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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常見濫用藥物分類、結構與藥理特性

2.1.1 藥物濫用暨毒品、管制藥品的定義

(一)藥物濫用的定義

長時間使用酒精或某種藥物稱為酒癮或藥癮,Adams 在 1920 年代就已提出"

癮"的特徵有三點,耐受性、禁戒症候群及復發。Adams 在 1953 年繼續提出"

癮"的五項特徵,(1)戒斷症候群產生,(2)迫切需要產生,(3)使用動機受欣 快感推動,(4)耐受性產生,(5)被所用的藥物支配。世界衛生組織(WHO)以 藥物「依賴」來代替「藥物成癮」這名詞,藥物依賴是指在沒有醫療的行為下,

重複的使用某種藥物,當不間斷或定期使用後,變成必須依賴此藥物。但檳榔、

香菸、酒精、強力膠等均不算是藥物。

社會工作百科全書所定義的藥物濫用是「連續的使用精神刺激性藥物,不論 結果會產生健康上、職業上、學業上、法律上、社會上或是經濟上的困難等問題 者稱之」。藥物濫用百科全書則將藥物濫用定義為「藥物濫用者乃適用於錯誤使 用藥物濫用的概括性名詞。意思是使用藥物以改變感覺、意識或身體上的需求得 到滿足;藥物的使用是非法方式或型態。也就是說,藥物的使用是在不適當的監 督管理下;使用藥物者是在自己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繼續使用」。1994 年美國精神

醫學會,將這些成癮行為通稱為「物質相關疾患」,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物質濫 用與物質依賴,叫做「物質使用疾患」;第二種是指中毒、戒斷或物質導致的精 神上的疾病,統稱為「物質誘發疾患」。把「藥物」改為「物質」,範圍變大。所 以酒、香菸、咖啡、檳榔均列入其中。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 版對藥物濫用的診斷標準定義為不當的濫用藥物,導致臨床上明顯的失去功能或 損壞,且在最近十二個月內發生,並具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現象者─

1、重覆使用物質,使其達不到其工作、學校或家庭中主要角色的任務。

2、一直使用物質,生理造成危害。

3、與用藥有關的違法問題一直產生。

4、即使已因使用物質而出現持續性或反覆性的社交或人際的問題,仍然使用 之。

(二)毒品、管制藥品的定義

根據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的定義(2008):「毒品」與「管制藥品」是一體 之兩面,非醫療使用目的而濫用藥物即為「毒品」,而由醫師診斷開列處方供合 法醫療使用則是管制藥品,說明如下:

1、毒品、管制藥品的定義

(1)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 神物質與其製品。

(2)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管制藥品,是指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有需要加強管理的藥品。

且管制藥品只限供給醫藥及科學的使用。符合醫藥及科學上使用的合法藥品為管 制藥品,否則就是毒品。

毒品,是由「毒品危害管制條例」來管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是依毒品 危害防制治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之管

理,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制定。管理的單位也不一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管理機關為法務部(檢察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則是行政院衛生署(管制 藥品管理局),兩者為相配套之法律。

2、管理單位:

毒品:法部部檢察司

管制藥品: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3、分級原則:

(1)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禁止醫療使用,高成癮性之麻醉藥品。

第二級:禁止醫療使用之影響精神藥品,或成癮性較第一級低之麻醉藥品。

第三級:醫療上使用,且成癮性較第二級為低之麻醉藥品,或醫療上使用,國內 有濫用之餘之影響精神藥品。例: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etamine (K 他命)

第四級:濫用性較第三級為低之影響精神藥品,或有管制必要之前驅化學物質。

(2)管制藥品: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 管理。

第一級:成癮性較高,有高度濫用可能性之藥物或其他物質。國內未核准使用於 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如海洛因),或雖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而國內有造 成濫用之虞者(如嗎啡、鴉片、古柯鹼)。施用此類物質會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刑責。

第二級:有高度濫用可能性之藥物或其他物質(如 MDMA(搖頭丸)、LSD(搖腳 丸、一粒沙)、PCP、古柯等);國內未核准使用於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如 安非他命、大麻等),或須嚴格監督控管方可使用於醫藥或科學上之藥物或 其他物質(如 codeine、fentanyl、methadone);濫用可能造成嚴重心理或 生理依賴。施用此類物質會處三年以下刑責。

第三級:藥物或其他物質,其濫用可能性較第一級及第二級為低者;國內核准使

用於醫療用途之藥品、物質;濫用可能導致中度至輕度心理或生理依賴(如 Ketamine、FM2 等)。

第四級:藥物或其他物質,其濫用可能性較第三級為低者。國內核准使用於醫 療用途之藥品、物質或先驅化學品或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濫用產生之心 理或生理依賴性較第三級低者(如 phenobarbital、alprazolam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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