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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討論、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討論

一、 影響婦女未來補施打疫苗意願之相關因素

本研究經由多元迴歸模型分析之後,發現自我效能越高者,其未 來補施打意願程度越高,其他影響意願程度的因素包括婦女年齡與家 中小孩數。然而,若將補施打意願採用二分法的定義,經由羅吉斯迴 歸模型分析之結果顯示,自覺補施打 MMR 疫苗的障礙性越低,其未 來較願意補施打。從本研究得知,對於意願有不同之定義而有不同的 結果,顯示在探討這議題時,依變項的測量方式可能為一重要考量因 素。在本研究中之依變項「未來補施打意願」為連續變項與類別變項 之影響因素各不相同,可能因為若只詢問未來是否願意補施打 MMR 疫苗,德國麻疹陰性婦女較可能因為個人因素問題,例如:自覺沒必 要施打、伴侶或親友不贊成、至醫院或衛生所等待疫苗施打時間過長、

無計畫生下一胎、擔心疫苗副作用、施打疫苗後仍可能會得到疾病、

疫苗費用、施打後必須隔一段時間才能懷孕,或擔心施打後發現懷孕 須墮胎等,而易選擇不願補施打,但若使用 Likert’s 量表詢問未來願 意補施打 MMR 疫苗的程度,德國麻疹陰性婦女的意願介於非常不願 意至非常願意之間,其考慮自身是否有能力克服補施打 MMR 障礙為 主要考量因素,例如:有能力說服自己施打疫苗之必要性、說服伴侶 或親友支持自己施打疫苗、願意在施打後隔一段時間再懷孕、願意承 擔施打疫苗的風險、願意承擔疫苗的費用、能判斷媒體報導疫苗相關

新聞的真偽、願意在醫院或衛生服務單位等待施打疫苗的時間,或願 意接受施打後延後懷孕的計畫。

未來德國麻疹抗體陰性婦女若是有能力克服自己施打疫苗的障礙 因素,則未來得知自己無抗體下、政府公費補助施打 MMR 疫苗,甚 至是醫生告知疫苗具有安全性且無副作用、接種疫苗的好處,以及不 接種疫苗可能的後果,仍可能說服自己去施打 MMR 疫苗。

過去雖然沒有類似之相關研究,本研究之結果無法與過去研究直 接比較,但根據運用健康信念模式理論分析之文獻指出,探討影響家 長讓子女接種流感疫苗之意願的研究結果顯示自覺利益性及自覺障礙 性(許淑雲等人,2010;何麗莉等人,2012)。此外,影響成人未來 是否願意補施打流感疫苗之因素包含自覺利益性、自覺障礙性,以及 自我效能 (Myers & Goodwin, 2011)。影響對其子女未來接種子宮頸疫 苗之相關因素為自覺障礙性、疾病相關知識,以及過去曾自費補施打 疫苗(林敬旺等人,2011)。因此,與過去研究比較後顯示,不同研 究雖同樣運用健康信念模式,但對於預測不同疫苗施打意願之顯著影 響因素仍不相同,主要原因可能為本研究所探討之 MMR 疫苗,不僅 攸關婦女本身之健康,亦會影響其胎兒之健康狀況,而過去其他疫苗 則多是影響自身或影響其子女本身的健康。

二、 影響婦女施打 MMR 疫苗願付價格之相關因素

本研究經由多元迴歸模型及順序羅吉斯迴歸模型之後,發現健康 信念模式中的構面並沒有與願付價格相關,與過去的研究結果並不相 同,過去僅有一篇論文運用健康信念模式探討影響疫苗願付價格之相 關因素,Hou 等人(2014)探討影響流感疫苗和七價肺炎綜合疫苗願付 價 格 之 因 素 包 括 自 覺 疫 苗 價 格 障 礙 (price barrier to general vaccination)、自覺有能力支付 (ability to pay)、自覺罹患性、自覺嚴重

性、疾病相關知識、醫療人員建議、受訪者重要他人的意見、過去自 付補施打疫苗費用的經驗。然而,本研究結果僅顯示全職工作者願付 價格較非全職工作者低,家庭收入高者其願付價格愈高,此外,本研 究詢問願付價格之前提為疫苗的安全性及副作用的情況下,民眾仍以 收入和工作機會成本為主要考量,因此以現實面來說,民眾即使知道 疫苗在安全的情況下,可能最優先考慮的還是經濟因素。

本研究並無發現理論構面為影響願付價格之可能原因,除了上述 所提,疫苗本身對誰產生直接利益的特性不同外,可能也受到樣本數 或其他經濟及文化因素之影響,未來可進一步做更深入之探討。

此外,其結果對於衛生教育策略之規劃亦有重要意涵。一般而言,

民眾從事某個行為之意願並無法明確,有可能介於願意與不願意間,

因此,對於介於普通到可能補施打之婦女而言,如何排除其補施打意 願之障礙則為關鍵因素,然而,對於意願程度仍低,則要增強其意願 之策略,建議應該著重於強化婦女補施打 MMR 疫苗之自我效能。

根據本研究之結果雖無任何健康信念模式之構面與願付價格相關,

但本研究卻發現,願付價格之定義若以順序尺度與連續尺度兩種不同 方式測量,其研究結果並不完全相同,若運用迴歸分析,則僅發現家 庭收入為重要影響因子,但根據順序羅吉斯迴歸模型分析願付價格之 相關因素時,無全職工作者之願付價格較有全職工作者高,可能是有 全職工作者會考量本身之機會成本,例如:請假影響薪水,但無全職 工作者本身可運用輪休時間補施打疫苗,較無時間限制。根據國內勞 動部規定育齡婦女在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並照給薪資、

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等保障,以及在產後之工作場所,應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

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勞動部,

2015),然而,目前並未曾給予育齡婦女在孕前健康檢查時或自費補 施打疫苗給予特休,故對於工作者,因上班時間不方便及時間成本即 可能成為影響疫苗補施打意願之障礙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