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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視覺標示系統

壹、視覺標示定義與分類

「標示」為一種透過可被感官察覺的途徑以表明或傳達訊息的工具

(楊學展,2007)。視覺標示能清楚呈現環境結構,並突顯地域識別性(宮 澤功,1998)。Annette Ridenour 於 2000 年提出,視覺標示不僅能傳遞訊息、

整合環境視覺混亂現象,設計良好的標示更可增加地區文化特色。標示的 特性乃是藉由軟體文字、圖案、箭頭、色彩的組合,將事物的精神內容,

利用明確具體的造型和資料,提供識別、引導、說明、警告等功能之視覺 設計(楊學展,2007)。

表 2-3 視覺標示定義與分類

視覺標示定義與分類 學者

廖志忠 (1997)

1.辨識性:說明對象物本身之名稱,具與其他物區分的機 能,如:門牌、路名等。

2.引導性:引導式指標,提供使用者於移動中,以連續性 的確認,發揮功能。

3.導覽性:標識地區中的建築物、設施的整體資訊,為確 認地區之事物與使用者相對位置。

4.說明性:具解說資訊,說明事物內容、操作說明等功能,

若內容過於複雜可配合圖說。如:公佈欄。

5.警告性:為保持安全或維持秩序,具有督導的功能。

Mitzi Sims (1991)

1.導覽性:地圖、入口決策點指導等。

2.訊息性:說明書、時刻表等訊息。

3.指示性:機場、醫院等指標系統。

4.辨識性:企業或特殊活動之用途。

5.法規性:特殊區域傳達事件訊息之標示。

6.裝飾性:如旗幟等。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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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視覺標示與分類(接上頁)

綜合以上各家學者專家之理論,本研究將其男、女性廁所之標示定義 為:「以文字、圖形的單一表現或相互輔佐,藉以協助大眾理解所欲傳達 之訊息內容。」以下就相關研究中出現與「標示」相似之名詞,如「標誌」、

「標識」、「指示」等詞彙,將其名詞定義整理如表 2-4。

表 2-4 「標示」相關名詞之定義

1.識別性(Identificational):表示對象本身的標示,載明對 象物名稱,為名稱標示。

2.引導性(Directional):具有引導觀者置特定目標或方向 的標示,多以線條、箭頭等指標呈現,為環境中連續 性之引導作用。

3.方位性(Orientational):將環境、建築物中之設施相對 關係表明,使人了解區域內事務方向及目前所在地位置。

4.說明性(Informational):說明事物之內容、歷史、操作 方式等訊息內容。

5.管制性(Regulatory):提醒、禁止或管理使用行為的規 範,具維護安全秩序之機能。

6.裝飾性(Ornamental):具修飾、強調及美化環境中個別 元素之外觀。

公共標示設計手冊 AIGA (American Institute of Graphic Arts) (199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視覺標示定義與分類 學者

相關名詞 名詞定義

標誌

˙常用於個人或企業,以特殊文字與圖形符號呈現。準 確、簡易的形態像大眾傳達特定意義。(Rayan Abdullah

& Roger Hübner,2006)

˙目的在於傳達訊息與呈現意象特質,其造形特徵與本 身所要呈現的內在特質要素,是經由整體造形所建構 (邱欣那,2008) 。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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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g M Berger &

Adriemme Eiss

Jeff Corbi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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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設計之基本要求及基本要素必須能確實掌握可視性、可理解性、

可注意性、可讀性之基本要求,方能達到有效之視覺化設計(胡嘉昕,2002)。

利用適切之圖文比例、型式搭配,適當融入空間場域中,可謂之畫龍點睛。

參、標示系統之文字

文字是傳達情感、紀錄事物的符號,綜觀古今中外文的文明社會莫不 以此來作為延續文化、傳遞經驗的具體表徵(丘永福,1991)。文字的辨 識必須具備兩的條件:第一是外界某些文字形狀的刺激;第二是有關此文 字形狀的過去知識與經驗(饒真強,2005)。

標示中的文字設計,行政院研考會環境公共標示常用符碼建置設計將 其規範設計原則如下:

一、以明視性為要,通則以黑體字形、粗體字形為佳。

二、每行字數以 15-20 個字的範圍為最佳閱讀標準。

三、中、英文雙語標示時,中、英文以 3:1 為原則。

Sanders & McCormick 於 1993 年從人因工程的觀點,在設計及評估文 字顯示所使用的人因工程效標主要為以下三種(引自王怡文,2010):

一、可視性(Visibility):能從背景中分離出文字或符號的屬性,亦及可察 覺文字或符號存在的程度,亦可稱為「可察覺性」(Detectability)。

二、視認性(Legibility):能辨別出文字或符號彼此之間差異的屬性,亦 即文字或符號易於辨識的程度,亦可稱為「可區辨性」

(Discriminability)。它有賴筆畫粗細、字體形式、對比及照明等條件 的影響。

三、可讀性(Readability):以單字、詞句或連續性文章等有意義的群組方 式表現,令人能夠解讀或辨別內容資訊主旨的屬性,亦即文字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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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解的程度,亦可稱為「意義性」(Meaningfulness)。

一般認為文字形式作為傳遞訊息的工具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圖像 及符號超越語言和文化隔閡的表達方式,卻是文字傳達工具無法做到的

(施純銘,1994)。也就是說,適當的圖文配比,比起單純的文字或者圖 形的表達來的有效。廁所之性別標示設計中,通常字體的使用亦較為單純,

如:「男」、「女」或外文的「men」、「women」等單字表現,較為普遍而使 得容易傳達。在單字閱讀正確率方面,明體、黑體、圓體等三種字形均優 於標楷體(游萬來、蔡登傳、郭文宗,1996)。標示的設計中除了文字本身 內容的傳達外,若能透過圖形運用加以潤飾、結合文化特色,則更能發揮 其內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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