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局演變與秦檜形象的惡化
第三節 負面的書寫與流傳
第三節 負面的書寫與流傳
關於秦檜的負面傳聞和書寫,從他掌權以後便經常可見。第三章已談過,紹 興十五年,秦檜就抱怨有些野史曲解了他在靖康年間開封被圍時的作為,因而請 求查禁私史。但在秦檜死後,不再有政治力的約束,加上他的評價逐漸惡化,有 關秦檜早期史實被改寫的現象就不斷出現。到了《南遷錄》這部偽書中,秦檜形 象的惡化更是嚴重。在論文最後,我想透過秦檜在靖康年間對金朝大臣上議狀的 事蹟和《南遷錄》的書寫作比較,嘗試說明其中的意義。
目前我們所能見到最完整的秦檜議狀內容,收錄在王明清(1127-?)《揮麈 錄》的第三錄之中,這部書成書的時間大約在寧宗慶元元年(1195)。97根據王 明清的記述,金國的軍隊在靖康元年(1126)入侵北宋,第二年春天,汴京被攻 陷,金人商議改立異姓為帝。當時擔任御史中丞的秦檜向金人上議狀,乞求保存 趙氏。秦檜的議狀引據古今,論理清楚,表現出對宋朝的忠誠之心。王明清並且 提到他所引用的議狀文本來自蘇廷藻,而蘇廷藻曾是秦檜孫子秦塤的門客,故推 測這應該是秦檜家族所保存的本子。98不過,王明清又根據表姪常保孫轉述游酢
(1053-1123)之孫游九言(1142-1206)的說法,記錄了另外一條關於秦檜上議 狀的傳聞,提到議狀:
迺馬伸先覺之文也。初,會之〔秦檜〕為御史中丞,虜人議立張邦昌以主
97《揮麈錄》,附錄,張家駒,〈王明清《揮麈錄》辨證標題〉,頁289。
98《揮麈錄》,第三錄,卷2,頁 189-191。
中國。〔馬〕先覺為監察御史,抗言於稠人廣坐中曰:「吾曹職為爭臣,豈 可坐視緘默,不吐一詞」?當共入議狀,乞存趙氏。會之不答。少焉屬藁,
遂就呼臺史連名書之。會之既為臺長,則當列於首。以呈會之,會之猶豫。
先覺帥同僚合辭力請,會之不得已,始肯書名。先覺遣人疾馳,以達虜酋。
所以秦氏所藏本猶云「檜等」也。99
這裡提到議狀是由馬伸(?-1129)草擬,當時秦檜因為是御史臺的長官,所以被 要求共同列名,也因此議狀上留有「檜等」的文字,證明此一議狀並非秦檜獨力 所為,而是反映御史臺官員的共同主張。這段內容更強調秦檜上議狀並非出於個 人的意願,顯然是要削弱秦檜既有的忠誠形象。王明清對此事的記錄,反映出至 遲在寧宗時代,當時人對秦檜在靖康末年上議狀的行為,已出現兩種不同的看法,
尤其在游九言的敘述中,秦檜作為忠義之臣的形象已不再被承認。李心傳在《建 炎以來繫年要錄》中也收錄了秦檜議狀的全文,並在文章最後討論到相關傳聞的 抵牾。李心傳認為游氏之說對秦檜的詆毀太過,有失公允,因為馬伸外甥何珫所 藏的秦檜議狀中,一開始就說:「某身為禁從,職典臺諫。」足以證明該議狀是 以秦檜個人的名義上書,而非共同連名。此外,金人最後只俘走秦檜,並未牽連 姚宏、馬伸等臺諫官,也可作為兩人「未嘗連名」的佐證。100因此,李心傳斷定 馬伸代作議狀的說法,是後來有意造作的傳聞。
王明清寫作《揮麈錄》第三錄及餘話的時間大約在慶元元年至三年間(1195-1197),正是韓侂冑主政之時。前文已說明,在韓侂冑主政下,頌揚岳飛、批判 秦檜的意見逐漸出現,王明清的記錄刻意抹殺秦檜早期忠義事蹟的傳聞,似乎是 受到此種潮流的影響。不過,質疑秦檜並非開封圍時忠臣的意見並不常被提及,
批評秦檜的人仍多論及他在陷敵時的忠誠,而將焦點放在他被金人所俘及南歸之 後的轉變。例如:在周南為寧宗所寫的〈秦檜降爵易謚勅〉中,仍然強調秦檜「在
99《揮麈錄》,餘話,卷2,頁 241。
100《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2,建炎元年 2 月,頁 57。今日《揮麈錄》中保存的兩篇議狀,其一 皆以「檜」自稱,另一則出現「檜等」,或許可以說明當初不只有一次上書。
靖康間,為中執法。方軍前之抗議,其言幾類於程嬰;及塞上之還歸,此節何如 於蘇武」,以他早期的志節,對比他南歸主政後的變節求和之過。101秦檜在靖康 末年的忠義行為受到扭曲,可能說明了當時人們對他具有強烈的負面觀感,以至 於不願接受他過去曾展現道德勇氣的事實。但後來的人較少在這一點上攻擊秦檜,
除了缺乏明確的證據,更重要的理由或許是此事未能凸顯批評者反對對金和議的 政治目的。
《南遷錄》的記述則不同。前一節已談過,南宋中晚期的士人不斷援引《南 遷錄》,除了強調秦檜是被金人遣歸的事實,藉以攻詆秦檜,還有否定和議之正 當性的目的。因此,與《南遷錄》記載相關的說法在南宋末年流傳甚廣、影響甚 大。一個最好的例證是前面提到羅大經在《鶴林玉露》中的敘述。羅大經既已採 用《南遷錄》的說法,認定秦檜是承金人之命以推動和議;在同一條記錄的前半 段卻未採信《揮麈錄》中的負面傳言,仍然相信秦檜在靖康年間上陳議狀的事蹟。
而且我們可以看到,羅大經的說法如同周南,有意保留秦檜在北宋末年的忠義作 為,但加入了「既至虜廷,情態遂變,諂事撻辣,傾心為之用」一段,就為了後 來秦檜被縱歸一事作鋪陳。102由此可以推斷,對羅大經而言,兩種對秦檜的負面 書寫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價值,《南遷錄》的記述或許因具有政治意涵,故更受到 南宋後期士大夫的重視。
考察南宋末年對秦檜的書寫可以發現,很少有呼應《揮麈錄》質疑秦檜上書 保存趙氏的事蹟,卻經常轉述《南遷錄》所記秦檜是金人奸細的說法。茲以兩位 著名的宋末忠臣的文字為例:文天祥(1236-1283)在〈跋劉翠微罪言藁〉中說:
「當檜用事時,受密旨,以私意行乎國中,簸弄威福之柄,以鉗制人之七情,而 杜其口」。謝枋得(1226-1289)在〈上丞相留忠齋書〉中也說:「曾幾何時,密授 秦檜以江南稱藩納歲幣之說,而息兵養民矣」。103兩份作品都指秦檜受金人密旨,
101 周南,《山房集》,卷 2,〈秦檜降爵易謚勅〉,頁 4-5。
102《鶴林玉露》,甲編,卷5,〈格天閣〉,頁 78-79。
103[宋]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 四部叢刊正編影印明刊本),
卷 10,〈跋劉翠微罪言藁〉,頁 2;[宋]謝枋得,《新刊重訂疊山謝先生文集》(北京:線裝書
顯然和《南遷錄》的記述有所關連,這也反映了秦檜形象在某種程度上的定型化。
上述現象同時可以說明,具有政治意涵的歷史書寫,在傳播與詮釋的過程中,往 往更具有渲染力與影響力。
局,2004 影印明嘉靖三十四年刻本),卷 1,〈上丞相留忠齋書〉,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