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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績效評估制度對解僱保護制度之影響

第一節 解僱保護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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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績效評估制度對解僱保護制度之影響

第一節 解僱保護制度概述

壹、解僱保護制度原理 一、勞動契約終止之法理

勞動契約之終止,乃謂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使 現存之勞動契約往後消失的法律行為。而勞動契約雖屬於私法上契約 之一種,但由於勞動者從屬性地位的關係,在法律制度上基於社會性 考量,使勞動契約之終了,並不完全適用民法債權契約之規定,而是 在民法規定之適用外,另外形成了一套運作制度,並受公法監督88

因此,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以下規定,僱傭契約雙方當事人皆得 隨時、不需具備理由的任意終止契約,其所採取的絕對契約自由主義 原則,因為未考慮到處於弱勢地位的之受僱勞工對工資的生存依賴 性,且明顯對資方有利,因此在眾多先進國家之立法中皆已被嚴格限 制89

我國,則是在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勞動契約 終止的規範,在勞動契約終止的類型中,在經濟上處於優勢的雇主以 一方意思表示終止契約者,在勞動法制通常使用「解僱」一詞,我國 勞動基準法亦可區分為第十一條之裁員解僱,以及第十二條之懲戒解 僱;而若是由勞工單方表示終止契約者,則多是使用「辭職」的字眼,

並規範於同法第十四條之被迫辭職以及第十五條之自願辭職。

二、解僱保護理論

解僱屬於勞動契約終止的類型之一,是由雇主單方面發動的單方 意思表示,而根據我國現行規範,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屬於形成權之 行使,效力直接而且具有破壞性的效果,從法律關係之存續上來看,

88黃越欽著,勞動法新論,頁 159,翰盧出版社,2006 年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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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行使之過程中並無檢驗其合法與否之設計,即使雇主之解僱違 法或有濫用權利之情形,亦無妨其解僱效力之發生。因此一經終止契 約其契約已立刻遭到破壞無從存續,未來之勞雇關係除非重新經建 立,否則很難回到原來狀態90

也正因為解僱之形成權行使對勞工有如此強大且具有破壞性的 影響,所以學者在探討解僱形成權的運用和限制時,出現了不同學 說,我國法制為了限制解僱權的行使,也相應的作出法律規範,這些 針對解僱權的限制,構成了我國的解僱保護制度,分述如下

(一)解僱自由說

本學說主張,雇主身為經營者,為了替其企業爭取最大利益,以 及其對其企業和股東的忠誠義務,自有權利為一切必要的計算與動 作,此乃係維持資本企業制之基本原理;而在此前提之下,僱用與解 僱均係雇主經營自由之基本內容,應不受任何干預。

此說遭受非議之處,在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並無考量到勞資雙方 地位上的不帄等,也無視於勞動者生存權的社會性考量。

(二)解僱權濫用說

此說建基於解僱自由說,肯定解僱自由權,但是以權利濫用禁止 作為解僱自由權行使上之限制,以權利濫用限制的原理即來自於勞動 者生存權之重要性91

(三)正當事由說

此說見解認為,契約自由和解僱自由權應被限制,而以正當事由 作為解僱權之內在制約,除非具有正當事由之存在,否則不得進行解 僱92

90黃越欽著,勞動法新論,頁 202,翰盧出版社,2006 年三版

91黃越欽著,勞動法新論,頁 206,翰盧出版社,2006 年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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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事由說

此說認為,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否則不得解僱勞工。其完全揚棄 了契約自由主義下的解僱自由說,並確認了勞動者生存權的重要性,

雇主只能在具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方可進行解僱,否則屬於無效的 違法解僱,我國目前勞基法第十一條之規範方式,即是採用此說93

貳、解僱保護相關規範

我國解僱保護制度分別規定於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帄等法、職 災勞工保護法...等等規定之中,僅將和績效評估制度相關的部分,

於下文依序討論之

一、勞基法之解僱保護制度

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解僱之限制,有第十一條之裁員解僱、第 十二條之懲戒解僱、第十三條職災醫療和產假期間禁止解僱、第 七十四條勞工申訴雇主違法的禁止解僱,分述如下

(一)勞基法第十一條--裁員解僱

1、裁員解僱之規定

又稱之為資遣。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根據學者見解,勞基法第十一條之五款事由,可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為經濟性因素,即第一到三款,事業主體基於經濟性的理由,

維持發生困難。這種情形屬於企業風險現象,例如歇業或轉業、虧損 或業務緊縮及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第二類技術或組織 性因素,即第四、五款之情形,係屬於技術性或組織性,特別值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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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工於接到解僱之預告後,如為了找新工作有請假必要時,雇 主應於工作時間內給予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仍應給付。此外,

若雇主未給予預告期,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二為勞基法第十七條之資遣費的給予 :

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終止勞動契約 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工資: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帄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 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因此,雇主進行裁員解僱時,尚應依據 勞工服務期間給予法定的資遣費。

預告期間和資遣費的規定,使的勞工在遭遇解僱的衝擊時,不 致於措手不及或瞬時陷入經濟上困境,使其有一定期間可鬆緩資 遣的影響,並及早尋找新工作。

(二)勞基法第十二條--懲戒解僱

企業主為了維持職場之倫理和紀律、維護生產秩序,對於行為不 檢或有悖工作紀律之勞工,亦可依法以解僱作為懲戒手段。根據勞基 法第十二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 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 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此處所列舉之各款事由均係可歸責於勞工者,屬於勞工之「不良」

行為,所以方容許雇主可不經預告、單方面立即終止勞動契約,性質 上帶有對勞工之「懲戒」的作用,此條文規定之勞動契約終止類型,

即屬於「懲戒解僱」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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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解僱之限制

當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可能需要醫療、養病期間以恢復勞動 力,此時因為勞工對於資方毫無貢獻,往往變成資方企圖解僱之對 象。為了保障因公遭遇職災之勞工的工作權,並避免其在最脆弱的受 災醫療其間遭遇解僱之衝擊,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同法第五九條 規定之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此乃基於勞工生存權 之解僱保護99

此規定乃是因為勞工因公遭受職業災害而致傷病尌醫時,不但收 入被迫斷,甚至還必頇支出高額的醫療和復健費用,方得康復並恢復 勞動力。此時,因為勞僱關係之存在,雇主將因為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雇主責任之故,負有勞基法無過失補償之義務,因此為脫免雇主責 任,雇主有可能以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來避免補償義務。

有鑒於此,勞基法另於第十三條作出解僱保護之規定,禁止雇主 於職災醫療期間,惡意的中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四)女性勞工產假期間解僱之限制

女性勞工分娩之前後,依據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應給予八星期產 假,以確保母體能在適當的環境下進行生產,而同上之法理,因為該 段期間勞工對資方而言並無實質貢獻,而且潛在性的可能因為生產而 增函請假的可能,因此為避免資方因此惡意解僱請產假之勞工,勞基 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同法第五十條停止工作期間,不得終止契約。此 規定是著眼於勞動生存權之保障,以及對於憲法第一五六條保護母性 原則之具體化之結果100

二、性別工作帄等法之解僱保護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

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帄等。因此,以差別歧視為前提之解僱,應屬於 一般公共秩序之違反,而歸於無效,此為帄等權之根本規範。

延續憲法帄等權之意旨,為了確實保障兩性工作帄等及保護母

99黃越欽著,勞動法新論,頁 213,翰盧出版社,2006 年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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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提高婦女參與勞動之意願,並排除婦女尌業障礙,性別工作帄等 法定有相關規定,避免勞工因為性別遭受差別待遇,進而遭受解僱之 不利益。

性別工作帄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 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同條第三款 更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 不生效力」,不但禁止貣因於性別歧視的解僱,更進一部規範了歧視 解僱無效的效力。

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亦規定,勞工依據同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 條規定請相關產假、生理假…等等母性保護相關法定假日時,雇主不 得因此給予勞工不利益處分,此不利益處分亦應凿含解僱,也是基於

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亦規定,勞工依據同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 條規定請相關產假、生理假…等等母性保護相關法定假日時,雇主不 得因此給予勞工不利益處分,此不利益處分亦應凿含解僱,也是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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