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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獨立性對監督效果之影響

1997年亞洲則從金融風暴後許多學者探究其發生原因,發現亞洲各國公司之 公司治理系統薄弱,以致於未能發揮應有之功能,是造成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 一(Claessens et al2000, Johnson et al2000, Lee and Yeh2004)。2002年美 國恩隆(Enron)事件發生後,有關公司治理中的防弊成為越來越受重視的研究議 題,因此我國證期局於2002年底核定台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函報修正「上市(櫃)審查準則」中規定,對於今年申請上市、櫃的公司要求設 立二名獨立董事、一位獨立監察人,並說明對獨立性的認定;在專業上,需具有 5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且各需有1人為會計或財 務專業人士。使得獨立董監事設制有法源依據,若能夠依照規定來執行其權利,

使公司發生舞弊及掏空的機率則會降至最低。Elloumi and Gueyie(2001)認為公 司治理機制不佳較可能發生財務危機。Fama(1980)認為獨立董監事善盡監督公司 之責,會在人力資源市場建立良好的聲譽,因此可獲得更多兼任其他公司董事職 務之機會,獨立董監事具有較高之社會聲望,較不易與管理者勾結。另外Fama and Jensen (1983)認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董事會,董事會能否有效監督管理者,

決定於董事會獨立性及董事會成員與外部股東利益的一致性。因此能否真正落實 就在於公司是否願意審慎地挑選適任的獨立董監事人選,而且這些獨立董監事是 否真正投入於公司之治理及監督,亦即防弊。綜上所述,董事會之獨立性被認為 是一個影響董事會運作之重要因素,若董事會獨立性愈低,將影響監督效果,獨 立董監事之監督效果由財務報表重編、財務危機、資訊透明度方式來衡量,建立 假說如下:

假說2: 董事會的獨立性愈高則監督效果愈好。

一.財務報表重編

近年來國內外公司舞弊與醜聞事件頻傳,許多投資人及債權人對財報資訊的 品質更為關心,其中資訊使用者擔憂的現象為重編財務報表或重編盈餘報告的情 形越來越嚴重。3 DeFond, Hann and Hu(2005)研究發現若審計委員會中的成員包 括會計、財務專家,相較於非會計、財務專家更能提升審計委員會確保財務報表 品質。獨立董監事具有其專業能力,故可提高財務報表品質,減少財報重編之機 率。財務重編的原因包括:收入認列、成本或費用、進行中的研發、購併、重分 類、錯誤及其他等等。財務報表重編並不見得一定就是財務報表舞弊,但財務報 表重編代表的意涵就是財務報表內容有誤,有可能會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的判斷,

進一步造成重大損失。Abbott, Parker and Peters(2004)發現獨立董監事具有 其獨立性及聲譽資本誘因,較可能以積極態度監督管理當局,使財務報表重編之 管理操弄行為極小化。Beasley(1996)發現獨立董監事的監督效果比內部董監事 佳,即在財務報表出錯重編的機率較低或舞弊的可能性較低。薛敏正、林嬋娟和 林秀鳳(2008)的研究中認為董事會獨立性低,較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可能重編財 務報表。顯見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將有助於提高財務報表品質,降低報表重編之 機率。

二.財務危機

有關財務危機之定義,早由Beaver(1966)提出,認為「公司發生銀行退票、

透支、未支付特別股股利、債券違約以及法院宣告破產等」即為財務危機,而公 司發生財務危機的原因大多歸咎於會計層面,例如:資本結構惡化、營運資金管 理不善、獲利能力下滑等。之後,Altman (1968), Ohlson(1980)將「申請破產、

3我國對財務報表重編已有相關之規定,依證券交易法實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

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以更正者,應依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一、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 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二、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前 款規定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此法條乃賦予主管機關要求重編 財務報表的權利,並揭示財務報表重編與否的標準,目的在對於財務報表重編進行適當管制,

降低財務報表重編所導致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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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管和重整之公司」視為財務危機公司。DeAngelo(1986)以「至少連續三年發 生虧損且股利減少之公司」定義公司有發生財務危機。葉銀華、李存修和柯承恩 (2002)指出亞洲金融風暴後即使整個國家產生金融危機,仍然有公司正常營運,

必須以公司為單位探討公司治理對發生財務危機的影響,因此公司治理變數成為 重要的財務危機預警指標,尤其公司治理機制中的董事會獨立性,近年來受到高 度重視。葉銀華、李存修和柯承恩(2002)以台灣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公司 治理機制愈佳者,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的機會愈低。林嬋娟、洪櫻芬和薛敏正(1997) 將財務危機定義為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50 條之規定,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或停止買賣之公司。李春安、徐傳瑛(2010) 研究中認為增加獨立董監事的比率可以提升董事會的功效,且依世界各國及我國 政府法令皆傾向肯定獨立董事監控效能,研究結果顯示獨立董監事比率的提升對 財務危機發生之機率有顯著影響。

三.資訊透明度

近年國內陸續爆發博達、訊碟、皇統等做假帳、掏空公司資產等重大弊案,

皆有財務報表不實之問題,使得投資人對公司管理者及財務資訊失去信心。葉銀 華、李存修和柯承恩(2002)根據代理理論,管理者與投資人之間存在資訊不對稱,

而資訊不對稱程度增加之下,投資人將選擇退出市場亦或大賣股票,使股市大幅 下跌。Merton(1987)的研究中顯示,理性的投資人在投資標的選擇上,會偏好資 訊透明度較佳的公司,顯示資訊揭露品質在公司治理機制中是很重要的一環。

我國自2002年公開發行公司的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要求公司揭露董事及監 察人之獨立性。2003年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案,要 求公司增加揭露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設置情形及執行職權情形(如酬勞等),並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發布,要求公司將依循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執 行情形揭露,以利投資人判斷公司治理的成效。而公司資訊透明度之衡量,以台 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委託證基會所建置之資訊揭露評鑑系統為主,

該評鑑系統主要按「資訊揭露相關法規遵循情形、資訊揭露時效性、預測性財務

資訊之揭露、年報之資訊揭露、企業網站之資訊揭露」等五大部分進行評分。邱 垂昌、莊清騄(2010)認為董事會的獨立性對透明度有決定性的影響,公司管理者 與股東之間若存在資訊不對稱,將使股東對資訊揭露有其需求,而獨立董監事對 公司資訊透明度能發揮監督之效果。Forker(1992)的研究發現,獨立董監事的 比率愈大時,會改善公司管理當局遵行對於年報揭露的規範(即強制性揭露),

提高資訊透明度,降低管理當局隱匿公司資訊的可能性。陳瑞斌、許崇源(2007) 指出董事會中獨立董監事的比率增加時,能有效監督公司符合相關規範,公司資 訊的揭露水準會提升,若公司揭露水準越高則資訊透明度也將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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