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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臺灣師資培育的歷史沿革

自從1932年頒布《師範學校法》以及1979年公布《師範教育法》後,師資 培育任務大致以「師範院校」的一元化培育為主(王瑞壎,2008;吳清山,2003;

李俊湖,2008;賴清標,2003),直至1994年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師資培 育法》,方開啟師資培育多元化的新紀元。茲將1945年後臺灣師資培育的發展階 段歸納說明如下:

一、師範教育時期(1945-1994年)

1945年以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培育的組織與運作,主要依循1912 年所頒布的《師範學校規程》、1913年的《高等師範學校規程》、1919年的

《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規程》、1932年的《師範學校法》、1938年的《師範學 院規程》(李俊湖,2008;教育部部史,2012)。直至1979年11月21日《師 範教育法》公布後,臺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師資培育確立一元化與公費制 的師資培育方式,開啟師範教育的培育時代。其主要特色包括(吳清山,2003;

李俊湖,2008;李麗玲等人,2008;教育部,1979,1982;楊深坑,2002;

楊銀興、林政逸、劉健慧,2007;賴清標,2003):

1.培育機構以師範院校為主:大部分由政府設立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與 師範專科學校實施之;少部分由公立教育學院與公立大學教育學系培育。

2.中小學師資採分開培育:師範大學與師範學院培養中等學校教師為主,

部分培養國民小學教師;師範專科學校則培養國民小學與幼稚園教師。

3.公費培育為主與佔缺實習:師範校院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免繳學費,並給 予公費為原則;除了既定的修業年限外,另需佔缺實習一年。

4.就業保障分發任職:師範校院與教育院系公費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

由教育部或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實習與服務。

5.保障師範教育經費:師範教育經費應予寬列,以充實師範校院校舍與教 學設備。

6.控制數量計畫招生:由各師範校院視各省(市)地區中小學各學科師資 需要數量,擬訂招生名額,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定之。

7.培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除培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外,亦培育教育 行政、學校行政及社會教育等教育專業人員。

8.兼顧教育學術的研究:師範校院與教育院系除做有計畫的教育學術研究 外,得接受委託做教育學術專題或專案研究。

二、師資培育初期(1994-2002年)

師範教育時期雖經由師範體系的完整品德教育培育不少優秀的師資(尤 其公費制度吸引不少家境清寒且成績優異的學子加入,促進社會階層的流 動),但是隨著臺灣地區解嚴與自由學風的興起,打破師範院校壟斷師資培 育的呼聲不斷出現,而《師範教育法》的修法訴求與《師資培育法》的誕生,

正開起師資培育多元化的新紀元。

《師範教育法》自1992年至1993年歷經五次聯繫會議審查,當時的修法 氛圍主要認為:當前各學科分門別類日漸細密,師範系統已無法全部承擔,

且開放社會中師範教育不應是個封閉型的教育,師資培育應該在開放與嚴謹 的要求下,朝多元化的方向發展,賦予一般大學共同培育優良教師的責任(立 法院公報,1994)。因此,1994年2月7日公布施行的《師資培育法》取代《師 範教育法》,開啟多元培育的新格局。其主要特色包括(立法院,1994;立 法院公報,1994;吳清山,2003;李麗玲等人,2008;邱垂堂,2003;楊深 坑,2002;熊瑞梅、紀金山,2002;賴清標,2003):

1.師資培育機構更加多元:師資培育機構除師範校院外,設有教育院系所 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亦得以培育師資;而師範校院自費生得以自由選 擇是否修習教育學分。

2.以自費為主、公費為輔: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與助學金方式 實施。公費生以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或異業後自願至偏遠或特殊地區 學校服務的學生為原則。

3.以初複檢確保師資素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畢業生,經教師資格 初檢合格、以及與教育實習後複檢合格,方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4.實習一年、且不佔缺額: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需經教育實習一年,複檢 合格者方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實習時將不佔缺額,但是領有8千元津貼。

5.加強教育實習輔導機制: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辦理 學生及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工作。

6.建立師資儲備制—從教師派任制到聘任制:因師資培育改以自費為主,

過去公費生分派制也普遍改為教師聘任制,儲備的合格教師仍然需參加 地方政府或學校舉辦的教師甄試,通過後才能成為正式教師。

7.鬆綁師資培育專門課程:為落實「師資培育多元化」的立法精神,專門 科目由各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以保障各培育機構的辦學自由。

8.加強教師在職進修與地方教育輔導:師範校院與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 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及從事地方教育 輔導。

三、師資培育中期(2002-2004年)

《師資培育法》自1994年2月7日公布施行後,歷經5次修正,至2002年7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26條,內容產生重大變革。其主要特色包括(立法院,

2002;立法院公報,2002;吳清山,2003;李麗玲等人,2008;邱垂堂,2003;

楊深坑,2002;熊瑞梅、紀金山,2002;賴清標,2003):

1.刪除其他教育專業人員的培育:將師資培育目標著重於充裕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與幼稚園師資,增進教師專業知能;而教育專業人才則回歸其他 法令。

2.教育學程改為師資培育中心: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 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原有教育學程改為師資培育中心。

3.設置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為健全師資培育,提升師資素質,中央主管 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發揮政策建議、諮詢與審議等功能。

4.重新界定師資培育類科與課程:類科包括中學、小學、幼稚園、特殊學 校與中小學師資類科,課程包括普通、專門、教育專業與教育實習課程。

5.實習課程從一年改為半年: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 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繳交四學分費用),

自費為主,兼採公費與助學金。

6.以教師資格檢定考代替複檢:教師資格檢定考以筆試(測驗與非測驗題 兩類)行之,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後,由中央主管 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筆試科目包括共同科目兩科(國語文能力測驗、教 育原理與制度)、專業科目兩科(中等學校: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中等 學校課程與教學;其餘階段類推之)。

7.建立教師證照與儲備教師制:取得教師證書如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 依規定分發外,需參加學校辦理的教師公開甄選,錄取後方能成為正式 教師。

8.設置實習就業輔導單位,強化培用合作:師資培育機構設實習就業輔導 單位,辦理教育實習(包括在校生與助理教師—實習生)、輔導畢業生 就業與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配合師資培育機構辦 理全時教育實習,以強化培用合作。

9.提供在職教師更多元的進修管道:除師資培育大學專責單位與地方教師 進修機構外,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之各種 教師進修課程,使教師進修管道更加多元。

10.專門課程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原先為保障各培育機構的辦學 自由,專門科目由各培育機構自行認定,現在則由師資培育機構擬定,

但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師資培育近期(2004-2012年)

《師資培育法》自2002年7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26條後,雖然經歷四次 微調,但皆非重要政策的變革(立法院,2003)。近期自2004年12月公佈「師 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起,師資培育進入品質控管時期,一方面嚴控儲備師 資的數量,二方面提升師資的素質。茲將教育部頒佈的相關方案與要點分述 如下(教育部部史,2012):

1.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2004年12月頒佈):各師範校院規劃3年內至少 減少大學部師資培育招生數達百分之50以上。99學年度核定師資培育數

量9050人,較93學年度核定數量減少58.5%(教育部,2010;教育部電子 報,2009)。

2.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2005年1月修 訂):針對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以及師資培育 評鑑一等之師資培育大學,協助其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以促進師資培育 素質與提昇效能(教育部電子報,2010)。

3.教育部推動師範校院轉型發展補助要點(2005年5月):針對3所師範大 學、6所師範學院,補助相關經費,以便傳承師範校院優質師資培育典範,

育成卓越教師,提昇教育品質(教育部中教司,2005)。

4.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2006年2月):教育部2006年函頒4年為期(2009 至2012)的「師資培育提升素質方案」,針對師資培育的五大層面訂定 九項行動方案,希望在「優質、適量」的原則下,使師資培育制度朝向 專業化、優質化與卓越化的目標邁進(吳清基、黃嘉莉、張明文,2011;

教育部,2009)。

5.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2006年4月):教育部自2006年起 至2014年試辦兩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針對教育大學、師範 大學、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每年提供540個名額,每人每月八千元,以 便維護卓越師資培育的品質(教育部中教司,2010;陳寶山,2011)。

6.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特色議題計畫(2010年11月修訂):教育部針對 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師範學院轉型的大學、以及評鑑一等的師資培育 大學,協助師資培育大學發展精緻師資培育與學校師資培育特色。2008 年至2011年已補助25校次,累計經費高達21,080萬元(教育經費分配審議 委員會,2010;陳寶山,2011)。

7.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作業規範(2011年3月修訂):教育部為

7.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作業規範(2011年3月修訂):教育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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