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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親職行為與親職效能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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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親職行為與親職效能之關聯

親職效能作為重要的直接效果與間接效果因子,可以預測多項與親職能力、

孩童成長與改變的因子(Jones & Prinz, 2005),是在設計有關方案時必須注意的變 項,如果方案能夠間接甚至直接提升親職效能,對於改善管教與家庭環境勢必有 幫助(Wright & Cullen, 2001)。親職效能的信心雖然可以促進個體去開始並維持完 成任務的行為與動力,但信心只是作為「完成任務」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餘下的需要靠實際的技術與知識來補足條件,才有可能真的創造成功或是改變的 經驗。ACT 方案設計中,提供了許多親職技巧的訓練,例如如何處理孩子以及家 長的憤怒情緒,如何用正常且正向的眼光看待(Porter & Howe, 2008),透過講師 教學以及學員討論,ACT 方案可以提供成功經驗以及必要的資訊,讓家長們可 以互相成為觀摩學習的對象。回顧過往文獻,當親職訓練能夠提供有效的、專門 的知識與技術,不僅可以提升效能感、也能提高或改進親職行為(Sanders &

Woolley, 2005; Sofronoff & Farbotko, 2002; BloomField & Kendall, 2012),甚至是 改變教養的風格,例如降低威權或放任式的管教風格,增加民主式教養的比重 (Jonyniene, Kern & Gfroerer, 2015)。

陳富美(2005)以小學高年級的父母為樣本,發現到在背景變項方面,教育 程度較高的父母親,親職效能感會較高,同時生活適應較好的孩童的家長也會在 親職效能的自評上給予較高的分數,然後卻沒有辦法判斷當孩子的適應狀況降低,

親職效能連帶下降是會出現怎麼樣的行為,反之亦然,高親職效能的父母會採取 什麼樣的親職行為也是該研究不得而知的,並得出如果想藉由單獨提升親職效能 來協助孩子的發展是不夠的,同樣的想法出現在Hess, Teti & Hussey-Gardner(2004) 的研究當中,該研究發現到單獨親職效能或親職知識都沒有辦法顯著預測親職能 力,只有將親職能力作為調節變項時,兩者的關係才會顯著,並依據親職知識的 高低而有正負不同的相關,Hess 等人(2004)認為高親職效能但低親職知識的家長 是「天真」的相信自己是具有足夠親職能力的,換句話說,也是虛假而不真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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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如果是將親職效能的性質再作分類,在整體自我效能、整體親職效能與特 定領域(domain)、特定任務(task)效能,家長們在特定的任務,例如規矩的設 立與行為的管教上面的親職效能是最低的,代表家長們在這個部分是需要實質的 幫助與教學的(Sanders & Woolley, 2005)。依據上述文獻,研究者得出,親職效能 或許對於家長自身的親職滿意程度,或者在面臨挑戰時比較能夠承受壓力,或者 更願意付出時間心力在孩子身上,然而單獨親職效能是不足以成為妥善教養孩子 的必要條件,需要靠其他條件來補足與充實效能與教養的關係,才能促使家長真 的幫助孩子良好的發展。而ACT 的團體方案便提供了補足條件的機會:固定的 課程時間,實際的親職知識,以及藉由討論與揭露獲得的社會支持,都能夠幫助 家長更有資源與條件的去陪伴與協助孩子發展。因此本研究希望能夠透過了解 ACT 親職功能量表與親職效能感之間的關係,更進一步地去證實前人研究的想 法。

低社經家庭因其職業、生活條件、生活環境與經濟能力,往往有著貧窮、低 經濟能力、不利發展的生活環境、低認知能力、較少的資源等狀況,生活中需要 面臨的壓力也較大。然而因為生育知識與觀念的不足,低社經家庭的孩童往往較 高社經家庭的多,在手足眾多的狀況下,原本已經較少的家庭資源會被進一步的 稀釋,每個孩童可以得到的物質資源(衣物、學習、書本)以及心理資源(父母的 關照與注目),由於資源稀缺、資本不足,低社經家庭的兒少自出生起就必須面對 比普通家庭、高社經家庭的孩童更多的挑戰(李敦仁、余民寧,2005;周新富,

2008)。

資源之外,父母的管教對於兒少的身心發展亦有眾多影響,例如洪秀梅(2007)

針對台南縣國小高年級學童的研究發現到,父母的管教方式對於孩童的人際關係、

情緒覺察能力以及自我概念有顯著的影響。此外,根據研究者實際造訪地方社區 以及蒐集過往文獻,發現到低社經家庭父母的教養會受到內外在因素的影響,外 在因素如生活與經濟壓力與家庭關係,內在因素則包括情緒控制、親職知識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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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等因素(林佩儀,2004;紀琍琍、紀櫻珍、吳振龍,2007)。

經濟的貧困與成員之間緊繃的關係,都可能是造成不當管教,甚至虐待的成 因(林佩儀,2004),經濟的貧困會造成父母工時較長或者身心較為疲勞,造成 能夠給予孩子的心理關注與照顧不足,造成忽視及冷漠的狀況,或者因為疲勞及 壓力,選擇比較強硬的專制管教,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力鬥爭與肢體衝突亦可能成 為虐待的原因(沈瓊桃,2005)。而楊賀凱(2009)亦在針對台東某地區中學生 父母的調查中發現,父母的教育程度與職業排名、收入都會對管教的價值與方式 帶來影響,當教育程度越高時,便越會傾向傳達獨立、自主的教育觀念,反之則 越會強調服從,而白領階級則較藍領階級的父母少採用體罰管教。

內在因素方面,紀琍琍等人(2007)發現,照顧者的情緒控管能力、性格、

親職知能的程度是重要的因子。照顧者的情緒能力不足易導致家長不容易控制自 己的憤怒,憤怒情緒高漲的情況下則容易出現較激烈的負向管教行為,肢體的管 教包含用手或者器物打小孩的身體,擊打的部位包含屁股、手臂、甚至是臉等地 方。肢體管教的目的雖然是形塑小孩的行為、而非使小孩受傷或者留下傷痕,而 憤怒所導致的肢體管教的目的很容易被混淆,小孩與家長雙方可能都會逐漸不知 道為何而打以及為何被打,長期下來對於孩童的身心狀況以及發展都有負面的影 響,例如更多的違規行為、較強的攻擊性、日後的物質濫用與危險的性行為(吳 齊殷,2000)。而語言的負向管教包含痛罵、羞辱、以及輕視性的言語,由於語 言的負向管教比起肢體更不容易被觀察與篩選,因此在研究上的產出相較於肢體 的管教較少,然而現有的文獻告訴我們,痛罵、羞辱等組成的語言暴力,對於孩 童的傷害不亞於肢體,且更容易產生低自尊、不安全感,焦慮恐懼等狀況(McKee et al., 2007)。長期暴露在不管是肢體抑或是語言暴力之下,不僅對於身體與心理 的發展有極度不良的影響,在生理結構方面甚至可能導致腦區的結構與功能呈現 偏差甚至符合精神病理的狀況(Shonkoff, 2012)。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親職教育方案,尤其是 ACT 親職方案在台灣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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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持續深耕推廣,正向管教應該被定位在一項可以具體推行的「技能」,而非「自 然的」、「有愛的」就會自然產生的行為,孩子的教育,雖然不必用過度悲觀的角 度面對,但確實應該用更加審慎的態度去面對,父母對於自身的角色、權力、影 響力應有更好的覺察,同時,也明白到自己人人都是有能力當個夠好的好父母的。

除了技術層面之外,華人文化往往視家庭內的衝突與困難為羞恥,當衝突與困難 出現時,可能更難以主動接觸與尋求外界資源,增加發生遺憾的風險。如果可以 藉由成本低但是彈性相對高的ACT 方案幫助更多家長與兒少遠離暴力,必定可 以顯著的降低未來的風險,隨著ACT 親職方案在世界各地的推廣,也開始有學 者試圖以華人文化為脈絡,進行方案內容與實施方法的調整。除了方案實施之外,

藉由方案的實施與推行進行更多研究,藉此更加了解台灣地區不同背景之家長在 教養層面的實際行為與心理狀況,予以了解跟協助,形成研究與實務正向的循環。

方案必須奠基在研究與實務的結合上不斷修訂才能夠具有實證性與科學基礎,溯 其源頭,研究的基礎便是擁有好的研究方法與研究工具,而本研究將主要的焦點 擺在研究工具的修訂上,目前ACT 親職功能量表的他國語言版本已經開始有心 理計量的研究結果產出,而台灣做為ACT 在華文地區的唯一推廣國,研究者認 為有必要在台灣地區進行量表信效度的檢核,因此研究者欲透過碩士論文的機會,

以台灣地區的家長們作為樣本,不僅進行ACT 親職功能量表的心理計量檢核,

也能針對量表分數、親職效能及背景變項的關係進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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