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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準備工作的展開

國民大會通過的『[「]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第二條規定:『[「]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 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下列法律:(一)關於國民大 會 之 組 織 ,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之 選 擧 [ 舉 ] 罷 免 ; ( 二 ) 關 於 總 統 副 總 統 之 選 擧 [ 舉 ] 罷 免 ; ( 三 ) 關 於 立 法 委 員 之 選 擧 [ 舉 ] 罷 免 ; ( 四 ) 關 於 監 察 委 員 之 選 擧 [ 舉 ] 罷 免 ;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這十項有關憲法實施的法 規 , 前 五 項 , 卽 國 民 大 會 組 織 法 , [ 、 ]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擧 [ 舉 ] 罷 免 法 , [ 、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擧 [ 舉 ] 罷 免 法 ,

[ 、 ] 立 法 委 員 選 擧 [ 舉 ] 罷 免 法 , [ 、 ] 監 察 委 員 選 擧

[ 舉 ] 罷 免 法 , 是 規 定 人 民 代 表 及 國 家 元 首 如 何 產 生 及 罷 免 的 法 律 ; 後 五 項 , 卽 行 政 , [ 、 ] 立 法 , [ 、 ] 司 法 ,

[、]考試,[、]監察五院的組織法,是規定政府機構如

何組織的法律,性質都非常重要。今年元旦憲法公布之後,

政 府 為 了 積 極 推 進 行 憲 的 準 備 工 作 , 特 於 三 月 一 日 擴 大 立 法 院 [ 、 ] 監 察 院 及 國 民 參 政 會 , 延 攬 共 同 制 憲 的 青 年 黨

[、]民社黨及社會賢達加入。其中立法院負有制定行憲法 規之責,自經擴大之後,對於各項行憲法規的制定,更充分 融匯各方的主張,反映全國的民意,於三月底完成行憲十大 法規的立法手續,由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並交憲政實施促進 委 員 會 審 議 , 再 做 一 番 增 訂 修 改 的 工 夫 , 以 期 臻 於 盡 善 盡 美。如果說憲法是中華民國民主大厦[廈]的基礎,這行憲 十大法規卽是中華民國民主大厦[廈]的棟梁。

依據『[「]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第四條的規 定,凡依憲法所產生的國民大會代表,首屆立法委員與監察 委員的選擧[舉],均應於各有關選擧[舉]法公布後六個 月內辦理完成。行憲法規的制定與公布,已為憲法的實施鋪 好一條平坦的大道;行憲的準備工作,已由立法階段進入選 擧階段了。現在政府正積極進行改組,決定擴 大政府基礎,

開放地方政權,邀請青年黨[、]民社黨及社會賢達參加,

其主要目的卽在成立一個全國各方參加的政府,依據行憲的 法規,主持行憲的選擧[舉],俾全國各合法的政黨以及無 黨無派的人士均能公開競選,以避免一黨操縱之嫌。政府當 局對於準備行憲的努力,以及實現民主的誠意,在事實上,

已有充分的表現。今後惟望全國人民重視這次行憲的大選,

產生真正的人民代表,俾使依憲法而成立的國民大會與首屆 立法院[、]監察院都能符合人民的意志與憲法的精神,以 獲致行憲的成功。

本省方面,最近已奉國民大會代表選擧[舉]總事務所 來 電 , 從 事 調 查 選 民 。 在 今 年 九 月 卅 日 以 前 , 本 省 必 須 依 照 政 府 新 頒 的 行 憲 法 規 選 擧 [ 舉 ] 一 大 批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憲法已賦予我們充分的政治權 利,今後我們如何行使應有的政治權利,擔當國家主人翁的 責任,已不是機會沒有的問題,而是知識與能力够[夠]不 够 [ 夠 ] 的 問 題 。 憲 法 的 實 施 , 固 然 有 一 定 的 程 序 。 今 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憲法實施以後,關於憲法中所規定的地方自 治的實施,如依據『[「]省縣自治通則』[」],與省民 代表大會組織法及選擧[舉]法,召集省民大會,制定省自 治 法 , 然 後 再 根 據 省 自 治 法 , 選 擧 [ 舉 ] 省 長 , 成 立 省 議 會;又依據『[「]省縣自治通則』[」]與縣市民大會組 織法及選擧[舉] 法,召集縣市民代表大會,制定縣市自治 法,然後再根據縣市自治法,選擧[舉]縣市長,成立縣市 議會,也都有一定的程序,必須按步[部]就班以行之。可 是過去本省少數野心分子,竟迫不及待,要求提前實施憲政 及民選省縣市長,不但反對省當局所施行的有助於憲政實施

的充實地方自治辦法,並且不顧國民大會所通過的憲法實施 程序及憲法中所規定的地方自治實施程序。二[•]二八的 不幸事件,卽是這少數野心分子所造成,而其在政治上種種 幼稚荒唐而無常識的表現,更證明這班人野心大於能力,慾 望超過知識。經過這次慘痛的教訓,我們更不能不承認本省 政治人才的缺乏,希望大家從此屏除虛矯之氣與優越感,以 虛心學習的態度來接受憲政。民主政治本身卽是一種政治教 育,我們應該在實踐中努力培養政治知識,充實政治能力,

庶 幾 今 後 能 挺 起 腰 來 與 全 國 同 胞 共 同 擔 當 國 家 主 人 翁 的 重 責。至於如何廣泛推動憲法以及行憲法規的宣傳工作,以增 進省民對憲法的了解,對選擧[舉]的重視,則有待於政府 黨部以及教育文化各界的努力。

(《台灣新生報》1947.4.15:2,社論,三欄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