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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項測量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1-3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變項測量

本節將分為研究問卷內容與用藥疏失分類及次分類研究變項的操作性定義 兩部份進行說明。

一、研究問卷內容

依據文獻查證之結果與該醫學中心用藥疏失通報表格制定本研究之問卷,

內容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病人的資料,包括性別、年齡、就醫型態;第 二部份為處方醫師的科別資料;第三部份為用藥疏失的藥物種類,分類為心血 管藥物、中樞神經藥物、抗生素、腸胃道藥物、止痛藥、其他;第四部份為用 藥疏失的分類,包括處方開立錯誤、處方輸入錯誤、調劑錯誤、給藥錯誤、藥 物變質、監測錯誤、服藥順從性錯誤、不符合健保規定、其他。

用藥疏失分類之次分類係依據文獻查證與本研究資料特性進行修改,以下 將詳細說明各次分類。處方開立錯誤之次分類為病人錯誤、藥物錯誤、劑量錯 誤、劑型錯誤、頻率錯誤、時間錯誤、重複用藥、病人會過敏、遺漏疏忽、途 徑錯誤、天數錯誤及其它。處方輸入錯誤之次分類為病人錯誤、藥物錯誤、劑 量錯誤、劑型錯誤、頻率錯誤、重複用藥、時間錯誤、遺漏疏忽、途徑錯誤、

天數錯誤及其它。調劑錯誤之次分類為病人錯誤、藥物錯誤、劑量錯誤、劑型 錯誤、遺漏疏忽、數量錯誤、標示錯誤及其它。給藥錯誤之次分類為病人錯誤、

藥物錯誤、劑量錯誤、途徑錯誤、頻率錯誤、時間錯誤、沒有給藥及其它。

二、用藥疏失分類及次分類之操作性定義

依據ASHP(American Society of Hospital Pharmacy)以及莊美華等(2003)文 獻,將本研究用藥疏失分類及次分類之操作性定義說明如下:

(一)用藥疏失分類之操作性定義

1.處方開立錯誤

醫師或其他合法處方者基於適應症、禁忌、已知過敏、已有藥物治療與其 他因素導致出現藥物錯誤、劑量錯誤、劑型錯誤、數量錯誤、途徑錯誤、濃度 錯誤、給藥速率錯誤、藥品使用指導錯誤,但不包括病人拒絕服用藥物、因為 已知禁忌而決定不給予該劑量、遺漏的原因是顯而易見的並適當地做文件記錄 (例如藥物無法取得、病人離開護理單位)。例如:選擇兩種藥理作用相似的藥品 用於同一種疾病的治療、對於一些特殊病人所開立的劑量太高或太低、不適當 的給藥間隔、開立病人會過敏的藥物給病人使用。

2.處方輸入錯誤

醫師、書記或護理人員未能正確輸入醫囑處方,包括病人錯誤、藥物錯誤、

劑量錯誤、劑型錯誤、頻率錯誤、重複用藥、時間錯誤、遺漏疏忽、途徑錯誤、

天數錯誤及其它。

3.調劑錯誤

未遵照醫師的醫囑調劑藥品,包括調劑藥品錯誤、劑量錯誤、劑型錯誤、

遺漏疏忽、數量錯誤、不適當不正確不及時的藥物標籤,或者在調劑之前不正 確或不適當製備(包括溶液或復原錯誤、混合在物理上或化學上不相容之藥物)。

4.給藥錯誤

護理人員未能依據三讀五對給予病人藥服用,包括藥物錯誤、劑量錯誤、

劑型錯誤、數量錯誤、途徑錯誤、濃度錯誤、給藥速率錯誤。藥師未能依據三 讀五對給予病人藥物服用,包括病人錯誤、藥物錯誤、劑量錯誤、途徑錯誤。

5.藥物變質

所給予病人之藥物過期、包裝或貯存不當、物理或化學劑型不完整。

6.監測錯誤

未能檢閱處方療程的問題與適當性,或未能使用臨床或實驗資訊適當地評 估對於治療的反應,換言之,病人在給藥前後未獲得適當或應有的監測作業。

例如:使用 warfarin 治療時未評估病人臨床反應的凝血檢查導致病人發生大量 出血或危及生命的事件,或者醫師或藥師沒有注意到病人之前的用藥史或詳細 評估病人現在的用藥情況而忽略了藥物與藥物之間所產生的交互作用。

7.服藥順從性錯誤

病人有關順從處方藥物療程的不適當行為,即病人因為服藥順從性不佳或 使用方法錯誤而出現不適當或不正確的使用藥物。

8.不符合健保規定

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處方開立之規定。

9.其他

任何用藥疏失無法歸類於上述已定義之分類。

(二)用藥疏失次分類之操作性定義

1.病人錯誤

在開立處方之用藥疏失分類之中,係指醫師將藥物開錯病人,即未能正確 開立藥物給真正需要此藥物治療之病人;在處方輸入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 醫師未能輸入治療藥物於正確的病人,或書記或護理人員未能輸入處方所開立 之藥物於正確的病人;在調劑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藥師未遵照醫師的 醫囑調劑藥物交付於正確之病人;在給藥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護理人 員未能將藥物給予正確的病人。

2.藥物錯誤

在開立處方之用藥疏失分類之中,係指醫師未能正確開立病人真正需要接

受治療之藥物;在處方輸入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醫師未能正確輸入治療藥 物,或書記或護理人員未能正確輸入處方所開立之藥物;在調劑錯誤之用藥疏 失分類中,係指藥師未遵照醫師的醫囑調劑正確的藥物;在給藥錯誤之用藥疏 失分類中,係指護理人員或藥師未能正確給予病人正確藥物。

3.劑量錯誤

給予病人之藥物劑量大於或小於處方所開立之劑量,或者給予雙倍劑量,

但是排除人體健康機構建立之可容許的劑量範圍(例如因體溫或血糖程度而未 給該劑量之藥物)與未能以量表示之局部使用劑型。在處方開立錯誤之用藥疏失 分類中,係指處方開立之醫師未能正確開立治療藥物之劑量。在處方輸入錯誤 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輸入藥物之劑量與當初處方醫師所開立之劑量不同。

在調劑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係指藥師給予病人藥物劑量與當初處方醫師所開 立的正確劑量不同,或者用來稀釋的藥物弄錯導致濃度錯誤。在給藥錯誤之用 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護理人員未能正確給予病人正確的藥物劑量。

4.劑型錯誤

在處方開立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處方開立之醫師未能正確開立治 療藥物之劑型,導致藥物治療效果不如預期。在處方輸入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 中,係指輸入藥物之劑型與當初處方醫師所開立之劑型不符合。在調劑錯誤之 用藥疏失分類,係指藥師給予病人藥物劑型與當初處方醫師所開立的劑型不 同,但是排除已被接受之授權藥師依據病人需求可給予替代劑型的治療計畫(例 如鼻胃管或吞嚥困難者給予水劑)。

5.頻率錯誤

不適當的給藥間隔。在處方開立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開立不適當 的給藥間隔;在處方輸入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輸入之給藥間隔與當初 處方醫師之醫囑不符合;在給藥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係指未能依據處方醫師 所開立之給藥間隔執行給藥。

6.重複用藥

在處方開立與處方輸入之用藥疏失類型中,係指重複開立或輸入相同藥物 或者同時使用兩種藥理作用相似的藥品,治療同一種疾病。

7.病人會過敏

開立病人會過敏的藥物給病人使用。

8.時間錯誤

在給藥錯誤之用藥疏失分類中係指藥物給予在原定時間間隔之外,也就是 說未能在預定的給藥時間點 15~30 分鐘內給藥。在處方開立或處方輸入之用藥 疏失分類係指開立時間錯誤導致病人未能獲得應有之藥物治療。

9.遺漏疏忽

在處方開立或輸入、調劑、給藥階段,病人沒有獲得應該給與的藥物治療。

在處方開立錯誤之分類中,係指遺漏開立病人應接受治療之藥物;在處方輸入 錯誤之分類中,係指遺漏輸入病人應接受治療之藥物;在調劑錯誤之分類中,

係指遺漏調配處方開立予病人之藥物。

10.沒有給藥

係指護理人員沒有給予病人應有之藥物服用。

11.數量錯誤

藥師未遵照醫師的醫囑調劑正確的藥品數量。

12.標示錯誤

係指不適當不正確不及時的藥物標籤。「不正確的藥物標籤」係指藥師調劑 時出現藥袋上藥物名稱與藥袋內實際藥物名稱不符合。「不適當的藥物標籤。」

係指藥師調劑時未能適當地標示藥袋內藥物名稱,例如模糊字體。「不及時的藥 物標籤」係指藥師調劑時未能及時於藥袋上標示藥袋內的藥物名稱。

13.途徑錯誤

在處方開立或輸入、調劑、給藥階段,出現不適當的給藥方式。在處方開

立錯誤之分類中,係指開立不適當的給藥方式;在處方輸入錯誤之分類中,係 指輸入給藥方式與處方開立之醫囑不符合;在調劑錯誤之分類中,係指調配處 方開立之藥物途徑錯誤,例如眼用之藥膏調劑成皮膚外用藥膏;在給藥錯誤之 分類中,係指護理人員給予病人不適當的給藥方式,如:肌肉注射的藥品卻以 靜脈注射方式給藥。

14.天數錯誤

在處方開立或輸入、調劑階段,病人沒有獲得應該給予藥物的治療天數。

在處方開立錯誤之分類中,係指醫師未開立病人應該給予藥物的治療天數;在 處方輸入錯誤之分類中,係指未能正確輸入病人應該給予藥物的治療天數。

15.其他

任何用藥疏失無法歸類於上述已定義之次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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