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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內容基準、限制條件如下

2. 圖說範例

1.1 評估內容基準、限制條件如下

表1.2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 類

別 性能 項目

評估內容與

適用範圍 等級別 評估基準

等級一 依現行法規設計

等級二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及下述要求:

1.中小度地震:結構物無損壞,可正常使用。非結構物略損壞。

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超過0.005。

2.設計地震:可修護之損壞,生命安全有保障。結構系統容許 韌性容量Ra 與韌性容量 R 之關係如下: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Ra=1+(R-1)/1.5

˙台北盆地:Ra=1+(R-1)/2

3.最大考量地震:結構物可嚴重損壞但不崩塌,容許層間相對 側向位移角為0.03。結構系統容許韌性容量 Ra 與韌性容量 R 之關係如下: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Ra=R

˙台北盆地:Ra=R

4.利用彈塑性分析法確認韌性容量及側位移符合上述要求。

等級三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及下述要求:

1.中小度地震:結構物無損,可正常使用。非結構物為可忽略 之輕微損壞。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超過0.004。

2.設計地震:須修護之輕度損壞,可繼續居住。結構系統容許 韌性容量Ra 與韌性容量 R 之關係如下: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Ra=1+(R-1)/1.8

˙台北盆地:Ra=1+(R-1)/2.4

3.最大考量地震:可修護之損壞,生命安全有保障,容許層間 相對側向位移角為0.025。結構系統容許韌性容量 Ra 與韌性 容量R 之關係如下: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Ra=1+(R-1)/1.2

˙台北盆地:Ra=1+(R-1)/1.2

4.利用彈塑性分析法確認韌性容量及側位移符合上述要求。

結 構 安 全 性 能

防止 結構 體倒 塌及 損壞

透天住宅 或集合住 宅

等級四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及下述要求:

1.中小度地震:結構物無損,可正常使用。非結構物無損壞。

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超過0.0033。

2.設計地震:可忽略之輕微損壞,正常使用。結構系統容許韌 性容量Ra 與韌性容量 R 之關係如下: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Ra=1+(R-1)/2.2

˙台北盆地:Ra=1+(R-1)/3

3.最大考量地震:須修護之輕度損壞,可繼續居住,容許層間 相對側向位移角為0.02。結構系統容許韌性容量 Ra 與韌性 容量R 之關係如下:

˙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Ra=1+(R-1)/1.4

˙台北盆地:Ra=1+(R-1)/1.4

4.利用彈塑性分析法確認韌性容量及側位移符合上述要求。

註: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必要限制條件,詳表1.2(a)至 1.2(c)。

16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限制條件,如下各表所示。

表 1.2(a) 結構系統及其高度限制

等級別 類

別 適用

範圍 結構系統

等級一 等級二 等級三 等級四 抗彎矩構架系統

1.韌性抗彎構架(SMRF)

(1)鋼造 不受限

(2)混凝土造 不受限

(3)合成構造 不受限

二元系統 1.剪力牆

(1)鋼筋混凝土造,具 SMRF 不受限

(2)鋼造,具 SMRF 不受限

(3)合成構造,具 SMRF 不受限

2.斜撐系統

(1)鋼造偏心斜撐,具 SMRF 不受限

構 安 全 性 能

透天 住宅 或集 合住 宅

(2)合成構造偏心斜撐,具 SMRF 不受限

表1.2(b) 建築物基地狀況之限制

等級別 類

別 適用

範圍 限制項目

等級一 等級二 等級三 等級四 距第一類活斷層最小距離 符合法規 75 公尺 150 公尺 300 公尺 山坡地距第一類活斷層最小距離 符合法規 150 公尺 300 公尺 600 公尺 直接基礎之地盤種類 不受限 不受限 不受限 第一、二類 土壤液化潛能 不受限 DE≧1/3 DE≧2/3 DE=1.0 上、下邊坡滑動潛能 符合法規 符合法規 不會 不會 結

構 安 全 性 能

獨 棟 住 宅 或 集 合 住 宅

洪流、土石流沖損潛能 不會(由相關專業技師分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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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c) 結 構 系 統 規 則 性 限 制

等級別 類

別 適用

範圍 限制項目

等級一 等級二 等級三 等級四 1.平面不規則性

(1)扭轉不規則性 Ax 1.5≦ Ax 1.1≦ Ax 1.0≦

(2)具凹角性 ○ ○ ○

(3)橫隔板不連續 ○ X X

(4)面外之錯位性 ○ X X

(5)非平行結構系統 ○ X X

2.立面不規則性

(1)勁度不規則性-軟層 ○ ○ X

(2)勁度不規則性-極軟層 X X X X

(3)質量不規則性 ○ X X

(4)立面幾何不規則性 ○ ○ X

結 構 安 全 性 能

獨棟 住宅 或集 合住 宅

(5)強度不連續性-弱層 比值>80% 比值>80% 比值>85% 比值>90%

註:『○』表示可;『X』表示不允許。

比值指(弱層強度與該層設計層剪力的比值) / (其上層強度與該層設計層剪力的比 值)。

二、自評表

自評表為提供結構設計者對於所設計結構物設定之性能目標,提出適

當的證明,同時也作為檢查表格來使用。內容包括達到各性能等級之限制

條件、設計設定之目標及達成目標之證明。對於不同之限制條件,勾選符

合條件之最高等級,最終則以所勾選等級中之最低等級為該結構所能取得

的最高等級。提出自評表時需附上結構計算圖說及性能評估書等。對於已

取得耐震標章之結構,僅提供證明文件即可取得相對應之性能等級的認

定。自評表之內容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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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結構安全設計者自評表

新建住戶性能評估設計者自平表 性能類別:結構安全性能 1-1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記載內容

1.結構系統 □韌性抗彎構架系統 □二元系統 [ ] 造 2.建築物高度 [ ] 公尺

3.工址 市(縣) 區(市、鎮、鄉) 里 4.地盤種類 □第一類地盤 □第二類地盤 □第三類地盤 □台北盆地

判定方法 □依剪力波速度 □依標準貫入試驗 N 值 □依粘質土層不排水剪力 強度 □其他

5.基礎形式 □樁基礎 □直接基礎 基本

事項

6.基地狀況 □山坡地 □非山坡地

1.直接基礎之地盤種類非第一、二類地盤者,若非經過第 盤改良至少滿足第二類地盤相關規定者,不適用性能等 級四

□ 有

□ 沒有

2.基地狀況有上、下邊坡滑動潛能者,不適用性能等級三 及等級四

□ 有

□ 沒有 3.基地狀況有洪流、土石流沖損潛能者,將不與評估(須由

相關專業技師分析證明不會有此潛能)

□ 有

□ 沒有 限制

條件

4. 結構系統立面不規則性有極軟層者,不符規範,將不予 評估

□ 有

□ 沒有 設計審查 □已取得耐震標章 □經結構外審單位審查通過 □未經任何審查 法規之設計基層剪力係數 [ ]

本案使用之基層剪力係數 [ ] 加註

事項

確認建築物性能點合乎要求之分析方法[ ] 說明:1. 下述 3 個表格於自評時,各項評估內容僅鉤選能符合之最高等級即可。

2.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等級為下述 3 個表格內各項評估內容等級中之最低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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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結構安全設計者自評表(續 1)

新建住戶性能評估設計者自平表 性能類別:結構安全性能 1-2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自行評估 性能

類別 限制

項目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無此

符 合

不 符

圖說 文件 說明

性能 等級 距第一類活斷

層最小距離

山坡地距第一 類活斷層最小 距離

土壤液化潛能

等級一 □符合法規 □符合法規 □符合法規 □ □ □ □ 等級二 □75 公尺 □150 公尺 □DE≧1/3 □ □ □ □ 等級三 □150 公尺 □300 公尺 □DE≧2/3 □ □ □ □ 基地

狀況

等級四 □300 公尺 □600 公尺 □DE=1.0 □ □ □ □ 扭轉不規

橫隔版不 連續

面外之錯 位性

非平行結 構系統

等級一 □有 □有 □有 □有 □ □ □ □ 等級二 □Ax 1.5 □有 □有 □有 □ □ □ □ 等級三 □Ax 1.1 □沒有 □沒有 □沒有 □ □ □ □ 結構

系統 平面 不規 則性

等級四 □Ax 1.0 □沒有 □沒有 □沒有 □ □ □ □ 勁 度 不 規

則性-軟層

質 量 不 規 則性

立 面 幾 何 不規則性

強 度 不 連 續性-弱層 等級一 □有 □有 □有 □

比值>80% □ □ □ □ 等級二 □有 □有 □有 □

比值>80% □ □ □ □ 等級三 □有 □沒有 □有 □

比值>85% □ □ □ □ 結構

安全 性能

結構 系統 立面 不規 則性

等級四 □沒有 □沒有 □沒有 □

比值>90% □ □ □ □ 註:1.性能等級限制條件:不符合各該性能等級敘述內容者,將無法適用各該性能等級。

2.比值為:(弱層強度與該層設計層剪力的比值)/(其上層強度與該層設計層剪力 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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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結構安全設計者自評表(續 1)

新建住戶性能評估設計者自平表 性能類別:結構安全性能 1-3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圖說文件 圖說文

性能 件說明 項目

適用

範圍 評估內容 性能等級 設計條件 等級一 □ < 0.005 等級二 □ < 0.005 等級三 □ < 0.004 中小度地震:層間

相對側向位移角

等級四 □ < 0.0033

等級一 □ Ra=1+(R-1)/1.5 等級二 □ Ra=1+(R-1)/1.5 等級三 □ Ra=1+(R-1)/1.8 [ 一般工址 ]結

構 系 統 容 許 韌 性容量Ra 與韌 性容量 R 之關 係

等級四 □ Ra=1+(R-1)/2.2 等級一 □ Ra=1+(R-1)/2 等級二 □ Ra=1+(R-1)/2 等級三 □ Ra=1+(R-1)/2.4 設

計 地 震

[ 台北盆地 ]結 構 系 統 容 許 韌 性容量Ra 與韌 性容量 R 之關 係

等級四 □ Ra=1+(R-1)/3 等級一 □ Ra=R

等級二 □ Ra=R

等級三 □ Ra=1+(R-1)/1.2 防止

結構 體倒 塌及 損壞

獨棟 住宅 或 集合 住宅

最大考量地震:結 構系統容許韌性容 量Ra 與韌性容量 R

之關係 等級四 □ Ra=1+(R-1)/1.4

□計算書

□結構圖

□性能評估書

說明:等級二以上性能等級需利用彈塑性分析確認結構性能符合設計韌性容量要求,

且最大考量地震時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超過容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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