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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因素與法律責任

2.3.1 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因素

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原因很多,且常是多個因素一起造成的結果,大多數的研 究共歸納出三個因素

(一)個人因素:

高金桂(1983)針對用藥少年的研究中,顯示出 231 名用藥者,男性比率(佔 58.87%)多於女性(佔 41.13%),教育程度則是國中(65.07%)最多,且用藥青少 年的求學過程不順利。黃鼎馨(1994)研究結果也顯示男性比女性用藥比例高,

且初次用藥年紀在 15~16 歲居多,這時是青少年面臨強大升學壓力的時期。謝淑 敏(1993)也提出吸膠少年首次吸膠年齡是以 14~18 歲居多,首次吸膠原因是朋 友影響和好奇心驅使,但繼續吸膠原因則是心理困擾。吸膠青少年的人格特質非 常極端,叛逆衝動、孤獨寂寞等,其實吸膠者非常脆弱,易受情緒困擾,無法約 束控制自己的行為,無法有效的遵行社會規範,故需以藥物來補償其人格缺陷,

所以長期吸膠的主因是與人格有極大關係。

蘇東平(1982)指出,濫用藥物的動機在於內心苦悶,無法反抗社會權威。

張鳳琴(1992)研究 734 名用藥青少年中,用藥原因是振奮精神、好奇模仿、解 除焦慮等因素。李璧伊、王建楠(2006)認為青少年使用藥物的深層動機,是內 在自我衝突矛盾,和內在人格功能缺失。所以青少年濫用者常會:自我脆弱,感 到無力無助;態度悲觀,有自卑缺陷;對於慾望衝動的滿足無法延遲;情緒不成 熟,不穩定且常強烈起伏;面對挫折,產生退化補償行為,有違反社會規範傾向。

(二)家庭因素:

小孩從小在父母的呵護下成長、茁壯,父母成為小孩模仿的最主要對象。父

母的偏差行為更易成為青少年學習藉口,所以父母的行為深深影響孩子。根據台 灣省社會處的調查發現,在十二歲至十八歲的青少年中,超過五成的人認為「父 母親」是最了解他們的人;也有研究發現,「母親」較常是青少年求助的對象。

家庭在青少年嘗試使用藥物、持續使用藥物及預防青少年濫用藥物行為上,都扮 演重要角色。

陳嘉玲(2006)將家庭因素分成

1、家庭背景:社經地位低、單親、家人有用藥行為、父母對藥物認知差與 子女用藥態度贊成者,愈易用藥。

2、家庭互動因素:與家人連結強,子女會接受父母反對藥物濫用的價值觀,

可拒絕同儕影響,不會有濫用行為的產生。父母管教民主的家庭,子女藥物 濫用情形較少。親子間常緊張爭吵、家庭氣氛不和諧,是青少年藥物濫用危 險因素。

李蘭等人(1997)針對台北市高職生使用成癮物質行為研究顯示,拒藥自我,

效能得分愈低者、未與家人同住者及曾翹家者,使用藥物機會較大。謝淑敏(1989)

提出吸膠青少年中破碎家庭比例高,且親子關係不協調、不健全者居多。

黃鼎馨(1994)提出如國中輟學、家庭經濟在普通以下,父母教育在國小以下 者的青少年,較易用藥。該青少年在角色或人際關係上經常無法合乎相互的期 待,而產生適應上的困難,會容易採取用藥行為來因應或逃避這些感受。

蘇東平(1982)指出,用藥行為反應出家庭狀況,當家庭有特殊問題或失 去對孩子的控制力和聚合力,則子女用藥比率會較高。洪百薰(1998)認為,家 庭解決問題的能力差會導致青少年藥物濫用。1993 年法務部調查發現,用藥少 年比一般少年,父母親的溝通情形是「不易溝通」(含稍難溝通、極難溝通)者 較高。周碧瑟(1997)指出,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特別是青少年的偏差行為的發 生,受父母身教、家庭和諧度、家庭溝通橋樑順暢與否等因素影響。彭少真(1991)

認為對於家庭關係方面,家庭關係良好、凝聚力強,其子女比較不容易有用藥行 為出現。

綜合以上可得,家庭對於子女藥物使用行為形成的影響有四點:

(1)父母酒精及藥物使用行為。

(2)父母的態度是否贊成。

(3)父母和子女間的溝通方式。

(4)家庭問題處理技巧。

(5)家庭的完整性。

當家庭出現問題時,會造成孩子心理、人格上的缺失,而有各種偏差行為的 產生,包括用藥,所以家庭可說是影響青少年用藥的最重要因素。

(三)社會因素

青少年時期是由父母影響進到同儕影響的過渡期,經由同儕之間的相處及模 仿,摸索自己未來的發展方向。當青少年的生活重心逐漸由家庭轉向學校時,同 儕團體因為成員之間同質性高,彼此相處時間長,在相互影響下而表現同一行為 的機會也升高。台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1997)研究台北縣在學青少年生活價值 觀與毒品濫用認知調查結果顯示:最容易導致少年濫用藥物的原因是朋友引誘或 影響。李蘭等(1997)也提出有參加社團者使用非法藥物的機會較大。謝淑敏 (1993)提出吸膠青少年對朋友的看法和影響都是負面的,但卻又難以抗拒朋友的 邀約。林秀霞(1994)提出同儕愈不贊成使用成癮性藥物、無同儕用藥者,愈不 贊成用藥。

2.3.2 濫用藥物的法律責任

我國原主管成癮性物質之配套法令為「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以煙毒及麻醉藥品為一體之兩面,故針對非法流濫用及合法使用之麻醉 藥品進行防制及管理。但因毒品問題日趨嚴重,因此依據聯合國 1961 年「麻醉 藥品單一公約」、1971 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及 1988 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

藥品和精神物質公約」的管理精神,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將老舊的「肅清煙毒 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分別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品 管理條例」,並於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公佈實施。詳細罰則如附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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