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貳、 、 、教師助 、 教師助 教師助理員的任用 教師助 理員的任用 理員的任用 理員的任用

貳、 、 、教師助 、 教師助 教師助理員的任用 教師助 理員的任用 理員的任用 理員的任用

一、美國教師助理員的任用資格

Vasa, Steckelberg 與 Ronning(1982)針對內布拉斯加州的特教行政人員 的調查中發現,僱用教師助理員最普遍使用的標準是:應試者對身心障礙兒童 的態度、是否有推薦函、有無適合該職位所需的基本能力技能、和成人互動的 技巧、工作經歷、為身心障礙兒童服務的經驗、健康狀況和體力(引自林靖芸,

2011)。

Vasa 等人提到各學校應建立僱用教師助理員的最低資格限定:要求一定 的訓練和執照。最低資格限定的建立可以保障學生、家長和學校制度,也能預 測教師助理員將來的表現 (Vasa, Steckelberg, & Ronning, 1984)。

在 1985 年時,內布拉斯加州的教師、行政人員、教育廳和高等教育的人 事部門共同組成一個小組,要求每一個服務機關在僱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時,要建立明確的程序,且用文件呈現出其資格及能力。須包含以下資料:(一) 工作經驗(特別是和身心障礙兒童的);(二)教育程度;(三)人際互動和溝通技 巧;(四)對學校和兒童的態度;(五)達到職前和在職教育要求的程度。

一份 1985 年的內布拉斯加州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運用指導方針的工作報 告 (A Task Force Report) 指出:各服務機關在運用教師助理員時,要先提 出: (一)教師助理員的工作內容、職前和在職訓練及評鑑等書面政策和程序;

(二)教師助理員的工作內容應包含由各服務機構和內布拉斯加州教育廳所認 可的職前和在職內容的最低時數、訓練內容的最低要求及監督的最低界線 (Vasa, Steckelberg & Hoffman, 1986)。

根據 特殊教育 人事需求的 研究( Study of Personnel Needs in Special Education﹝SPeNSE﹞, 2001)在 2001 年時提出教師助理員的教育程度:高中學 歷以下者有 29%、大學學歷者有 38%、專科以上者為 32%;約有 13%的人已 有教師助理員的執照或資格;另外有 6%有教師證或執照。從研究結果可以看 出,有大學經歷的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被認定在作計畫、與教師分享學生的訊 息、問題解決、作決定和參與 IEP 會議等數種工作的表現上比那些沒有大學經

歷的人來得好(Study of Personnel Needs in Special Education﹝SPeNSE﹞, 2001)。

由於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工作日趨複雜,為了確保他們能具備必要的工 作技能,美國特殊兒童學會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CEC﹞) 和特 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國家資源中心(the National Resource Center for Paraeducators

﹝NRCP﹞) 共同合作,發展出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預備標準。CEC 並期望 每一個教育機構在僱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時,能確定該員已達到這些預備標 準。在學歷方面,根據較新的報告,美國國內的特殊教育教師教師助理員,29

%擁有高中文憑,38%完成專科學業,還有 32%的人具有大專或以上的學歷。

根據研究指出,有大學以上經驗的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在和教師合作及溝通 時較有自信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CEC﹞, 2003)。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2004) 在針對特殊教 育教師助理員的任用資格相關規定中指出,成為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需要擁有 一張「特殊教育課程助理執照」(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 Aide License)。威 斯康辛州州法律 (Wisconsin Administrative Code, PI 34.34, 2004) 對「特殊教育 課程助理執照」的解釋為:學區所僱用於教育課程助手的任何人都需要有這張 證照,他(她)至少需年滿 18 歲、由學區的管理者所推薦、且由聯合教育服務 機構 (Cooperative Educational Service Agency﹝CESA﹞) 的主管或承辦人所 承認。

密西根州教育廳在 2004 年時提出,身為教學過程中的搭檔,教師助理員 必須要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要求: (一)至少完成二年的大學教育;(二)獲得大專 (或更高的)學位;(三)符合嚴格的資格標準,通過正式的州或當地的學業評 量,以期教師助理員有知識和能力去協助閱讀、寫作和數學的教學 (Michiga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4)。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美國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任用上,除了對學歷的 要求外,也發展出一套標準,希望擔任教師助理員的人能符合各項所規定的標 準;各教育機關在僱用教師助理員時,能將「達到標準」列為優先考量的因素。

至於工作經驗、人際互動和溝通技巧、對學校和兒童的態度也是在僱用的過程 中獲得加分的部分。

二、我國教師助理員的任用資格

根據民國八十八年教育部訂定發布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第六條指出: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應僱用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 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第八條指出: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 用,應經各學校、幼稚園之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並依程序進用。不過,在第 十一條中也提到: 經調整職稱之現職約僱生活輔導員,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實際 工作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任職學校、幼稚園於其僱用期滿後,視實 際需要,得再僱用之。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 101 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教師助理員

﹝約僱人員﹞甄選簡章」第肆條規定,教師助理員之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特教服務相關資歷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優先僱用。

(三)品行端正,具有愛心、耐心、同理心與服務熱忱,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 障礙學生者,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做任務分配及調整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三親等內迴避任用及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彰化縣溪州國小 101 年度 2 月至 6 月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甄試簡章」第 三條第一項規定,教師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無犯罪紀錄或不良嗜好,願配合校務工作之本國國民。

(二)身體健康,可勝任該項工作。(須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檢表)

(三)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須檢附相關證明)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依據宜蘭縣政府民國九十年發布的「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啟智班教師助理員 甄選要點」第伍條規定,教師助理員之被僱用人之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專科畢業者,則需為身心障礙者或有三等親內身心障礙親屬資格者。

(三)高中職畢業者,需有二年以上特教相關工作經驗者。

由上可看出,國內的教師助理員任用資格符合「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助理人員遴用辦法」中提及的資格,即「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應僱用高中 (職) 以 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甚至更高,必須達到大學畢業或具同等 學歷資格者。有些學校在甄選時,會依應試者的學歷高低來做為加分的參考,

因此各學校在甄選聘用教師助理人員時,應遵守上述法規提及的資格,以確保 教師助理員的服務品質,提升教師對教師助理員的期望與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