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技專校院因為學校類型多,發展的特色會影響師資的來源與 結構,但是為配合改制之後助理教授以上為主的師資結構,各校不免 有因應之對策,例如聘請與專業不符的教師可以提升教師數,然而卻
也因此漸而偏離學校整體發展目標的情形產生。因此,即使是新進助
可是似乎沒有考量到大批原有由專科時代之教師,如何積極輔導或獎 勵改善原有師資結構之措施。對於改制之後師資結構之要求,可以由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審核之作業規定探究之。
(一)《教育部遴選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核准附設專科部審核作 業規定》
該法係依據教育部(200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1996)
技(一)字第八五五○四四九九號所發布(1998:74)。根據國立教育 資料館所編印之中華民國教育年報(民 87,頁 74)民國八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台(1997)參字第八六一四九五三九號令,修正《教育 部遴選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核准附設專科部實施辦法》中明白說 明,專科學校符合應有條件者,經過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遴選改制為技 術學院並附設專科部,謹就辦學成績、校務行政及師資結構等條件分 別說明如下:
1.辦學成績
(1)最近五年督學視導、評鑑、師資考核、財務考核、行政考核等 五項分項考評及總評後,其辦學成績優良者。
(2)最近一年督學視導成績在甲等級以上者。
(3)最近一次評鑑,全校受評科組均為二等以上,其中二分之一受 評科別獲評定為一等者。
(4)積極推動教師實務性研究,成果優良,確有具體事實者:係指 學校最近一年接受政府、民間機構委託進行專案研究計畫,或
是教師自行研究經過學校列管,同時獲有優良成就表現之專案 研究,全校平均每科至少達二件以上者,以及專案研究計畫每 年至少達二件以上者。
(5)積極辦理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並且有具體事實者。
2.校務行政
(1)學校招生、學籍、課程及人事、財務、會計、財團法人等事項,
均符合規定且運作管理完善,且最近三年來無重大行政違規之 情事者。
(2)學校校長及教務、訓導、總務、人事、會計等處室主管,均依 規定合格任用,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有案者。
(3)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並正常運 作者。
3.師資結構
A.全校性師資結構
日間部:每班合格專任講師以上師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其中合格 專任專業科目之教師人數為一.三三八以上。
夜間部:公立專科學校依照現行實際核給員額之規定。私立專科 學校核定合格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普通班每班教師 人數為一人以上;在職班每班之教師人數為○.五人以 上。
B.申請改制技術學院系之科別師資結構
日間部:該科每班合格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為二.二五人;其
中合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人數為○.五六人以上,
經教育部核准為稀少且師資不易聘請之科別(如護理 科),則助理教授師資人數為每班○.三八人以上;合 格專任專業科目教師人數每班為一.五人以上。
夜間部:公立專科學校依現行實際核給之員額規定聘用。私立專科 學校合格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人數,普通班每班為一人以 上;在職班每班之教師人數為○.五人以上。
C.改制技術學院系之師資結構
日間部:該系每班合格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為二.五人以上;其 中合格專任助教授以上教師人數為○.六三人以上,經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為稀少且師資不易聘請之系別(如護 理系),每班助理教授之教師人數需達○.四二人以上;
合格專任專業科目教師人數為一.六七八人以上。
進修部:公立技術學院依現行實際核給之員額規定聘用。私立技術 學院合格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人數,在職班每班之教師人 數為○.五人以上。
D.各專任專業科目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有一定年資之業界工作實務經 驗,或持有乙級證照或是相當乙級證照以上之技術士執照者任教。
而為了加強理論與實務工作之結合,所聘請專業及技術教師經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甄審核格者,得併計於講師以上專業科目教師名額之 內,其專任者按實際計算,若兼任者其時數每週三小時以上者,且確 實在企業界專任者,以○.二五名計算之,但是專兼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人數之合計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人數之八分之一,超過部分則不列 入計算。
另外在附註部分特別說明設有護理科之學校,得由學校所聘任之 專任護班實習臨床指導,如具有護理學士學位或護理師執照者,得折 算為○.四名專任專業教師列入講師人數計算。另外計算每班合格專 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人數時,其全年校外醫院實習班數及護理實習臨 床指導教師人數,得予以扣除另計;而教育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 不得列入師資計算,但各校自聘之合格護理教師則列入計算。
在學校任職二年以上,經過學校正式合格程序核准以全時間前往 國內外大學進修者,並且訂有契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義務年限超過 進修年限之專任教師,得列入計算,但是不得超過專任教師總數之一
○%,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二)《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
該要點係依據教育部(200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所發布台
(2001)技(三)字第九○一三八一四六號函發布。目的為輔導各私 立技專校院提高師資素質,以改進教學,特訂定本要點,各校師資員 額最低要求:
1.生師(專任教師)比:
(1)全校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2)專任教師係指全校專任講師以上師資,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 為一名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
2. 專任師資結構: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佔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 人數(不含兼任折計部分)之比率如圖 2-5 所示。
0%
10%
20%
30%
40%
50%
師資比例
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 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以上專任師資結構
助理教授以上專任師資
圖 2-5 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要求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依據教育部(2002)自行繪製
(1)專科學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2)技術學院:未設專科部學生之技術學院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由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時應達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 達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應達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
(3)科技大學: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改制滿三年應 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改制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4)實際專任講師未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 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
3.師資計算方式:
(1)專任教師係指經本部審定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且支給專任教師薪資者。校長亦納入專任教師計算。僅
支給鐘點費卻發給專任聘書者,仍以兼任計算。
(2)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但以 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的三分之 一,超過部分不計。
(3)經本部審定資格之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及報經本 部核准聘任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相當等級之專任 教師計算;其專任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八分之一,超過者 不計。但情形特殊報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4)設有護理科系之學校,由學校所聘任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 導,如具有護理學士學位或護理師執照者,得折算為○.四名講 師。大學部之專任護理實習指導,應同時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及 護理師執照方得折算。
(5) 於本校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以全時前往國內外大學進 修,並訂有契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義務年限超過進修年限之 專任教師,得列入計算,惟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之百分之 十,超過者不列入計算。但師資延聘不易之稀有類科,專案報 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借調至校外服務之教師不列入計算。
(6)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僅得以兼任教 師計算。
4.學生數之計算:
(1)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為計算基準。研究所學生加權 計算,碩士生加權二、博士生加權三。
(2)全校學生人數之計算包括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
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
(3)學生數之計算不包括休學學生人數,只依據實際在學學生人 數(包括延修生)計算。
各校應研訂提高師資素質具體計畫研確實執行;逐年增聘具優秀 教學、研究及實務能力之合格專任教師、並參照各相關法令訂定辦法 鼓勵原有教師研究、進修及升等;以漸達成應有教師員額標準,並改 善師資結構,以確實提高師資素質。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得依預算編列 情形,寬列經費,視各校提高師資素質成效獎助各校,並定期考核之。
各校班級數為核准招生班級總數,凡師資未達最低要求者,得予核定 減少其招生班級數。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寬列經 費,視各校提高師資素質成效獎助各校。
(三)《教育部獎助私立技專校院改善師資處理要點》
依據教育部(2001)提出教育部為獎助國內各私立技專校院確實
依據教育部(2001)提出教育部為獎助國內各私立技專校院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