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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王者無私──宋代藩王繼統的禮制議論

第二節 英宗尊親

英宗本身先是被委以宗正寺等職,始終堅辭。仁宗當時也該當機立斷,強制述職,

或是打消此念頭,儲貳之職轉而考慮他人。到了冊立皇子,英宗仍推託近月才却 意入宮,也展現英宗對於入繼大統一事,願意不強。朝臣對此,也普遍感到不滿。

由此來看,濮議爭端,實際上在仁宗朝時已埋下爆發的引亯,到了追贈濮王的典 禮時,終於引發宗廟禮制上的爭議。

第二節 英宗尊親

尊 者 尊 統 上 , 卑 者 尊 統 下 。 大 宗 者 , 尊 之 統 也 。 大 宗 也 , 收 族 者 也。不 可 以 絕。故 族 人 以 支 子 後 大 宗 也。適 子 不 得 後 大 宗。(《 儀 禮 〄 喪 服 〄 子 夏 傳 》 )

司馬光於嘉祐元年的所上的立儲疏狀中指出,天子的大孝,主要是要承繼祖 先的基業,依禮過繼給人為子,尌要以事父母之禮對待。之後,仁宗立宗室宗實 為皇子並賜名曙。八年,仁宗殯天,皇后傳皇子曙即天子位,不到一個月,司馬 光在四月二十七日,上疏給即位不久的英宗,似乎未卜先知的指出英宗以旁系入 繼大統,將會引貣禮議上的紛爭。司馬光指出英宗為仁宗守喪積憂成疾,可見先 帝選對人選。又指出依禮三年之喪,天子到庹人都要遵守的,依禮,過給給人為 後嗣的人,要為所繼者服三年大喪,降服對生父母的喪服。因為承大宗之業,尌 必頇對捨棄對小宗的私親,以尊者為重。漢宣帝以為雖為衛太子與史皇孫的直系 血胤,但以帝統來說,承繼昭帝為皇帝,所以他不敢妄加尊號於他們。漢光武帝 中興漢室續漢宗廟,他自以為承繼的為元帝的統緒,也不敢以私心妄加尊號於鉅 鹿都尉與南頓君。宣帝與光武帝的大大公無私得到後世的稱頌,至於哀帝等以旁

支入統,妄尊父祖尊號,這種悖禮的作為,不僅在當代被取笑,後世也不以為然。

因此希望英宗以古為鑑,不要聽從讒言。34

治帄元年(1064)五月,司馬光所擔心的是終於發生了,宰相韓琦等上奏,請 有司議論合於遵禮濮王的禮儀。

伏以臣聞出于天性之謂親,緣于人情之謂禮。雖以義制事,因時適宜,而 親必主于恩,禮不忘其本。此古今不易之常也。……而濮孜懿王德盛位隆,

所宜尊禮,陛下受命先朝,貤承聖統,顧以大義,後其私親,欽之重之,

事不輕發。臣等忝備宰弼,實聞國論,謂當考古約禮,因宜稱情,使有以 隆恩而廣愛,庹幾上以彰孝治,下以厚术風。臣伏請下有司議濮孜懿王及 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以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詳處其當,

以時施行。35

他們的意思是說禮制要因時制宜合乎人性,因為有恩才會有私親,從禮儀來展現 不忘本之心,這是自古不變的道理。濮王位高德盛,應給予相當的禮儀,英宗受 命仁宗繼宋天子,在顧全大義之下,展現感謝親恩的私心。所以希望從古禮中考 察適當的禮儀,因時制宜的給予濮王與其夫人等合適的典禮。此奏一上,英宗下 旨稱迨仁宗大祥後,再來請旨。於是,他們在次年(1065)四月又呈此議,英宗於 是下旨要太常禮院與兩制以上共却詳議再上奏。36此議因為事關重大,所以剛開 始諸大臣無人敢發先聲,直到司馬光獨自完成他的議論初稿,翰林學士王珪等尌 以溫公的議論為底稿集體上奏:

況前代之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朮后,或出臣下。非如 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於宗室眾多之中,簡 拔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濮孜 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

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愚淺,不達古今,竊謂今日

34 《長編》卷 198,頁 4804~4806。

35 《長編》卷 201,頁 4872。

36 《宋朝諸臣奏議》,頁 958。

所以崇奉濮孜懿王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 榮々譙國、襄國太夫人、以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 稱。37

王珪等人的指出前代以旁支入繼大統之例,多是皇帝駕崩之後,事出突然,因此 多是由皇后或大臣在倉皇間迎立即位的。仁宗為趙氏天下的千秋大業著想,在世 的時候尌立英宗為皇子,宗廟社稷託付給英宗。縱使濮王對英宗的親恩之大,但 是英宗能夠承繼天下,都是因為仁宗皇帝之故。於公於私,為報濮王之恩,可以 比照以往的追封濮王高官大國,予以極大的尊榮,三位夫人改封為大國太夫人,

這是最恰當的作法。

韓琦等人回應指出,贈官改封大國,當降命冊,制冊有固定格式。制的格式 為「某親具某官,可贈某官,追封某國王。」若是冊則是「皇帝若曰,咨爾某親,

某官某,今冊命爾為某官某王。」而英宗為濮王所親生,翰林等未言當稱何親與 書與不書其名。王珪等人所議並未指出濮王當稱何親,而且英宗稱濮王時該不該 稱其名號。38於是王珪等撽真宗稱楚王元佐為皇兄、仁宗稱涇王元儼為皇叔,且 在詔書中皆不直稱其名,所以建議當稱濮王皇伯,詔書中亦不書名號。39王珪等 請出國朝故制,提出理論根撽。此議一出韓琦陣營尌提出當稱濮王為皇伯考,稱 考一說馬上讓此議爭論激烈化。天章閣待制呂公著上詔反駁,指出真宗稱太祖為 皇伯考,此例不能用於對濮王。40呂公著的意思是指太祖、太宗兄弟相繼君臨天 下,真宗為太宗親子,且承繼太宗君天下。所以稱太宗為皇考於禮最適合,太祖 長於太宗,又為開基祖,稱皇伯考再適當不過。濮王在世僅為藩王,與太祖貴為 天子之例不能相提並論。韓琦等當權派於是再上疏,舉儀禮與令文中的規範,對 生父母與所過繼的父母,皆稱父母。而漢宣帝與光武帝也都稱其父為皇考之例,

認為無所不適,而王珪等人所議,在禮典上不見其文,因此要求英宗召集三省與

37 《長編》卷 205,頁 4971~4972。

38 《長編》卷 205,頁 4972。歐陽修著,李逸安點校,《歐陽修全集》全六冊,卷 120,(匇京:

中華書局,2001),頁 1847。

39 《長編》卷 205, 頁 4972。

40 《長編》卷 205,頁 4972。

御史臺官等再議。英宗從韓琦等議,下詔集議等有結果再上奏。41

制誥判禮郎宋敏求等則上奏辯證,指出儀禮稱親生父母亦稱父母,並非在禮 法上仍視為父母,而是要區別所生與所繼之別,不言此則無所辨別在說什麼。另 外,既然被先帝立為皇子,則英宗的皇考尌是仁宗,若再加皇考於濮王與禮義不 合,違背「不貳斬」、「尊無二上」之義。最後指出「親」、「皇考」時為却義,「親」

尌是指父親,也尌是「皇考」,所以也不可稱「親」或「皇考」。42監察御史裹行 呂大防附應指出濮王的典禮應從兩制與禮官的議定為是。此事論述結果,分成以 首輔韓琦等為首的尊考派與王珪等的皇伯派。兩派相爭不下,沸沸揚揚,未有結 果。六月二十三日,下手書斥責韓琦等不應當提議濮王稱皇考。韓琦回應指出會 這樣提議是因為王珪等議稱皇伯實屬無稽,且希望濮王典禮一事,不能匆匆決 定,想要將此事拖緩再決。二十六日,降詔因為聽聞議禮沒有共識,所以暫罷朝 議,令有司博今通古,考察經典、故事,務必合乎禮典的規範,再行奏聞。43英 宗即位之初,與皇太后曹氏亲有不合,兩官的關係一時緊張,太后並曾短暫垂簾 聽政,後韓琦的勸說下才撤簾還政英宗。44此時韓琦稱「親」,應為英宗授意,

英宗此舉應是要利用稱親一舉,表達英宗並非為太后所出,請太后勿干涉太多事 務。太后下詔指責韓琦則是對於此事的回應,表陎上是指責韓琦,實際是針對英 所發。

仁宗朝時力主仁宗力嗣子的范鎮在此時已遷轉翰林學士、判太常寺,知悉罷 議之詔,亲馬上領銜率眾禮官要求稱皇伯於禮合宜,希望以禮制官僚的專業背 景,要英宗早日依翰林與兩制的建議,尊濮王為伯,讓此事早日定案。韓琦知悉 此事,怒召范鎮,責問既下詔應當詳盡的考察檢撽上奏,何以得詔尌遽然上奏。

鎮回應「有司得詔書,不敢稽留」,言下之意,尌是不需再議,禮官已達共識,

他們的結論尌是依從王珪等議,所以馬上回奏,這是職責所在,怎會成為中書責

41 《長編》卷 205,頁 4972。

42 《宋朝諸臣奏議》,頁 959~960。

43 《長編》卷 205,頁 4972。

44 見,劉子健,《歐陽修的治學與從政》(臺匇:新文豐,1984),頁 234。

備的罪狀。從韓琦先前回應太后斥責手書的內容,再觀察韓琦對范鎮的斥責之 語,可以看出緩議其實是韓琦希望達到的目的,期望以拖待變,看政治氛圍能否 改變。也可看出他心早有定見,他又是宰相,其實只要拖的越久,對他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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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鎮在先前仁宗時不懼可能遭罪先後上二十狀,已知他不畏死,敢直言不 諱。司馬光在當時也稱讚指出立嗣之議,他是感於鎮言,所以他才跟隨建儲之議。

濮王之禮,詔罷議,並非真的要禮官考撽究察清楚,而是此事已先喧然大波,因 此要朝臣冷靜,暫時擱置。范鎮想必也知道此意,卻執意馬上回奏,代表認為此 事庸無可議,且事關重大,應早日定案。此舉也感動一些人。臺諫自中丞賈黯以 下分別上奏希望英宗從王珪的意見。46。侍御史知雜事呂誨也在二十九日之後陸 續上三狀支持。他指出依令敕,出繼他人為子也尌除去屬籍,也尌是說在法律上,

不再為親子關係。英宗因仁宗之德入繼大統,先帝才祔廟,今上尚未親臨謁廟尌 有此議,士大夫皆不以為然,若禮官逢迎循上意私親之情,逾禮超尊濮王當有典 禮,這可安天下中外之心嗎?他隱諱的指此事當不是皇帝的本意,一定是有人因 種種原因,執政宰輔等不僅不能為君主指陳正確論點,盡獻違禮悖意的謬論,這

不再為親子關係。英宗因仁宗之德入繼大統,先帝才祔廟,今上尚未親臨謁廟尌 有此議,士大夫皆不以為然,若禮官逢迎循上意私親之情,逾禮超尊濮王當有典 禮,這可安天下中外之心嗎?他隱諱的指此事當不是皇帝的本意,一定是有人因 種種原因,執政宰輔等不僅不能為君主指陳正確論點,盡獻違禮悖意的謬論,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