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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自主與創新:獨立音樂作品的生成

作人和詞曲創作者完全取代。若用 Seabrook 的話來說,「暢銷金曲製造工廠」(the hit factory)

還未在台灣扎根成熟。在那樣的工廠中:「大家只把藝人當作詞曲創作者與製作人雇來的幫手,

在這種營運方式裡,製作人跟詞曲創作者才是真正的藝人⋯⋯有些人(藝人)還會想自己寫歌,

結果大多會是場災難。」(Seabrook 2017: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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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在金曲獎這個台灣主流音樂圈最具代表性的頒獎典禮上,Leo 王這一非主流 的得獎者的致詞姿態近乎挑釁。

然而,近十年來,「主流獨立」(mainstream indie)的浪潮正開始湧現:早 在 2000 年前後,一部分台灣獨立樂團便開始有志於「將獨立音樂推廣給大眾」;

時至近年,玩樂團似乎變成一件可能可以賺錢的工作;在獨立音樂圈也開始出現 許多「不需要去區分主流和獨立」的聲音。這些局勢變化都讓創作自主性的議題 變得更加複雜,以至於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究竟所謂的創作自主性是「自主於 什麼」?又必須自主到何種程度才算數?而這其實涉及一個具體操作的提問:獨 立音樂人究竟如何創作、製作一首歌曲?在獨立音樂創作和製作的整個過程中,

究竟是誰在做主?

為回答這一提問,本章將返回獨立音樂創作、製作與呈現的實際脈絡,試圖 描繪獨立音樂創作者的種種實作,以及其他形塑音樂作品的力量。在回溯的過程 中,我將嘗試重新界定創作自主性的概念,並盡可能提出一個對音樂作品之誕生 與創新現象的整全解釋。在第一節,我將從音樂創作者主體的視角來理解音樂的 創作和製作過程,並指出其實作往往同時兼具掌控和溝通的雙重特徵。在第二節,

我將反省主體取徑的不足之處,並強調文化與技術這二股客體力量對於音樂作品 誕生和創新的重要性。整合了前二節的觀點,我將在第三節嘗試提出一主客體對 稱的整體論框架,主張由此才能真正理解音樂創新的現象,其極致展現為現場音 樂的事件性(eventfulness);最後,我將再次和阿多諾的文化工業觀點對話,指 出其在分析當代音樂時的洞見與侷限。

一、主體論取徑:創作者實作的特徵與音樂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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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中,我們已簡單地指出主流音樂和獨立音樂在創作和製作模式方面的 差異。即便二者同樣是由包括藝人/樂團、詞曲創作人、編曲人、製作人、錄音 師和混音師等眾多從業人員共同投入的集體活動,但前者多以作為唱片公司代言 人的製作人為中心,後者則以時常身兼詞曲創作和編曲角色的藝人/樂團為中心。

正因此差異,我認為相較於著墨於唱片公司和製作人如何企劃音樂作品的產業取 徑,從獨立音樂人視角出發的主體取徑,更適於研究獨立音樂作品的誕生過程。

在本節,我將描繪獨立音樂人和樂團如何進行音樂的創作和製作活動。8 而 在過程中,我們將可看見獨立音樂人展現出來的兩個實作特徵:一是掌控,二是 溝通。最後,基於這些特徵,我將重新概念化在獨立音樂的媒體報導和學術研究 中,皆已廣泛談論過的創作或音樂自主性。

(一)掌控的主體

我的習慣都是,我今天可能會創作一小段,然後明天創作兩小段,可能 每天一點點⋯⋯我都會把它記下來,比較像是日記或是週記之類的⋯⋯

每隔一段時間我會拿出來聽,決定哪一個東西是有趣的、是我想繼續玩 的,然後哪一些東西是垃圾這樣,大概做這樣一個刪減⋯⋯可能每一兩 個月會覺得,欸這個東西是我想繼續寫下去的⋯⋯加入曲之後,等到我 已經覺得這東西是好聽的,我就還會再放一陣子⋯⋯我覺得我需要那個時 間去篩選。(HHVT190624)

8 在本文中,我將以「獨立音樂創作者」一詞來指稱樂團的成員。這裡的創作者所指涉的,不僅 僅是「主要寫歌者」(main songwriter)或謂樂團中的創作主腦,亦包含有權參與各樂器編曲以及 討論創作走向的「樂手」(musician)。這些樂手若非臨時頂替或代打某個樂器位置,多半也會是 樂團的成員。而即便不是所有,確實也有部分樂手會抱有對創作者身份的主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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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談論「如何開始寫歌」的自述,出自於緩緩樂團的主唱和創作主腦 Coco。

在這段自述中,她就如同一個高度自律且具掌控權能的創作者主體:每天如日記 般地創作、記錄並積累「歌曲碎片」,並以自身對音樂的標準加上時間的淬煉,

一次又一次地為自己的歌曲材料庫去蕪存菁。

類似的創作姿態也可在另一個樂團 The Tic Tac 的情況中發現。同樣是從日 常生活中的記錄與積累開始,創作主腦小茶卻是用「demo 碎片」或是「記憶碎 片」來說明一首歌是如何寫成:

有的歌可能詞先出來,有的歌可能曲先出來,然後有的歌可能概念先出 來,就不太一定⋯⋯可能有些東西是吉他的一些 riff,或我想要哪些和 弦、我想要這個節奏⋯⋯然後就有了一些所謂,在我心裡就是 demo 的 碎片好了。demo 碎片,或是說記憶碎片的來源非常多元⋯⋯碎片的結構 可能也有大有小,有的碎片可能超級完整,根本就是一個主歌的和弦進 行了,那有的可能很少,就只是說她(團員,指鼓手 UJ)可能突然想 到她爸爸以前開的車子⋯⋯比較像是日記,但也不能說是日記啦,她可 能就每天會寫點東西,然後都可能成為這個碎片這樣子。(TTVT190716)

在 The Tic Tac 的例子中,我們必須將用詞從「歌曲碎片」改稱為「記憶碎片」,

因為這些在日常中記錄積累下來的碎片可能不是音樂,而是一個概念或者一段往 事;記憶碎片的說法,也說明了一首歌曲的完成,必須仰賴音樂和非音樂材料的 交織組合。

獨立樂團的音樂創作者,同時也是記憶碎片材料庫的打造者與管理者。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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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的各種可能性進行討論。在緩緩的專輯會議中,Coco 播完了歌曲碎片的音 檔之後,詢問二位團員:「聽到比較亮眼的是哪一個?」對此,貝斯手阿柏這麼 回答:「那個轉 Bm 的,G、Em、Bm、D。那個我們好像有 jam 過,就那首歌 Bm 超好聽的⋯⋯我覺得 Bm 是文眼。」鼓手一珍則喜歡另外一首七拍的歌曲:

「那個路線是我們沒嘗試過的,對。我是用路線去想的。」在另外一段對話中,

一珍提到她對這首歌走向的想像:「也不一定要用吉他,可能用合成器也可以⋯⋯

後面很厚,然後鼓跟貝斯很兇,主唱很輕之類的。」(HHFO190702)

這兩段對話首先透露了一個訊息:緩緩有一定的權力決定要做哪一首歌、要 怎麼做。在其他的對話中,甚至可以看見他們討論專輯的主題和整體調性。而這 一點同樣可見於 The Tic Tac,比如小茶這麼說起他們的創作模式:

每一張專輯可能會按照我們每一張風格的不同,而找不同的人合作這樣 子⋯⋯我們之前專輯的鼓比較是流動的⋯⋯但總之我們想嘗試新的東西,

而新的東西貝斯就比以往來得重要,現在我們更需要貝斯的線條。所以 我們那時候才會開始都找大仁哥(The Tic Tac 現任貝斯手)這樣子,就 是為了接下來我們想要做的風格,先做一些磨合。(TTVT190716)

更有甚於緩緩的團員,小茶在音樂製作的各個環節展現了更加強烈的掌控意識。

比如在錄音階段:

在進錄音室之前,我會需要所有東西都確定,不只包含編曲架構、鼓怎 麼打、dynamics 的情緒,還包含音色到底是什麼、每個人要彈的方向是 什麼、要用的效果器是什麼、音箱是什麼,最後包含我要用的空間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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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要分開錄還是一起錄,因為歌不一樣可以表現的方式不一樣。

(TTVT190716)

緩緩和 The Tic Tac 展現了相似的音樂創作者形象,即一個高度自律,且具掌控 權能的主體。這些創作者主體似乎都經過深思熟慮,相當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能夠依照自己意願擺佈各種形式的材料客體,並積極透過記錄、篩選、嘗試、判 斷等一系列實作去完成理想的作品。這不禁讓我們聯想起馬克思所描述的理想勞 動情境:工人在腦中構想桌子的形象,並徵用自然作為資材,打造出如其所構想 的桌子實體。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獨立樂團的音樂創作和工人勞動有本質的不同。掌控 的主體觀或許可以說明桌子如何被打造,但絕不足以說明一首歌是如何被完成。

在這其中的關鍵差異之一就在於樂團形式的創作是名符其實的共同創作,因為每 一位樂手在創作過程中各自擁有權能,而且不可相互化約。在緩緩的例子裡,我 們已經看見,身為樂手的阿柏和一珍對於歌曲的挑選和發展,享有平等的發言與 決定權,而他們也確實積極地表達了自己的意見。而在 The Tic Tac 的例子裡,

小茶也不是樂團創作的唯一中心:

我跟 UJ 在拼貼記憶碎片的時候,她可能就會某個程度表示一些風格吧。

那這些東西一開始只有我跟 UJ,後來大偉聽到可能覺得很 country,他 就會彈 country,那整個走向就會更 country 一點。那我想要的不是那 麼 country 的話,我就會請她換一個或討論一下;反之我覺得好像 country 也不錯,就會繼續走下去。(TTVT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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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言之,要完成理想的音樂作品,創作者主體除了掌控之外,還必須和其他同樣 掌握一定權能的主體進行溝通,以因應創作過程中始終存在的動態與張力。

(二)溝通的主體

獨立樂團的音樂製作,是由樂團、錄音師、混音師、製作人和策展人等各式 各樣的從業人員共同投入的集體實作。這些從業人員們作為行動者,被賦予特定

獨立樂團的音樂製作,是由樂團、錄音師、混音師、製作人和策展人等各式 各樣的從業人員共同投入的集體實作。這些從業人員們作為行動者,被賦予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