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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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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為「訪談發現與分析」,本章為質性研究個案訪談結果的呈現。本章 分成四節,第一節為訪談設計與對象;第二節訪談內容與分析;第三節訪談發現;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即為本研究之結論與政策建議。本章分成兩節,

第一節結論;第二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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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公立就業服務體系與成效評估指標

就業服務的核心即為就業推介,意即就業服務機構為前來求職者找工作和為 雇主填補職位空缺的過程 (Phan, Hansen & Price, 2001: pp3-4),緣由為勞動市場資 訊不完全,若由勞工自行尋職或雇主自行辦理招募,在資訊科技不發達情況之下,

相當地花費時間與成本。基於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追 求充分就業的目標,以及各國推動積極勞動政策 (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 ALMP) 之緣故,在 19 世紀中葉公共就業服務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PES) 普 遍被視為社會福利制度及勞動政策的一環,惟各國在政策內容及執行上或有差異,

本章節的主要內容即於探討在公共就業服務政策的基礎之上,應以什麼的方式及 指標進行成效評估,故在章節安排部分,首先介紹我國公立就業服務制度及體系,

就業服務成效探討及主要國家就業服務成效指標,因本研究係以大陸配偶為主題,

故會先介紹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提供給大陸配偶的就業協助政策,作為本研究的成 效評估方式與指標之基礎背景。

第一節 我國公立就業服務體系

一、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展沿革

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起源於地方政府之下設置的職業介紹所,於 1966 年 訂定的「台灣省各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組織規程」,根據其條文於台灣省政府之 下設立各區就業輔導中心,負責全省的就業輔導服務。1965 年中央行政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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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委員會,下設職業訓練局,局內就業輔導組負責全國就業輔導統籌事宜,並 於 1992 年通過「就業服務法」,明定政府公立就業服務、就業促進之義務,國民 就業輔導中心也正式更名為就業服務中心。1999 年因精省之緣故,原隸屬於台 灣省政府的五個就業服務中心便納入職業訓練局編制,我國中央就業服務機構體 系大致確立。(胡欣野,2007:47)

除了就業媒合、推介的角色,自 2002 年「就業保險法」通過之後,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含台北市與高雄市之地方政府就業服務機構)需負責申請失業給付 和職業訓練申請等業務,全面推行「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結合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和失業給付,並整合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歷年來就業服務的相關法令可 參考表 2-1,具體而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相關職稱與任務,可按「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三條所述,分成下列數項「1、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 業事項。2、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3、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4、被資遣員工 再就業之協助。5、雇主服務。6、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及受保護人 等專案就業服務。7、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8、就業市場資訊蒐集、

分析及提供。9、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10、特定對象之就 業服務及就業促進。11、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12、中央主 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13、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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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組織架構

按「就業服務法」第六條規定,我國公立就業服務的主管機關可分成中央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兩類,其組織架構簡述如下:

(一)中央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

在中央部分,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內就業服務組負責公立就業服 務的統籌規劃,之下設立五大就業服務中心,從北到南分別為北基宜花金馬區就 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 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組織層級自 2003 年起,

採「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站-就業服務台」三層式架構,由就業服務中心負 責政策規劃和行政業務的控管,下設就業服務站負責大部分的實體服務,並於各 鄉鎮設置就業服務台,提供較基本的服務和簡易諮詢。各就業服務中心、站台的 服務範圍及詳細資訊如下所述:

1、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服務轄區包括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 縣及連江縣,共設置板橋、新店、三重、基隆、羅東、花蓮、玉里、金門 8 個就 業服務站、連江就業服務台及 44 個鄉鎮就業服務台。

2、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位於桃園市,服務轄區範圍包括桃園縣、新竹縣市及苗栗縣,共設置桃園、

中壢、新竹、竹北、苗栗 5 個就業服務站及 39 個鄉鎮就業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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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

位於台中工業區,服務轄區包括台中市、彰化縣及 南投縣,共設置台中、

豐原、沙鹿、彰化、員林、南投 6 個就業服務站及 47 個鄉鎮就業服務台。

4、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位於台南市,服務轄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南市,共設置斗六、北港、

朴子、嘉義、新營、永康、台南 7 個就業服務站及 59 個鄉鎮就業服務台。

5、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位於高雄市前金區,服務轄區包括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共設 置鳳山、岡山、屏東、潮州、台東、澎湖 6 個就業服務站及 68 個鄉鎮就業服務 台。

(二)地方政府所屬就業服務機構

台北市與高雄市兩直轄市為最早自行辦理就業服務的地方政府,至 2005 年 根據「就業服務法」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台北縣(現為新北市)

成為第一個辦理就業服務的縣市政府,至 2012 年底,有自行辦理就業推介業務 的地方政府共計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嘉義縣、

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等,惟各地方政府可辦理之就業服務業務不同,以失業 給付為例,目前僅有台北市與高雄市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可自行辦理,各地方政 府設置就業服務機構與服務內容差異甚大,主要受地方政府行政層級不同與行政 資源多寡所影響,可見表 2-2 所示。2010 年起因縣市合併及行政區域改制,部分 地方政府就業服務的組織架構略有改變,例如台中市及台南市。以下僅就五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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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市的公立就業服務組織體系簡述之,包括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處,新北市勞 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 中心,高雄市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等,其組織架構如下所述:

1、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民國 99 年 8 月組織修編,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更名為「台 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該就服處共設有承德、西門、內湖、北投、景美、

頂好、信義 7 個就業服務站、4 個就業服務台,另有台北人力銀行和獨立的個案 管理資源站。

2、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前身為「台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成立「台北縣就業服務中心」,除 了台北、高雄二市政府之外,該就服中心係全國第一個自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的 縣市政府,共設有土城、五股、新莊 3 個就業服務站、6 個就業服務台,並有自 己的網路平台 Good Job 新北市人力網。

3、台中市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台中市政府於 2010 年縣市合併後新設就業服務處,將原本台中市和台中縣 的服務據點整併合一,下設台中市政府就業服務站,和四個就業服務台。台中市 政府另設有大臺中人力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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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南市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因 2010 年縣市合併,原台南市和台南縣的就業服務台合併更名為「台南市 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下設 9 個就業服務台。

5、高雄市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由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及國 民就業服務中心於民國 86 年 3 月 1 日正式合併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 中心」。該就業中心共設有左營、中區、前鎮、三民、楠梓 5 個就業服務站、10 個就業服務台。

可以注意的是,除台北市政府外,其他縣、市政府的轄區內皆有中央職訓局 的服務據點,中央與地方單位的業務也多有合作,如一些就業促進方案、就業博 覽會的企劃等等,如前文提到的,除台北市及高雄市外,要申請失業給付則需至 職訓局的服務據點進行申請。2010 年的縣市合併,地方政府就業服務的組織架 構有些許的整併和調整,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就整體趨勢而言,目前 我國的公立就業服務較以往強調「分權化」及「地方自治」的理念(李健鴻,2009:

155),但對於整體公立就業服務成效的助益,目前還沒有實證研究作為佐證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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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公立就業服務內容及流程

我國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整合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僅有職業訓練局所屬 單位及北、高兩市政府單位有提供)、職業訓練的「三合一」就業服務功能,提 供求職者就業諮詢、就業推介,雇主求才等等,均採單一窗口之服務。整體就業 服務流程可分成五個部分,分別為:1、接待區,2、就業資訊區,3、綜合服務 區,4、諮詢服務區,5、雇主服務區,就業服務流程及各區域具體職務功能如下 所述(李庚霈,2004:134 至 135;阮月敏,2008:76):1

1、接待區:

接待台為進站的求職民眾尋求服務的第一步,係由工作人員或志工負責,最 主要的任務即為各站點的服務介紹,以及引導民眾移動至相對應的區域,如引導

接待台為進站的求職民眾尋求服務的第一步,係由工作人員或志工負責,最 主要的任務即為各站點的服務介紹,以及引導民眾移動至相對應的區域,如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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