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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三節、 訪談結果

業訓練局)85 年 5 月雖訂定該職類規範,惟其他基準並未建立,故 並無開辦技能檢定。

二、 勞發署職能基準科及技能檢定組(B)

10 月 5 日就花藝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問題,與勞動部勞發署職能基準科及技 能檢定組訪談答覆如下:

(一) 花藝技能檢定職類,無相關主管機關提出該職類開發建議,故至今 未執行。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建議申請書,如:(附件 1-4) (二) 花藝設計職類之主管機關,以設計理論分類應屬文化部管轄,但以

大量使用農產花卉作物,應屬農委會管轄。如以花藝經營業務技術 服務,則屬經濟部管轄。

(三) 因無法判定花藝設計職類,所屬主管機關,建議以連署產業人員,

申請花藝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為由,向消保官提出主管機關判定申 請。

三、 農委會輔導處(C)

10 月 6 日就花藝設計主管機關之認定訪談農委會輔導處:

經輔導處官員告知,花藝設計師職類代號為[13700],早於民國 85 年 1 月 9 日,臺 85 勞職檢字 100962 號公告。花藝設計技術士丙、乙級技 能檢定規範。公告至今,勞動部遲遲未開辦此職技能檢定。規範既已公告,

執行問題應屬勞動部勞發署技能檢定中心,無需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就 花 藝 設 計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重 啟 [13700]花 藝 設 計 師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問

題,再次諮詢勞發署職能基準及技能檢定組(A)

10 月 7 日訪談答覆如下:

民國 85 年公告花藝檢定規範,政府遲遲未舉辦該職類之技能檢定,

原因為年久不可考。但如何重啟[13700]花藝檢定規範,還需產業主管機關 再次提出建議案,勞動部方能依據執行。

因此,問題回到原點,需專業從業人員具名連署由消保官判定,花藝 設計師產業由何主管機關管轄?本論文啟動花藝學員共同連署。連署書如

(

附件 1-5

)

在連署進行中,再次諮詢農委會輔導處(C),得知花藝設計師產業之 主管機關為農委會農糧署作物生產組管轄。因此,本論文就此先暫停申請 消保官判定之連署。

四、 農委會農糧署作物生產組(D)

10 月 27 日訪談農委會農糧署作物生產組:

勞動部發展署職能基準及技能檢定組說明,如要重啟[13700]花藝設計技 術士丙、乙級技能檢定,需花藝產業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就此問題,筆者提 問重啟應有的程序,農糧署作物生產組答覆:「此項議案若要重啟,無法接受 個人或連署人數多寡提出申請。程序上,需由有關花藝設計產業的工商協會 團體提出申請。方可建議勞動部執行。」

五、 花藝業者(E、F、G)

對三位花藝業者進行訪談,書面回覆如(附件 1-6)

(一) 第一項問題:對於專業花藝從業人員而言,您認為花藝設計職業證

的活動(例如:國慶日花車遊行、世大運花車遊行、國家會議、國 宴等)都需具備此證照,方具承接資格,以確保花藝品質,維持國 家美學形象。

訪談總結:

從花藝業者的訪談中了解,從業者殷切期盼政府推動花藝技能檢定,

和以臺南市花店業者為例的統計分析有 85%業者支持政府證照開辦結論相 同。目前臺灣立案的花藝設計協會,皆經營花藝證照的檢定考試業務,多 數是配合國外民間花藝組織交流辦理。經上述訪談,可得知臺灣花藝設計 職類檢定在推行官方證照的困難源自:官方認定工商協會,方具提出花藝 技能檢定需求的申請資格。然而,各花藝協會皆經營各自的花藝檢定資格 證照,且「證書費」為協會收入重要來源,當然不認同,有申請官方認證 檢定的必要性。令人扼腕的是,個人或進行連署人數多寡都難以認定效 力,致使[13700]花藝職類規範形同虛設,至今無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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