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論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爭議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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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3) 謝. 辭. 時光飛逝,自高中負笈北上求學以來,一轉眼已過了十二個年頭。總覺得自 己是個非常幸運的人,在求學的歷程上總是遇到許多良師益友,讓我除了拓展知 識見聞外,更能享受學習的樂趣。 退伍後來到政治大學外交系就讀,開啟了更高層次的學習階段。很幸運地遇 到了我的指導老師──陳純一教授。有幸身為老師的助理,從剪報開始,到國際 會議籌辦、論文集編輯等等,在陳老師身邊近距離學習,豐富了我許多的人生經. 政 治 大. 驗。而學術方面,老師治學嚴謹、學識淵博,是系上出名的嚴師,也是最受歡迎. 立. 的老師。許多人聽到我找陳老師指導論文,一方面很是羨慕,另一方面對於我的. ‧ 國. 學. 勇氣亦紛紛報以佩服的目光。在論文撰寫過程中,常常擔心自己知識不足,達不. ‧. 到老師的要求。但或許是長期與老師合作的默契以及老師辛苦的指導,過程意外 地順利。老師總是在討論中給予我許多刺激和鼓勵,幫助我釐清論文方向,也增. y. Nat. io. sit. 加我的信心。「子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我想這就是陳老師的最佳寫照。. n. al. er. 老師常說很多事情是需要緣分的,在政大遇到陳老師、找到人生方向、開啟了對. Ch. i n U. v. 國際法學習的興趣,是我最寶貴的收穫、更是我最珍惜的緣分!. engchi. 本文的完成,除了陳老師外,更要感謝二位口試委員──許耀明教授及高聖 惕教授的審查意見。許老師以其淵博的貿易法知識,給予本文許多更臻完善的建 議;高老師則開拓了我的視野,點出值得進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感謝中央研 究院歐美研究所洪德欽教授,在論文計畫書審查時提供精闢的建議、為本文擘畫 了研究架構。更感謝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施文真教授,為我的國際貿易 法知識打下基礎,也讓我有機會和國貿所法組同學培養了良好的感情。在研究所 生涯中,能遇上這麼多明師、人生導師,是我最幸福的事。 在同儕互助方面,感謝國貿所法組心梅、于榛、永阜和俊諺無私的分享和討 論,讓我在資料蒐集及論文撰寫過程中格外順利。感謝臺灣大學法研所仁杰學長、 VII.
(4) 台北大學法研所雅立的討論,給予我許多刺激和思辨的空間。感謝外交所柏叡、 宗翰、子毅、建宇、裕軒、育瑋、守道、書賢、文葳學姐、勇銘學長及社會所玫 儒的陪伴,讓我能和志趣相投的好友一起享受學習樂趣、感受大家滿滿的愛。感 謝外交所湘縈助教在行政上的協助,讓我們有個溫馨的系辦。感謝大學時期的好 友有臨、帛燦、弘毅、翔宇、崇顯君以及高中好友英泰等人的鼓勵,在論文即將 付梓之際,帛燦和姊姊俐文還費心幫我製作索引。 此外,感謝臺灣大學崑曲社楊汗如老師;國立國光劇團孫麗虹、鄒慈愛二位 老師;臺北曲藝團陳慶昇、葉怡均及林文彬三位老師;中國國際美術協會理事長. 政 治 大. 盧錫炯老師;南管名家王心心老師及其父王加和先生,以及黃琦、兆欣、泊喬、. 立. 有容、駿銘、璨羽、昱文等幾位社團好友,讓我在研究之餘還能徜徉在各類藝術. ‧ 國. 學. 天地裡,陶冶性情、紓解壓力。. 最後,感謝最愛我的家人:爺爺明堂、奶奶林嬌、爸爸鴻榮、媽媽素貞、姊. ‧. 姊俐文、弟弟柏翰、阿姨鈴淑,以及從高中起一直照顧我、將我視如己出的東吳. Nat. sit. n. al. er. io. 學業。. y. 大學日文系朱玉琳老師。讓我在各位暖暖的愛心和辛苦的栽培下,順利完成碩士. i n U. v. 碩士學業結束,是另一個研究階段的開始。在此,謹以本文獻給. Ch. engchi. 我最敬愛的外祖父母──蘇朝樂先生與蘇陳女女士。. 賴昱誠. 謹誌.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 VIII.
(5) 摘. 要. 2009 年 10 月 22 日,美國在臺協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訂臺美牛 肉議定書。對於政府開放美國具牛海綿狀腦病風險之牛肉及牛肉製品進口,當時 輿論一片譁然。為因應國內輿論壓力,立法院於 20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十一條,禁止美國牛絞肉及內臟進口。同時政府亦實施三管五卡措施對 美國牛肉進行進口檢疫,造成國內法與議定書國際義務不符之現象。 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牽涉到許多面向,包括:臺美牛肉議定書在我國國內. 政 治 大. 法之地位;我國因應臺美牛肉議定書簽訂所為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及三管五卡. 立. 措施在 WTO 法律架構下之評價;我國與美國之貿易關係等。本文從 WTO 架構出. ‧ 國. 學. 發,以食品安全檢驗暨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 協定)之規範探討臺美牛肉. ‧. 議定書爭議在 WTO 法律架構下應如何評價。並以國際法與國內法間關係之角度探 討臺美牛肉議定書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同時討論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對臺美貿. y. Nat. io. sit. 易關係之影響。第一章為導論;第二章討論 WTO 架構中關於具牛海綿狀腦病風險. n. al. er. 牛肉之規範;第三章討論我國牛肉進口之防檢疫措施及臺美牛肉議定書之規範;. Ch. i n U. v. 第四章討論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相關爭議;最後,第五章針對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 提出政策建議並作結。. engchi. 關鍵詞: 美國牛肉、臺美牛肉議定書、SPS 協定、WTO、國 際畜疫會、三管五卡、食品衛生管理法、牛海綿狀腦 病. IX.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 i n U. v.
(7) ABSTRACT On October 22, 2009,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TECRO)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signed the US-Taiwan Beef Protocol for the arrangement with regard to the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related measures on importing beef and beef products. Due to lack of confidence. 政 治 大. in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opinion of Taiwan was strongly against such importation. 立. of beef.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roaring public opinion, the Legislative Yuan of the. ‧ 國. 學. Republic of China (ROC) amended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nitation Article XI on. ‧. January 27, 2010. According to this amendment, the beef viscera and ground beef. y. Nat. er. io. sit. produc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banned from importing into Taiwan. Furthermore, the ROC government then adopted the Regulation Governing the Sanitation of Importing. n. al. Ch. engchi. i n U. v. Beef and severa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measures) to implement the amendment. These measures result in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obligations regulated by domestic law and those by the Beef Protocol. The issue of the Beef Protocol may be discussed from many aspects, includ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rotocol in domestic law, the evaluation of the SPS measures under the WTO regime, the US-Taiwan relations, etc. This study will start from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PS Agreement, the international food standard of the BSE-risked XI.
(8) beef set by the 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 and the Beef Protocol. Then, the author will discuss the evaluation of the Protocol and other SPS measures of the ROC under the WTO regime and try to figure out the possibility of the us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tocol issue. This study will also examin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rotocol in the ROC domestic law and discuss the impact on the US-Taiwan commercial relations. In the final part of this study, the author will. 政 治 大. provide several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settle this Protocol issue.. 立. ‧ 國. 學. Key Words: American beef, US-Taiwan Beef Protocol, SPS. ‧. Agreement, WTO, OIE, BS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I. i n U. v.
(9) 凡. 例. 一、本文紀年除中華民國法律、命令、政府文書以中華民國紀年外,一律以西元 紀年。 二、數字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日期、數量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二)中華民國法律、命令、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條號以中文數字表示;外國 法律、條約之條號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政 治 大. 三、翻譯名詞首次出現時,均在其後附上原文。為使本文專有名詞與我國官方文. 立. 件、法典一致,疾病名稱均採衛生署通用之名稱;國際組織譯名之採用則以官. ‧ 國. 學. 方法典譯本為準,無翻譯者再使用通用譯名。故本文中有關 SPS 協定中國際. ‧. 標準作成機關之譯名以經濟部國貿局編印之《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協定》 為準,例如:國際畜疫會(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即不使. y. Nat. al. n 四、本文之註解格式:. Ch. engchi. er. io. 使用通用之「食品法典委員會」,特此敘明。. sit. 用通用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即不. i n U. v. (一)中文部分參考:政大法學評論論文註解範式。 (二)英文部分參考: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之註解範式。 五、為利讀者參閱關鍵詞,本文文末附有一般索引與案例索引。一般索引安排方 式以筆畫順序編排,相同筆畫之關鍵詞則依部首筆順編排。案例索引則依中 文簡稱筆畫順序編排。. XIII.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V. i n U. v.
(11) 目. 錄. 國立政治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上網授權書………………………………I 研究生論文文責自負聲明書…………………………………………….III 論文考試委員簽名頁……………………………………………………..V 謝辭……………………………………………………………………VII. 政 治 大. 中文摘要…………………………………………………………………IX. 立. 英文摘要………………………………………………………………XI. ‧ 國. 學. 凡例……………………………………………………………………XIII. ‧. 目錄……………………………………………………………………XV. y. Nat. er. io. sit. 圖目錄………………………………………………………………XVIII 表目錄…………………………………………………………………XIX. n. al. 第一章. i n U. C. v. hengchi 導論…………………………………………………………....1. 第一節. 緣起………………..……………………………………..1. 第二節. 牛海綿狀腦病與新庫賈氏症……………………………3. 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1. 第四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12. 第五節. 文獻回顧………………………………………………..15. 第六節. 章節安排………………………………………………..22 XV.
(12) 第二章. WTO 之食品安全及動植物檢疫規定……………………….25. 第一節 GATT 1994 之例外規定……………………..…………...25 第二節 SPS 協定…………………………….……...……………..28 第三節. 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法典………………...…………......38. 第四節 WTO 相關案例之研析…………………..……………….48 第五節. 政 治 大. 臺美牛肉議定書與我國之檢疫制度………………...………..59. 第一節. 學. 第二節. 立. 我國關於狂牛病及新庫賈氏症之防疫與檢疫體系…….59. ‧ 國. 第三章. 小結…………………………………………...…………..55. 臺美牛肉議定書之規範……………………………...…..72. ‧. 第三節 我國關於牛肉進口之 SPS 措施………………………….82. y. sit. 小結………………………………………...……………102. er. io. 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爭議與影響……………………………107 a v. n. 第四章. Nat. 第四節. 第一節. i l C n hengchi U 臺美牛肉議定書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107. 第二節. 臺美牛肉爭議與對美貿易……………...………………120. 第三節 臺美牛肉議定書與 WTO………………………..……...131 第四節 第五章. 小結…………………………………………...…………139. 結論與建議…………………………………………………141. 第一節. 政策建議………………………………………………142. 第二節 以 WTO 解決爭端之可能性…………………………….151 XVI.
(13) 第三節. 觀察與展望……………………………………...………161. 參考文獻………………………………………………………………165 一般索引………………………………………………………………181 案例索引………………………………………………………………18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VII. i n U. v.
(14) 圖目錄 圖 1-1:牛海綿狀腦病疫區分布圖………………………………………6 圖 3-1:庫賈氏病病例通報及處理流程圖…………………………….64 圖 3-2: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圖……………………….66 圖 3-3:輸入食品申請報驗作業流程圖………………………………68. 政 治 大. 圖 3-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港埠辦事處…………………..71. 立. 圖 3-5:美國肉品工廠查核流程圖………………………………….…76. ‧ 國. 學. 圖 4-1:法源位階圖……………………………………………………120. ‧. 圖 4-2:美國新鮮、冷凍牛肉出口量柱狀圖(2001-2011)………..126.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VIII. i n U. v.
(15) 表目錄 表 1-1:傳染性海綿狀腦病之類型及其分布….……………………….. 5 表 2-1: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1.5 章法規架構表…………………….40 表 3-1:美國牛肉進口爭議重要事件表……………..………………….84 表 4-1:美國牛隻及牛肉產業產量及產值統計表………….…………123. 政 治 大. 表 4-2:美國新鮮、冷凍牛肉出口量統計表(2001-2011.…..……….126. 立. 表 4-3:我國牛肉進口措施與國際畜疫會標準比較表…….…………136. ‧ 國. 學. 表 5-1:美國牛肉進口臺灣與韓國開放條件之比較……….…………146.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X. i n U. v.
(1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X. i n U. v.
(17)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緣起.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成立之宗旨 在於提昇會員國的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擴大並穩定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之 成長、擴張商品與服務貿易之產出,同時在永續發展之目標下,達成世界資源之 最適運用,尋求環境之保護與保存,並兼顧各會員經濟發展程度相異下之需求與. 政 治 大. 關切。1由此可知,WTO 最重要的目的即在於促進貿易自由化的達成。然而,隨. 立. 著科技的發展與全球化社會的形成,人員、貨品自由流通的結果,同樣也使得疾. ‧ 國. 學. 病、牲畜傳染病等四處散布。由於國家對於本國國民生命、身體之安全與健康之 維護具有主權權利。因此,在 WTO 貿易自由化原則下即形成一例外規定:「維. ‧. 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得不受禁止專斷及無理歧視手段或. y. Nat. sit. 對國際貿易變相限制措施原則之限制。2」同時,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 n. al. er. io. 疫措施(SPS 措施)亦成為 WTO 所認可之正當保護手段,得以防止疾病或病害 蟲,經由食品或動植物輸入而傳染。. Ch. engchi. i n U. v. 食品安全議題因為最能觸及消費者對於風險的感知,因此各國也特別注意處 理食品安全議題。貿易自由開放與食品、動植物檢疫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一直是 出口國與進口國角力之關鍵。WTO 爭端解決小組曾處理過許多動植物檢疫案件, 從最早 GATT 時代的香蕉案3,到 WTO 時代的澳洲鮭魚案4、歐體荷爾蒙牛肉案5、. 1.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eamble, Apr. 15, 1994, 1867 U.N.T.S. 154,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04-wto_e.htm (last viewed Jun. 18, 2012) 2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art. 20(b), Oct. 30, 1947, 55 U.N.T.S. 194 [hereinafter GATT]. 3 Panel Report, EEC—Member States’ Import Regimes for Bananas(Bananas I), DS32/R, (Jun. 3, 1993). 4 Panel Report, Australia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 WT/DS18/R (Jun. 12, 1998) 5 Panel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DS26/R (Aug. 18, 1997) 1.
(18) 日本農產品案6、日本火傷病蘋果案7、歐體生技產品案8等案件,足見食品安全與 動植物檢疫議題在貿易糾紛中仍是一項重要的議題。對我國而言,近年來食品安 全與貿易議題最引起爭議的,不外乎是美國牛肉進口問題。 美國牛肉進口問題涉及到人民對狂牛病風險之感知。狂牛病之正式學名為 「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是一種由感染異 常蛋白普利昂(prion protein, PrP)所引起的中樞神經病變。感染 BSE 之牛隻, 其腦部會產生海綿狀病變,出現無法站立及運動失調等症狀。1996 年 3 月英國 政府承認,BSE 與人類新庫賈氏病(Variant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vCJD)有. 政 治 大 證實美國出現狂牛病病例,宣布美國為疫區,同時衛生署亦禁止美國牛肉進口。 立. 9 關聯,因此各國紛紛禁止英國牛肉進口。2003 年 12 月 25 日,國際畜疫會(OIE). 嗣後國際畜疫會修改規定:「疫區 30 個月月齡以下的去骨牛肉可以輸出。」,因. ‧ 國. 學. 此直至 2005 年 4 月,我國始有條件開放美國牛肉進口。10同年 6 月再度發現狂. ‧. 牛病病例後,再度禁止美國牛肉進口。2006 年 1 月才在一定的條件限制下,重. y. Nat. 新開放美國牛肉。. er. io. sit. 2009 年 10 月 22 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臺協 會(AIT)簽署《對自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領域進口供人類消費之牛肉及其製. al. n. v i n 品所為之牛海綿狀腦病相關 of C措h施 議 定 書 》( Protocol engchi U.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Related Measur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and Beef Products for Human Consumption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下簡稱「臺美牛肉議定書」)11,擴大 6. Panel Report, Japan—Measures Affect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WT/DS76/R (Oct. 27, 1998). Panel Report, Japan—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Apples, WT/DS245/R (Jul. 15, 2003). 8 Panel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WT/DS293/R (Sep. 29, 2006). 9 國際畜疫會又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L’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Santé Animale)法文舊稱為「L’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É pizooties」 ,簡稱為「OIE」 。 10 賴秀穗,反對美國牛肉聲浪的背後,科學月刊,36 卷,8 期,頁 584-585,2005 年 8 月。 11 《對自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之領域進口供人類消費之牛肉及其製品所為之牛海綿狀腦病相關措 施議定書》(Protocol of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Related Measur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and Beef Products for Human Consumption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 ,中文名稱為作者暫譯,以下簡稱「臺美牛 2 7.
(19) 開放 OIE 規範之美國牛肉及其產品進口。由於美國經國際畜疫會認定,已屬牛 海綿狀腦病(BSE)之風險已控制國家(controlled BSE risk),因此 AIT 積極與 我國駐美代表處談判美國牛肉進口之問題,而此次談判內容涉及的產品範圍更包 含 30 個月齡以下之帶骨牛肉、牛絞肉及內臟等部位。當時輿論一片譁然,有論 者認為議定書僅簽署,尚未批准,因此可以重啟談判。12行政院衛生署為因應國 內輿情,表示對於美國牛肉進口檢疫將實施「三管五卡」13措施,以保障國人「食 的安全」。 2010 年 1 月 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修正案14,禁. 政 治 大 臟及相關產品等特定風險物質(Specified Risk Materials, SRMs)之進口。由於臺 立. 止雖非疫區,但近十年內曾出現病例國家的牛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 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義務,臺美牛肉貿易爭議於焉而生。. 學. ‧ 國. 灣方面以修法方式對美國牛肉進口設定限制,美國方面認為臺灣片面毀約、違反. ‧. 臺美牛肉議定書規範標的為具狂牛病風險之牛肉及牛肉製品,究竟狂牛病為. io. al. er. 海綿狀腦病與新庫賈氏病進行介紹。. sit. y. Nat. 何?民眾又為何對具狂牛病風險之牛肉及其製品如此恐慌?下一節將首先對牛. n. v i n Ch 第二節 牛海綿狀腦病與新庫賈氏病 engchi U 傳染性海綿狀腦病(transmissibl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ies, TSE)是一種 可導致人類及動物腦部產生海綿狀空洞化病變,進而致死的傳染性疾病。目前認 為傳染性海綿狀腦病之致病因子為不具核酸之變異性蛋白──普利昂(scrapie 肉議定書」 。議定書內容請參考:http://www.fda.gov.tw/files/site_content/D058_1.PDF,最後瀏覽 日:2012 年 6 月 18 日。 12 姜皇池,當然可以毀約 重啟談判,蘋果日報 A15 版,2009 年 11 月 2 日。可參考: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60429/IssueID/20091102 ,最後瀏覽日:2012 年 6 月 15 日。 13 所謂「三管五卡」即對於源頭、邊境及市場加以管制,並核對證明文件、明確標示產品資訊、 嚴密開箱檢查、食品安全檢驗、資訊即時查明等,透過這些檢疫、檢驗等手段來把關。 14 20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施行。 3.
(20) prion protein, PrPSc) 。普利昂蛋白會將神經細胞內正常之蛋白 PrPC 轉化成 PrPSc, 並以等比級數之速度累積在神經細胞內,造成神經細胞死亡,進而使腦組織產生 海綿狀之空洞化病變,故傳染性海綿狀腦病是一種造成動物神經變性之致死性疾 病,又稱為普利昂疾病(prion diseases)。15 傳染性海綿狀腦病有許多種類,最為人熟知的為 18 世紀在英國發現之羊搔 癢病(Scrapie)。此外,傳染性海綿狀腦病尚發生在許多哺乳動物上,例如:鹿 與麋鹿之慢性消耗病(Chronic Wasting Disease, CWD);貓、獅、豹等貓科動物 之貓科海綿狀腦病(Fel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FSE) ;牛之牛海綿狀腦病. 政 治 大 Mink Encephalopathy, TME) ;人類之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CJD)、 立.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貂之傳染性貂腦病(Transmissible. 庫魯症(Kuru)、Gerstmann-Straussler-Scheinker 症候群(GSS)及致死型家族性. ‧ 國. 學. 失眠症(Fatal Familial Insomnia, FFI)等。16. n. al. er. io. sit. y. Nat. 介紹。. ‧. 以下,即針對此次爭議涉及之疾病──牛海綿狀腦病與人類新庫賈氏病進行. 15. Ch. engchi. i n U. v. 張國慧、李淑慧、翁敏召、蘇杰夫、林士鈺,牛海綿狀腦病實驗室診斷技術之建立與監測,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研 究 報 告 , 第 37 期 , 頁 1 , 2001 年 。 參 見 : http://vettech.nvri.gov.tw/Articles/report/892.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14 日。 16 CHRISTL A. DONNELLY & NEIL M. FERGUSON, STATISTICAL ASPECTS OF BSE AND VCJD: MODELS FOR EPIDEMICS 7 (Chapman & Hall/CRC, 2000) 4.
(21) 表 1-1:傳染性海綿狀腦病之類型及其分布 宿主. 疾病名稱 庫魯症(Kuru). 人. 地理分布 巴布亞紐幾內亞(目前已 無病例). 全世界均有(病例數極 庫賈氏病(CJD),散發型病例約 85 少) ,年發病率約 200-250 %、家族病例約少於 15%、醫療過失 人/百萬人、年死亡率約 之病例約佔 1% 為百萬分之一 GSS 症候群、致死型家族性失眠症 全世界均有(病例極為罕 (FFI)均為家族型 見). 牛. 牛海綿狀腦病(BSE). 綿羊 山羊. 羊搔癢病(Scrapie). 鹿 麋鹿. 慢性消耗病(CWD). 立. 歐洲、美洲 除了澳洲、紐西蘭及少數 南美、歐洲國家以外之地 區均有. 政 治 大. 北美洲 北美洲、歐洲大陸(極少 見). 貓 獅 豹. 貓科海綿狀腦病(FSE). 英國. ‧. ‧ 國. 傳染性貂腦病(TME). 學. 貂. Nat. sit. y. 資料來源:李維誠、廖志榮、劉正義,國際動物檢疫諮商議題與我國對牛海綿狀腦病入侵之防範. n. al. er. io. 措施與相關案例研析,國際動植物防疫檢疫諮商案例分析專刊,頁 10,2002 年 4 月。. 壹、牛海綿狀腦病. Ch. engchi. i n U. v. 「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又稱為「狂牛 病」 (Mad Cow Disease),是牛隻之致死性腦部疾病。其臨床症狀主要是行為異 常,包括:行動遲緩、動作無法協調、精神沉鬱、狂燥不安、流涎、舔鼻、磨牙 等,同時病牛對聲音、光線或觸覺之刺激較敏感,最終將會倒地死亡。17 1985 年 4 月英國首次發現牛海綿狀腦病之臨床症狀,1986 年該例被診斷確 17. 李淑慧、張國慧、鍾明華、林士鈺,綜說:從分子生物學觀點探討傳染性海綿狀腦病致病機 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研究報告,第 37 期,頁 43,2001 年。參見: http://vettech.nvri.gov.tw/Articles/report/899.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14 日。 5.
(22) 認並加以發表。一般推測牛海綿狀腦病源自於羊搔癢症,因綿羊內臟在製造肉骨 粉時,病原體未遭受高溫破壞而混入牛飼料中,導致牛海綿狀腦病之流行。狂牛 病自 1986 年於英國發現病例以來,旋即在歐洲擴散。至 1999 年 2 月 23 日止, 英國牛海綿狀腦病病牛已有 174,001 頭;北愛爾蘭有 1,783 例;愛爾蘭共和國有 362 例。1999 年 2 月 19 日止,瑞士有 286 例;1999 年 3 月 3 日止,葡萄牙有 228 例。18自 1985 年英國爆發狂牛病疫情後,許多國家包括:愛爾蘭、法國、瑞士、 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列支敦斯登、西班牙、德國、義大利、捷克、 希臘、日本、斯洛伐克等亦陸續有病例發生。如圖 1-1 所示,自 1989 年以來,. 政 治 大. 牛海綿狀腦病肆虐之疫區包含北美洲、歐洲和亞洲的日本。.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1-1:牛海綿狀腦病疫區分布圖 資料來源:國際畜疫會網站:http://www.oie.int/animal-health-in-the-world/bse-specific-data/map/, 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14 日。. 牛海綿狀腦病之病原為普利昂蛋白。關於普利昂疾病之研究源於羊搔癢症病 因之探討。1967 年葛力菲斯(J. S. Griffith)提出假設,認為此種病原可能不帶 18. CHRISTL A. DONNELLY & NEIL M. FERGUSON, supra note 16, p. 9. 6.
(23) 有核酸成分,僅含有蛋白質。1982 年,美國舊金山加州大學醫學院教授普魯希 納(Stanley Prusiner)在科學雜誌(Science)上發表羊搔癢症之致病物質為一不 含核酸,僅具蛋白質之粒子,並將其命名為感染性蛋白質(proteinaceous infection particle) ,簡稱為普利昂蛋白(prion, PrP) 。普利昂蛋白有兩個異構物,一為正常 之細胞型普利昂蛋白(PrPC),存在於正常動物及人類之細胞表面;另一則為變 異性普利昂蛋白(PrPSc)。PrPC 之正常結構為四個 螺旋結構,由於不明原因 使其中兩個 螺旋結構異構為 褶板樣結構,成為變異性普利昂蛋白 PrPSc。 PrPSc 具感染力,無法被正常蛋白酵素水解,故會堆疊於腦組織中,尤其是神經. 政 治 大 神經細胞,造成腦組織空洞化。 立. 細胞,進而引起神經細胞凋零(apoptosis),緊接著星狀細胞將移除凋零死亡之 19. 由於變異性普利昂蛋白變性之折疊結構能抵抗正常蛋白酵素水解,甚至可耐. ‧ 國. 學. 高溫、高壓,對紫外線、輻射和消毒劑亦有很強的抵抗力,因此在肉骨粉之製造. ‧. 過程中,普利昂蛋白仍會存在而不會遭受破壞。故為免牛海綿狀腦病擴散,國際. y. sit. io. er. 飼料。. Nat. 畜疫會要求應實施飼料禁令,不得使用反芻動物之肉骨粉或油渣作為反芻動物之. 牛海綿狀腦病之特徵為潛伏期長,通常有數年至十數年,且潛伏期間內無臨. al. n. v i n 床症狀。感染狂牛病之病牛在肉眼上並無明顯可見之病變,僅在組織檢查上可發 Ch engchi U 現病牛之腦部灰質有雙側對稱性之海綿狀空洞化病變。而普利昂蛋白之分布,在 自然感染之病牛中主要分布在病牛之中樞神經系統(包括眼睛);而實驗感染之 牛隻中則存在於全身之淋巴網狀組織。20因此,國際畜疫會將臨床上發現普利昂 蛋白之部位劃定為「特定風險物質」 (Specified Risk Materials, SRMs) ,包括:30 月齡以下牛隻的扁桃腺和迴腸末端;30 月齡以上牛隻的扁桃腺、迴腸末端、腦、 眼睛、脊髓、頭骨以及脊柱。而牛肚、牛肝、牛心、牛腎、牛肺及牛脾等牛內臟 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亦即上述器官在臨床上未發現含有變異性普利昂蛋白。 19. 李淑慧、張國慧、鍾明華、林士鈺,同前註 17,頁 45。 李維誠、廖志榮、劉正義,國際動物檢疫諮商議題與我國對牛海綿狀腦病入侵之防範措施與 相關案例研析,國際動植物防疫檢疫諮商案例分析專刊,頁 11,2002 年 4 月。 7. 20.
(24) 變異性普利昂蛋白之感染大致可分為兩種途徑:21 一、食入感染:藉由口腔食入 PrPSc,使 PrPSc 在扁桃腺增殖,再經由免疫系 統(主要是 B 細胞)將 PrPSc 帶入周邊淋巴結與脾臟。此時,囊狀樹突 細胞(follicular dendritic cells)會幫助 PrPSc 之複製,再經由 B 細胞將 PrPSc 帶入周圍神經,最後感染腦神經細胞。 二、醫源性感染(iatrogenic ) :經注射荷爾蒙、輸血、外科手術等醫療行為 而感染 PrPSc。此具病原性之普利昂蛋白可經由血液或淋巴液感染周圍 神經,最後感染腦神經細胞,造成海綿狀腦病。. 政 治 大 前尚無法證實。而牛海綿狀腦病感染之母牛是否可透過胎盤垂直傳染給下一代, 立 而牛海綿狀腦病主要之傳染途徑為食入感染,至於是否可透過水平傳播,目. 目前已有部分證據顯示具相當風險,但傳播機制仍不十分清楚。22. ‧ 國. 學 ‧. 貳、新庫賈氏病. sit. y. Nat. al. er. io. 庫賈氏病(Creutzfeldt-Jakob disease)最早約在 1920 年代初期被發現,為一. v. n. 種相當罕見之疾病,發生率約為每百萬人口 0.5 至 1 名病例,其病原同樣為變異. Ch. engchi. i n U. 性蛋白普利昂。患者腦部受到普利昂蛋白破壞,造成腦部海綿狀空洞化之現象。 此病在病發初期之症狀,包括:記憶力衰退、行為異常、步態不穩及類似失智症 狀等。隨著病程進展,除了上述症狀會逐漸惡化外,患者的四肢與軀幹會有劇烈 之抽動(肌躍症)。此外,患者亦可能產生視力模糊、肢體無力、麻木感、癲癇 等症狀,末期則以嚴重失智為主。 庫賈氏病為一潛伏性疾病,病患年齡由 14 歲至 80 歲以上都有可能,絕大多 數病人發病年齡大於 35 歲(占 99.0%以上) 。此病的診斷可由神經科專科醫師依 患者之臨床症狀和腦脊髓液檢驗,配合腦電圖、電腦斷層攝影等檢查得知;確定 21 22. 李淑慧、張國慧、鍾明華、林士鈺,同前註 17,頁 46-47。 李維誠、廖志榮、劉正義,同註 20,頁 12。 8.
(25) 診斷則須進行腦部切片才能查知。但臨床醫師因擔心在切片過程中可能造成病原 蛋白質經開刀器械使其他病患受到感染,故多在患者死亡後才做腦部解剖確定診 斷。 庫賈氏病之病因有四個模式:23 一、散發性:根據文獻得知,偶發性的發生率約百萬分之一。 二、遺傳性:此病有部份(約 10%~15%)為家族顯性遺傳,此乃因上述 PrP 蛋白質之基因發生不同的突變所致,目前研究證實有數個突變基因與此 種變性蛋白質有關。. 政 治 大 四、新型庫賈氏病(new variant CJD, vCJD):1996 年英國發現好發於年輕 立 三、醫源性:由於各種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感染。. 人之庫賈氏病,其潛伏期較短,可能與牛海綿狀腦病有關。. ‧ 國. 學. 與傳統庫賈氏病好發在 35 歲以上中老年人不同,新庫賈氏病好發於年輕族. ‧. 群24,且其在臨床上之病程較長。25新庫賈氏病患者最初症狀以精神症狀為主,. y. Nat. 如憂鬱、焦躁、妄想等。接著,患者會走路不穩及智力減退。患者腦部之病理變. er. io. sit. 化除了與庫賈氏病同樣有海綿狀腦病變外,更有許多含普利昂蛋白的類澱粉斑。 1996 年 3 月英國首度發現新庫賈氏病病例,同時證實患者是因食入狂牛病. al. n. v i n 病牛之牛肉或內臟而發病。自C1996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世界各國累計之 hengchi U. 病例如下:英國 175 例;法國 25 例;西班牙 5 例;愛爾蘭 4 例;荷蘭與美國各. 3 例;加拿大、義大利、葡萄牙各 2 例;日本、沙烏地阿拉伯、臺灣26各 1 例。 英國新庫賈氏病病例於 2000 年達到高峰,共有 28 例死亡病例。之後開始減少,. 23.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臺灣神經學學會庫賈氏病工作小組,庫賈氏病及其他人類傳播性 海綿樣腦症感染控制與病例通報指引手冊,頁 2,2 版,2008 年 5 月。參見: http://www.cdc.gov.tw/uploads/files/201204/a45398bc-d71c-4992-8b5d-23b8436b8439.pdf,最後瀏 覽日期:2012 年 5 月 25 日。 24 新庫賈氏病患者平均死亡年齡為 29 歲,分布在 15~73 歲。 25 新型庫賈氏病平均 14 個月;傳統型庫賈氏病則為平均 7 個月。 26 臺灣之新庫賈氏病病例為英國境外移入個案,於 2009 年 4 月審查列入散發型庫賈氏病極可能 病例,2010 年 12 月修訂研判為新型庫賈氏病極可能病例。參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http://www2.cdc.gov.tw/ct.asp?xItem=6497&ctNode=1733&mp=1,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14 日。 9.
(26) 至 2008 年止每年有 2 例確認病例、2 例死亡病例。27. 參、牛海綿狀腦病與新庫賈氏病之預防對策. 牛海綿狀腦病與新庫賈氏病均屬無法治癒之神經性疾病,因而在 1996 年英 國證實食用狂牛病病牛之牛肉及內臟產品將導致新庫賈氏病後,人們開始對於具 狂牛病風險之牛肉及牛肉製品開始產生恐慌。 由於牛海綿狀腦病之起因是因為人類違反自然,將反芻動物肉骨粉、血粉、. 政 治 大 散播。因此在預防對策上,國際畜疫會建議各國實施飼料禁令,禁止將反芻動物 立. 油渣等物質混入飼料中餵食反芻動物,使不易被高溫高壓破壞的普利昂蛋白隨之. ‧ 國. 學. 肉骨粉及油渣做為飼料之用,餵食反芻動物。研究顯示可能出現普利昂蛋白之部 位列為特定風險物質,為不得貿易之產品。同時,為免牛肉及牛肉製品在牛隻屠. ‧. 宰過程中遭受特定風險物質感染,國際畜疫會建議屠宰時禁止使用空氣槍或是將. sit. y. Nat. 氣體注入頭蓋骨或髓腔之擊昏方法處理,同時屠體亦須通過死亡前後之檢查。. er. al. n. WHO)建議:28. io. 至於新庫賈氏病之預防對策,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h. engchi. i n U. v. 一、所有可能受 BSE 病原感染之動物組織或可能有傳染性海綿狀腦症跡象 之動物產品均不得進入食物鏈。各國應禁止反芻動物組織作為反芻動物 飼料之用。 二、製藥工業應避免使用牛製品或傳染性海綿狀腦病好發物種之製品。若該 製品為必需,則其來源必須為有 BSE 監督系統之地區,同時該地區必 須無 BSE 病例。 三、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2006 年所出版之指導方針,對新庫賈氏病之傳染進. 27. 參見:世界衛生組織,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180/en/#,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14 日。 28 同前註。 10.
(27) 行風險評估。. 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美國牛肉爭議發生後,為平息民怨,行政院衛生署決定採取三管五卡措施加 強檢驗美國牛肉,同時立法院亦準備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修正。美國方面的回 應,可從美國在臺協會之新聞稿中得知。在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包克斯 (Max Baucus)致馬英九總統的一封信中表示:「近來的這些動作(三管五卡措. 政 治 大 人質疑臺灣身為一個負責任的貿易夥伴的誠信問題。」 立. 施及修法等),顯然是臺灣阻撓美國農業產品進口的趨勢的延伸,這些行動也讓 29. 而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 ‧ 國. 學.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後,規定雖非疫區,但近 10 年內曾出現病例國家之牛頭 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相關產品等特定風險物質不得進口,美國在. ‧. 臺協會亦發表聲明表示遺憾:「臺灣當局決定讓政治凌駕科學事實,引起了強烈. sit. y. Nat. 的關注。此一動作也將破壞臺灣身為一個負責任的貿易夥伴的誠信,也讓我們未. al. er. io. 來與臺灣達成協議擴展並強化雙邊經貿關係時更具挑戰。」30原訂於 2010 年 2. v. n. 月 召 開 的 臺 美 「 貿 易 暨 投 資 架 構 協 定 」( 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Ch. engchi. Agreement,TIFA)副部長級會議亦因而順延。. i n U. 就在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稍告歇息後,2010 年 4 月 16 日美國農業部又宣布: 「美國帶骨牛肉、橫隔膜、牛舌、陰莖、睪丸、牛尾、牛腱等近日將對臺輸出。」 經濟部國貿局也於同年 4 月核准美國帶骨牛肉、橫隔膜、牛舌、陰莖、睪丸、牛 尾等牛雜部位進口,再次引發輿論抨擊。2011 年 1 月,衛生署檢驗出美國牛肉 含有瘦肉精,更再度引發美牛爭議。2011 年 4 月 11 日,美國在臺協會經濟組長 29.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包克斯有關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的一封信,2009 年 12 月 31 日, 參見:美國在臺協會,http://www.ait.org.tw/zh/pressrelease-pr1001.html ,最後瀏覽日:2012 年 6 月 8 日,括號內文字為作者自行添加。 30 美國貿易代表署與美國農業部針對臺灣違反雙邊協議不合理限制美國牛肉進口發表聯合聲明, 2010 年 1 月 5 日,參見:美國在臺協會,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ot1001.html ,最後 瀏覽日:2012 年 6 月 8 日。 11.
(28) 盧治凱(Rick Ruzicka)表示,臺灣若希望恢復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 諮商,須先訂定牛肉瘦肉精殘留容許量標準(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 證明臺灣能信守國際承諾,依據科學證據決策。31美國方面再度將 TIFA 復談條 件與牛肉進口議題掛勾。 在經濟自由主義思想之下,由於國際貿易的成長會帶來國際互賴,而國際經 濟互賴將促進國家間彼此的相互理解、利益的和諧與合作,因此貿易帶來和平, 國際貿易的興盛與經濟互賴的加深,將減少戰爭發生的可能性。然而克魯曼(Paul Krugman)的新貿易理論卻提出了一項觀察:「國際貿易並非由自由主義主導,. 政 治 大 貿易政策進行全球戰略部署。依據戰略扇形理論,臺灣也位於後冷戰時期美國防 立. 而是由貿易保護主義佔上風。」32為了擴張經濟實力與國家利益,美國積極運用. 堵中共之「扇面」上。針對此次的美國牛肉開放爭議,究竟政府在貿易自由與國. ‧ 國. 學. 民健康、安全保護間應如何取得平衡?從 WTO 規範角度來看,臺美牛肉議定書. ‧. 在國際貿易法體系下所牽涉的議題為何?臺美關係在此次美國牛肉進口爭議後. y. Nat. 又將如何變化?這些問題均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 er. io. sit. 因此,本文希望藉由國際貿易法規之分析,討論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涉及之相 關爭議及其帶來的影響。. n.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 壹、研究問題. 美國牛肉議題可以分成三大面向來探討:第一,臺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為何?是否為條約法公約定義下的條約?是否為中華民國憲法意義下的條約? 31. 美:想談 TIFA 先訂瘦肉精標準,聯合報 A11 版,2011 年 4 月 13 日,可參考: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270109.shtml,最後瀏覽日:2012 年 6 月 18 日。 32 張亞中主編,國際關係總論,頁 156,初版,2003 年。 12.
(29) 抑或是政府間的行政協定?第二,臺美牛肉議定書各項條款,是否有違反 WTO 框架下相關內括協定所規範的義務?我國身為 WTO 之會員,此次修改食品衛生 管理法之舉措,是否違反 WTO 之義務?若然,一旦美國將臺美牛肉貿易爭端訴 諸 WTO 爭端解決小組,我國又應如何回應?第三,從國際政治經濟學角度來看, 美國為何運用牛肉議題作為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叩關議題?此次美牛爭議又 將為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帶來何種衝擊與影響? 基於以上的問題意識,礙於篇幅關係,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主要如下:. 政 治 大 是否有違反 WTO 內括協定所規範的義務之處? 立. 一、就 WTO 之法律體系而言,臺美牛肉議定書的洽簽應如何評價,其內容. 二、我國於 2010 年 1 月所通過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與相關之 SPS 措施. ‧ 國. 學. 是否違反 WTO 之規定,而為一可控訴之措施?. ‧. 三、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在 WTO 架構下,是否有法律解決之可能?. y. Nat. 基於以上之問題,本文具有以下之研究限制:. er. io. sit. 一、食品安全議題有許多,而本文將討論的議題僅限於具 BSE 風險牛肉及 牛肉製品之開放問題。故而不處理關於瘦肉精等飼料問題,抑或處理. n. al. Ch. 食品添加物之相關食品安全問題。. engchi. i n U. v. 二、WTO 爭端解決小組所處理的爭端中,目前為止涉及 SPS 協定的相關爭 議共有 37 件,與 BSE 問題相關之案例共有 3 件。33由於 WTO 會員國 間的貿易糾紛,涉及 SPS 協定之案件日益增多,為使研究分析之對象 得以特定,本文研究之 WTO 案例範圍限於 2011 年 5 月以前之案例。. 33. 關於 BSE 問題之爭端有:1. Turkey-Import Ban on Pet Food from Hungary, WT/DS256, May 3, 2002。2. Croatia-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Live Animals and Meat Products, WT/DS297, July 9, 2003。3. Korea-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Bovine Meat and Meat Products from Canada, WT/DS 391, April 9, 2009。參見:世界貿易組織,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ind_dispu_cases_e.htm?year=none&subject=G102&agr eement=none&member1=none&member2=none&complainant1=true&complainant2=true&responde nt1=true&respondent2=true&thirdparty1=false&thirdparty2=false#results,最後瀏覽日:2012 年 6 月 18 日。 13.
(30) 貳、研究方法.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研究主要採用之研究方法有:. 一、條文釋義法. 在美國牛肉爭議中,關於 WTO 法相關法規之解釋,主要透過 GATT 1994、 SPS 協定相關條文之文義解釋、立法意旨及談判時之歷史文件進行條文釋義。同. 政 治 大. 時,我國身為 WTO 與國際畜疫會之會員,在此亦必須考量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 立. 衛生法典之相關規定。透過 WTO 與國際畜疫會相關規定之解釋,釐清臺美牛肉. ‧ 國. 學. 議定書在國際法上的效力。而在臺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解釋方面,將透過維 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我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等相關規範進行探討。. ‧ y. Nat. er. io. sit. 二、案例分析法. al. n. v i n 透過 WTO 爭端解決小組之案例,分析國際貿易法實務上之相關運作。本研 Ch engchi U. 究採用的案例計有:歐體荷爾蒙牛肉案、日本農產品案、歐體石棉案、韓國牛肉. 措施案、歐體生技產品案等。運用 WTO 爭端解決小阻之案例分析,了解食品安 全之保障與貿易自由化方面應如何取得平衡。同時,透過案例解析,尋求我國若 面臨貿易爭端時可能的訴訟策略。. 14.
(31) 第五節 文獻回顧 壹、國內文獻. 關於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方面,國內文獻主要是針對臺美牛肉議定書進行綜 合性探討。學界曾討論過議定書的法律性質,議定書是否為憲法意義下之條約、 我國 SPS 措施在行政法上的意義及法律性質、由國際畜疫會規範及 WTO 架構論 述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等議題。. 政 治 大. 就行政法及條約法面向而言,黃錦堂曾針對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關係,探討臺. 立. 美牛肉議定書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問題。34黃昭元亦曾針對行政協議在我國憲法. ‧ 國. 學. 上地位進行評議。35程明修則從行政法上風險評估及管理的角度切入,提出「危 險—風險—剩餘風險」之三階段模型與兩階段模型檢視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 ‧. 一條之規範模式,認為目前我國的風險控管模式難消消費者之疑慮。36林昱梅則. y. Nat. sit. 藉由外部效力之有無,探討我國的查驗管理辦法究竟為職權命令或是行政規則,. n. al. er. io. 並提出建議,認為我國的三管五卡措施應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形式公布,始符. i n U. v. 合法制國家之要求。37此外,林昱梅以歐洲法院關於歐盟禁止英國牛肉輸出之判. Ch. engchi. 決為例,做為我國健康風險管理措施必要性及有效性的參考;38同時林昱梅亦介 紹歐盟關於牛肉產銷的履歷標示制度,建議將預防原則納入我國食品安全法制體 系並建立牛肉產銷履歷標示制度。39. 34. 黃錦堂,國內法與國際法孰優?──兼論臺美牛肉議定書之審議與修法,國政研究報告,國 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9 年 12 月 18 日。 35 黃昭元,憲法,台大法學論叢,第 39 卷第 2 期,頁 5-29,2010 年 6 月。 36 程明修,行政法上之風險評估與管理,臺灣法學,第 142 期,頁 102-116,2009 年 12 月 15 日。 37 林昱梅,三管五卡係真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之法律性質探討,月旦法學教室, 第 89 期,頁 16-17,2010 年 3 月。 38 林昱梅,當健康風險之預防遇上商品自由流通原則──評歐洲法院有關歐盟禁止英國牛肉輸 出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78 期,頁 258-274,2010 年 3 月。 39 林昱梅,放牛吃草?狂牛病之風險預防與牛肉產銷履歷標示制度,臺灣法學,第 142 期,頁 89-101,2009 年 12 月 15 日。 15.
(32) 在國際貿易法方面,吳慈珮曾以國際畜疫會之規範檢視我國的美國牛肉進口 管制政策;40倪貴榮與吳慈珮亦從 WTO 法制意涵、國際畜疫會制定之 BSE 國際 貿易標準及 SPS 協定基本義務介紹,檢視臺美牛肉議定書是否符合 WTO 規範。 41. 詹勇銘則分從條約法觀點解析臺美牛肉議定書是否有條約無效事由得以主張. 重新談判,並從 WTO 法規在我國國內法上地位之角度、解析 WTO 法在本案中 的適用以及日後美國對我國可能的控訴爭點。42同時,許耀明亦對預防原則是否 已成為習慣國際法或僅為國際習尚,及預防原則在臺美牛肉議定書中之適用等問 題進行探討。. 43. 政 治 大 的探討,包括議定書之性質、立法院的審議權等,從國際貿易法角度切入討論的 立 就我國國內文獻來看,關於臺美牛肉議定書議題,多是集中在行政法規方面. 文獻較為有限。同時從 WTO 觀點分析的文獻,多為制度介紹,關於臺美牛肉議. ‧ 國. 學. 定書爭議是否可透過 WTO 法律途徑解決之研究仍為有限。. ‧. al. er. io. sit. y. Nat. 貳、國外文獻. v. n. 國外文獻方面,關於 SPS 協定第一例爭議──歐體荷爾蒙牛肉案之研究為. Ch. engchi. i n U. 討論食品安全問題之濫觴。Dale E McNiel 在〈The First Case Under the WTO’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Agreement: The European Union’s Hormone Ban〉44中, 分析歐體荷爾蒙牛肉案的相關爭議。藉由 SPS 協定之適用、荷爾蒙禁令之必要 性、禁令是否符合國際標準、是否符合更高的相關國際標準、禁令是否違反適當 40. 吳慈珮,形塑民意為劍,鍊化科學為盾──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範檢驗美牛進口管制政策, 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33 卷第 3 期,頁 98-104,2010 年 3 月。 41 倪貴榮、吳慈珮,由 WTO 貿易規範檢視美國牛肉(具 BSE 風險)的進口管制,月旦法學雜 誌,第 176 期,頁 147-159,2010 年 1 月。 42 詹勇銘,臺灣禁止特定美牛產品進口於 WTO 法規架構中之合法性──從條約法觀點評析,法 學新論,第 29 期,頁 59-98,2011 年 4 月。 43 許耀明,美國牛肉吃不吃?──國際習慣法與習尚之區分,月旦法學教室,第 91 期,頁 28-29, 2010 年 5 月。 44 Dale E McNiel, The First Case Under the WTO’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Agreement: The European Union’s Hormone Ban, 39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9 (1998). 16.
(33) 保護水準以及風險評估等角度,解析小組和上訴機構在歐體荷爾蒙牛肉案中判決 的缺失。McNiel 認為小組與上訴機構在本案中的缺失,使得 SPS 協定的規範效 果減弱。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本文中對於 SPS 談判過程的整理,有助於吾人 對 SPS 規範目標之瞭解。 Michael B. Abraham 曾比較英國、美國、歐盟、世界衛生組織(WHO)及 GATT/WTO 對於使用哺乳類動物蛋白做為飼料的規範制度。認為現行 WTO 體制 下並未形成一項協議針對 BSE 問題進行規範,僅有 SPS 協定粗淺地涉及 BSE 問 題。Abraham 認為 SPS 協定並非一立法機制,僅是一種典範,規範國家的國內. 政 治 大 新的協定規範 BSE 問題,將可能花費更長時間。因此,他建議成立一新的認證 立. 政策可以如何修正。由於 SPS 協定談判歷時長達八年,Abraham 認為若要形成. 機制,彌補現行制度的不足。45. ‧ 國. 學. 由於現行 WTO 架構下,並未形成一專門協議規範 BSE 問題,僅在 SPS 協. ‧. 定和國際畜疫會的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中有相關的規範建議。因此目前關於狂牛病. n. 一、風險評估(Risk a Assessment). er. io. sit. y. Nat. 規範議題的文獻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 SPS 協定的各項原則討論:. iv l C n hengchi U. SPS 協定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為科學原則及風險評估,此規定在 SPS 協定第 2.2 條、第 3.3 條、第 5.1 條及第 5.3 條。學界針對此部分的討論重點主要在於: 科學原則與充分科學證據、第 3.3 條科學正當化(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要求、 SPS 協定下風險評估的概念、風險評估中的經濟因素、風險評估的執行及審查標 準等。 關於科學證據(sound science)與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之關係,David Winickoff, Sheila Jasanoff, Lawrence Busch, Robin Grove-White, and Brian Wynne 45. Michael B. Abramson, Mad Cow Disease: An Approach to Its Containment, 7 Journal of Health Care Law and Policy 316 (2004). 17.
(34) 等在〈Adjudicating the GM Food Wars:Science, Risk, and Democracy in World Trade Law〉46文中以基因改造等生技產品為例,指出了現行 SPS 協定制度下科學證據 原則與民主自決間的緊張關係。同時也討論到為了執行 SPS 協定反保護主義的 前提,WTO 的小組成員應如何處理以風險為基礎的管理規範。這部分作者提供 SPS 協定第 5.7 條之詮釋,同時作者也以 John Ruggie 的嵌入式自由主義 (embedded liberalism)為理論基礎,提出「高確定性—高共識」 (high certainty-high concensus)模型,作為 SPS 協定風險評估規範的建議。 Vern R. Walker 則 在 〈 Keeping the WTO from Becoming the “World. 政 治 大 in the Growth Hormones Dispute〉 文中討論到「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與 立 Trans-Science Organization”: Scientific Uncertainty, Science Policy, and Factfinding 47.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概念的區別,同時藉由研究歐體荷爾蒙牛肉案. ‧ 國. 學. 之分析,提出 WTO 應如何審查會員自訂的 SPS 措施。另外,Walker 亦指出幾項. ‧. 爭端常見的重要爭議進行討論,包括:爭端解決程序中發現事實的程序、小組應. y. Nat. 裁量的證據、適當標準與舉證責任等。. er. io. sit. Regine Neugebauer 在〈Fine-Tuning WTO Jurisprudence and the SPS Agreement: Lessons from the Beef Hormone Case〉48文中,藉由分析歐體荷爾蒙牛肉案小組與. al. n. v i n 上訴機構的報告,逐條針對 SPS C h協定第 3 條、第 5U條及第 2.2 條等進行相關學理 engchi 及案例實證分析。尤其作者在本篇中指出上訴機構對 SPS 協定第 5 條風險評估,. 具有五項判斷標準,對風險評估的實務見解有良好的歸納。最後提出,SPS 協定 並不需要大幅修改,而只需要良好的微調(fine-tuning)。 Howard F Chang 則在〈Risk Regulation, Endogenous Public Concerns, and the. 46. David Winickoff, Sheila Jasanoff, Lawrence Busch, Robin Grove-White, and Brian Wynne, Adjudicating the GM Food Wars: Science, Risk, and Democracy in World Trade Law, 30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1 (2005). 47 Vern R Walker, Keeping the WTO from Becoming the “World Trans-Science Organization”: Scientific Uncertainty, Science Policy, and Factfinding in the Growth Hormones Dispute, 31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51 (1998). 48 Regine Neugebauer, Fine-Tuning WTO Jurisprudence and the SPS Agreement: Lessons from the Beef Hormone Case, 31 Law &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255 (2000). 18.
(35) Hormones Dispute: Nothing to Fear but Fear Itself〉 49 文中討論到消費者疑慮 (consumer anxieties)在風險評估中所扮演的角色,究竟哪些疑慮得以反應風險 評估的結果;哪些則無,是風險評估法制中需要考慮的一環。. 二、適當保護水準(Appropriate Levels of Protection). SPS 協定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6 條規範各會員得決定其適當的檢驗或 防疫檢疫保護水準,但宜兼顧減小貿易負面影響的目標。同時為達到應用適當保. 政 治 大 區別,而導致歧視或對國際貿易造成隱藏性限制。各國的 SPS 措施之作成與其 立 護水準的一致性,會員在不同情況下所採行之適當保護水準應避免恣意或無理的. ‧ 國. 學. 自訂的適當保護水準有密切關係,適當保護水準可謂其 SPS 措施實施之目的。 學界在適當保護水準之相關討論,主要集中在對貿易產生負面影響最小的判定、. ‧. 第 5.5 條「一致性」的原則、是否有比較可能性、一致性程度之要求等。關於適. sit. y. Nat. 當保護水準的文獻,可參照日本學者內記香子的研究,內記香子在〈WTO にお. al. er. io. ける健康保護を目的とする通商措置の取り扱い〉文中針對 SPS 協定第 5 條適. v. n. 當保護水準的解釋適用方法作了詳盡的介紹,提供吾人對於適當保護水準規範有 一完整的認識。. Ch. engchi. i n U. 三、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預防原則為環境法發展而出的概念,應用在貿易法上,主要規定在 SPS 協 定第 5.7 條。關於預防原則在貿易法應用上的探討,主要有預防原則概念的發展、 預防原則在貿易法上的適用、科學證據不充分與不確定性之討論、科學證據不充. 49. Howard F Chang, Risk Regulation, Endogenous Public Concerns, and the Hormones Dispute: Nothing to Fear but Fear Itself, 77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743 (2004). 19.
(36) 分之評估、預防原則是否已成為國際習慣法規範、預防原則與舉證責任、預防原 則與 SPS 協定其他原則之競合等問題。 Jan Bohanes 在〈Risk Regulation in WTO Law: A Procedure-Based Approach to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50中關於預防原則的討論最為完善,Bohanes 從預防 原則與國際法、WTO 法之關係談起,兼論預防原則在 WTO 法中的兩個面向─ ─「風險評估或風險管理中的預防原則」與「審查標準中的預防原則」。接著談 論現行 SPS 制度應如何改革,提出一種新的途徑,包含嚴格的程序要求、實質 的民主參與程序、本益分析等。不過本文作於 2002 年,其後 WTO 尚有許多實. 政 治 大 而 Ryan D Thomas 在〈Where’s the Beef? Mad Cows and the Blight of the SPS 立. 證與理論的新發展,需要加以更新。. Agreement〉51中,藉由歐體荷爾蒙牛肉案的分析,討論預防原則與風險評估之. ‧ 國. 學. 關係,並指出荷爾蒙牛肉案中小組與上訴機構判決之缺失。同時 Thomas 亦討論. y. Nat. 際標準的時機及其區別。. ‧. 預防原則是否成為習慣法之問題,並在風險評估議題上,討論適用風險評估與國. er. io. sit. 最後,關於食品安全議題的近期研究,可參照 Ching-Fu Lin〈Global Food Safety: Exploring Key Elements for an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Strategy〉52一文。作. al. n. v i n 者藉由 BSE 與三聚氰胺問題為例,檢討相關國際組織之規範,包括聯合國糧食 Ch engchi U. 與農業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以及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同時作者也在本文中詳細分析中國、美國和歐盟的食 品安全法制,足以為我國政策修改之鑑。. 50. Jan Bohanes, Risk Regulation in WTO Law: A Procedure-Based Approach to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40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323 (2002). 51 Ryan D Thomas, Where’s the Beef? Mad Cows and the Blight of the SPS Agreement, 32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487 (1999). 52 Ching-Fu Lin(林勤富), Global Food Safety: Exploring Key Elements for an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Strategy, 51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37 (2011). 20.
(37) 參、文獻評析. 由國際貿易法規及相關學術討論來看,目前國內學界在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 上,多是站在條約法或行政法角度加以探討;從貿易法角度切入之探討則較為有 限。在這些文獻中,普遍認為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簽署符合 WTO 相關規定,惟我 國嗣後為撫平民意輿論衝擊所為之三管五卡措施及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難謂符 合 SPS 協定及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之義務。然學界對我國措施在 WTO 制度下之合法性雖多有探討,但對美國是否可能在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起訴,. 政 治 大 此問題,有賴於對 WTO 體制下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檢疫防疫制度更全面的概 立 本爭議是否可以透過 WTO 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等問題之討論仍屬有限。而為解決. ‧ 國. 學. 念釐清與探討。. 國外文獻關於 SPS 協定的分析中,比較有趣的議題在於風險評估與預防原. ‧. 則。我國 SPS 措施若在爭端解決小組中遭到控訴,最重要的抗辯便是主張風險. sit. y. Nat. 評估、制定適當保護水準的合法性。目前學界在風險評估議題上,加入了「消費. al. er. io. 者疑慮」的探討,究竟在風險評估標準中,需不需要納入民眾對於風險感知的標. v. n. 準、而這些標準又應如何衡量。David Winickoff 等人在此問題上以 John Ruggie. Ch. engchi. i n U. 的「嵌入式自由主義」為理論基礎,建立了風險評估的「高確定性—高共識」模 型。然而,嵌入式自由主義強調公眾參與,目前 SPS 協定也是一種「科學—規 範—公共政策」的三面向關係,在公共政策面向方面即必須考量大眾民主的決定 過程。但筆者認為,法律是一種客觀的規範標準,如何在客觀的規範中加入主觀 要件的考量,是否會因此減弱了法律規範的客觀公正性,使得各國紛紛以主觀標 準為由,加劇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因此在風險評估中納入主觀要件考量不無疑 問。 然則就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而言,或許這樣的風險評估標準值得吾人思考。 目前國內學界對於這樣議題的探討仍屬有限,而就臺美牛肉議定書與 WTO 法規 21.
(38) 之關係,仍屬法規概念性介紹,尚未就可能的爭端形式進行探討。因此,上述問 題值得在本文中進一步加以研究與歸納。. 第六節 章節安排 在章節安排上,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為導論,首先介紹牛海綿狀腦病,釐 清各國針對具 BSE 風險之牛肉實施檢疫防疫措施之原因。同時,闡明本研究之 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問題,同時針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第二章為「WTO 之. 政 治 大 協定等規定,以及從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衛生法典針對具有 BSE 風險的牛肉產 立. 食品安全及動植物檢疫規定」,從 WTO 相關內括協定,包括 GATT 1994、SPS. ‧ 國. 學. 品之規範來看, WTO 會員國針對 BSE 問題所為之 SPS 措施應承擔何種義務方 符合現行之 WTO 規範。同時,本章將進行 WTO 案例分析,以釐清相關法律概. ‧. 念。第三章「臺美牛肉議定書與我國之檢疫制度」 ,分析我國現行之防檢疫制度、. sit. y. Nat. 臺美牛肉議定書之內容與我國相應之 SPS 措施。第四章「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爭. al. er. io. 議與影響」,將評析我國 SPS 措施是否違反 WTO 內括協定之相關義務。最後,. v. n.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將針對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提出政策建議,同時分析. Ch. engchi. i n U. 利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爭議之可能與相關訴訟策略並作結。 詳細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緣起 第二節、牛海綿狀腦病與新庫賈氏病 第三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四節、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 第五節、文獻回顧 第六節、章節安排 22.
(39) 第二章、WTO 之食品安全及動植物檢疫規定 第一節、GATT 1994 之例外規定 第二節、SPS 協定 第三節、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第四節、WTO 相關案例之研析 壹、風險評估 貳、適當保護水準 參、預防原則. 政 治 大 第三章、臺美牛肉議定書與我國之檢疫制度 立 第五節、小結. 第一節、我國關於狂牛病及新庫賈氏病之防疫與檢疫體系. ‧ 國. 學. 第二節、臺美牛肉議定書之規範. ‧. 第三節、我國關於牛肉進口之 SPS 措施. y. Nat. 第四節、小結. er. io. sit. 第四章、臺美牛肉議定書之爭議與影響 第一節、臺美牛肉議定書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 n. al. Ch. 第二節、臺美牛肉爭議與對美貿易. engchi. 第三節、臺美牛肉議定書與 WTO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政策建議. 第二節、以 WTO 解決爭端之可能性 第三節、觀察與展望. 23. i n U. v.
(4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4. i n U. v.
(41) 第二章 WTO 架構下之食品安全及動 植物檢疫防疫規定與實踐 為提昇會員國的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擴大並穩定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 之成長、擴張商品與服務貿易之產出,同時在永續發展之目標下,達成世界資源 之最適運用,尋求環境之保護與保存,並兼顧各會員經濟發展程度相異下之需求 與關切,WTO 設定幾項重要原則:一、不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1 與「國民待遇原則」2。亦即針對某一進出口產品,會員應無條件給予其他會員. 政 治 大. 國之同類產品同樣待遇,同時進口該同類產品時亦不得課徵內地稅或其他規費。. 立. 二、普遍數量限制禁止原則:3會員對他國之進出口產品,除課徵關稅、內地稅. ‧ 國. 學. 或其他規費外,不得利用配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來新設或維持數量上之限 制。. ‧. 在 WTO 法律架構下,不歧視原則與普遍數量限制禁止原則構成了促進自由. y. Nat. sit. 貿易之支柱。然而,為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因素,這些原則仍有. n. al. er. io. 例外規定加以限制。臺美牛肉議定書爭議中,與 WTO 法律體系架構相關之規範. i n U. v. 問題,可從以下之規範加以探討: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之例外規定、SPS 協. Ch. engchi. 定與國際畜疫會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以下,即分別從 WTO 法律架構下食品安全及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與實踐加 以探討。. 第一節. GATT 1994 之例外規定. 如前所述,WTO 最重要的原則規範在 GATT 第 1 條、第 3 條及第 11 條,亦 1 2 3.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art. 1, Oct. 30, 1947, 55 U.N.T.S. 194 [hereinafter GATT]. Ibid, art. 3. Ibid, art. 11. 25.
(42) 即:不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普遍數量限制禁止 原則。為了促進貨品貿易的自由流通,WTO 禁止會員國採取無理或專斷的貿易 措施,限制貿易自由。然而這樣的貿易自由卻有例外,包括 GATT 第 20 條之一 般例外與第 21 條之安全例外規定,會員國可以基於上述二條規定之原因,採取 某些限制措施,而不被視為違反 GATT 之相關義務。 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規定4:「各締約國在相同狀況下,就各項措施之實 施,均不得構成專斷及無理歧視之手段,亦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之變相限制。惟 下列措施不在本協定限制範圍內:……(b)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 政 治 大 如:禁止有害人體健康之食品進口、對食品添加物進行規範等;抑或為了保護動 立 之必要措施。……」因此,若一國為維護人類之生命或健康對貿易實施管制,例. 植物之生命健康施行貿易管制措施,如:禁止帶有傳染病或病蟲害之動植物及其. ‧ 國. 學. 製品進口等,其貿易限制措施即有正當理由,不違反 GATT 之義務。. ‧. 然而,「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理由並非單純即可無所限制. y. Nat. 地用以正當化該國之貿易限制措施。首先,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所稱之「維. er. io. sit. 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須為保護貿易限制措施實施國境內之人類或 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不包括保護其他國家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5其次,. al. n. v i n 必須要符合以下三層次檢驗法C:一、目的正當性:該貿易限制措施之目的,須 hengchi U 6. 係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才能成為 GATT 相關義務要求之例外。 二、必要性:系爭措施是達成政策目標所必要者。三、除上述目的正當性及必要 性之要求外,系爭措施尚必須符合第 20 條前言之要求。 GATT 1994 第 20 條一般例外之規定主要為排除 GATT 1994 第 1 條最惠國待 遇原則、第 3 條國民待遇原則及第 11 條普遍數量限制禁止原則等 WTO 基本義 務之條款。為避免會員以 GATT 1994 第 20 條各款為理由,變相進行貿易限制,. 4. Ibid, art. 20(b).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頁 221,2010 年。 6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 6.20, WT/DS2/R (Jan. 29, 1996) [hereinafter US—Gasoline]. 26 5.
(43) 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即要求會員在主張第 20 條一般例外規定時,仍不得構成 專斷或無理之歧視手段。尤其在會員國主張其貿易限制措施實施之目的在維護公 共道德7、維護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身體健康或為國內執法必要8等標準不一之 抽象概念時,為免會員國變相實施貿易限制,「必要性」 (necessity)之要求即至 為重要。GATT 1994 第 20 條 b 款「必要」 (necessary)之要求,同樣亦出現在該 條 a 款及 d 款中。在維護公共道德 、維護人類或動植物之生命或身體健康或為 國內執法必要等主張中,會員國若要抗辯其措施非專斷或無理之貿易限制措施, 則必須證明其措施為必要措施。關於「必要」之法律要件,實踐上應該符合下列. 政 治 大 一、目的重要性:考量系爭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時,第一步應先考量規範 立. 要件,亦即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目的是否具有重要性。小組在巴西輪胎案(Brazil—Retreaded Tyres)中. ‧ 國. 學. 表示 WTO 實踐上許多爭端案件的小組報告均認為審查系爭措施是否. ‧. 有其「必要性」,應該透過幾項要素考量的權衡過程(a process of. io. er. 爭措施所推動的利益或價值之相對重要性」。9. sit. y. Nat. weighing and balancing),其中包含有三項考量要素,第一點即是「系. 二、因果關聯性:另一個考量的要素是系爭措施所造成的結果,是否對於. al. n. v i n 規範法益之保全有所助益。若系爭措施所造成的貿易限制效果能對規 Ch engchi U 範目的有所貢獻,則符合必要性要求。同樣地,小組在巴西輪胎案中. 認為:必要性之權衡過程尚須考量系爭措施所造成的貿易限制效果與 所追求的保護目的間之比例。10 三、不可替代性:WTO 爭端解決小組在美國汽油案(US—Gasoline)中, 引用美國 1930 年關稅法案(US—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7. GATT, supra note 1, art. 20(a). Ibid, art. 20(d). 9 Panel Report, Brazil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Retreaded Tyres, ¶ 7.104, WT/DS332/R (Jun. 12, 2007). 10 Ibid, ¶ 7.104. 2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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