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透過期刊論文作者機構之檢視,探究電腦科學領域近十年(2002-2011)
的產學合著趨勢,俟資料蒐集完畢,本研究自期刊論文的書目資料中,進行作者 所屬機構與國家之擷取、記錄與分類。本研究之資料處理與分析,茲說明如下:
一、產學合著論文之認定
產學合著論文為,由至少一所大學及一家企業合作發表之期刊論文,即論文 作者須包含至少一位大學研究者與一位企業研究者,其中產學共享研究者與其他 大學或企業研究者共同發表之論文,亦屬本研究所認定之產學合著論文,然產學 共享研究者所單獨發表之單一作者論文,雖具有產學合作之意涵,但考量這類論 文不符合合著論文須有兩位以上作者之要件,故將之自產學合著論文中剔除。若 參與合著的大學與企業來自不同國家,則該篇論文為跨國產學合著論文。
二、多機構研究者之認定
多機構研究者之認定係以作者所屬機構為基礎,一篇論文中,只要針對同一 位作者所標示之任職機構有兩處以上時,則將該作者認定為多機構研究者,但不 包括同時任職於同一機構不同子單位之研究者,如任職同一大學不同學系之教師,
非本研究所認定之多機構研究者。
三、產學共享研究者之認定
產學共享研究者之認定係以作者所屬機構為基礎,同一篇論文中,只要針對 同一位作者所標示之任職機構有兩處以上,且其機構地址中至少包含一所大學與 一家企業名稱者,則該將作者認定為產學共享研究者,易言之,產學共享研究者 即為同時任職於大學與企業的多機構研究者。
四、大學合著論文之認定
本研究將大學合著論文定義為,由同一所大學或不同大學的研究者所合作發 表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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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合著論文之認定
本研究將企業合著論文定義為,由同一家企業或不同企業的研究人員所合作 發表之期刊論文。
六、政府機構合著論文之認定
本研究將政府機構合著論文定義為,由同一政府機構或不同政府機構的研究 人員所合作發表之期刊論文。
七、產官合著論文之認定
本研究將產官合著論文定義為,由至少一家企業及一個政府機構合作發表之 期刊論文,即論文作者須包含至少一位企業研究者與一位政府機構研究者。
八、官學合著論文之認定
本研究將官學合著論文定義為,由至少一個政府機構及一所大學合作發表之 期刊論文,即論文作者須包含至少一位大學研究者與一位政府機構研究者。
九、產官學合著論文之認定
本研究將產官學合著論文定義為,由至少一家企業、一個政府機構及一所大 學合作發表之期刊論文,即論文作者須包含至少一位大學研究者、一位企業研究 者與一位政府機構研究者。若參與合著的大學、企業與政府機構來自不同國家,
則該篇論文為跨國產官學合著論文。
十、多機構研究者論文之認定
多機構研究者論文是指多機構研究者所發表之論文,包含多機構研究者獨自 發表或與其他研究者合著之論文,換言之,多機構研究者論文包含單一作者論文 與合著論文。若多機構研究者任職之機構位處不同國家,則該篇論文為跨國多機 構研究者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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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產學共享研究者論文之認定
產學共享研究者論文是指產學共享研究者所發表之論文,包含產學共享研究 者獨自發表或與其他研究者合著之論文,換言之,產學共享研究者論文包含單一 作者論文與合著論文。若產學共享研究者任職之大學與企業位處不同國家,則該 篇論文為跨國產學共享研究者論文。
十二、作者所屬機構之辨識與分類
產學合著實屬跨機構合著的一種,因此本研究資料處理階段之作者機構辨識,
關係整個研究結果的正確與否,以下說明本研究所採用之機構辨識與分類規則。
在作者所屬機構辨識方面,本研究自期刊論文的作者地址中,擷取作者的所屬機 構名稱,以進一步辨識其所任職的機構類型,由於本研究僅需辨識論文作者是否 分屬大學、企業或政府機構,故不分析至機構的子單位,即同一機構中不同部門 之合著,如同一所大學中不同系所間的合著,對本研究來說並不具意義;以上機 構辨識規則,亦適用於多機構研究者之辨識,即同時任職於同一機構不同子單位 的研究者,如同時任職於一所大學中不同學系的教師,不屬於本研究所認定之多 機構研究者。在機構分類方面,本研究將作者所屬機構分為大學、企業、政府機 構與其他四類,並根據作者機構地址所提供之機構名稱,搜尋機構網頁資訊作進 一步的查證,以判斷所屬機構的類型,其機構類型的範圍與定義係參照先前相關 研究的設計(Leydesdorff, 2003;Hossain et al., 2012;Leydesdorff & Sun, 2009;Park
& Leydesdorff, 2010;Sun & Negishi, 2010)。四種機構類型的範圍如表 3-3。
表 3- 3 機構類型範圍對照表
機構類別 範圍
學校 公、私立大學與學院,不含大學附屬醫院。
企業 各類營利機構。
政府機構 政府部門與由政府資助或建立的公立研究 機構,如中研院、中科院或各類國家實驗室。
其他 其他非屬大學、企業與政府機構的組織類 型,如醫院、學會、私立研究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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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構名稱權威控制
由於WOS 資料庫於各論文書目資料中,標示之作者機構資訊不一致,同一機 構的名稱可能出現差異,致使資料處理時出現作者所屬機構之辨識及比對問題,
因此,本研究針對WOS 資料庫提供的機構名稱,進行機構名稱之權威控制。進行 權威控制時,為確保不同表達形式的機構名稱指向同一機構,研究者將核對論文 原文,以取得完整作者資訊並予以確認,當無法取得論文原文或論文未列出作者 機構時,即將該論文自研究樣本中排除。一旦確定同一機構名稱之不同表達形式,
本研究將以最常使用的機構名稱,作為該機構之權威控制詞彙,若機構曾經更名,
則以最新名稱作為權威控制詞彙。
十四、國家或機構產學合著論文數之計算原則
各國或各機構進行產學合著之頻率,是累計其產學合著論文篇數。在國家層 次的計算方面,若一產學合著論文為國內產學合著,即由同一國家之大學與企業 所共同發表,則該國的產學合著論文數僅累計一次;若為跨國產學合著論文,則 所有合著國之產學合著論文數各累計一次。在機構分析層次方面,只要大學與企 業之研究者共同發表一篇產學合著論文,則該大學與企業之產學合著論文數各累 計一次;若同一機構有兩位以上研究者參與產學合著論文之發表,則該機構之產 學合著論文數僅累計一次。
十五、產學合著之國家組合與機構組合計算方式
國家產學合著組合與機構產學合著組合之計算,是自產學合著論文中,擷取 作者任職的大學或企業名稱及所處國家,並將之以國家與國家、大學與企業的組 合原則,兩兩進行配對,配對之組合即為產學合著之國家組合或機構組合。在國 家組合計算方面,僅討論跨國的產學合著情形,故國內的產學合著不在此列;若 一篇產學合著論文中出現多個大學與企業名稱,則先將國家分為大學所屬國家與 企業所屬國家兩類,並依「大學所屬國家與企業所屬國家」之配對原則,兩兩進 行配對,配對之兩個國家,則計為兩國產生產學合著關係一次,換言之,產學合 著論文中,大學與大學的跨國合著,或企業與企業的跨國合著組合,本研究將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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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不計。在機構組合計算方面,若一篇產學合著論文中包含兩個以上的大學或企 業名稱,則將各機構以「大學與企業」的組合原則,兩兩進行配對,配對之大學 與企業,則計為兩機構產生產學合著關係一次,換言之,產學合著論文中,大學 與大學,或企業與企業的合著組合,本研究不與計算。
十六、產學共享研究者之機構組合計算方式
大學與企業間研究者共享的次數是以期刊論文為單位,若一論文作者之機構 地址中,同時包含大學與企業名稱,即論文作者為產學共享研究者時,該作者所 任職之大學與企業則視為產學共享研究者之機構組合,並將兩機構計為共享研究 人員一次。
十七、產學共享研究者之產學合著論文辨識與處理
產學共享研究者指同時任職於大學與企業的研究者,但並非所有產學共享研 究者發表之論文皆為產學合著論文,本研究以產學共享研究者所擁有之合著者人 數與合著者身分,判斷該論文是否為產學合著論文。若論文係由產學共享研究者 單獨發表,則該篇論文僅為產學共享研究者論文,非本研究所認定之產學合著論 文;若論文係由產學共享研究者與其他大學或企業研究者共同發表,則該論文為 本研究所認定之產學合著論文。
十八、國家或機構產官學合著論文數之計算方式
各國或各機構進行產官學合著之頻率,是累計其產官學合著論文篇數,其計 算原則同產學合著論文之計算方式,在此不加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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