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藥物濫用問題與現況
台灣早期(日治及光復初期)所使用較普遍的毒品是以鴉片為 主,在民國 40 年至 50 年則流行嗎啡(Morphine)與大麻(Cannabis),隨 後民國 60 年代的嗎啡(Morphine)與強力膠(Glue),之後又出現速賜 康、紅中及白板,到民國70 年代速賜康禁用,嗎啡(Morphine)、紅中、
白板、青發卻大肆其虐,而民國80 年代則以安非他命(Amphetamine)、
搖頭丸(MDMA)、嗎啡(Morphine)為主,迄今民國 90 年代則以海洛因 (Heroin)、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新興毒品之氾濫為主(行政院衛生 署、法務部、教育部及外交部,2008;潘玉菁、唐麗慧、陳國東,1998)。
不難看出每個年代所盛行的毒品種類略有差異,而今日除了新興毒品 濫用逐漸增加外,其種類亦逐漸複雜化。
依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UNODC) 2008 年最新出版的世界 毒品報告(World Drug Report)指出,過去一年內成人人口(15-64 歲人 口)使用非法藥物盛行率約 5%,較過去略為增加,而其中成癮者約 2,600 萬人,佔全球成人人口的 0.6%;其主要使用的種類前三名分別 為大麻(3.9%)、安非他命(0.6%)及鴉片類(0.4%),其中鴉片類以海洛 因為主(0.3%),與亞洲地區相似,顯示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濫用仍是目 前亞洲地區嚴重的問題(詳見表 2.2.1)(UNODC,2008;行政院衛生 署、法務部、教育部及外交部,2008;王華富、朱正聲,2007;Reid, Devaney, & Baldwin, 2006;Kulsudjarit, 2004)。而根據台灣「管制藥 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2007 通報資料分析結果得知,藥物濫用前五 位 分 別 為 海 洛 因 (Heroin)17,601 人 次 (93.7 % ) 、 安 非 他 命 (Amphetamine)6,411 人次(34.1%)、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藥物 576 人 次 (3.1%) 、 K 他 命 (Ketamine)150 人 次 (0.8%) 及 佐 沛 眠 (Zolpidem)135 人次(0.7%);其中苯二氮平(Benzodiazepines)類藥物通
報576 人次中,以 FM2 占最多(計 413 人次,71.7%)(詳見表 2.2.2)(行 政院衛生署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2008;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
教育部及外交部,2008)。台灣 2008 年個案用藥類型以單一用藥為多 (65.2%),多重用藥則超過三成(34.8%)(較 2007 年上升 2.8%);年齡層 多分布於「30-39 歲」(44.0%);用藥史從 2007 年以「1-5 年」為多(38.9%) 轉變為 2008 年以「超過 10 年」為多(39.8%);且多數沒有工作
(42.7%);用藥方式以「注射-非共用針頭」為多(55.2%),「以加熱 成煙霧後鼻吸(Inhalation)」(13.0%)次之(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 育部及外交部,2008;法務部、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衛生署,2007)。
另外根據法務部毒品案件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9 年 4 月為止,
監獄收容人犯共計55,047 人,其中 41.2%為毒品犯,是各類犯罪人口 中人數最高者;2009 年 1-4 月新入所(勒戒所及戒治所)勒戒人數則為 2,561 人(法務部毒品案件統計,2009a,2009b;陳泉錫,2008)。此外,
台灣毒品成癮者 2009 年 1-4 月之再犯率高達 89.8%,較外國研究之 再犯率40-60%高出許多(法務部毒品案件統計,2009a,2009b;江淑 娟等,2008;McLellan, Lewis, O'Brien, & Kleber, 2000)。
由上列研究資料及統計數據可以得知,全球及台灣藥物濫用人口 仍然略為增加,且一旦染上毒癮,戒治困難再犯率極高,其犯罪人口 亦為所有類別中人數最多者,可見目前全球及台灣藥物濫用之嚴重 性,無論是對於個人的身心健康,亦或是家庭、社會治安、國家競爭 力等皆會造成影響。
表2.2.1 全球藥物濫用盛行率與台灣之比較
海洛因(Heroin) 17,601 93.7
安非他命(Amphetamine) 6,411 34.1 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 576 3.1
氟硝西泮(FM2) 413
K 他命(Ketamine) 150 0.8
佐沛眠(Zolpidem) 135 0.7
搖頭丸(MDMA) 125 0.7
嗎啡(Morphine) 117 0.6
配西汀(Pethidine) 87 0.5
強力膠(Glue) 84 0.4
大麻(Cannabis) 38 0.2
其他(Others) 272 1.4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及外交部,2008:第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