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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專賣制度之建立

第三章 日治時期菸草專賣制度之建立與花蓮菸草產業 …

第一節 菸草專賣制度之建立

一、菸草納入專賣制度之背景

清領時期,台灣菸葉及其成品不僅未實施專賣,進口菸葉及其成品也毋須負 擔稅額。1到了日治初期,原僅採課稅方式管理,仍然維持一定程度之市場自由 競爭機制,直到 1905 年,台灣菸草產業才轉而被納入專賣。總督府為何將台灣 菸草產業,從市場自由競爭機制改為納入專賣項目進行管制,其關鍵性因素為 何?茲分別探討如下:

(一)配合日本母國實施菸草專賣

甲午戰後,日本國力日趨強盛,國防、內政等相關國家政事費用規模日增,

連帶造成日本國家財政負荷日趨沉重,因此,日本政府決定採行專賣制度,以專 賣收益挹注日趨困窘的財政支出;2故自 1904 年起,大藏省專賣局,正式實施專 賣制度,控管菸草的製造、販賣及輸入,此舉對日本的財政收入助益效果顯著。

作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又豈能自絕於母國之外,自然必須配合母國法令規定辦

1《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局志》,台北:臺灣省菸酒公賣局,1997 年,頁 4。1886 年(清光緒 12)

台灣建省後,曾規定各港口徵收進口菸稅,菸葉每百斤一分五釐,煙絲則每百斤四分五釐,但進 口稅徒具其名,並未實際徵收,第二年劉銘傳在台北設釐金總局,製定台灣出口百貨行商釐金章 程,菸葉每百斤抽釐三角,成品菸每石抽釐五角,結果也未進行徵收,故形同虛設。

2 田端幸三郎,〈煙專賣三十週年に際して〉,《專賣通信》第 14 卷第 4 號,1935 年,頁 2。

理,於是台灣總督府自翌年(1905 年)起比照日本國內規定開始實施菸草專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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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尋求台灣財政獨立

日治之初,為維持台灣的軍政支出,每年需耗費 1‚000 萬圓的經費,其中,

700 萬圓係由日本本國補助,當時日本國內輿論認為,每年耗費高達 700 萬圓的 經費治理殖民地,是奢侈的作法,於是有人主張可用 1 億圓代價將台灣出售給外 國,或由中國出資買回。41904 年,適逢日俄戰爭爆發,日本政府為籌措日俄戰 爭軍費,收回對台灣的一半補助金,並計劃自隔年起取消對台灣的補助。5所幸 在日本政府取消對台灣的補助之前,台灣總督府為謀求台灣財政獨立,早已積極 規劃各項開源策略,包括開辦鴉片、鹽、樟腦專賣及整理租稅等措施,因此能配 合日本本國的規定,自 1905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菸草專賣。6

(三)提升台灣菸草品質並自給自足

台灣菸草產業納入專賣之前,菸草的耕作及菸製品製作方法並不講究,導致 品質低劣,根據當時調查結果,台灣 1 年所需要的菸絲,大約需 400 萬斤以上的 菸草葉來製造,實際上台灣的產能只有 30 萬斤,故大多仰賴從對岸中國大陸進 口,加上各地價格、規格、品質又普遍不一致,為滿足臺灣住民吸菸嗜好的需求,

台灣總督府希望透過專賣制度,全面提升台灣菸葉及菸製品的品質和產能,除達 到自給自足的目標外,也藉由台灣菸草產業質和量的提升,增加台灣財政的收 益。7

3 賀來佐賀太郎,〈台灣專賣事業の回顧〉,《實業台灣》第 13 期第 8 號,1935 年,頁 7

4 矢內原忠雄著、林明德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出版,2004,

頁 23。

5鄭慶良,〈日據時期台灣之菸酒專賣〉,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87 學年度,頁 35。

6 賀來佐賀太郎,〈煙草專賣の跡を顧みて〉,《專賣通信》,第 14 卷第 4 號,1935 年,頁 16。

7 作者不詳,〈國家政策上重要意義を有っ臺灣の專賣事業を覗く〉,《臺灣自治評論》,第 3 卷第 4 期,1938 年,頁 26-27。

二、台灣菸草專賣制度之實施

1904 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任命具有專賣經驗的中村是公擔 任專賣局長,同時指派稅務課長宮尾舜治前往中國考察,藉以瞭解中國菸草價 格,並學習菸草製作的相關技術;對台灣輸入外國菸葉之事則由三井物產經手。

8至於當時島內的種菸情形,則由財政局以稅務課名義,於同年 6 月 16 日函請全 台各廳廳長協助調查。根據全台各廳調查的結果,當時台灣島內種植的菸草種類 相當多元,包括台灣在來種(番產菸葉,土煙用菸)、菲律賓種(馬尼拉種,雪 茄用菸)及中國在來種(中國種菸草,菸絲用菸)等;耕作的地點也相當分歧,

最北達深坑廳文山堡大坪林庄、最南為台南廳永康下里的後甲庄與三份仔庄,東 台灣除宜蘭廳之外,在台東廳蓮鄉吳全城庄(今屬花蓮縣)亦有一處約 5 甲地的 菸田,顯見當時菸草耕作地點遍及全台呈零星分佈情形,耕地面積都不大,僅台 中廳捒東上堡水底寮庄達 24 甲及大茅埔庄的 10 甲,其餘均未超出 10 甲。9 (一)台灣菸草專賣令之公布

1905 年 1 月 19 日,台灣總督府再度函請各廳廳長協助調查,規劃適合菸草 栽培區的地點,調查完畢後,於 1905 年 3 月 31 日頒佈台灣菸草專賣條規,並自 4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其要項如下:

1. 菸草的製造專屬政府。(按係原條規第 1 條,以下亦同)

2. 菸草非經政府許可,不得輸入。(第 2 條)

3. 菸草如無政府許可者,不得耕作。(第 3 條)

4. 擬耕作菸草者每年須向政府申請菸草耕作地的位置和面積,變更或廢耕 亦同。(第 4 條)

5. 耕作菸草者所有收成之菸草應繳納給政府,繳納日期和場所,由政府事

8 鶴見祐輔,《後藤新平》,東京:勁草書房,1965 年,第 2 卷,頁 297。

9稅所重雄著、吳萬煌譯,《台灣菸草栽培變遷史(中譯本)》,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頁 56。

先公布,菸草的收購價格由政府定之。(第 5 條)

6. 不是政府製造的菸草,配銷商、零售商一律不得販賣。(第 11 條)

7. 菸草零售商非照政府公定價格,不得販售。(第 12 條)

8. 凡是可作為菸草物品之代用物,均不得製造和販賣。(第 15 條)

9. 製造菸草之器具機械,不得私相授受。(第 16 條)

10. 私製菸草者或準備製造者,處罰金 100 圓以上、1,000 圓以下,菸草和 製造工具全部沒收。10(第 19 條)

綜上所述,日治時期台灣菸草專賣制度特點如下:

首先,政府完全壟斷菸草耕作權,由其指定和規劃菸草栽培區,凡打算耕作 菸草者均需事先經專賣局核可,私人不得自行栽種。

其次,菸草收購價格不像過去,根據市場供需的自由競爭法則決定,而是由 政府統一預先訂定當年期菸草收購標準。

第三,民間不得自行生產菸類製成品,全台所生產的菸草必須全數由專賣局 所屬菸草工廠製作成菸品,或由指定的會社輸入外國菸草,再轉交給政府指定的 配銷商、零售商販售。

(二)菸草之耕作

菸草實施專賣以後,專賣局積極尋求適合台灣自然環境的菸草品種,相繼耕 作或試種的菸草種類計有中國種(支那種)、黃色種、雪茄種(葉卷種)、土耳其 種、日本種(內地種)及蕃產菸草等 6 種,其中,土耳其種在 1912 年(大正元 年)試種,因產量稀少,在 1914 年便停止試種;而日本種菸草主要是指原本生 產於日本國分、秦野、指宿等地的菸草,自 1899 年(明治 32 年)引入台灣後,

在 1909 年(明治 42 年)產量達到高峰,17 甲地產量約為 10 萬斤,然而,其氣 味較辛烈,且帶有異臭,所以 1915 年停產;另外,蕃產菸草的種植和收購,乃 是為了配合總督府的理蕃政策,除了少量用於製造雪茄菸,大部分都由專賣局賠

10 〈煙草專賣の實施〉,《台灣日日新報》,1905-03-30 第二版、臺灣總督府,〈府到抄譯第 467 號〉,明治 38 年 4 月 1 日。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頒佈〈臺灣菸草專賣條規〉。

收後燒毀,因此也在 1927 年(昭和 2 年)以後停止收購。11最終經過試驗推廣者,

主要有中國種、黃色種、雪茄種三種,茲分別敘述如下:

1.中國種

中國種菸草大多作為菸絲的材料,最初製成台灣菸絲一年需要 400 萬斤中國 種菸葉,但島內僅僅生產 30~50 萬斤,根本不敷使用,因此多由中國進口因應,

納入專賣後,規定由三井物產株式會社統籌進口事宜。為使日後中國種菸草可以 自給自足,1905 年 7 月總督府設置菸草栽培區,訂定收購價格,規定每年 9 月 1 日到 9 月 30 日必須提出耕作申請。12此舉不僅將中國種菸草納入專賣管理,更 是台灣菸草改採「菸作許可制」的開端。

最初申請種植中國種菸草的菸農為 362 人,總面積 156 餘甲,當年度產量僅 28 萬 1‚000 餘斤,13和 1 年所需 400 萬斤相距甚遠,這是因為新制度甫開始實施,

一般農家尚未徹底瞭解法令內涵,加以向來倍受農民厭惡的地方稅,14自 1905 年才剛廢止,農民對地方稅是否繼續課徵的疑慮仍在,擔心如果繼續種菸將血本 無歸,以致申請種菸許可者甚少。為改善此一情形,地方官署鼓勵農民種植,加 強宣導使農民明瞭相關申請手續和規定,並特別提高每百斤的收購價格 1~2 圓,增列『優等』的等級。 1906 年申請人數雖較前 1 年度的申請人略減為 310 人,不過耕作面積則增加為 269.2495 甲,產量提升至 35 萬餘斤。15

為突破種菸技術,專賣局特地從中國菸草主要產地浙江省松陽縣舊市、福建 省平和縣崎嶺鄉及永定縣等地聘請種菸指導員 6 人,前往台北廳、苗栗廳、台中 廳,嘉義廳等重要菸區駐地指導,同時,輸入較優良的中國菸草品種,計有永定 種、崎嶺種、松陽種,並從種菸申請人中挑選有資力及熱誠者,協助示範栽培。

11安達良之助,〈專賣實施後に於ける本島菸草耕作事情〉,《專賣通信》,第 14 卷第 4 號,1935,

頁 46。

12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台灣總督府專賣局事業第五年報》,台北:台灣總督府專賣局,1908,

頁 100。

13同上註,頁 100-103。

14 根據臺灣地方稅則施行規則,總督府以府令第十九號規定,菸田每甲需課稅 40 圓。臺灣總督 府史料編纂會,〈臺灣地方稅則施行規則ヲ改正ス〉,《臺灣史料稿本明治三十七年三月一日》,1904。

15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第六年報》,台北:台灣總督府專賣局,1909,頁

15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編,《台灣總督府專賣局第六年報》,台北:台灣總督府專賣局,19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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