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警察廳與市政府:雙重管理體系
第一節、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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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市府擁有遠比警察廳廣泛的市政法規制定權,以及更專業的行政人員
(如衛生局衛生稽查員)、專門的行政機構(如社會局救濟院),以上述條件為後盾,
加上擁有眾多人力及強制執行權的警察廳,雙方若能取得共識且互相配合,則將 會是高效率的管理體系。4因此本節將以「行政執行」及「社會管理」為主題,探 討市府執行管理政策,是如何需求警察行使「行政執行」、「行政裁量」,才得以 落實管理目標。
第一節、行政執行
市府、警察廳所頒布的單行章程,均屬「行政法」的一環,為行政官署落實 統治政策的依據,行政官署依法下達之指示,人民均有遵守、執行之義務,唯獨 並非所有人均心服於政府政策,便產生抵抗官治的情形。為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國府又另外頒定《行政執行法》,以鞏固及確保行政官署「強制執行」的權力。
1933 年 12 月 28 日,國府頒布《行政執行法》12 條,規定行政官署得行使間接、
直接之強制處分,其細節概括如下:
表5-1:強制執行之形式
種類 形式
間接強制
代執行
依法令或本於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 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命令第3 人代執行之,後 再向義務人徵收費用(第3 條)。
罰緩
1. 依法令或本於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 而不為者,非官署或第 3 人所能帶執行者。(第 4 條第 1 項)。
2. 依法令或本於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 務而為者(第4 條第2 項)。
直接強制
1. 對人的管制(第6 條第 1 項)。
2. 對物的扣留,或處分限制其使用(第6 條第 2 項)。 3.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第6 條第 3 項)。
資料來源: 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66 冊》(合肥:黃山書社,
1999),頁 190-191。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市府及各局依法命令市民,服從、執行官署依法令 及職權所下處分,若該義務人應為而不為者、應不可為而為之,行政官署可依《行
4 下文將會提及,警察廳雖有頒布單行章程之權限,惟獨範圍僅限《違警罰法》所列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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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執行法》所賦予的權力,採取強制作為或行政處分。5但當時不同於現在有《行 政程序法》(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罰法》(2006 年 2 月 5 日施行)的詳細規 定,因此針對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處分,均以行政官署所頒布之行政法規為依據。
舉例而言,如前述《南京特別市政府工務局取締建築章程》的規範,工務局可針 對無照施工、危樓、不按圖章施工等建物,依法要求拆除、改建或修繕,若該所 有人不履行工務局依法所作之處分,即可派遣工程隊強制拆除、改建,其拆除、
材料費用由所有人負擔,此種強制處分即為代執行。或是道路使用人觸犯《南京 特別市政府工務局取締汽車規則》所明文禁止事項(如不遵指揮、不掛牌照),即 是「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者」,工務局可依法處以罰鍰。另一行使《行政執行法》
的重要機關為財政局,如《南京特別市政府財政局徵收房捐章程》載明捐戶以多 報少、逾期不繳,均屬「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財政局所採取的作法,先是 課以滯納金(間接強制),若仍不繳則再採取直接強制。6所以依照《行政執行法》
的規範,市府各局是可以獨立行使職權,針對違反既定規章之市民,處以積極、
強制的手段或處分,但為何工務局、財政局仍需要警察之協助?其實警察所擁有 的「強制權」遠比一般行政機關又更強而有力。
警察經國家所授予的權力下,限制人民之自由,防止或減少人為危害,以達 到維持社會公安為目的,而警察行使職權的手段就是「警察權」。警察雖以維護 社會秩序為終極任務,然而其性質仍是行政官署而非軍事機關,警察依法命令、
限制人民自由亦屬「行政執行」的一環,惟獨與一般行政官署不同的是,擁有「警 察權」的警察人員,其行使「行政執行」的強制力是遠遠超越一般行政官署。7至 於警察權的作用,根據趙琛(1899-1969)的定義,茲整理如下表:
5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2010 年修正)第 28 條之規定,間接強制為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 的種類又更為繁複,為避免時空倒置,一律以1933 年頒布之法令為準。參閱:首席文化編輯 小組(編),《法學知識專用法典》,頁255。
6 如市府於 1933 年 9 月 19 日,頒布〈南京市政府對於延抗稅捐之市民停止公用設備暫行規則〉, 對長期積欠房捐之捐戶,採取斷水斷電處分,就是「對物的扣留,或是處分限制其使用」。參 閱:〈南京市政府對於延抗稅捐之市民停止公用設備暫行規則〉,《南京市政府公報》,第 133 期(南京,1933),頁 21-22。
7 梅可望(1918- )對警察權的解釋,雖該權掌握於國家,各級行政官署均有行使警察權的權 力,但實際執行以警察機關為主體,一般行政機關僅有部分行使權。這也是警察機關為何比 一般行政機關更具備威權的原因。參閱:梅可望,《警察學原理》(臺北:中華大典編印會,
1966),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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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圖章審核、工程監督、完工驗收等行政手續為手段,嚴加監管市內建築的 形式與公安,尤其對道路、河道兩側屋舍的限制更為詳實,不僅為整頓市容,更 是為防止違建物阻礙交通。第3 階段為整頓棚戶,由於國府時期屢有天災、戰禍,
大批難民湧入南京又無資租賃房屋,僅能以低廉且易燃的材質,於城內隙地、曠 地搭蓋簡陋房舍,形成處處可見棚戶之景,不僅有礙觀瞻又有違消防、衛生,因 此市府在1930 年後大舉整頓,首先是勒令棚戶拆遷至城內郊區,避免充斥街道 的棚戶持續影響首都觀瞻,再於城外建築平民住宅,務使城內棚戶絕跡。此3 階 段整頓市容步驟,無論是拆屋築路、監督違建、取締棚戶,工務局均十分仰賴警 察的協助。
其中工務局於執行第1、2 階段作業所遭受的困難,以及警察支援的必須性,
已約略於第4 章第 2 節中提及,其問題根源與警察的強制力正相關。再舉其他事 件為例,市府鑑於夫子廟一帶交通業已不便,而兩側民居卻有搭蓋蘆棚的陋習,
使交通堵塞程度更形嚴重,因此訓令工務局前往勒令拆除。事後工務局回報執行 成果,稱雖迭經派員前往取締,唯獨遵令拆除者寥寥無幾,成效甚差,唯有動用 公安局派員強制執行一法,才能驅使民眾遵守。8另一起事件是發生在公安局改 立後,工務局稽查員抽檢某戲院公安,發現業者仍不遵令拆除違建,且當日又有 超賣入場券的現象,走道擠滿坐著板凳的觀眾,該稽查員於當場勒令戲院停演,
未料卻引起民眾騷亂,情況一度危急,幸好有憲兵趕來維持秩序,才避免一場衝 突發生。事後公安局發函予工務局,要求往後取締危害公安事件,須事先知會該 管分局派員協助,工務局斷無「逕自執行之理」,更稱稽查員貿然勒令停演,有 越權執法之嫌。9
上述事件的源起,導因自《工務局取締建築規則》未賦予稽查員有權勒令業 者停業。《工務局取締建築規則》第 23 條條文為:「凡市內一切公用建築物,如 戲院、電影院……等,均由工務局隨時派員勘查,其結構及設備如有妨害公安及 衛生事情,應即由局通知業主或其經理人限期改善」,實質授權工務局稽查員有 對業者實施臨檢的權力。10然而若業者不履行工務局所令限期改善的義務,其罰 則卻被規定為:
8 〈呈一件為擬取締商店欄杆招牌等障礙物請鑒核示遵由〉,《南京特別市市政公報》,第 2 期
(南京,1927),頁 65。
9 〈不准工務局派員查察戲院案〉,《首都市政公報》,第 32 期(南京,1929),頁 69-70。
10 南京市特別市政府(編),《南京特別市市政法規彙編初集(一)》,頁 39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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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犯本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遵照辦理,逾期不遵行 者,除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條處罰外,得由工務局強制執行之,所有工資 仍由業主負擔,『必要時並得由工務局函請公安局停止其營業』,直至該項 建築改善,方予復業。11
換言之,工務局及稽查員雖有取締之權,但無權勒令業主停業,加上稽查員並非 警察,隨意強制執行自然會引起民眾的反抗。因此公安局改隸成定局後,首都建 設的外籍顧問舒巴德(Heinrich Schubart),曾在演講中表示警察應由地方行政長官 辦理,才有助於積極取締違章建築,且舉凡妨礙交通、衛生與觀瞻之建築物,仰 賴警察於巡邏時注意取締,而南京現時建築取締仍未步上正軌,無非是現行建築 法規仍不夠詳實,導致民眾沒有統一遵守的依歸,再加上取締人員極度不足,且 一般公務員缺乏強制力等限制,實在難以進行積極地管理。12
不過公安局改隸對建築取締的負面效果只是一時,畢竟公安局、工務局在取 締建築的合作關係,在整頓棚戶的議題上取得共識。南京人口激增伴隨著住屋供 需失衡,大量貧民無力購買或租賃屋舍,僅能於市內空地上搭蓋木、瓦棚房,不 僅有礙觀瞻,更有危害衛生、消防之虞,遂市府不斷地以建築、消防法規限縮棚 戶的生存空間,又訓令工務局採強制手段將棚戶趕出城外。市府於 1928 年首次 進行的戶口調查,將市民分為普通戶、棚戶2 種,而該次報告中全市戶口 88,270 戶共455,697 人,棚戶僅有 3,845 戶 15,935 人,比額甚小(3%),棚戶雖有礙觀 瞻但仍非急需整頓的問題。可是到了1934 年 10 月的統計,棚戶佔全市人口的比 額已暴增至20%,總計 38,900 戶 154,210 人,增幅高達近 10 倍。13根據《南京 棚戶家庭調查》的統計,市內棚戶多半為南京周圍之安徽、蘇北籍民,因迫於災 荒而湧入城內謀生,便於交通要衝(下關、浦口)、空曠之地(城北、城東)或街道 隙地(如中央路沿線)搭蓋簡陋屋舍,使旅客一抵達浦口、下關,再沿著中山路從
不過公安局改隸對建築取締的負面效果只是一時,畢竟公安局、工務局在取 締建築的合作關係,在整頓棚戶的議題上取得共識。南京人口激增伴隨著住屋供 需失衡,大量貧民無力購買或租賃屋舍,僅能於市內空地上搭蓋木、瓦棚房,不 僅有礙觀瞻,更有危害衛生、消防之虞,遂市府不斷地以建築、消防法規限縮棚 戶的生存空間,又訓令工務局採強制手段將棚戶趕出城外。市府於 1928 年首次 進行的戶口調查,將市民分為普通戶、棚戶2 種,而該次報告中全市戶口 88,270 戶共455,697 人,棚戶僅有 3,845 戶 15,935 人,比額甚小(3%),棚戶雖有礙觀 瞻但仍非急需整頓的問題。可是到了1934 年 10 月的統計,棚戶佔全市人口的比 額已暴增至20%,總計 38,900 戶 154,210 人,增幅高達近 10 倍。13根據《南京 棚戶家庭調查》的統計,市內棚戶多半為南京周圍之安徽、蘇北籍民,因迫於災 荒而湧入城內謀生,便於交通要衝(下關、浦口)、空曠之地(城北、城東)或街道 隙地(如中央路沿線)搭蓋簡陋屋舍,使旅客一抵達浦口、下關,再沿著中山路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