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平等的热衷,使自由的希望落了空,曾经赋予这个世界的大好 机会因而被抛弃了。
— — 阿克顿勋爵 对于竞争所持的最普通的异议中有一个说它是“盲目的”,这一点是很 有意义的。
值得重新提醒人们的是对于古代的人来说,盲目性是其正义之神的属 性。虽然竞争与正义很少有共同之处,但值得同样称道的是,二者对所有人 都一视同仁。我们不能预测,谁将是幸运的或者谁将受到灾难的打击;赏罚 并不是根据某人对人们功过看法来加以均摊的,而是要取决于他们的才干和 运气,这和我们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不能预测执行这些法律规则将对哪一 个人有利和对哪一个人不利是同样的重要。并且,这也是同样的正确,因为
在竞争中,在决定不同的人的命运方面,机会与幸运常常是和技能与先见同 样重要的。
可供我们选择的,不是下面这两种制度,即一个是在其中每个人都按 照绝对和普遍的权利标准来得到他所应得东西的那种制度,另一个是他所应 得东西部分地应由偶然事件或幸与不幸来决定的那种制度;可供我们选择的 两种制度是,谁应得到什么是由几个人意愿来决定的那种制度以及谁应得到 什么至少部分地是靠他们的才能和进取心,部分地是靠难以预测的情况来决 定的那种制度。这一点并不由于在一个自由企业的制度下机会不是均等的而 减少其恰当性。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私人财产和遗产(虽然这或许不是同样 的必要)以及由两者所造机会差别为基础的。其实,很有理由要把这种机会 的不平等尽量地减少到先天差别所许可的限度,并且以能够这样做而不破坏 这个过程的非人为的性质为界限,这种过程就是每个人必须通过它来利用他 的机会,并不让关于何者是对的以及何者是合适的个人意见来支配他人的意 见。
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的机会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
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影响另一事实的存在,那就是在这种社会里的穷人比在另 一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拥有很大的物质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虽然在竞争制度 下,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致富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前者不但 是可能致富,而且他只有在竞争制度之下,才能够单靠自由而不靠有势力者 的恩惠获得成功,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挠他谋求致富的 努力。只是因为我们忘记了不自由意味着什么,所以我们常常会忽略了这个 明显的事实,即在这个国家里,一个待遇很差的非技术工人,比德国的许多 小厂主,或俄国待遇很高的工程师或经理享有更多自由去计划自己的生活。
无论是改变工作或住处的问题,公开发表见解的问题,或者以特定的方法消 磨闲暇的问题,尽管为了遵从自己的意愿,他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时是很高 的,并且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是过高的,但都没有绝对的阻力,不存在对人 身安全与自由的危险,来粗暴地把一个人局限于上级为他指定的工作和环境 里。
大多数社会主义者的公平理想只满足于取消私人财产得到的收入,而 对于不同的人所得的收入差别则听其自然,这是事实(1)。这些人忘记了,
在把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移交给国家时,就是把国家置于实际上其行动必 须决定其它一切收入的地位。赋予国家以这种权力和要求国家应当用这种权 力来作出“计划”只意味着,国家应当在充分地了解到所有这些影响的条件 下,来使用这种权力。
相信授予国家这种权力,只不过是将这种权力从其他人手中转移给国 家而已,这是错误的想法。这是一个新创造出来的权力。是在竞争的社会里 任何大都不会拥有的权力。
只要财产分散在许多所有者当中,他们之中的任何独立行动的人,都 没有特权来决定某某人的收入和地位——没有人会依赖于一个所有者,除非 他能够给前者以更优厚的条件。
我们这一代已经忘了的是: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 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 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 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生产资料部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
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 全权控制我们。例如,在一个少数人的、种族或宗教的社团里有一个成员,
他是一个无产者,但这个社团的其他成员是有产者,因而他们能够雇用他:
但在私有制取消之后,他在名义上成了一部分公有财产的主人。对于他在受 雇于人的期间要比他在名义上当了主人翁的时候要更自由这一点,试问谁会 真正地怀疑呢?又例如,有个亿万富翁是我的邻居和我的雇主,而同时有一 个行使国家强制权力的最小的公务员,这个富翁能够控制我的势力,远不如 小公务员能够控制我的势力那样大,我们是否可能以及怎样生活和工作到底 取决于谁的斟处权?对此又有谁会认真地怀疑呢?一个富人得势的世界仍比 一个只有得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要好些,试问谁会否认这一点呢?一件令 人悲哀、同时也令人鼓舞的事是:看到像伊斯门这样有名的老牌共产党人重 新发现了这个真理:虽然,我必须承认,我缓慢地得出了下面这个结论,但 它现在对我来说是很明显的(他最近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私有财产制度是给 人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消除这个制度 来给与人们以无限的自由与平等。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
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其自由市场的发展成了我们一 切民主自由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是他所说的那 样,那些其它的自由,恐怕就会随着自由市场的取消而消逝。
※※※
在回答这些忧虑的时候,有时人们说,个人的收入并不是非要计划者 来确定不可的。
在决定不同的人们在国民收入中每人应得份额时所要遭遇社会和政治 上困难那样的明显,以致甚至最顽固不化的计划者,在委派任何机构承办这 项任务之前可能也会踌躇不前。
每一个了解到它所带来困难的人或许都宁愿把计划局限于生产,只用 计划来保证“工业的合理组织”,而收入分配工作尽可能地留待非人为的力 量来解决。虽然不可能在管理工业时对分配不发生影响,虽然没有计划者会 愿意把全部收入分配工作留待市场的力量来解决,但他们也许都宁愿只担任 使分配适合于某些平等和公平的一般原则,避免极端的不平均,使主要阶级 报酬之间的关系保持公允这些工作,而对他们阶级内部个别人的地位,或者 在较小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厘定等级或作出区分,则不去负责。
我们已经见到了,各种经济现象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使我们不容易使 计划恰好停止在我们所希望的限度内,并且市场的自由活动所受的阻碍一旦 超过了一定的程度,计划者就被迫将管制范围加以扩展,直到它变得无所不 包为止。这些经济上的考虑说明了何以不可能使有意识的控制恰好停止在我 们想要它停止的地方,并且,某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倾向又特别加强了这些考 虑,而这些倾向的力量随计划范围的扩展而会越来越趋于明显。
个人地位不是由非人为的力量来决定的,也不是许多人竞争性活动的 结果,而是当局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当这种情况变得日益真实,
并获得普遍承认的时候,人们对于他们在社会组织里地位的态度就必然发生 变化。不平等随时都存在,而这在那些受到不平等之害的人看来,是不公平 的;失望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感到失望的人看来,是不当的。不幸的打击
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遭遇这些打击的人看来,是不应有的。
但当这些事情发生在一个有意识的指导之下的社会里时,人民的反应 方式,与当这些事并不是出于任何人有意识的选择时,是大不相同的。非人 为的力量所造成的不平等比有计划地造成的不平等,无疑地更容易忍受些,
其对个人尊严的影响也小得多。在竞争的社会里,任何一个企业对某个人说,
它不需要他的服务,或者说,它不能给他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这不算是小 看他,也不算是有伤他的尊严。在持久的大规模失业的时期,许多人所爱的 影响也确实很相似。但要预防那种灾祸,除了集中管理之外,还有其它的并 且更好的方法。不论在什么社会里,随时都会有一部分人受到失业或收入减 少的影响,但如果它是某种不幸的结果,而不是当权者存心强加的,其使人 掉价的程度肯定要少些。
不管这种经验如何痛苦,如果是在有计划的社会里的话,其痛苦必定 会严重得多。在那里,个人必须作出决定,不是某一个工作是否需要他,而
不管这种经验如何痛苦,如果是在有计划的社会里的话,其痛苦必定 会严重得多。在那里,个人必须作出决定,不是某一个工作是否需要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