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0 年代---神經心理學(neuropsychological theory)
列恩布格(Lenneberg, 1967)認為大腦的成熟度與語言的發展有關鍵性的影 響,當大腦功能發生失常時,會造成兒童語言的異常現象;認為腦部的機能與人 類自然發展出的語言有密切的關連。
(二)1960 年代---行為理論(behavioristic theory)
Skinner(1957)認為語言的學習是透過操作制約的反應,透過刺激、反應、
(三)1960 年代---訊息處理理論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ory)
訊息處理理論強調認知系統的結構和訊息的輸入與輸出的歷程。認為大腦就 像一個黑盒子,於接收刺激後到反應為止的過程,分為好幾個階段與過程;當兒 童的語言訊息的輸入(解碼),與處理輸出(編碼)有缺失時,兒童便會有語言 使用的困難(廖雯玲,1997)。
(四)1970 年代---構造語言學理論 (linguistic theory)
Chomsky(1965)認為語言是自然發展的成熟結果,提出「語言獲得裝置」
的假說,認為大腦有理解與產生句子的本能;其功能類似眼耳器官一般,不用 刻意教導就能吸收語言;當發育到某個階段,只需要有限的語言刺激,個體就
能充分利用,就能說出各種最基本的語句。
(五)1970 年代---認知組織理論(cognitive organization theory)
Piaget(1980)認為在學習語言時,認知結構是其基礎,包含了感官知覺(視 覺、聽覺、觸覺)的成熟與象徵符號(象徵符號的概念、因果關係)、邏輯思 考的能力(物體恆存、序列等)的使用;語言發展與否決定於認知發展的速率 與順序;當認知功能成熟了,語言能力也隨之成熟。
(六)1980 年代—語用論(pragmatic theory)
語言的發展是與社會的互動、自我與他人的概念中發展出來的,強調環境 的影響,強調其溝通的功能,藉由生理需求的驅力、意圖的表達等不同之功能,
而發展出與大人產生互動,而獲得語言能力;因此唯有透過日常生活的情境與 他人互動來發展出語言。兒童需要發展能依情境、溝通對象、溝通時機的不同,
而適當使用語言的能力,方能成為具有社會能力的個體(Goldman, 1987)。
由上述之語言獲得理論可知,由注重語法轉移至語意,乃至近年來重視語用,採互 動觀點(Conroy & Brown, 2002; Kamps, Kravits & Ross, 2002;Owens, 2001, 2004; Owens, Metz & Haas, 2003;Yoder & Warren, 2001),認為照顧者對嬰兒所發出的訊息解釋與回 應是很重要,同時也受到環境變數的影響,故若能滿足幼兒所發出的訊息,並提供其社 交互動的機會,將有助於幼兒語言的發展並強調在良好的溝通互動、自然的情境之下學 習語言,才是最有其功用的。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多重障礙幼兒的語言溝通 多重障礙幼兒的語言溝通 多重障礙幼兒的語言溝通 多重障礙幼兒的語言溝通 壹
壹 壹
壹、 、 、 、 多重障礙幼兒的定義與特質 多重障礙幼兒的定義與特質 多重障礙幼兒的定義與特質 多重障礙幼兒的定義與特質
藉由定義與特質來了解多重障礙幼兒的語言溝通問題,因其障礙的複雜性與獨特 性緣故,以下論述說明之:
一、定義
根據2007年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第十一條規定,多 重障礙的定義係指:(1)兼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障礙;(2)該兩種或兩種以 上的障礙非出於同一個原因;(3)該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障礙不具有連帶關係;以 及(4)該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障礙會影響學習;而多重障礙又分為五大類:以智能 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
以肢體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以其他某一顯著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
至於美國而言,由於多重障礙所表現的問題性質,每一個個案皆有其不同獨 特性,因此多重障礙的界定也有許多困難與不同的看法。根據「身心障礙個人教 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簡 稱IDEA)有關多重障礙的定義:「多重障礙係指同時伴隨有多重傷殘,此種合併 障礙會造成重度的教育需求,而此種教育需求並不能藉由僅為一種障礙類別所設 之特殊教育方案來加以調整改善,但此種障礙類別並不包括盲聾在內」。
不論是國內或國外皆重視到多重障礙的獨特性與複雜性,因而逐漸將焦點放 在給予更具彈性與廣泛詮釋的概念以及往後的鑑定與安置的執行,和未來的整合 性教育的服務提供上。
就學術上障礙種類的分類而言,多重障礙未必是重度障礙,但重度障礙則大 多是多重障礙,但兩者均需要相當程度性的支持系統與協助以幫助其就學、就醫、
就養、就業。若從障礙內涵與程度而言,多重障礙不一定會是重度障礙;但重度
及極重度障礙者通常多為多重障礙者(葉瓊華,2000;Sailor & Haring, 1997)。
二、特質
多重障礙雖各有不同的特徵,但並不意謂多重障礙的行為特徵與學習特色係 各種不同障礙之組合或加總,因顯著障礙的組合種類繁多,其障礙並非兩種或兩 種以上障礙的聯合存在,而是構成另一種獨特的障礙,且相乘的結果其異質性往 往遠大於共同性。如下僅列出常見的多重障礙幼兒特徵(許天威、徐享良、張勝 成,2000;林寶貴,2000)
(一)缺乏社會性行為:多重障礙幼兒多數缺乏適當與他人互動的能力,其所表現 出的社會性行為往往不是過多就是太少;社會性行為,如:合作、社交禮儀等在 工作場合中是相當需要的,然而多重障礙幼兒在此方面的表現,不是過度興奮尖 叫或擁抱人;因此往往不易被一般正常人所接受。
(二)溝通技巧不足:許多以智障為主的多重障礙幼兒或成人在接受、理解表達等 溝通能力相當缺陷,有些甚至一生都無法用口語溝通。多數的多重障礙幼兒在語 言上只能說出幾個字或較短的句子,有時多重障礙幼兒會因無法用語言表達基本 需求,會發展出不適當的行為因而影響獨立生活適應與人際間的關係處理,如:
哭泣、攻擊行為與發脾氣等。
(三)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多數的多重障礙幼兒缺乏生活自理的技能。對一般正常 兒童能獨立完成的生活自理能力,如:儀容整潔、飲食、穿著、如廁等技能,多 重障礙幼兒學習都需要花一段較長的時間完成,在處理上也有可能會發生困難。
又如一些極重度腦性麻痺者會有咀嚼、吞嚥的困難,進食常需依賴別人餵食,或 大小便無法自理,長期包著尿布,洗澡等清理工作均須依賴別人來代理。
(四)行動能力受限:大多數的多重障礙幼兒都缺乏身體移動的能力和理解記憶的 能力,所以要求多重障礙幼兒能在行動上完全獨立自主是相當不容易的,尤其對 於伴隨有肢體障礙的多重障礙幼兒而言,行動亦會有所限制。
(五)生理發展異常:多重障礙的幼兒由於腦部或脊髓受傷,常會有不自主性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