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質性研究
6.2 訪談所得
6.2.1 訪談意見整理
綜合質性研究之半結構式訪談所得,整理實務工作者對於方法專利分離式侵 權行為的各種規範方式看法如下:
6.2.1.1 「誘引唯一」原則未必對於專利權人較有利
在 Akamai II 案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判決建立「誘引唯一」原則,
一般認為這樣的原則讓專利權人更容易主張權利145。然本文經過訪談有經驗之實 務工作者後發現,由於間接侵權要求主觀要件,亦即須具備侵權「故意」。而主觀 要件在訴訟實務中並不容易證明,據此,利用「誘引唯一」原則處理方法專利分 離式侵權對於專利權人未必較有利。
「實質上面來講,其實他只是把共同侵權改成間接侵權。那這個我覺得有兩 個問題,第一個就是說,對專利權來講不會更有利,因為如果你有看那個間接侵 權的案件的話,最近這幾年案例最高法院有一個案子叫 Global-Tech,基本上把間 接侵權的標準改的非常高,就是說『故意』的要求很高,那一般來講就專利權人,
你幾乎沒有辦法證明146。」
「其實美國的間接侵權,在那個時間點是降低了非常多。那降低的原因是因 為大家發現間接侵權非常難證明,你多了一個『故意』。而且你又說你必須要『知 情專利』。那多了這兩個要素的情況之下,大家就會覺得說,我幹麻那麼麻煩。而 且你還要先證明直接侵權。所以就多了這兩個要素變成說你就比平常要證明來得 困難,那你多了這兩個要素,而且你必須要把這兩個要素,因為美國侵權與否要 交給陪審團做決定,所以很多時候你就要說明給陪審團,有的時候陪審團就覺得
145陳士仁,美國專利法誘引侵權之研究-兼論分離式侵權行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170 (2011)。
146 A 受訪者訪談資料。
說,他們搞不太清楚這麼複雜的東西147。」
6.2.1.2 「誘引唯一」原則可能造成的問題 (1) 引發濫訴
筆者曾於 Akamai II 案後觀察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及下級法院判決,發現在 全院聯席判決後短短數月間,已有許多法院變更原本對於誘引侵權部分的判 決,並提出「誘引唯一」原則可能引發濫訴之疑慮148。受訪者亦認為「誘引 唯一」將使間接侵權的射程範圍大幅增加,在專利流氓盛行情況下,有極大 的可能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訴訟。縱使被告最後不構成侵權,然在訴訟過程 中亦已付出大筆訴訟費用,對被告仍產生損失。
「你會發覺有共同侵權的案子大部分是,大部分是小公司,因為他沒有 很好的資源,所以他自己的不管是專利檢索或是撰寫都不是特別周到。所以 寫出來的請求項就會,本來應該譬如說本來應該寫成 90 分或 100 分,他可能 就寫到 60 或者 70 分,那這些專利最後都到哪些人手上?最後都到 troll 手 上,就是所謂的專利流氓。那這些 troll 專利最後會拿來打有錢的大公司,
所以他們大公司來講,放寬共同侵權只會開放很多對他們的訴訟。那『指示 或控制』原則對於他們自己(大公司)的權利當然沒有影響,因為他們本來寫 專利就很專業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他會覺得說,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清楚,只 要我的專利寫好,就不會受影響,因為我的專利權本來就很 solid。今天如果 我是 unclear 或是放的很寬的話,就像你剛剛問的問題,今天如果 open the door to more litigation,那這些訴訟事實上對於公司來講,就花費不必要 的訴訟費用。149」
「假如說,我們就摒棄掉『指示或控制』好了,我們摒棄掉必須單一行 為人親自實施專利之所有步驟。我們只單單用『誘引唯一』,讓專利權人比較 好主張。…我覺得那個等於算是,好像那個防護線蠻低的。所以我是覺得,
尤其現在美國那麼濫訴的狀況,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這樣子的一個 判決,是很有可能造成濫訴150。」
「你等於說要推到開庭,你才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專利權人他想濫訴 的時候,他很容易就是說,我就是看到 ABC 加在一起一起做,有沒有意圖,
我要看 discovery,有沒有『知情專利』,現在網路這麼發達,你去 google 就 可以找到專利,USPTO 所有專利也都在網上。我們同一個業界裡面你難道不知 道這個專利嗎?等於那兩個很容易就過了門檻。然後你就開始訴訟,然後美 國專利訴訟費用這麼高的一個情況之下,我覺得就是強迫大家去打訴訟,花 了幾百萬美金。之後好不容易到了陪審團前面,你才有一點點機會平反,那
147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148 詳參本文 4.6.1
149 A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0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我會覺得比較像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151。」
(2) 損害賠償計算問題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 Akamai II 案雖然建立「誘引唯一」原則,但並未對 於損害賠償計算問題詳細闡述。故此原則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計算問題,筆 者已於 4.6.2 說明。受訪者亦提出若將「誘引唯一」原則適用到具實體的物質 世界,可能造成侵害基準認定不同,將使侵權人付出與侵權所得顯不相當之 合理權利金。
「一般來說,假如我是米其林,我做輪胎,我頂多侵害別人輪子的專利,
賠償基準就是輪子,那我賠你 1%甚至 10%合理權利金都 OK。但如果採『誘引 唯一』原則,不需要單一行為人實施專利之所有步驟就可以主張誘引侵權。
假如我今天是跑車被侵權,但專利權人就只找米其林,主張米其林誘引侵權,
那賠償基準變成跑車,那說不定跟我要 1%合理權利金我米其林就倒了。152」 6.2.1.3 針對全面放棄「單一主體」原則之回應
Newman 法官於 Akamai II 案不同意見書中提出不論是否有侵權意圖,只要複 數行為人的行為落入專利權範圍,即可認定這些人都構成直接侵權,之後再依傳 統侵權法去分配責任歸屬。如此一來,在討論專利法第 271 條(a)項直接侵權的 適用時,不必再去考慮行為人間之關係,讓實施部分步驟之行為人都構成直接侵 權,由於成立直接侵權,亦可討論間接侵權,至於無辜的行為人,則可排除責任 歸屬之分配。然受訪者人認為全面放棄單一主體原則對於專利法變動過大,且讓 無辜之直接行為人有可能因此被迫涉入專利侵權訴訟之中。另有受訪者認為在訴 訟實務中,是否「無辜」很難判斷,依目前科技廠商分工之特性,有可能會讓無 辜行為人負起直接侵權責任,對無辜行為人並不公平。
「你的訴訟就變成說,任何公司他只要做其中 3 步驟就可以被告,那假設請 求項是 12 步驟的話,那不就會產生 12 個被告。這樣的法律是不具衡平性的,對 於社會來說是沒有明確性的,只會引發更多訴訟153。」
「但是我會覺得那個風險非常的大。就是說,你很難去判斷什麼叫做無辜行 為人跟他是到底是怎麼做,因為就是說從,尤其是從臺灣廠商的角度來看。我們 很多時候就只是代工,然後我們可能就是上游中游下游然後再送到美國去,那你 說上游,你說做 chips,你知不知道他最後被用到電腦,你一定知道,那他到底是 不是無辜行為。那 chips 現在他今天被放到主機板,主機板廠商是不是全部中獎?
主機板再放到電腦裡,電腦是不是再中一次,然後很可怕,我覺得那個,然後再 來到 HP,到 Dell,他們就會說我們只是無辜行為人,因為我們只是叫他們幫我們 貼了品牌標籤,然後全部中獎。所以我會覺得,那個其實很難,而且我覺得在做 那麼多年的訴訟,我覺得在訴訟裡面,什麼奇奇怪怪的東西都可以被拿出來講,
那被拿出來講的時候,沒有任何人看起來是無辜行為154。」
151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2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3 A 受訪者訪談資料。
154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6.2.1.4 對於在專利法中引進「共同侵權」概念的看法
有論者認為應在專利法引進共同侵權的概念155,讓具有蓄意侵權的複數行為 人負共同侵權責任。受訪者同意引進,但必須以專利權人已盡專利撰寫義務為前 提。
「可以有這樣的一個例外。但是我覺得它不應該是一個 norm,所謂不應該是 一個 norm 就是說,不應該任何案例都可以共同侵權,而是說專利權人必須要盡到 專利撰寫義務156。」
6.2.1.5 對於「指示或控制」原則的看法
本文提出應以鬆綁後之「指示或控制」原則規範方法專利分離式侵權,並主 張專利權人在撰寫專利請求項時即寫成單一主體實施。或有論者認為,隨著科技 不斷發展,新興科技產品不斷出現,要求所有方法專利皆撰寫為由單一行為人實 施有相當難度。然經由受訪者之案例分享,發現至少以目前的科技發展來說,即 使是互動式專利,仍得撰寫為單一主體實施,並不會有寫作上的困難。
「依照我的經驗,至少你可以講說 80%的個案,甚至我覺得超過 80%的個案,
如果請求項寫的更好其實就不會有問題產生157。」
「譬如說你打電話給我,那你可以把它切成說所有的動作都由同一人實施,
你撥號,你發出去,你的手機跟基地在溝通。這個你可以寫成單一行為人的請求 項,不需要任何第二人或者第三人來幫助實施。可是如果你寫得不好,你說你撥 號然後要通過基地台,基地台再發訊號給我,然後我收話,這樣的話就 involve 至少 3 個行為人158。」
「比如說你上拍賣網,給我一個 search term,然後你會覺得是互動就是說你 輸入之後 他把結果給你,那你根據這個結果再進行其他指令。譬如說你要買手機 好了,你先搜尋手機,網站給你搜尋結果,然後你這邊有說我要臺北市取貨,他
「比如說你上拍賣網,給我一個 search term,然後你會覺得是互動就是說你 輸入之後 他把結果給你,那你根據這個結果再進行其他指令。譬如說你要買手機 好了,你先搜尋手機,網站給你搜尋結果,然後你這邊有說我要臺北市取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