯示賀田組在農業經營上 欠缺通盤規劃,失敗就成了無可避免的宿命。在拓墾過程中,賀田組不斷遭遇困 境,包括欠缺便利的交通和完善的水利等基礎建設,夏、秋兩季常遭颱風肆虐,
一旦溪水氾濫,已開拓的田園便遭到流失,加以勞動力不足始終難以克服,移民 由於水土不服和衛生條件差,病死率極高;甘蔗價格復受糖廠宰制,移民的生產 和收入須得仰賴糖廠鼻息,實與佃農無異,開墾意願自然低落。另外「番害」也 造成移民無形的心理壓力,導致移民紛紛解約歸國。故整體而言,移民事業並不 理想。58
(二)官營移民之進駐
鑑於私人企業移民最終失敗,總督府開始著手準備進行官營移民事業,1908 年(明治 41 年),先調查適宜移民的地區,殖產局林務課以北部三貂角經中央山 脈到南部鵝鑾鼻連成一線,將台灣分成東、西兩部分,其評估為:西部適合移民 的土地面積有 92‚235 甲,東部為 32‚970 甲,西部土地面積顯然多於東部;加以 西部衛生狀況比較良好,傳染病瘧疾較輕微,具備交通便利,接近市場,工商業 較發達等優點,而東部的情形則完全相反。只是農業移民不能只是考慮經濟利 益,從政治層面考量,農業移民負有鞏固日本母國在台灣殖民地的統治目的,一 方面也可調節日本過剩的人口及彌補母國耕地狹小的弊病,為日本民族往熱帶發 展預作準備,甚至可透過移民來同化台灣人,日本人的增加也可鞏固國防。另外,
台灣東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不到 70 人,原住民多於漢人,要同化文化程度較 低的原住民,建立日本大和民族的示範農村理應比西部容易,基於同化和統治上 的考慮,東部反而比西部更適合規劃為移住地。59
地所有權,唯該土地未經總督府許可,不得廢耕或轉作。
58 鹿子木小五郎,前引書,頁 63。鍾淑敏,前引文,頁 99-102。孟祥瀚,〈臺灣東部之拓墾與 發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77 年 06 月,頁 125-127。
59台灣總督府,《台灣總督府官移民事業報告書》,頁 54。張素玢,《台灣的日本農業移民(1905~1945 年):以官營移民為中心》,台北縣新店市:國史館,民 90,頁 51-52。
從賀田組的移民失敗經驗中,總督府認為移民素質是移民事業成敗的關鍵,
因此對移民的選擇格外謹慎,移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通過甄選:
1. 定居台灣的意念堅定,以農為正業,不經營其他行業者。
2. 身體健壯,沒有令人嫌惡的疾病。
3. 品行端正,不曾犯法,沒有酗酒和賭博等惡習者。
4. 家眷必須一起移民,如家庭情況不許可,則夫妻先行渡台,一年內接眷 來台。
5. 需要相當資金,除了渡台船費外,到有收入為止,攜帶伙食費 150 圓以 上的現金或郵政存款者。
6. 應勤儉,工作認真,維持日本人的形象。60
以上資格是否符合,須經市町村長證明,再縝密地調查其職業、家族系統、
健康狀態、品行、本人教育程度、人際關係和經濟情況,審慎評估後,才予以採 納,以確保這些移住民能在日常生活起示範作用,俾便達成同化臺灣住民的使 命。61
1907 年(明治 40 年)臺灣總督府依據「5 年理番計畫」,開始推進隘勇線,
向來和日本當局關係良好的七腳川社,因不滿日警在隘勇勤務上的差別待遇,勞 役分配不公,又扣押薪資不發,導致少壯族人對日本人不滿,轉而與太魯閣族聯 合抗日,結果慘遭鎮壓,原有社地被沒收,成為日後吉野村的土地來源。62
為了使移住民能安居樂業,總督府先進行環境評估,從事林野和土質調查,
並實施土地規劃,興建各式硬體設備,除了興建移民住家,大致包括移民指導所、
醫療所、警察官吏派出所、小學校、神社、佈教所、墓地和火葬場等;交通上則 修築道路,鋪設手推台車輕便鐵道,另在耕地周圍架設鐵絲網,防止野獸入侵。
此外,也給移民種種優惠條件:
60井出季和太著、郭輝譯,《日據下之台政》,南投:省文獻會,民 45,頁 560。
61台灣總督府,《台灣總督府官移民事業報告書》,頁 95。〈東部臺灣移民現況〉,《臺灣時報資料 庫漢文時報》,明治 43 年(1910)8 月,頁 81-82。
62林素真、林春治、陳耀芳著,《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七腳川事件》,頁 86-88。
1. 每戶貸與耕地約 3 甲,宅地約 1 分 5 厘,從移住當年算起,13 年內免收 租金,這一期間如繳清地價及其他貸款金額,便擁有土地所有權。
2. 分配 1 棟 16 坪的房屋,建築費 400 圓補助半數。
3. 從日本到台灣的火車交通費、行李費半價優待。
4. 從最靠近移住地港口登陸之日到目的地為止,這段期間供應食物及生活必 需品。
4. 從最靠近移住地港口登陸之日到目的地為止,這段期間供應食物及生活必 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