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制度 壹、我國大學評鑑制度的發展
6. 評鑑結果處理採認可制,由專業同儕進行品質判斷,分為通過、待觀察及 未通過三種,評鑑結果供作教育部決策依據。
(二)評鑑原則
第一週期大學系所評鑑機制之規劃主要基於下列原則:
1.明確性:評鑑程序強調正式之書面文件公布,以明確與一致之文字敘述,讓 受評鑑單位清楚瞭解整個評鑑之流程、效標、檢核方法、結果評定等資訊。
2.一致性:系所評鑑之結果評定,係與相同學術性質之國際卓越標準一致。
3.可信性:為使評鑑結果能做為政府擬定相關政策之有效依據,有關評鑑方法、
格式及過程,均強調能獲得受評鑑單位之信賴。
4.自我管制:整個評鑑歷程強調大學之學術自主性。各系所應根據設立宗旨、
願景、與目標,參照評鑑項目,規劃與設計符合本身需求,以落實大學自我管 制之評鑑精神。
5.統整性:為符應系統化評鑑之國際潮流,並適合各大學系所設立宗旨與目標 之獨特性,系所評鑑項目強調系統化與統整性之取向,採參考效標方式設計評 鑑項目,由受評系所根據本身實況,因應性質之個別差異,提出證據說明品質,
以落實評鑑項目之統整性。
6.中立性:為能公正評鑑各大學之教學品質,評鑑過程不鼓勵任何特定形式之 準備、研究活動,同時也不對各系所整體品質之改善提供任何刺激或線索,以 確保評鑑作業之中立性。
7.等值性:系所評鑑不因受評大學之型態、規模、過去聲望、或產出之形式、
格式不同而有任何個別差異之評鑑,使各大學站在相同立足點上,純就「品質」
進行評鑑。
8.透明性:從評鑑前之作業規劃、系所分類、評鑑方法論、訪視評鑑小組組成、
評鑑結果公布等均強調透明性。
(三)評鑑對象
第一週期的系所評鑑作業,採一所大學所有系所同時接受評鑑方式進行。受評學校 之決定,係根據相同屬性學校在同一年度進行評鑑為原則,五個年度之受評學校詳如表 2-23 所示。
表 2-23 95-99 年度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受評學校一覽表 評鑑對象
評鑑年度
受評學校 合
計 95 年度 台灣師大 彰化師大 高雄師大 國北教大 市北教大新竹
教大 台中教大 台南大學 屏東教大 花蓮教大台東教大 國立體院 台灣體院 市北體院 台灣藝大台北藝大 台南 藝大
17
96 上半年度 中山醫大 中華大學 致遠管院 真理大學 宜蘭大學 高雄大學 嘉義大學 義守大學 稻江科管院
興國管院 19
96 下半年度 中國文大 元智大學 台北醫大 玄奘大學 立德管院 明道管院 中興大學 海洋大學 輔仁大學
97 上半年度 大同大學 中原大學 世新大學 亞洲大學 東華大學
政治大學 清華大學 開南大學 實踐大學 17 97 下半年度 東吳大學 長庚大學 高雄醫大 中央大學 交通大學
成功大學 逢甲大學 銘傳大學
98 上半年度 大葉大學 中國醫藥 佛光大學 長榮大學 中山大學陽明 大學 暨南大學 聯合大學 淡江大學 17 98 下半年度 東海大學 南華大學 中正大學 台北大學 台灣大學
華梵大學 慈濟大學 靜宜大學
99 上半年度 中央警大 國防大學 空軍官校 陸軍官校 海軍官校 國
防醫學院 9
99 下半年度 陸軍專校 台灣警專 空軍航技院
合計 79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四)評鑑項目與標準
高教評鑑中心表示,第一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植基於系統化評鑑之理念,主要在 協助各大學校院系所進行持續品質改善,同時為與國際評鑑實務有關評鑑標準發展趨勢 之一致性,評鑑項目與標準涵蓋:1.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2.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3.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4.研究與專業表現;5.畢業生表現等五個評鑑項目,以做為學 門相關系所進行自我評鑑之依據。
五個評鑑項目之設計植基於系統化與統整性之原則,採標竿方式設計評鑑項目。每 一評鑑項目之設計,首先說明項目之內涵,並闡述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再由受 評學校系所根據參考效標及其所涵蓋的要素,就本身實實況,因應性質之個別差異,提
-以政治學門評鑑報告之內容分析為例
出量化數據或質性證據說明教學品質,供作實地訪評之依據,有關五個評鑑項目之內 涵、最佳實務、參考效標與參考效標涵蓋要素的說明,詳見附錄四。惟實務上,為使各 受評大學系所能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凸顯其特色與優勢,高教評鑑中心鼓勵大學系所根據 自身需求增刪參考效標,可惜的是,幾乎沒有任何一所大學敢勇於自行增刪效標(王保 進,2012:17)。這是我國大學校院在建立正向、健康的評鑑觀念與評鑑文化的過程中,
所必須破除的心理障礙。
(五)評鑑方式與流程
各受評學校系所可選採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接受評鑑:
1. 系所獨立接受評鑑;
2. 共同評鑑:具專任師資四人以下之系所,共同接受實地訪評,分別認可結果;
3. 聯合評鑑:不具專任師資之系所,與具專任師資系所聯合接受實地訪評,共 同認可結果。惟自 96 年下半年度開始,取消聯合評鑑,只剩獨立評鑑及共同評 鑑兩類。
大體上系所評鑑流程分為五個階段:1.前置作業階段;2.自我評鑑階段;3.實地 訪評階段;4.結果決定作業階段;5.後續追蹤階段。其中以自我評鑑活動為整個大學系 所評鑑作業之核心,受評系所應根據其設立宗旨與教育目標,規劃自我評鑑機制、進行 自我評鑑事宜,並撰寫自我評鑑報告以作為後續實地訪評的參考依據。
以上就規劃面而言,黃政傑、張嘉育(2010:47)認為相較於過去的評鑑方式,系所 評鑑有兩個特點,一者是以系所和學程做為評鑑對象,排定大學受評次序後,當次評鑑 受評大學的所有系所;二者則是鑑於各系所設立目標、特色、規模與時間均大不相同,
難以齊一標準進行評估,又因評鑑結果採用「認可制」,評鑑結果不對大學進行排名及 比較,而在檢視系所是否於課程與教學、師資條件、設備與資源、相關措施、畢業生表 現等方面,能依據自訂之教育目標有計畫地發展,提供學生優質的學習環境,同時具有 自我改進機制提供檢視與修正,以確保所有系所均具有一定的品質保證。
二、執行面
(一)系所自我評鑑
自我評鑑是整個系所評鑑之核心,也是系所品質的內控機制,透過內部性的自我評 鑑即時發現並解決問題,可發揮系所自我改善、提昇品質的功能,以達成認可與品質改 善的評鑑目的(成永裕,2012:23)。進行自我評鑑時,受評系所應根據本身的設立宗 旨與教育目標,依據所屬學門之五個評鑑項目,充分瞭解各項目之內涵、最佳實務、參
考效標、及建議準備參考資料,根據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系所發展策略規劃之需求,利 用量化的數據或質性文字的描述,根據系所特性並參考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以便能對 系所在每一個評鑑項目的現況做完整描述,進行優勢與缺失的分析,確認品質上之特 色,並提出未來改善之建議。最後,各受評系所在完成自我評鑑作業後,應提交自我評 鑑報告,以做為實地訪評的主要參據。
高教評鑑中心將整個自我評鑑活動區分為:1.準備與設計階段;2.組織階段;3.執 行階段;4.撰寫評鑑報告階段等四個階段,惟各系所可根據本身條件,視實際需求進行 調整:
(二)進行實地訪視評鑑
為瞭解各系所自我評鑑過程的客觀性與自評結果的信效度,由高教評鑑中心規劃學 門專業同儕組成實地訪評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工作,以檢證整個自我評鑑的效度,並提 供系所未來發展之建議。有關訪評委員的遴聘,以具有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授和系所 主管經驗者為優先考量,並加入相關業界代表為評鑑委員。其次,為確保評鑑之專業性,
評鑑委員必須參加過高教評鑑中心辦理的評鑑委員研習會。同時,為確保評鑑委員之客 觀與公平性,評鑑中心在決定評鑑委員前,將學門規劃委員會針對系所專業特性所建議 之評鑑委員名單,寄送各受評系所可就建議名單中評鑑委員之專業條件或相關原因,在 舉證確實理由下,對推薦之評鑑委員進行迴避申請。
每一個評鑑委員在同意擔任評鑑委員時,必須同時簽署「大學校院系所評鑑評鑑委 員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以確保整個實地訪評過程之客觀性與公平性。
實地訪評以四天評鑑一所大學校院之全部系所,每一個系所以接受二天之實地訪評 為原則,每一受評系所由評鑑委員四至六人組成為原則。但必要時評鑑委員可在內部取 得共識下,向學門規劃委員會提出延長實地訪評時間之申請。在二至四天的實地訪評行 程中,根據評鑑項目之內涵,實地訪評將採取實地設施觀察、座(晤)談、教學現場訪 視、資料檢閱及問卷調查為資料蒐集方法;同時根據評鑑項目向系所主管、教師、行政 人員、學生、及畢業校友蒐集資料。
在評鑑委員完成實地訪評工作撰寫實地訪評報告書時,必須採取「段落式」方式,
分段說明系所在五個評鑑項目之「訪評意見」,以能清晰完整描繪受評單位之特色(優 勢)與問題(缺失)。亦即針對五個評鑑項目,評鑑委員應根據受評系所依據每一個評 鑑項且之參考效標所進行之自我評鑑後,提交之自我評鑑報告中,針對每一個評鑑項目 提出之「現況說明」、「特色」、「問題與困難」、以及「改善策略和行動」之內容敘述,
-以政治學門評鑑報告之內容分析為例
透過實地訪評之各項評鑑作業後,分別針對每一個評鑑項目提出「訪評意見」、及「改
透過實地訪評之各項評鑑作業後,分別針對每一個評鑑項目提出「訪評意見」、及「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