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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探討
本章第一節首先說明共享經濟的定義,而後探討行車共享經濟模式;第二節蒐 集各國電動機車共享服務案例,探討各案例提供的服務與特色;第三節則探討本研 究之分析方法-聯合分析法,使本研究得以掌握該方法之研究設計與步驟流程。
第一節 行車共享經濟模式之探討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一詞最早是由 Felson and Spaeth (1978)提出。Felson et al.(1978)將共享經濟解釋為資源再分配系統,是把一件商品或是服務透過協同消 費(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不斷被一個以上之個人重複使用的交換系統。
Botsman and Rogers(2010)將協同消費歸納為三個類別:
1. 產品即服務模式 (Product service systems, PSSs)
將產品視為服務,即不需要購買產品的持有權,而是透過租借或分享行為來滿 足個人需求,例如:uberPOOL 共乘服務、WeMo Scooter 的電動機車租賃服務,消 費者不需要購買車輛便能滿足交通需求,且無須負擔車輛的維修、保養等費用。
2. 再分配市場 (Redistribution markets):
將被使用過且閒置的商品,透過贈與、以物易物或貨幣交易等活動,將商品所 有權從持有方轉移至需求方,例如:跳蚤市場、旋轉拍賣Carousell。
3. 協同生活 (Collaborative lifestyles):
由具有相同興趣、相似需求的人共同分享或是交換閒置有形或無形資產,例如 時間或空間。例如:Airbnb 的租屋服務、台灣時間銀行協會等。台灣時間銀行協會 係以交換服務存取時間為方法(時間預託、計點存薄)而建立的資源整合交換服務平 台。
近年來,為了解決環境、交通等問題,各國紛紛推出不同的共享經濟商業模式,
本研究將與交通相關的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稱為「行車共享經濟模式」。行車共享 (Shared mobility)係指分享汽車、單車或其他低速交通工具的使用權,讓使用者在
「需」的基礎下,取得交通工具並進行短期的使用(Shaheen et al., 2015)。
在國際上,車輛共用系統(Shared-use Vehicle Systems, SUVSs)已獲得大量的使 用,以作為解決交通環境混亂的創新方案,從短程租車到共享車輛皆是車輛共用系 統之應用。此系統降低使用者的交通成本,同時減少大眾對停車位的需求、改善整 體空氣品質,促進其他交通工具的使用量,如鐵路運輸等(Barth & Shaheen, 2002)。
近十年來,台灣逐步推動各項行車共享服務,包括2008 年的新北市綠色共乘、
2009 年高雄與台北市公共自行車計畫、2013 年交通部運研所推動的電動汽車共享 以及2017 年台北市推動的 3U 計畫等(鍾智林、黃晏珊,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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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共享經濟模式依據交通工具的不同,分為共享汽車1(Car-Sharing)、共享機 車(Scooter-Sharing)、共享單車(Bike-Sharing)以及共乘(Ride-Sharing or Carpool,或 稱拼車)。以下針對不同的模式進行文獻探討:
共享汽車
歷史上首次出現共享汽車方案係在 1948 年瑞士蘇黎世合作社名為 Sefage 的 自駕車合作社,其理念為當合作社的某個會員用完車後,便將車鑰匙交給下一位使 用者,但共享汽車一直到1990 才較為普及(Shaheen et al., 1998)。而共享汽車的模 式有許多種,使用者付一筆會員費以及根據使用狀況收費,是其中一種。
共享車輛(包括汽車、機車以及自行車等運具)服務模式依照站點模式的不同,
分為租賃站點式和自由流動式:
1. 租賃站點式
在租賃站點取車與還車。使用者在 A、B、C…N 等任一站點透過智慧車位來 實現充電、取車及還車。此種模式已於車內安裝物聯網設備與智慧充電樁的設置,
故可實現無人營運,如法國的Autolib 與日本的 Choimobi Yokohama 等。
(1) 優點:
i. 營運所需要的人力較少,由使用者自己完成充電。
ii. 實行難度較低,透過配置充電終端和車內基本通訊模組即可。
(2) 缺點:
i. 使用者體驗一般,使用者租賃車輛前必須前往租賃點啟動車輛,
到達目的地時亦須至附近租賃點還車。
ii. 設置租賃點成本較高,為了達到使用者便利性,必須提高網點的 密度,大幅增加車位成本與服務點成本。
2. 自由流動式
在營運區內任意地點取車與還車。這種模式可不設置任何固定站點,使用者僅 需對最近的可用車輛進行單程租車,將車輛停至公共停車位即可還車,如德國的 Car2go 及 DriveNow 等。
(1) 優點:
i. 使用者體驗度較好,單程租車有利於車輛使用後可直接於公用 停車位還車。
ii. 投資成本較低,公共停車位可與充電樁做一定程度的分離。
1 本研究之共享汽車定義為私人或公司將私有車輛的使用權交予他人,讓他人得以在租賃期間享受 該車輛,此處共享汽車不同於Uber 於台灣推出的計程共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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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共享。諸如戴姆勒的 Car2go、BMW 的 DriveNow 及日產的 Choimobi Yokohama 等,分別運用 Smart fortwo、Active E 及 New Mobility Concept 等純電動 汽車進行實證研究,如表 2 所示,電動車的共享服務模式也開始進入市場(朱玉龍,NISSAN 2013 Choimobi Yokoh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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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充電系統:主要對充電樁的資訊進行監控,以便通知使用者進行充電。
3. IT 系統:主要由 4 個部分所組成,分別說明如下:
(1) 訂單系統:分為面對客戶的入口,主要有手機 APP、網頁、語音和自助機 器操作等四種模式;還有一部分是訂單後台的處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節 日的流量管理。
(2) 系統管理:車輛的分配、調度以及車輛的管控,特別是汽車可用里程的調 取和報警對純電動汽車尤其重要。
(3) 計費管理:將車輛運行和停止的狀態記錄下來,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合理和 人性化的計費管理。
(4) 保修處理:專業化的行車記錄系統,處理不同客戶造成的事故保險。
未來台灣也計畫推出共享汽車服務,高雄市長陳菊於 2015 年 10 月帶領市府 團隊赴法國巴黎考察,與推動巴黎共享電動汽車服務(Autolib)的 Bollore 集團簽署 合作備忘錄,邀請該集團到高雄投資,未來將引進共享電動汽車服務到高雄 (Wye, 2015)。預計於 2017 年 10 月「生態交通全球盛典」期間,設置 1 處示範租賃站,
供民眾體驗試乘,並在路邊劃設專屬「共享電動車停靠區」(蔡孟妤, 2017)。
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2017)出席國際智慧城市論壇時表示,台北市於 2017 年 2 月將啟動電動汽車共享出租系統「U Car」,號召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 等縣市,打造「U Car」生活圈,將「甲地借乙地還」概念擴大至北部生活圈。林 欽榮估計,若生活圈打造成功,約可服務跨縣市一千萬人口。BMW 台灣總代理汎 德公司(2017)表示,電動車及共享汽車在國外已是趨勢,預計於 2018 年後,各民 間汽車業者在電動車領域發展速度會更快。
共享機車
共享機車係提供一個最靈活的交通方式,讓使用者可以隨時任意地從甲地移 動到乙地 (ecooltra, 2017)。共享機車在全球已有許多不同的創新服務模式,亦可依 照站點模式的不同,分為租賃站點式(如墨西哥的 econduce 等)與自由流動式(如台 灣的 WeMo Scooter 等)。然而,機車的廢氣排放與聲響將造成空氣污染和噪音污 染,於是共享電動機車租賃服務模式遂應運而生,其各國案例將於下一節進行探 討。
梁瑜庭(2013)結合「電動機車」與「載具共享」兩大綠色運輸的概念,探討都 會區中針對通勤需求而設計的公共電動機車共享系統之期初車輛佈署策略,以及 在不同情境的期初車輛佈署策略之下,分析比較不同的電池續航力延伸技術以及 不同的耗電與充電速率對服務水準與成本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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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又稱公共自行車(Public Bicycle System, PBS),是一種能讓一般大眾 共享自行車使用權的服務,如台灣的 YouBike 微笑單車。共享單車的主要概念是 在都會區內以免費或平價租賃的方式,讓民眾使用自行車替代大眾運輸或私有車 輛來進行短程通勤,以達到紓解交通擁塞、減低噪音和空氣污染等目的。共享單車 亦可用於解決大眾運輸系統中的「最後一哩」問題,並連結通勤者與大眾運輸網路 的一種方式。世界上第一座共享單車系統為法國里昂建置之公共自行車系統(維基 百科-公共自行車, 2017)。
台灣的 YouBike 微笑單車目前係以租賃站點式提供共享單車服務,取車與還 車皆需至固定站點。中國大陸的摩拜單車則無固定車樁,使用 App 掃描 QR code 即可尋車、取車,停放至任意路邊公共停車區域即可還車,屬自由流動式(摩拜單 車, 2017)。
鍾智林等人(2016)利用公共自行車系統分站車位數與分時可用車輛數,引進風 險管理概念,建立缺車、缺位、可靠度、波動率、平均等候時間及使用率等六大營 運服務指標。依據連續半年臺北市 YouBike 租賃站每五分鐘時階車輛數資訊,對 逾808 萬筆開放資料進行數據分析。
共乘與其他行車共享經濟模式
Ferrari et al.(2003)將共乘定義為一個私人車輛分享給超過一個人使用。共乘者 因出發點或目的地與駕駛類似,使該共乘者可利用部份與駕駛相同的路線到達目 的地,如uberPOOL、Waze Carpool 及 Tripda 等,皆為行車共享之共乘服務案例。
Calvo et al.(2004)認為共乘是一個以分享使用私人車輛為基礎之集體運輸系 統,主要目的在減少路上車輛數。共乘與共享汽車在字面上容易混淆,共乘強調的 是旅次起迄相近的駕駛與乘客在同一個時間點共用一台車輛,該車輛屬於駕駛或 乘客其中一方;共享汽車則如前述,是廣泛的應用在租賃概念的商業模式上,使用 者能透過預訂的方式使用營運方提供的車輛,以分時租賃的方式使車輛在不同的 時間點能夠被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林哲玄, 2015)。
台灣亦有許多新創團隊推出共乘服務,如Carpo 共乘、北科大的 BlueNet 等,
讓使用者可以透過手機或網路查看乘車路線資訊,進行駕駛與乘客的媒合與共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