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清領時期蔡泉成家族的崛起與發展
第二節 蔡鴻猷與泉成號的發展
蔡家雍乾年間自晉江遷臺,嘉道年間逐步擴展家業,建立泉成號,尤其在蔡 鴻猷中舉後,舉人身份對於蔡泉成家勢更為一大助力。本節藉由文獻、檔案和蔡 泉成家族所遺下的契書,觀察其往來的人物,與蔡鴻猷所參與相關事件,分析蔡 泉成家族藉此發展家族經濟實力與地方影響力。
壹、 大甲德化社總業戶的競爭—以《淡新檔案》17409 案為例30
《淡新檔案》17409 案歸置於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為 1856-1867 年間(咸豐 6 年至同治 6 年),有關巧宛成與巧萬珍大甲德化社總業戶一職爭奪 所起之訴訟,案件審理前後歷任二位淡水廳同知秋曰覲與恩煜。
一、 關於大甲西社總業戶
大甲西社位處大甲溪北岸,社域範圍大約在今臺中市大安區全境、大甲區大 部分地區,屬道卡斯族崩山八社之一。1730 年代(雍正末期)漢番衝突不斷的 激化,爆發大甲西社事件,事後清廷於 1733 年(雍正 11 年)將大甲西社更名為 德化社,契書中也以頂店社、西社、大甲西頂店社、大甲西德化社等稱之。31清 代對番社大致採番漢隔離政策,番人自成一社,設通事與土目約束番眾。土目由 社番公舉適當人選,經官予以驗充,用以自治與保護番社社有地與社租,猶恐不 足,再由官驗充漢人任通事協助管理社務,形成兩頭行政的型態,甚至有通事凌 駕土目情事。1757 年起(乾隆 22 年),為防止通事侵吞社租,且社地被漢人侵 奪,有補充社租之需,仿漢人開墾設業戶之制,官方准許番人開墾草地,承認番 人為業戶。番社視其所需設置業戶,業戶因代表番社管收社租,對於一般社務亦 取得發言權。番社中另設有其他職員,及甲首、番差、麻踏等雜役,又雇用社記 以掌管庶務。32
30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臺北:臺灣大學圖書館,
1995),頁 58-146。
31 洪麗完,《臺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上)》(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2001), 頁 22-23。
32 戴炎輝,《清代臺灣的鄉治》,(臺北:聯經出版社,1979),頁 366-369。
關於番社業戶的舉充,與土目、通事相同。屯弁、通事、土目、番差、番耆 等,檢附保結狀、認充結狀,向廳縣或理番廳禀舉;經傳驗後,發給諭令與戳記;
同時出示曉諭。33如《淡新檔案》17409-5〈淡水分府秋為給發諭戳事〉之例:
即補分府署淡水分府秋 為給發諭戳事。本年三月二十一日,據日北屯外 委劉文彩、德化社五社總通事潘再興仝五社業戶等稟稱:「切彩等五社乃 祖若父移業,各舉業戶掌收租谷,完納國課(云云照稟全敘)」等情,計 繳保結、認充狀各一紙,據(此),除提驗、准充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 發諭戳。為此諭,仰大甲德化社新充業戶巧苑成即便遵照,管收該社各業 佃人等,應納該業戶大租谷石照數征收,每年應完正供錢糧 奏銷及各款 公項照數完繳,年清年款,不得蒂欠短少,致干提追;該業佃等無許仍向 巧萬珍私相短折,倘敢抗延,許即指名具稟,以憑拘追。該業戶無稍侵漁,
致干究革不貸。凜之。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咸豐八年(1858 年)四月二十三日。34(西元紀年與底線為筆者註記)
故業戶主要職務有:將社地給墾與佃戶,向其收租分發口糧與番眾,繳納正供、
屯課,付其他社費等。業戶可從管收租谷中支領「辛勞谷」,此常為扣除正供、
口糧與社費後剩餘租谷。因其勞務有功,在慣例上常由子孫、弟姪相承,如有侵 吞糧餉,貽誤公事,則予以斥革。35大甲西社總業戶所含番社租業有:日北社、
日南社、雙寮社、大甲東社與德化社,可知總業戶一職,經收流通為數不小的租 谷數量,易受各方勢力角逐競爭的職務。
二、 17409 案的訴訟過程
本案訴訟乃大甲西社總業戶一職之兩造,為巧苑成與巧萬珍,兩人各有其訴 求與支持勢力。1855 年(咸豐 5 年)總業戶原為巧保義、潘永生、潘添玉合股 之「保永添」充辦,然積欠 1852-1833 年(咸豐 2 至 5 年)供項錢糧,1856 年
33 戴炎輝,《清代臺灣的鄉治》,頁 394。
34 參見《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17409-5,頁 59。
35 戴炎輝,《清代臺灣的鄉治》,頁 395。
第三章 清領時期蔡泉成家族的崛起與發展
(咸豐 6 年)起改由巧萬珍擔任。
案件訴訟起自 1858 年 4 月(咸豐 8 年),三皂頭役蔡照呈稟指控陳二良、陳 瓶等謀蠹佈賂,使巧萬珍簒充總業戶之缺,巧萬珍任職兩年間,藉獻德政祠五公 之名色侵吞口糧,接著再由日北屯外委劉文彩與德化社總通事潘再興等五人,共 同保舉巧苑成任職大甲西社總業戶。經淡水廳同知秋曰覲准任,諭業佃不得再向 巧萬珍繳租。1858 年 5 月(咸豐 8 年)因秋曰覲丁憂,淡水廳同知由恩煜接任,
巧萬珍呈稟反控巧苑成結合皂役蔡照與彰邑舉人蔡鴻猷等簒謀總業戶的惡形惡 狀。時間又近 6 月收成繳交租谷之時,雙方皆有私下動作,貼白告諭佃戶,一方 面說明己方正當性,同時宣告對方不當之處,以此呼籲佃戶納租。
1858 年 8 月起(咸豐 8 年),淡水廳同知恩煜提訊巧苑成、劉文彩、巧萬珍 與德政祠生員鄭人俊,並清查大甲西社所欠應完番丁耗羨銀數,並派差役協同糧 總書前往大甲西社設立公所,督收該社本年及舊欠應納租谷。3610 月,恩煜裁示 大甲西社總業戶由巧萬珍承充,並補貼巧苑成谷三百石,巧苑成當堂甘願遵斷。
37然劉文彩暨五社番眾一同具保結狀保舉巧苑成,再次呈稟恩煜企圖翻案,痛陳 巧萬珍背後所藏德政祠勢力,企圖侵佔番產,使其無以為業。雖巧苑成也附和希 求恩煜改判,11 月仍舊示諭番眾巧萬珍任業戶職位。38
然事件並未因淡水廳同知恩煜斷示而告終,大甲東社、雙寮社、日北社、日 南社與大甲西社五社分別具稟,表達巧萬珍任職總業戶對番眾生計之嚴重性,與 控訴後續德政祠等人誣陷巧苑成送交大甲巡檢奇刑審訊的惡行。恩煜一面再開提 訊,一面交代大甲街總理謝玉麟彈壓雙方勢力不得滋事,大甲巡檢龐輝祖也具摺 向上司恩煜說明其所處理事項。1858 年底(咸豐 8 年),雙方相互指控再開,淡 水廳同知移請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據情查辦,並交代大甲巡檢飭 放巧苑成,不料,差復稟巧苑成經舉人蔡鴻猷領去,避不見面外,還糾眾將巧萬
36 參見《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17409-44、17409-45、17409-46、17409-51、
17409-52,頁 86-92。
37 參見《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17409-56,頁 93-94。
38 參見《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17409-60、17409-61、17409-62、17409-63、
17409-67、17409-68、17409-69、17409-70、17409-71,頁 97-100、頁 102-104。
珍擄去。1859 年(咸豐 9 年),淡水廳同知恩煜另外提訊兩方糾鬥事件,並再次 示諭巧萬珍任總業戶,督令巧萬珍與番眾完繳歷年租谷。
1859 年(咸豐 9 年),巧萬珍負責大租繳收時,仍見其他漢人干預事例。直 至 1864 年(同治 3 年),巧萬珍等番眾受包扶之人節制剋剝,生活困苦移居埔里 社,使總業戶出缺。巧萬珍貼告白示諭佃戶,悉待番業戶親身出手到佃方可交納 以免事端。德政祠因歷年協辦大甲西社佃租,呈稟淡水廳同知鄭元杰,巧萬珍僅 為至埔里探親,旋即反還,仍請歸辦。直至另任淡水廳同知王鏞查知大甲西社總 業戶一職,屢被漢人包扶,藉德政祠名目苛取剋剝,以致社番四散流離,故宣告 佃戶自 1865 年起(同治 4 年)歸官封收,不准佃戶向德政祠管事交納,順勢將 番業戶改為番佃首。39大甲西社番眾也藉機再次向淡水廳同知呈控漢人紳棍霸收 社租一事。17409 案記錄止於 1867 年(同治 6 年),大甲西社土目重申社規以免 棍番擾事。
三、 關於 17409 案中蔡鴻猷等漢人的參與
本案漢人參與甚深,可分類為三種:其一、塹眾紳衿、文武衙門及眾郊舖仝 立德政祠等,其中,協助發展社會公益庶務的德政祠,所代表的是竹塹眾紳士舖 戶利益,40首事生員鄭人俊結合天地會勢力陳瓶、陳二良等。411856 年起(咸豐 6 年),德政祠支持巧萬珍擔任大甲西社總業戶,巧萬珍任職期間,以德政祠兩 次借款共一千一百元,協助巧萬珍完繳公項,並自此伸手干預大甲西社五社公業。
其二、大甲西社五社社眾不堪巧萬珍背後所藏德政祠勢力侵吞社產,認為所謂借 銀,番棍巧萬珍與德政祠紳棍自借自討,故聯合三皂役頭蔡照,並引進素有往來 的彰邑舉人蔡鴻猷勢力,42向淡水廳同知呈控,推舉巧苑成取代巧萬珍搶任總業
39 李宗信,〈崩山八社租業的形成與終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1),頁 184。
40 所指紳士舖戶可查見 17409-49 中八十枚公記。參見《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 類:屯務,頁 89。
41 鄭人俊,祖籍永春州,1822 年生(道光 2 年),乃生員第二,1858 年(咸豐 8 年)時住北門 南教讀,為德政祠首事。參見《淡新檔案》第一編,行政(十六)撫墾類:屯務 17409-44 堂 諭,頁 86。
42 蔡鴻猷與潘再興、巧藍田本有往來,1857 年(咸豐 7 年)潘再興以德化社通事身份,因社中 公務急用為由,以中庄八甲田地為抵押,向蔡鴻猷借銀 120 元,1858 年(咸豐 8 年)又為治
第三章 清領時期蔡泉成家族的崛起與發展
戶。其三、官差衙役也為各方勢力所聯合之對象,如皂頭蔡照為大甲西社五社番 眾向淡水廳同知秋曰覲呈稟陳瓶等計謀以保舉巧苑成;43又如鄭人俊、陳瓶等指 稱巧苑成拆毀憲示,執交大甲巡檢,受奇刑毒酷。44以上三股勢力的角力戰,無 論支持哪一方,不可否認的是,都企圖從中牟取大甲西社租業利益。
參與 17409 案具「紳襟」身份的漢人,主要有蔡鴻猷、陳緝熙與鄭人俊等。
陳緝熙為淡水廳中港街富戶,1845 年(道光 25 年)恩貢生,戴潮春事件中協助 林占梅建有軍功,受封五品藍翎頂戴。雖德政祠主事者以鄭人俊出面,從 1857
陳緝熙為淡水廳中港街富戶,1845 年(道光 25 年)恩貢生,戴潮春事件中協助 林占梅建有軍功,受封五品藍翎頂戴。雖德政祠主事者以鄭人俊出面,從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