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料介紹
第二節 資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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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資料處理
承保檔的處理:由於每一年的承保檔資料幾乎涵蓋了全台灣的人口及其所屬的 投保單位類別,惟本文研究之對象僅限於農民、榮民(本文研究所指的榮民都包含 榮民遺眷),及地區人口,故需在資料上先做初步的刪減,因而本文先將承保檔中較 有可能是榮民、地區人口與農民的人保留下來,除了本身投保單位就是屬於這三類 其中之一者,還要納入這三類投保者有可能轉投保的類別,如無職榮民、地區人口 一旦找到工作,就必須改為勞保或其他投保單位,因而以下將分別敘明本文對這三 種投保類別的認定:
1. 本文所認定的榮民係其投保類別曾為“61”者,原因在於先前所提,申請人 要以榮民身分投保,其條件是相當嚴苛的,其須先準備相關文件至各地退 輔會申請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再至其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辦理投保。
2. 本文所認定的地區人口係指五十五歲以上之投保者,每年都以 “62”為其投 保類別者才算,倘若中間有轉至其他投保類別者,例如改由子女為其投保 者轉成子女的投保類別者,則不列入地區人口。本文之所以會強調都以“62”
投保的原因,係因希望能夠找出投保者其常住的地理位置,進而探討地下 電台的可能影響。
3. 農民的認定則因以農民承保的條件相當嚴苛,並考量到農保有屆齡退保的 因素,並且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7 條第 3 款頒布之前:97 年 11 月 7 日修正條文公布前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 65 歲且年資累計達 15 年以上,其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 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農保。由此可 知,在此之前,一旦農地有轉讓之情事發生,農保的資格是會隨之消失的,
但其轉讓前,因農地的關係,搬遷變動不易,在農地所在鄉鎮居住相當長 的一段時間,應受該地地理環境影響相當深,故本文在此設定其為農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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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與認可榮民身份之方式一樣,只要在五十五歲以上,曾經以農民身份 投保者即可算是農民;在這樣的設定下,若有人暨是農民與榮民者,則以 榮民為優先認可之身份,原因即在於榮民資格的認定較為嚴苛,這一部分 在資料中,大約只有兩千人左右。
在處理完承保檔對投保資格的認定後,為了研究這些投保類別的洗腎情況,本 文利用重大傷病檔 HV_CD1996~HV_CD2008 所記載之洗腎病人醫療利用情況,由 於 1996 年適逢健保開辦第一年,每一位病患皆會被認定為新增之洗腎患者,因而其 中會納入許多開辦前已在洗腎的病患,故在計算新增洗腎病患部分,本文扣除 1996 年,從 1997 年開始計算。
先前業已說明本文利用 HV_CD 檔所界定出洗腎病患人數與衛生署統計處所提 供之人數相去不遠,在此則將解釋如何使用統計軟體計算出每一年之洗腎病患人數:
在保留案件分類為「05」之病患後,我們可由 HV_CD 檔得知洗腎病患的每一次洗 腎醫療就醫日期,透過此就醫日期,利用統計軟體 STATA 中 group 的指令,使得每 一個病患在每一年無數次的洗腎醫療使用只會被認定為一次,透過此方法即可得出 每一年的洗腎病患人數,而本文之所以只計算到 2007,是因為原始資料雖提供至 2008,但本文研究對象係長期洗腎者,故在為了排除非永久洗腎病患之情況下,須 扣除洗腎天數小於九十天之患者,此舉會使 2008 第四季申請者幾乎都會被排除,於 是將使本文無法正確計算出 2008 年的洗腎之新增與全體病患,故在此天數認定限制 下,本文選擇排除計算 2008 年新增的洗腎人口。
最後如前所說明的,利用 HV_CD 檔的變數-ID(已轉碼的身分證統一編號)
可串連承保檔之特性,將兩檔資料串連,串連完後將洗腎病人中承保檔單位保險類 別為“31Q”的農民與“61”的榮民,以及“62”的地區人口保留在資料中,故整個資料檔 只剩以此三類投保之洗腎與非洗腎之承保民眾,而洗腎患者之居住地資訊,此時也 可透過承保檔中的單位區域代碼(及投保所在地之縣市)得知,其中投保縣市為“37”
(彰化縣)、“39”(雲林縣)、“40”(嘉義縣)、“41”(台南縣)、“42”(高雄縣)、“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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