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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以 WTO 解決爭端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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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WTO 之食品安全及動植物檢疫規定 第一節、GATT 1994 之例外規定 第二節、SPS 協定

第三節、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第四節、WTO 相關案例之研析

壹、風險評估 貳、適當保護水準 參、預防原則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臺美牛肉議定書與我國之檢疫制度

第一節、我國關於狂牛病及新庫賈氏病之防疫與檢疫體系 第二節、臺美牛肉議定書之規範

第三節、我國關於牛肉進口之 SPS 措施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爭議與影響

第一節、臺美牛肉議定書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 第二節、臺美牛肉爭議與對美貿易

第三節、臺美牛肉議定書與 WTO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政策建議

第二節、以 WTO 解決爭端之可能性 第三節、觀察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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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WTO 架構下之食品安全及動 植物檢疫防疫規定與實踐

為提昇會員國的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擴大並穩定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 之成長、擴張商品與服務貿易之產出,同時在永續發展之目標下,達成世界資源 之最適運用,尋求環境之保護與保存,並兼顧各會員經濟發展程度相異下之需求 與關切,WTO 設定幾項重要原則:一、不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1 與「國民待遇原則」2。亦即針對某一進出口產品,會員應無條件給予其他會員 國之同類產品同樣待遇,同時進口該同類產品時亦不得課徵內地稅或其他規費。

二、普遍數量限制禁止原則:3會員對他國之進出口產品,除課徵關稅、內地稅 或其他規費外,不得利用配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來新設或維持數量上之限 制。

在 WTO 法律架構下,不歧視原則與普遍數量限制禁止原則構成了促進自由 貿易之支柱。然而,為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因素,這些原則仍有 例外規定加以限制。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中,與 WTO 法律體系架構相關之規範 問題,可從以下之規範加以探討: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之例外規定、SPS 協 定與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以下,即分別從 WTO 法律架構下食品安全及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與實踐加 以探討。

第一節 GATT 1994 之例外規定

如前所述,WTO 最重要的原則規範在 GATT 第 1 條、第 3 條及第 11 條,亦

1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art. 1, Oct. 30, 1947, 55 U.N.T.S. 194 [hereinafter GATT].

2 Ibid, art. 3.

3 Ibid, ar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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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普遍數量限制禁止 原則。為了促進貨品貿易的自由流通,WTO 禁止會員國採取無理或專斷的貿易 措施,限制貿易自由。然而這樣的貿易自由卻有例外,包括 GATT 第 20 條之一 般例外與第 21 條之安全例外規定,會員國可以基於上述二條規定之原因,採取 某些限制措施,而不被視為違反 GATT 之相關義務。

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規定4:「各締約國在相同狀況下,就各項措施之實 施,均不得構成專斷及無理歧視之手段,亦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之變相限制。惟 下列措施不在本協定限制範圍內:……(b)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 之必要措施。……」因此,若一國為維護人類之生命或健康對貿易實施管制,例 如:禁止有害人體健康之食品進口、對食品添加物進行規範等;抑或為了保護動 植物之生命健康施行貿易管制措施,如:禁止帶有傳染病或病蟲害之動植物及其 製品進口等,其貿易限制措施即有正當理由,不違反 GATT 之義務。

然而,「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理由並非單純即可無所限制 地用以正當化該國之貿易限制措施。首先,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所稱之「維 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須為保護貿易限制措施實施國境內之人類或 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不包括保護其他國家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5其次,

必須要符合以下三層次檢驗法6:一、目的正當性:該貿易限制措施之目的,須 係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才能成為 GATT 相關義務要求之例外。

二、必要性:系爭措施是達成政策目標所必要者。三、除上述目的正當性及必要 性之要求外,系爭措施尚必須符合第 20 條前言之要求。

GATT 1994 第 20 條一般例外之規定主要為排除 GATT 1994 第 1 條最惠國待 遇原則、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及第 11 條普遍數量限制禁止原則等 WTO 基本義 務之條款。為避免會員以 GATT 1994 第 20 條各款為理由,變相進行貿易限制,

4 Ibid, art. 20(b).

5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頁 221,2010 年。

6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 6.20, WT/DS2/R (Jan. 29, 1996) [hereinafter USGas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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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即要求會員在主張第 20 條一般例外規定時,仍不得構成 專斷或無理之歧視手段。尤其在會員國主張其貿易限制措施實施之目的在維護公 共道德7、維護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身體健康或為國內執法必要8等標準不一之 抽象概念時,為免會員國變相實施貿易限制,「必要性」(necessity)之要求即至 為重要。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必要」(necessary)之要求,同樣亦出現在該 條 a 款及 d 款中。在維護公共道德 、維護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身體健康或為 國內執法必要等主張中,會員國若要抗辯其措施非專斷或無理之貿易限制措施,

則必須證明其措施為必要措施。關於「必要」之法律要件,實踐上應該符合下列 要件,亦即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一、目的重要性:考量系爭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時,第一步應先考量規範 目的是否具有重要性。小組在巴西輪胎案(Brazil—Retreaded Tyres)中 表示 WTO 實踐上許多爭端案件的小組報告均認為審查系爭措施是否 有其「必要性」,應該透過幾項要素考量的權衡過程(a process of weighing and balancing),其中包含有三項考量要素,第一點即是「系 爭措施所推動的利益或價值之相對重要性」。9

二、因果關聯性:另一個考量的要素是系爭措施所造成的結果,是否對於 規範法益之保全有所助益。若系爭措施所造成的貿易限制效果能對規 範目的有所貢獻,則符合必要性要求。同樣地,小組在巴西輪胎案中 認為:必要性之權衡過程尚須考量系爭措施所造成的貿易限制效果與 所追求的保護目的間之比例。10

三、不可替代性:WTO 爭端解決小組在美國汽油案(US—Gasoline)中,

引用美國 1930 年關稅法案(US—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7 GATT, supra note 1, art. 20(a).

8 Ibid, art. 20(d).

9 Panel Report, Brazil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Retreaded Tyres, ¶ 7.104, WT/DS332/R (Jun.

12, 2007).

10 Ibid, ¶ 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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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之見解,認為11:「若存在一可合理期待的替代措施,且該措施並 未違反 GATT 其他規定,則締約國即不得主張該違反 GATT 規定之措 施在第 20 條 d 款下為『必要』。」

四、最小侵害性:最後,符合必要性要求之貿易限制措施必須為對貿易限 制效果侵害最小,抑或違反 GATT 義務程度最小者。若存在較系爭措 施違反 GATT 義務程度更小之替代措施,則系爭措施即不得被認為「必 要」。12

由此可知,WTO 會員國得以「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為理 由,在必要之情形下施行貿易限制措施。然而,該措施在目的上必須具有利益或 價值之重要性,亦即是為保護國內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而採行之措施。同 時,系爭措施亦必須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之檢驗,包括:目的重要性、因果關 聯性、不可替代性及最小侵害性之要求,方符合 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之例外 規定。

第二節 SPS 協定

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措施)是各國用以防止輸入對人 類生命、健康有害之食品,避免因動植物輸入而流行之疫病及防止病害蟲入侵所 為之措施。在所有消費財中,由於以下的幾點原因,食品衛生與安全議題最受消 費者關心:一、其消費形態為直接攝入人體。二、日常生活中均可能消費。三、

導致危險之因子具多樣性,如:腐敗、病原菌、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抗生素 殘留、成長荷爾蒙、基因改造體等。四、存在可能影響次世代之危險,如:胎兒 畸形等。13正因為食品安全議題對消費者之影響有其直接性、普遍性、多樣性及

11 Panel Report, US-Gasoline, supra note 6, ¶ 6.24. See also: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5.25-27, BISD 36S/345 (Nov. 7, 1989)

12 Ibid, ¶ 6.24.

13 中嶋康博,食品安全問題の経済分析,頁 32-33,2004 年。

措施與充分科學證據(sound scientific evidence)進行整合、利用適當的同等效力 原則(principles of equivalency)強化 GATT 第 20 條之規範。三、確保透明性

(transparency)、修正現行之通報制度。四、為確保透明性、解決紛爭,必須制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簡稱「SPS 協定」)亦成為 WTO 體系中 關於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衛生檢疫防疫措施之主要規範。18 1867 U.N.T.S. 493 [hereinafter SPS Agreement].

15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Mid-Term Meeting, MTN.TNC/11 (April 21, 1989), p. 13,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gatt_docs/English/SULPDF/92070013.pdf (last visited Jul 7, 2012)

16 “Committed…to reaching a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issues”. Se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preamble, Apr. 15, 1994, 1867 U.N.T.S. 410,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_01_e.htm (last visited Jul 7, 2012)

17 Ibid, art. 14

18 黃東黎,世界貿易組織法,頁 23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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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三、必要原則:除安全、健康目的之必要外,禁止其他貿易限制措施。19由 此三項原則衍生出 SPS 協定之主要規範有:科學證據之要求、調和原則、同等 效力原則、透明性原則等。以下,即分別對 SPS 協定之相關規定進行介紹:

壹、法源

一、與 GATT 1994 之關係

SPS 協定作為 GATT 1994 之詳細規定,其與 GATT 1994 之適用問題並未彼 此排除適用。由於 WTO 之加入採「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之方式,會 員國申請加入時必須接受所有 GATT 及其內括協定之義務,因此在實務上並未要 求案件審查時,應先審查是否有 GATT 義務之違反,再進一步審查是否違反 SPS 協定之義務。事實上,在大多數的案例中,原告通常會選擇適用 SPS 協定先於 GATT,因為 SPS 協定之規範內容較 GATT 明確。然而,爭端解決機構卻無法單 純因為特定協定(SPS 協定)之適用利於審查而排除一般規定(GATT)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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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體荷爾蒙牛肉案之小組報告中,小組認為:21「若先審查 GATT,則吾 人無論如何均應回歸 SPS 協定。因為若該措施違反 GATT 規定,則應考量是否 有 GATT 第 20 條 b 項之適用,因而必須審查 SPS 協定;另一方面,若該措施未

在歐體荷爾蒙牛肉案之小組報告中,小組認為:21「若先審查 GATT,則吾 人無論如何均應回歸 SPS 協定。因為若該措施違反 GATT 規定,則應考量是否 有 GATT 第 20 條 b 項之適用,因而必須審查 SPS 協定;另一方面,若該措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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